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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

發布時間:2021-07-10 13:33:04

❶ 求助,《維護金融消費安全,共建和諧金融環境》的文章,1500字

這么高的分沒人回答。。
3月15日,由人行南京分行統一部署、省市縣三級聯動的「金融消費維權」大型主題宣傳教育活動在江蘇全省范圍內如火如荼地展開。本次活動主題鮮明、措施得力、形式多樣、覆蓋面廣,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據了解,本次活動以「維護金融消費安全、共建和諧金融環境」為主題,以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為抓手,以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穩定為目標,各項活動措施始終突出民本理念,堅持與政府的工作脈動和公眾的殷切期待緊密融合。南京分行自2月份起就開始謀劃本次活動,對現階段金融消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摸查,針對老百姓廣泛關注的問題和消費安全隱患確定了宣傳內容和消費者教育重點,專門印發了宣傳方案,製作了統一的宣傳折頁、海報、知識手冊等模板,並對全省尤其是縣域宣傳教育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為強化金融機構社會責任,3月15日,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組織34家省級銀行業金融機構負責人舉行了江蘇省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辦法發布會暨保護公約簽約儀式。南京、鹽城、泰州等市銀、證、保金融機構,在當地城市中心廣場面向社會作出自覺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公開承諾,並通過電視直播、報刊登載等多種媒介將承諾內容及金融機構負責人的現場承諾簽名公開發布,接受公眾監督。

縣域及廣大農村地區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薄弱點,也是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系統此次宣傳教育的重點。在無錫宜興市,人民銀行組織了金融系統3·15大型專場宣傳,活動內容包括金融機構承諾宣誓、金融消費咨詢解答、「金融消費誠信單位」評選、金融知識競答等項目,宜興市政府領導出席了宣傳活動並致辭,現場還組織了豐富多彩的文藝匯演,吸引了大批群眾參與互動。鹽城濱海、阜寧,常州金壇、溧陽,南京高淳等縣的多個社區在「3·15」當天均迎來了當地人民銀行的「金融消費知識社區行」宣傳分隊。無錫江陰、南通如皋、啟東、揚州高郵等市人民銀行組織開展了金融知識進鄉村活動,為廣大農民朋友送上了一頓豐富的金融知識大餐。鹽城響水、東台等地人民銀行將金融知識、金融維權知識編成短小精練的手機簡訊、手機報,通過電信運營商向社會公眾發送。江蘇其他縣市人民銀行也都通過反假幣工作站、金融下鄉、金融微博、網上論壇等渠道,組織當地金融機構與農民朋友、城鎮市民、在線網民進行交流,傳播金融維權知識。

江蘇省人民銀行系統在本次活動中十分注意宣傳方式和宣傳載體的創新,力求宣傳工作受眾面廣、貼近生活、易於理解和接受。各地除印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手冊》、折頁、海報等宣傳資料、將金融知識嵌入歌舞曲藝公開匯演外,還注重擴大現代傳媒工具的運用,藉助報刊、互聯網開展「金融業服務滿意度調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調查」和「金融業十佳誠信單位」、「金融業十佳服務之星」評選活動,利用當地網路交流平台與網民就金融消費問題進行交流,通過當下流行的網路微博播報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以人民銀行負責人接受記者專訪、在主流報刊開設金融消費維權專欄,發表金融維權政策解讀文章、參加廣電傳媒「政風行風熱線訪談」等方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從受眾反映看,整個活動有聲有色,內容豐富多彩。各地群眾也紛紛表示通過參與活動深受教育,在今後與金融機構打交道的過程中少了一份疑慮,多了一份自信。

❷ 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調查報告

買到假冒商品後怎麼辦——調查報告

近年來,假冒偽劣商品可謂是雨後的春筍,層出不窮。從食品到用品,從葯物到穿戴,從里到外,哪裡有真品的地方哪裡就有假品的足跡,最後連買東西的人民幣都有假的了。假的物品給人們帶來了諸多不便,有的甚至可以使人斃命!它們的市場遠比真品要大的多,那些黑心的老闆用盡甜言蜜語引誘人們上鉤,昧著良心賺黑錢。所以,我們買東西要特別小心。但如果你買到假冒商品怎麼辦呢?就讓我來做個調查吧!

在我們小區我展開了調查。因為正值「五·一」期間,所以人們旅遊買的紀念品也很多,其中也有次品。在我調查的15人當中,有8人認為應當找銷售商或廠家退貨或換貨,他們認為一定不能讓自己受損失,人數大約占總數的53%;有3人自認倒霉,他們中間有人認為價錢不是很多,不太值,有人認為路途遙遠不值得,自己就擔著,吃一塹長一智嘛,他們占總數的20%;其中有4人認為應當去找「消費者協會」,占總數的27%。他們說,不但要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且還要使他人不再上當受騙,要依法給不法商家以有力的制裁。

其實,我比較同意第三種做法,我們應當提倡第三種做法,但這樣做的人卻不是很多,這證明我國公民的法制意識還有待進一步的提高。以法律來懲治不法商家,才是對自己利益的一種真正徹底的保護。同時,也希望那些正在或即將賣假冒商品的商家們,設身處地想想,你也怕買到假貨吧?那就停止吧,這也是大家所希望的,讓假品的雲煙飄過,留下真品的天空!

《消法》十年中國城鎮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調查報告
前言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是關繫到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權益之一,對這一權益的有效保護,體現了公民權利的實現和市場經濟的根本特點。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日益重視保護我們每個公民消費過程中的各種權益。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國於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了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重大意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那時起,我國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至今已經施行了十年,這期間,它為保護每一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做出了重大貢獻。中國消費者協會為了了解《消法》在這十年的施行中所起到的作用,掌握當前中國城鎮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同時也為了更好地宣傳《消法》,於2003年8—10月主持開展了《消法》十年中國城鎮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調查。

本次調查採用抽樣調查方法,選取了北京、天津、內蒙、黑龍江、上海、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甘肅、廈門、成都等16個省市作為調查地區,從這16個省市分層隨機抽取的每一個居民家庭作為抽樣調查單位,對抽中的家庭進行了入戶問卷調查,主要調查了對家庭購買耐用消費品具有決策權的家庭成員,他們的年齡主要集中在18—65歲之間,其中以19-60歲的為主體;本次調查中男女被訪者比例分別為52.5%和47.5%;文化程度以高中、中專、中技和大學專科為主,其比例達到69.5%;職業以黨政、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主,其比例為40.3%;家庭人均月收入以300-2000元收入段為主,其比例為79.4%。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0400份,收回有效問卷10075份。

調查結果

一、97.6%的被訪者知曉《消法》,58.4%的被訪者對其作用給予了積極評價

二、大約49%的被訪者贊同買假索賠

三、15.7%的被訪者回答他本人及其親友曾參與過相關政策法規的討論,有77.2%的被訪者表示有機會願意參與有關政策法規的討論

四、有68.6%的被訪者反映,近一年來,在消費過程中權益受到過損害

五、83%的被訪者在消費權益受到較大損害時首選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六、69.2%的被訪者將「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作為權益受到較大損害時第二步的選擇

七、在《消法》規定的消費者所享有的「九項權利」中,28.1%的被訪者認為「選擇權」的維護狀況最好;26.3%的被訪者認為「索賠權」的維護狀況最差;24.4%的被訪者認為「安全權」最重要

八、77.5%的被訪者意識到了經營者的不合法和無效的店堂告示

九、56.9%的被訪者反映經營者沒有主動給予相關憑證

十、當經營者沒有主動給予相關憑證時,71.5%的被訪者會主動索取;當被訪者主動索取憑證時,52.3%的被訪者反映經營者不能快捷方便地提供

十一、90.9%的被訪者認為當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時,「加倍賠償」的規定是合理的

十二、56.3%的被訪者反映當地的「加倍賠償」規定執行狀況「一般」

十三、66.6%的被訪者認為如果修改「加倍賠償」規定,應「增大賠償倍數」

十四、87.3%的被訪者認為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應該進行「精神賠償」

十五、95.1%的被訪者知道「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十六、「公布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和「廣場街頭宣傳咨詢活動」是被訪者最喜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紀念活動

十七、食品、保健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和商品房是被訪者最關注的維權領域

十八、31.1%的被訪者反映經營者「以格式合同減輕或免除責任」的現象經常出現

十九、在《消法》規定的「十項義務」中,20.4%的被訪者認為經營者履行最好的是「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27.5%的被訪者認為履行最差的是「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

二十、60.9%的被訪者認為消費者協會在執行「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的職能方面「做得好」

結束語

《消法》的頒布實施是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消法》明確規定的有關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等,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本次調查基本上展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十年來,中國城鎮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狀況;展示了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對有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所做的不懈努力;也展示了在《消法》頒布實施十年後的今天,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中仍然存在的問題。可以說,《消法》的頒布實施不僅有力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喚醒了消費者的自我維權意識。

我們從調查中也了解到,在貫徹《消法》、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工作仍然需要加強,而消協的許多工作同樣需要進一步推進。因此,宣傳普及《消法》知識,培養消費者自我維權意識,更好地開展幫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各項工作仍然是消協和相關部門面臨的重大任務。

「群眾利益無小事」,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直接關繫到十幾億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值此《消法》頒布實施十周年之際,我們呼籲社會各界: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適應新形勢,採取新舉措,開創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新局面,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努力奮斗!

❸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的實效如何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該法自實施以來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並且使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密切。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誠實信用」精神,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等,但是對於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由於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二十年前頒布實施的,當時正值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制定該法的時候,有很多問題考慮的不夠周詳,規定的也不夠具體,一些不法商人無視法律規定,投機取巧,缺失誠信。面對現在魚龍混雜的消費環境,消費者自身的權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在消費的大潮中變得傷痕累累的時候,我們吶喊維權,呼喚誠信。雖然我們的消費環境、消費要求和消費質量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總是有一個不和諧的音符如影隨形——缺失誠信,我們的消費市場一直存在誠信問題,消費者所處的環境還是一個危機四伏的消費環境。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的弊端: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不明確
實踐中,人們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問題,也常常發生分歧,主要表現為:
其一,房屋買賣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些法院認為,房屋作為一種商品,購房系商品買賣行為,當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時,適用賠償應無問題。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商品」系指為人們日常物質生活或文化生活所需且於市場上流通買賣的物品,動產或不動產均包括在內,消費者以生活消費之目的購買商品房的,商品房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商品,因此產生的爭議應適用該法。持相反觀點的法院認為,商品房是大件商品,是不動產,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該條規定;房屋經過驗收合格,不會存在質量問題,不適用該條規定;房屋不屬於《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進行判決;對商品房即使採取「幾倍賠償」的懲罰手段對經營者遠遠不會造成「傷筋動骨」,這種懲罰性賠償責任對市場交易秩序的沖擊力很小,一旦刻意強調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將會給市場交易秩序帶來難以想像的干擾和破壞,造成「公平」與「秩序」之間的嚴重失衡[ 參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調研報告》(內部資料) ]。
其二,醫患關系糾紛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些地方性法規將醫療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范圍,如浙江省《實施辦法》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隱私權及醫療機構診療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民事責任,明確把醫患關系納入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福建省《實施辦法》也明確把醫患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領域,但絕大多數省份,對此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理論界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醫療糾紛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理由是我國衛生事業是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事業,決定了醫院不能作為一般意義上的商品經營者,醫院提供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社會效益第一。醫院的醫療行為也不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規定的普通消費行為,而是一種特殊消費行為。同時,患者也不是消費者,醫院的醫療消費仍然堅持執行政府的指導性價格,不採取市場的隨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費用也與得到的診療服務不是等價交換。因此,醫療糾紛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 陳栓青、王松芳:「對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醫療糾紛的不同見解」,載《中華醫學院管理雜志》1999年第12期 ]2。第二種觀點則相反,認為醫院為人們提供的服務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服務,其出售的葯品也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並且醫院提供的服務與出售的葯品也都是有償的,因此,認為醫院糾紛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 於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中的幾大誤區」,載《法學雜志》2001年第1期 ]3。第三種觀點是折衷說,認為從總體上說醫患關系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但我國當前醫院並未完全推向市場,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而不是市場調節價,因此,同時也應適用其他專項法律或有關立法的規定[4 王利明:「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載《政治與法律》2002年第2期。 ]4。
其三,壟斷行業服務糾紛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近年來,消費者權益糾紛涉及的領域不斷擴大,已經擴及到了電信、金融、醫療、鐵路、郵政、電力、熱力、自來水、煤氣供應等壟斷行業,濟南出了個非要和電信業的不合理收費討個說法的沈洪嘉;包頭出了個偏不買電信部門帳,並最終在法庭上為自己討回公道的鄧成和。但由於這些行業長期以來有自己的行業規定和習慣做法,往往不認同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某旅客在乘坐鐵路客運列車旅行時,因列車剎車跌落在軌道上,雙腿被軋斷。在通過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告訴受害人只能依據《鐵路法》的配套規定獲得賠償。 再如一位18歲的農村女孩辛辛苦苦考上了大學,卻因大學錄取通知書被投遞延誤,而失去了上大學的機會,郵局以《郵政法》規定平常信件投遞延誤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為由拒絕賠償。
上述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問題的判斷也有失偏頗。主要理由在於:第一,沒能全面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其適用范圍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第二,沒能正確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的規定。不少人想當然地認為,只有購買、使用商品發生糾紛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服務關系發生糾紛是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這顯然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誤解。當然也不排除壟斷服務行業以老大自居、擺弄特權、角色轉換不到位、自恃有行業規范的尚方寶劍等與市場經濟價值取向不相符的陳規陋習有關。第三,相關方面反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真正用意可能是為了減輕或免除自己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利害關系的輕重也是選擇法律適用的重要影響因素。第四,更深刻而主要的是,相關方面未能正確認識和把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效力。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然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效力問題,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壟斷行業的部門規章的關系問題。眾所周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既然該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其效力當然高於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行業規章。兩者相比較而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於上位法,而部門行業規章屬於下位法。上位法之效力當然高於下位法,上位法的適用當然應優先於下位法,且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若有抵觸,抵觸部分無效。這是一般法理之要求,這也是確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適用的重要依據,否則,法律規范之間就處於混亂而無序之狀態。
(二)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權利保護范圍過窄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知識獲取權、尊重權、監督權,使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能夠憑借法律的力量,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營銷方式的變化,特別是網路經濟、知識經濟、技術經濟的出現以及電子商務、虛擬經營市場中交易主體的范圍日益擴大,消費者維權日趨復雜化和多樣化,僅僅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
(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執法主體多元,行政保護體制失衡
隨著人們消費投訴范圍的擴大,消費爭議已遠非往日工商部門的職能范圍所能解決。除工商部門外,還涉及到物價、質檢、食品葯品監督、旅遊、衛生、房地產等諸多部門。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體現行政保護的制度主要涉及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第三十九條:「關於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規定」;第五十六條:「對經營者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未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這些規定明確了在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調解解決消費糾紛和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三個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體現了政府領導下,以一個部門為主,多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行政保護構架。但是,實際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費者保護措施方面,由於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在一些方面主次難分,一個部門如果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門的許可權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嚴重滯後;二是在受理消費者申訴方面,也由於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造成各部門受理范圍不清,而在強調依法行政的趨勢下,各部門只好謹慎從事,出現了踢皮球現象;三是,在受理申訴方面,由於受理申訴的職責與處罰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職責往往不屬於同一部門,也弱化了打擊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執法措施是行政機關執法到位的保障,法律應當賦予行政執法機關與其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行政執法手段。但是,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缺乏對執法措施的明確規定。
(四)消費者的維權途徑雖然多,但難以發揮實效
司法訴訟是我國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最重要保障渠道,但是目前我國法律訴訟制度還相對比較滯後和傳統,缺乏針對小額消費的訴訟,尤其是適合消費者爭議的靈活方便、成本低廉的訴訟制度,盡管部分地區的司法機構和審批機關已經開始了相關探索,但是還是處於理論階段,距離進入司法程序和具體實施還有時日[5李俊傑 《淺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的現狀和不足》2010-12-9 ]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這條法規雖然是鼓勵被侵權的消費者積極行使訴權,以爭取自己合法權益的實現,但是卻同樣存在缺陷。因為訴訟雖然具有終局性、強制性以及權利實現的相對完整性等優點,但由於其復雜的訴訟程序和高昂的訴訟費用卻讓消費者不得不放棄索賠。
即使消費者主張權利成功,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缺乏對執法措施的明確規定,民事責任難以落到實處。這一問題涉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核心問題。消費者的權益一旦受到損害,向經營者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合法要求時,經營者能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民事責任就成為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了。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義務明確、責任明確、賠償方式甚至具體賠償數額明確的情況下,經營者以種種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要求的現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賠償責任難以落實。對於這種情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五十六條雖然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但對「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執行標准,造成行政機關難以操作,不便於消費者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
(五)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糾紛,消費者難維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主體是消費者,只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但是在實際中卻與其他法律相沖突。2014年4月11日,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自流溝被石油化工管道泄漏所污染,導致自來水中苯含量超標20倍,5名蘭州市民起訴涉事的威立雅水廠,卻因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而被拒絕受理。該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適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自來水也是消費者購買來為了生活使用的,為什麼不可以讓消費者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在本案件中,有資格進行起訴的消費者協會不作為,消費者則又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六)維權成本過高
1.維權機關或部門維權效率不高,各維權機關有時在職能上重合或者沖突,導致相互推卸責任;
2.維權費用偏高,維權既包括當事人前期所花費的檢測鑒定費用,還包括後期的訴訟維權費用;
3.維權者的不正當維權行為增加了維權成本;
4.維權執行力低,即使維權能夠得到法律上的確認,但由於執法機關不力或者其他的客觀因素,往往導致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無疑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維權的風險成本;
5.維權程序復雜,時間、機會成本大,維權啟動法律程序後要經歷仲裁程序、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的一種或多種,這些都有嚴格的時限限制。這些時限無疑增加了維權的時間和機會成本。
在現實生活中,維權成本過高,挫傷了維權者及其需要維權者的積極性,從而導致了維權者不願維權或不敢維權,使現代法律對權益保護也就成為一紙空文。有的維權者甚至避開合法途徑,而採取自力救濟甚至非法的途徑去解決,現代法治構建的秩序就容易遭到破壞,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難以維持。而不解決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偏高的問題,就很難從根本上凈化市場,因為商家和廠家為了銷售產品的共同利益,很容易達成同盟,用價格、包裝、退換貨等各種手段來蒙蔽消費者。而消費者在發現問題後,又因維權的高成本而不得不忍氣吞聲,問題產品和廠商因此越發猖狂。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一)從立法上拓展消費者的權利范圍
現在的消費環境下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領域涉及到了生產的各個環節,已經不再僅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涵蓋的狹小范圍,現在的消費領域已廣泛的涉及到醫療、網路、通訊、傳媒及其他精神消費,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應該在這方面做出調整,以切實維護這諸多新興消費領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統一的仲裁部門
鑒於我國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糾紛缺乏明確的仲裁和管理部門的現狀,我國應該加快建立一整套的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專門用於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具體包括①建立消費者爭議仲裁管理機構,以及相關的配套仲裁製度,以簡化消費者進行消費爭議仲裁的程序,降低仲裁成本和精力消耗;②建立仲裁員遴選制度,對仲裁員的素質要求,條件和相關資歷進行詳細的規定,並由仲裁管理機構參照執行。實踐中,仲裁員的遴選可以從消協、律協、司法部門、專家學者中選。③建立一整套消費者權益仲裁組成機制、運行機制和代理訴訟程序,包括消費者仲裁委員會組織制度、運行制度、操作程序等,專門用於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尤其是小額糾紛的高效、簡便仲裁;④仲裁管理機構可配合目前消協的機構設置,將消協作為仲裁管理機構附屬機構,由仲裁管理部門進行專門的監督和制度,以提高消協在處理消費者糾紛過程中的代表性和公正性[6張熠策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缺陷分析和立法完善》 欄目:法學之窗 添加時間:2009-11-11]6。
(三)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應綜合《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採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如實行巡迴法庭辦案,獨任審判、一審終審、經營者分擔舉證責任,短期審結等,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同時還可以賦予消協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使其能夠積極為消費者的利益參與到訴訟中來。
1.我國民事舉證責任倒置主要規定在民事實體法和司法解釋當中,通過民事實體法規定無過錯責任直接免除受害人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或者推定侵權人有過錯使原告人無須對被告的過錯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以此實現舉證責任倒置的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在實際中,消費者由於缺乏專業知識,在舉證能力上明顯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 33號)在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面, 特別使消費者關注的就是 「醫療糾紛」和「共同危險」的舉證責任倒置。該解釋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將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對於「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解釋,是指當患者將醫院推上被告席時,首先要由醫院證明自己「清白」。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據,法院將判醫院敗訴。舉證難使消費者在維護正當權益時受到極大的阻礙,根據《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除極少數特殊行業為反向舉證外,絕大多數都需要有消費者來提供證據,第二十三條只規定了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服務,而其他方面的爭議呢?比如食品質量發生的爭議,消費者不但要花費大量的時間成本再加上昂貴的鑒定費用要由消費者先掏腰包,就使得本來已經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無處入手。何況,因食品質量問題而造成人身損害往往有時間跨越性和量的積累問題,具有極強的隱蔽性不通過相關的檢驗、鑒定是無法得知的。為此,把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引入所有消費糾紛中,是降低維權成本的重要措施,也將實現實體法律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2.讓「質檢部門」屬公益性
鑒定難可以說是制約維權成本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像汽車、住房等巨額商品或是諸如手機、電腦等一些科技含量較高的商品的事後鑒定,絕大部分是由廠家或是商家自己鑒定,這樣經營者既當教練員又當裁判員,就難免有「暗箱操作」之嫌,直接加大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例如缺陷汽車產品,如果消費者想退貨,就要面臨著退車牌號、車架號及購置稅等一系列後置環節,加上目前國內對缺陷汽車召回問題尚無正式的法律法規,如此一來,消費者退貨的成功率幾乎等於零。鑒於此,如果說我們的質檢部門是屬於公益性,由國家撥款支持的話,我們就既可以降低維權成本中的檢測、鑒定費用,(檢測、鑒定機構僅收取少量的檢測、鑒定成本費,不以商業贏利為目的)又使得檢測、鑒定結果更具有科學性與公正性,說服力。使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一旦遇到產品質量問題就可以及時解決,不再因面臨昂貴的檢測鑒定成本,漫長的檢測鑒定周期而不得不停下維權的鏗鏘腳步。
(四)建立健全的監管制度,加強執法力度
為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一是以加強領導為重點,建立監管保障機制。要進一步健全工作機構,充實專業化技術隊伍,強化經費保障,確保把市場監管工作抓出成效。二是以效能建設為主線,建立高效運轉機制。要以工商12315建設為重點,建立工商12315高效運轉機制;要以食品添加、產品質量為重點,建立案件查處工作機制。三是以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建立綜合監管機制。要創新監管方式,建立監管平台,提高監管效率。四是以規范化建設為抓手,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准入監管規范機制、消費訴求預防化解機制、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機制、消費維權社會聯動機制和消費維權快速反應機制,努力提高消費維權工作能力和水平。
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市場有序運行。目前,少數中介組織(如鑒定單位)、執法人員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使消費者投訴取證極為困難。因此,一方面要加強中介、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實行中介組織、執法人員執業後果的連帶責任制度,對玩忽職守、出具假證明者給予嚴厲打擊,增強其執業的風險成本,促使其嚴格執法。
(五)抓緊制訂消費者援助制度
由於消費者的弱勢性,分散消費者面對的是經濟實力雄厚的大企業,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消費者援助制度實施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並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起訴,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

❹ 調查報告 範文

調查報告從外部形式上看,調查報告由標題、前言、主體、結語四個部分組成。

大學生消費情況調查報告範文

調查時間:

調查地點:

調查對象:XXX大學在校本科生

在分發調查問卷時我們分工合作,分發近xx張調查問卷。並由分發人員收回。小組討論研究調查問卷的數據總結和分析。經過近一周的時間將調查問卷整理完畢。由小組討論調查報告側重總結的消費問題的哪些方面。小組分工明確,配合默契,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正文:

一、問題的提出

大學生有著比較旺盛的消費需求,而反觀另一方面,他們尚未獲得經濟上的自主與獨立,消費受到家庭准許的很大的制約。消費觀念的超前以及消費實力的相對滯後,是這一群體不同於其他群體的問題所在。

二、問卷情況

這次問卷共發放xx份,收回有效問卷xx份。以身邊同學及朋友為主要調查對象。

三、問卷分析

1、經過問卷調查,有x%的同學一個月的生活費標准在1000元以上,而500-1000元及300—500元的人數佔了相當的比例,這一結果和預先的想像相差不多,說明我們學校的學生普遍消費能力在周圍學校大學生也佔平均水平地位。

2、關於支出的具體內容上我們看到,用於飲食及娛樂兩項的結果分別佔了前兩位,而選擇用於通訊的支出與用於交際的花費的人數基本持平......

3、送第三題的調查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出.........

4、在第四題中我們不難發現當代大學生.........

四、問題的總結與解決辦法

綜合以上的結果我們可以看出,大學生雖然作為一個特殊的消費群體,但有著自己已具備規律的消費結構、習慣以及發展方向,只要我們能夠冷靜分析,必然能夠更加理性的控制自己的消費。

(4)金融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擴展閱讀:

調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1、立場、觀點要正確

搞調查研究首先必須要有正確的立場、觀點,才能實事求是地進行調查研究,認識事物的本來面貌,得出合乎客觀實際的結論。

2、調查態度要端正

要想獲得豐富的材料,就要有飽滿的熱情、艱苦深入的作風和實事求是的態度。

3、調查目的要明確

我們進行調查研究,從根本上來說,就是為了掌握實際情況,有助於制定和執行正確的方針政策,樹立先進典型,批判錯誤的傾向,使我們各項工作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4、調查方法要講究

為了獲得豐富的材料,還要講究調查的方法。

❺ 銀行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調研匯報材料

關於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

一、工作概況

1
、工作機制建專設情況

接到通知後,我屬行立即召開相關部門會議,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
護工作進行部署,
成立了以分管行領導為組長,
綜合部、
零售事業部、
會計結算部負責人為副組長,
相關同志為組員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❻ 有關消費者權益法調查報告 怎麼寫 有範文 嗎

http://www.chinaue.cn/html/2004-2/200512121436461463.htm
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此條規定,要求消費者首先要證明所購商品、產品存在缺陷,還要就該缺陷與致人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證明,之後方可由生產者就免責事由舉證。而如何證明產品存在缺陷及因果關系,對於消費者具有一定難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如何界定「不合理的危險」,或者證明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產品存在缺陷,消費者的主觀感受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均難以確定,必須藉助權威的鑒定結論。這就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如原告閆治武訴被告高麗、李永春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中,被告銷售的蘆薈產品具有衛生部門頒發的合格證,屬於保健食品。原告主張其為缺陷產品,但無法證實;如進行鑒定,一則難以找到相關機構進行鑒定,二則鑒定費用較高,訴訟成本甚至高於原告期待利益;其三難以確定鑒定樣品(原告所購產品已全部食用,被告提供的新批次的樣品,原告又不予認可)。此外,原告還要對於自身病情加重與服用蘆薈產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舉證,這就面臨和證明產品存在缺陷同樣的困境。 另一個對於消費者十分不利的規定,就是最高院對於缺陷產品舉證責任中,要求的是由產品生產者舉證,而不是要求銷售者舉證。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可以選擇商品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消費者選擇的被告是銷售者(為方便訴訟,原告多選擇銷售者),那麼,即使是免責事由,被告也不須舉證,舉證責任全部由原告承擔。如閆治武一案中,原告選擇的被告是蘆薈產品的銷售者,而生產者是廣東省中山市某公司,原告起訴生產者存在較大不便,起訴銷售者又難以令銷售者承擔舉證責任,陷入兩難境地。所以筆者建議能否將產品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同時分配給銷售者和生產者,以便消費者維權。 4、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案件沒有統一的案由,法律關系相互重疊、交錯,在審理中缺少統一的執法尺度,造成個案審理存在較大差異。 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沒有專門的案由,因此消費者在立案時,多選擇人身損害賠償、醫療服務合同、客運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案由主張權利。案由不同,審理時舉證責任、歸責原則、賠償范圍也不同,必然帶來執法尺度的不同,造成各個案件在審理時存在一定差異。 如原告閆治武訴被告李永春、張麗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閆治武原患有天皰瘡,後聽信被告張麗的宣傳,誤以為完美牌蘆薈產品具有醫療效用,遂購買了由被告李永春銷售的蘆薈產品(保健產品)2700餘元。但閆治武的病情沒有得到控制反而加重,後至南京住院治療花費5000餘元治癒。原告以蘆薈產品造成人身損害為由起訴,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如依原告訴之本意,須按照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舉證,其難以逾越的障礙即是證明因果關系。因閆治武最初主張因服用蘆薈產品造成自身疾病的加重,須承擔該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但其購買、服用的蘆薈產品品種繁多、批次不同,且已沒有可供進行鑒定的剩餘樣品;同時,鑒定機構的確定也成為難題,鑒定費用的承擔亦增加訟累;即使以上問題順利解決,該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亦難以預料。因此,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審理則原告勝訴的希望極為渺茫。但是,我們在審理時發現被告在推銷和宣傳時存在欺詐行為,遂向原告行使了釋明權,告知可按照消費者權益糾紛主張權利。原告遂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按照消法雙倍返還購貨款。我院遂將審理重點轉移到查明被告是否存在虛假和誇大宣傳的欺詐行為上。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我院以被告對消費者進行欺詐、違反消法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原告購貨款

❼ 有沒有關於法在身邊的調查報告

普及法律常識,提供法律咨詢。收音機前的聽眾朋友大家好!這里是中波684千赫,調頻100.7兆赫,牡丹江廣播電視台新聞廣播《法在身邊》,今天是11月3號,星期六,安然在這里祝聽眾朋友假日愉快。今天的節目我們為您安排是周末特別版,《近期法治熱點》、《給您提示》和《案件定格》,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今天節目的主要內容。

國內首例要求"補游"賠償案宣判消費者敗訴、勞動爭議仲裁法將二審增設"一裁終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擬修改......節目開始為您安排的是近期法治熱點。

在金融消費領域中,由於消費者缺乏相關知識,時常會出現被侵權而無法得到賠償的現象。其實,在遇到侵權行為時,您應該理直氣壯地提出索賠要求。接下來的《給您提示》安然要提示聽眾朋友,金融消費權益受侵害如何維權。 節目最後為您安排的是《案件定格》,好稍後請收聽今天節目的詳細內容。

聽眾朋友,您正在收聽的是牡丹江廣播電視台新聞廣播《法在身邊》我是安然,節目開始先請關注一組近期法治熱點。

國內首例要求"補游"賠償案宣判消費者敗訴

因旅行社擅自縮減兩個景點、增加一個購物點,馬先生父子將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賠錢要補游"。這起一度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國內首例要求"補游"賠償案,10月22日下午在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旅行社的行為構成違約,但鑒於旅遊合同的特殊性,對馬先生父子要求"補游"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全國首例洗錢罪案在上海宣判4被告人領刑

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錢罪,刑期從兩年到一年零三個月有期徒刑不等。據央行上海總部發布的信息稱,此案是上海地區首例以洗錢罪定罪判決的案件,也是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來我國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錢罪案件。

勞動爭議仲裁法將二審增設"一裁終審"制度 近年來,勞動爭議糾紛以每年約20%的速度遞增,已嚴重影響到我國勞動關系的和諧。關繫到每一個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爭議仲裁法(草案)》,在10月24日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進入二審。草案中增設的三類特殊案件"一裁終審"制度,將大大縮短勞動者的索賠之路,成為他們的維權福音。

寧波司法考試泄密案五人被捕

10月23日,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將於樹泉、劉振華、柏偉、張敏、謝靜波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9月11日,於樹泉從李曉亮處獲得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的試題及標准答案,向浙江寧波、金華、河北唐山、山西臨汾及北京的考生出售試題及答案,經鑒定,繳獲的試題及答案與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標准試題及答案基本一致,屬國家機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擬修改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擬對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進行修改。主要修改內容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28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城鄉規劃法、通過了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通過了修改後的節約能源法、律師法,批准了《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議定書》。

新能源汽車實行生產准入管理

10月17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氫發動機汽車和其他新能源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的生產應由企業法人申請,經國家發改委審核方可進行。國家發改委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現場技術審查工作和產品技術審查工作。根據技術成熟等標准,管理規則將新能源汽車生產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生產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的企業應當為每一輛車建立相應的檔案,並跟蹤車輛運行情況,直至車輛停止使用或報廢。

電子廢物不得填埋處置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日前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通過,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准、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應當在專門作業場所進行。禁止露天焚燒電子廢物,禁止使用沖天爐、簡易反射爐等設備和簡易酸浸工藝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處置電子廢物。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認定不得復議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日前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通過,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和信訪答復行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認定和公告信息發布等行政行為不屬於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范圍。

歡迎繼續關注《法在身邊》。在金融消費領域中,由於消費者缺乏相關知識,時常會出現被侵權而無法得到賠償的現象。其實,在遇到侵權行為或時,您應該理直氣壯地提出索賠要求。接下來的《給您提示》安然要提示聽眾朋友,金融消費權益受侵害如何維權。

案例:企業內退職工王先生在單位實行銀行代發工資時,從財務科領到了一張與工資存摺配套使用的銀行卡。由於年齡偏大,接受新事物慢,所以他的銀行卡一直沒有使用。今年初,他偶然發現存摺上被扣了15元的"年費",到銀行咨詢,被告知是銀行卡一年的使用費。銀行工作人員同時解釋說,辦卡時持卡人和銀行簽訂的協議里有交納年費的條款。王先生更糊塗了,我從來沒有和銀行簽訂過什麼協議呀!後經過多方了解,原來是銀行工作人員為了完成發卡任務,與單位財務科協商,未經過職工本人同意,便直接為職工每人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得知這種情況,王先生較起真兒來,向金融監管部門進行了電話投訴。監管部門在調查核實之後,責成銀行登門道歉,並退回了收取的年費。

提示:當前,許多持卡人對銀行卡的各種收費缺乏了解。較早的持卡者多數是因當初代發工資、出差取款、外出務工、子女外地上學等原因辦理的。當時的辦卡協議中,多數都有"按年交納年費和手續費"的條款,只是協議上的條款太多,消費者對這樣的規定一般不會太留意。因此,廣大消費者應對不常用的"睡眠"卡進行清理、縮減。同時,要了解當前銀行收費的信息。比如,現在多數銀行對於用自動櫃員機跨行取款要按照每筆2元的標准收費,異地存取款的要收取數額不等的手續費,各種貸記卡、借記卡透支一定時間後會收取高額的滯納金,有的貸記卡僅年費就高達數百元等等。所以,消費者應根據自己的情況綜合考慮,貨比三家,選擇既服務好、費用又便宜的銀行卡,從而避免花冤枉錢,維護自己的金融消費權益。

案例:崔女士擔任某企業財務總監。某日,她與另外兩名出納員一同到銀行分理處提取現金,因當時提取金額較大,銀行櫃外又沒有驗鈔機,他們在核對了總數之後便匆匆離開銀行。但到了單位重新清點時,卻從一捆現金中發現了三張百元假幣。崔女士立即與銀行取得聯系,卻得到"現金當面點清,出門概不負責"的答復。一氣之下,崔女士向分理處的上級銀行進行了投訴。受理投訴部門非常重視,立即對崔女士的取款全過程展開調查,在證實崔女士沒有做"手腳"、且該分理處沒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客戶用驗鈔機,服務確實存在一定欠缺後,最終向崔女士作出了賠償。

提示:到銀行取款時,取款人最好當面點清票款並檢驗是否存在假鈔。這就要求金融消費者必須具備一定的反假幣常識,或者注意使用銀行櫃外驗鈔機驗鈔,發現有疑問的鈔票可以及時讓工作人員更換。遇到提取大額現金來不及當面逐張清點時,最好有兩人以上同行。這樣,如果事後發現假幣,可以憑借現金捆紮紙條(上面有銀行員工的號碼或名章)及時向銀行的上級機關反映,並提供同行人員的證言,從而增加維權勝算的砝碼。除了當面點清以外,消費者還應盡量避免從人工窗口提取現金。因為銀行為自動櫃員機配鈔時,一般是由專業出納人員逐張挑選較新的鈔票,並經過人工驗鈔、機器驗鈔等多道關口。所以,櫃員機出現假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此外,賬務往來也應盡量使用個人支票及同城轉賬,或者使用更加先進的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這樣,就會減少從銀行提取現金的機會,從而避免在各環節出現假幣而受到損失的可能性。

案例:周大媽經保險公司代理人孫某的介紹為其女兒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和住院賠付保險。入保一年後,周大媽的女兒因肺炎住院,在得知代理人孫某已辭職的情況下,周大媽將索賠材料直接送到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卻以"保險受益人在加入保險之前就曾因肺炎住過院"為由,下達了"合同內容變更通知書",周大媽拒絕接受該項變更。不久,保險公司又下達了"撤銷保險合同"通知書。無奈之下,周大媽只好求助律師事務所。律師經過調查認為,這屬於保險公司惡意拒賠。本案應當由保險公司先行向投保人賠付後,再由保險公司追究代理人的責任。在與保險公司理賠部進行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律師代為向保監會遞交了投訴信。保監會經過核查,責令保險公司對周大媽先行賠付後,再對該保險進行重新認定。

提示:遇到保險理賠糾紛,可通過三個步驟進行,即先向保險公司陳述事實,力求達成賠償協議;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向保監會投訴;如果問題還得不到解決,就應及時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聽眾朋友,您正在收聽到的是牡丹江廣播電視台新聞廣播《法在身邊》,接下來為您安排的是《案件定格》。

近日,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

2007年9月17日,個體運輸戶侯某在福建省廈門市配送貨物時,一男子以支付2.5萬元運費的條件讓他把一批香煙運往佳木斯。為了賺取運費,侯某在明知這批貨物是專營專賣的煙草製品,且對方並沒有經營許可證和准運證的情況下,仍然答應了下來。9月21日晚,侯某駕車行至佳木斯郊區時,被公安機關和煙草機關執法人員截住,當場查獲18個品種共計3.3萬條的卷煙,標值近160萬元。事後,經有關部門檢測,上述卷煙均系假冒偽劣產品。

近日,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小強(9周歲)要求母親孫某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2001年8月,小強的父親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事後,他人多次給小強的母親孫某介紹對象,但孫某擔心小強委屈,因此拒絕了他人的好意,孤身一人帶著小強過日子。4年後,孫某因身患疾病無力照料小強,於2005年11月嫁給鄰村呂某。事後,小強不願到呂某家生活,經常偷偷跑回奶奶家。今年5月,小強以父親去世後母親對其照顧不周、經常虐待為由,將母親告到法院,聲稱堅決不隨母親生活,並要求母親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庭審中,孫某堅持要求小強跟她一起生活。

法院審理認為,小強聲稱孫某拒不履行撫養義務但無法提交證據加以證實,因此小強要求孫某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

近日,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2000元。

王某於1990年1月出生。2007年4月28日晚9點多鍾,他在安陽市中心汽車站東門搭乘盧某的計程車後,將盧某騙至安陽市東區聯通公司附近,因附近群眾較多無法下手,又將盧某騙至安陽市開發區玄鳥西側。隨後,王某持刀劫走盧某100多元現金和一部價值500多元的手機後逃走。事後,王某因後怕而打電話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於其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且屬初犯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個體司機為牟利,竟鋌而走險,干起接送竊賊的生意。日前,被告人史秀昌被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1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30歲的史秀昌是一個體司機,從安徽來上海後,買了一輛小汽車,從事運營生意,但生意冷淡。今年3月至4月間,史秀昌明知他人在實施盜竊行為,為牟利,多次在竊賊的電話聯系下,積極接送竊賊到各作案地點,並在路口等候,等竊賊竊得財物後,又將他們送回暫住地。在這期間,史秀昌先後9次為竊賊作案接送。

法院審理後認為,史秀昌明知他人在實施盜竊行為,為牟利,仍積極接送,依法已與他人一起構成盜竊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鑒於史秀昌在盜竊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於從犯,法院對其作出從輕處罰。

利用職務之便收取現金後不入賬,並偽造假的銀行對賬單給客戶,張巍康共挪用資金27萬余元,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張巍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零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巍康是中國銀行湖州市分行某分理處從事對公結算崗位工作人員,2005年5月17日,張巍康在櫃台收到湖州某物業公司現金繳款75900元,採用不入賬,擅自進入銀行電子報表系統,採用將企業對賬單復制後修改相關數據,偽造假的銀行對賬單的方法,將該款挪用。自2005年5月起,張巍康採用相同的方法分23次挪用該公司現金繳款共27萬余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巍康的行為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鑒於張巍康主動投案自首,並已退賠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3人合謀唆使網友搶劫,以報案相脅勒索錢財。近日,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黎明、劉永亮、王佳永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5月10日,3被告人相約在一小酒館,合謀詐騙劉永亮結識的一網友孫某家人錢財。5月20日下午,劉永亮將孫某騙至一地,指著王佳永聲稱其背包里是"極品",唆使孫某對其實施搶劫。在孫某與王佳永拉扯背包的同時,王佳永向埋伏在附近的張黎明發出信號,張黎明及時出動,乘機將孫某抓了個現行。之後張黎明以"孫某搶劫他人財物被抓,若不同意私了,將被送派出所"為由,向孫某家人索要現金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黎明、劉永亮、王佳永3人目無國法,敲詐孫某家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馬山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敲詐勒索案,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袁成敏有期徒刑兩年零十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袁成敏1998年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三年;2002年又因盜竊罪、銷售贓物罪被判刑五年,其刑滿釋放後仍不走正道。2006年12月以來,袁成敏夥同他人以砸爛門店等手段威脅到馬山縣城投資的外地客商,索取保護費。其中太平洋服飾店店主一個月內,3次被索取保護費2300元;南方超市店店主3次被索取保護費1800元;三星鞋業店店主每月除了被索取保護費500元外,袁成敏還經常帶人到店內,強行拿走鞋襪等貨物,致使三星鞋業店被迫關門停業。

❽ 如何寫財務方面的調研報告

給你一份範文,供參考。

XX省XX市村級財務規范管理調研報告

所謂村級財務,是指與涉及本村集體經濟的資金往來有關的各項事務。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農村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是黨的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農村經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繫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繫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壯大,是廣大農民群眾極為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之一。新農村建設的20字方針中,「管理民主」的實質就是對農村集體財務與資產的民主監督和管理。
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必須堅持公開、民主、合理、有效的原則。所謂公開的原則,就是指要讓村民對村級財務管理的過程,尤其是收入與支出情況有一個相對充分的了解。村委會作為村民選舉產生的自治組織,是受全體村民委託管理村級財務的。作為集體資產的所有者,村民們當然有權了解財務運作的詳情。公開,實際上就是把知情權和監督權賦予村民。所謂民主的原則,就是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定必須按照民主程序進行,該經村民大會討論的就交村民大會討論,該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就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該由村「兩委」共同研究的就由村「兩委」共同研究,決不能由少數幾個村幹部或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一拍腦袋就定了。堅持民主的原則既是對集體資產的負責,也是對村幹部的一種保護,可以防止村幹部由於一時沖動而決斷失誤。所謂合理的原則,就是指安排財務收支必須從實際出發,從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出發。所謂有效的原則,就是要在保證集體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通過合理的安排,設法保證集體資產的增值。
隨著我市農村經濟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面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成了農村工作的一個難點。近幾年我市各地在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規范工作中,努力探索,積極開拓,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從農村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對農村財務管理的要求來看還有一定差距。據統計因農村財務管理問題引發上訪,已經佔到了我市農民上訪的近三分之二,如何規范好我市農村財務管理,已經成為當前農村工作的一項迫切任務。通過前一段時間對昆明市農村財務管理的調研,有所感得 ,希此能拋磚引玉,一同促進昆明市農村財務規范化管理。
一、基本狀況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情況
近年來,我市農村基層通過不斷加強和完善民主理財制度建設,全面實行村務公開,村級財務的規范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效果,農村集體經濟實力明顯增強。截至20XX年底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總額為119.8772億元,比上年的106.6723億元增加13.2049億元,增12.38%。其中:流動資產54.9861億元,占資產總額的45.87%;農業資產0.4943億元,占資產總額的0.41%;長期資產64.3967億元,占資產總額的53.72%,農民人均擁有集體資產3907元。負債總額20.7073億元,流動負債18.2225億元,占負債總額的88.00 %;長期負債2.4848億元,占負債總額的12.00%。所有者權益99.1700億元,其中實收資本33.0923億元,占所有者權益的33.37%;公積、公益金61.2352億元,占所有者權益的61.75%;未分配收益4.8425億元,占所有者權益的4.88%,農民人均3232元。村組集體06年末生產性固定性資產原值27.0462億元,農民人均882元。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情況
20XX年全市集體經濟組織實現經營收入5.4109億元,經營收益4.9387億元,本年收益7.1742億元,年末可分配收益12.4386億元,其中:提取公積公益金3.0579億元、提取應付福利費0.3499億元、農戶分配2.6555億元。1368個行政村,其中:有685個村無收益,占村總數的50.07%;有收益的村683個,占村總數的49.93%;有集體經營收益的601個,占村總數的43.93%,佔有收益村數的87.99%。在全市有集體經營收益的601個村中,收益在5萬元以下的為222個,佔有集體經營收益的45.76 %;收益在5-10萬元的104個,佔17.30%;收益在10萬元以上的有275個,佔36.94%。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情況
20XX年完成審計單位1203個,發現違紀單位3個,審計資金10.1192億元,違紀金額35萬元,審出貪污案件2件,貪污金額10萬元,已退回貪污金額10萬元,受處分人數2人,其中受刑事處理2人。全市已成立審計機構的鄉鎮有41個,配備審計人員242人。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多年來我市的農村集體財務及資產管理在按照中央、省市的有關要求開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會計出納隊伍不穩定,人員變更快,財務移交手續辦理不及時,新任會計出納形同虛設。二是財務無專人管理,經費開支無專人審批。多人收錢,多人管線,多人用錢,長時間不交賬、不結賬、不記賬成為當前農村村級財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三是村級財務賬目設置不全,原始憑證不規范。有的只設現金賬而不設台賬、財產賬和往來賬。有的乾脆不設賬、不記賬,把五花八門的票據用報紙封成包,變成了名符其實的「包包賬」。四是非生產性開支嚴重。五是少數村組幹部貪污、挪用集體資金現象嚴重。主要手段是收入不交賬,多收少交,重報開支,多領補助,甚至合夥巧立名目私分公款以及造假發票報賬等。六是賬目不公開,財產往來無賬,村級財務失去有效監督。
三、主要建議措施
搞好村級財務管理,必須堅持公開、民主、合理、有效的原則。所謂公開的原則,就是指要讓村民對村級財務管理的過程,尤其是收入與支出情況有一個相對充分的了解。村委會作為村民選舉產生的自治組織,是受全體村民委託管理村級財務的。作為集體資產的所有者,村民們當然有權了解財務運作的詳情。公開,實際上就是把知情權和監督權賦予村民。所謂民主的原則,就是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定必須按照民主程序進行,該經村民大會討論的就交村民大會討論,該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就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該由村「兩委」共同研究的就由村「兩委」共同研究,決不能由少數幾個村幹部或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一拍腦袋就定了。堅持民主的原則既是對集體資產的負責,也是對村幹部的一種保護,可以防止村幹部由於一時沖動而決斷失誤。所謂合理的原則,就是指安排財務收支必須從實際出發,從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出發。所謂有效的原則,就是要在保證集體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通過合理的安排,設法保證集體資產的增值。
1、認真貫徹落實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推進農村集體財務及資產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理順農村財務管理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鞏固完善市、縣(市)區農經站,建立健全鄉鎮農經站,形成市、縣、鄉三級農村財務及資產管理體系。確保農村財務與資產管理工作所需經費,並列入縣、鄉同級財政預算,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穩步推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法制化進程。為推進我市農村集體資產及財務管理的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逐步理順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及財務管理體制,切實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爭取今年完成《昆明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立法工作,20XX年底正式實施。
3、努力抓好農村財務與資產管理隊伍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農村財務管理隊伍,是搞好農村財務及資產管理的基本保證,各級政府必須保證農經機構與人員的穩定,做到專職專人,在我市建立起一支專職農村集體經濟監督的隊伍。各級農經管理部門要按照財會制度的要求,對農村財會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使農村財會人員業務培訓經常化、制度化。農村財會人員要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經過培訓並取得農經管理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方可上崗。農村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對農村財會人員的任免或調換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由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報縣級農經管理部門備案。
4、積極探索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效模式。改革開放20多年來,農村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的存在形式和功能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村集體資產從資產規模、產權構成、運作模式到管理方式,也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各縣(市)區可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的狀況和基層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選擇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農村財務與集體資產管理模式:(1)村組賬鄉代管,(2)會計委派制,(3)下管一級,(4)會計委託代理制,(5)農村股份合作制。現階段為適應農村公有制實現形式的新變化,逐漸調整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把注意力從集體資產的物質形態管理轉到價值形態管理,從資產管理轉到資本運營的軌道上來,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和增加農民收入的目的。
5、不斷完善財務管理的監督機制。農村集體財務的監督,是一種雙層監督,是群眾的民主監督和職能部門的審計監督的有機結合。一是財務公開,這是民主監督的有效辦法。實行財務公開,是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強化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有效措施。抓好財務公開工作,採取村民易於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將農村集體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定期如實地向全體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監督。財務公開工作要使其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做到真公開、常公開。村級財務公開要做到:一是公開內容6全面完整。要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中規定的財務公開內容進行公開。二是公開時間要及時,特別是對於多數村民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應及時公布;重要財務活動應逐筆公布。三是公開方式要以公開欄為主,要有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四是公開程序要嚴格。財務公開前,應有民主理財小組參加,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賬目進行一次全面的核實。五是對財務公開中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妥善處理。六是要把財務公開的監督落到實處,村組財務要置於群眾的經常監督之下。二是審計監督,財務管理的有效監督形式就是審計監督,各級農經部門要充分發揮好審計監督的職能,形成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
6、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村級財務管理有章可循。建立財務制度是搞好財務管理的重要保證。必須嚴格執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村合作經濟財務制度》中對現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費用開支管理、票據管理、農民負擔款項和共同生產費管理、義務工和積累工管理、財會人員及財會賬目管理、財務審計與民主理財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從各村的實際出發,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如報賬制度、列支審批制度等。同時,村級財務必須堅持收支兩條線,實行先收後支,杜絕以收抵支、差額入賬、坐支現金等現象。
加強村組集體資產管理,化解村組不良債務。防止集體資產流失。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出減債措施,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已經形成的債權債務問題。
7、逐步改進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工作手段。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信息化的到來,農村集體財務與資產管理的手段也必然發生一場變革,也應逐步實現工作手段的現代化。各縣(市)區農村財會管理工作要緊跟發展的步伐,積極推進會計電算化的發展,提高農村集體財務與資產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8、做好農村村務公開財務管理信訪工作。針對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征地補償、村務公開等農村基層問題占群眾信訪的28%的現狀,應認真落實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責任制,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和「五個一」的要求。繼續堅持實事求是、依法按政策辦事,堅持綜合治理、標本兼治,創新工作思路、工作模式、工作方法,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上訪群眾訴求合理的解決到位,對要求過高的教育到位,對無理糾纏的穩定到位,基本做到老問題案結事了、新問題就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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