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把自己的錢借給自己的公司收取利息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嗎
企業向個人借款是否受法律保護,關鍵要看其借貸關系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了幾種應當認定為無效借貸的情形: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以上規定為無效的幾種情形,都是企業涉嫌非法集資和發放貸款。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貸款都是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法律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如果企業想向社會公眾籌集經營資金,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且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否則,即為非法,行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對於一般的借貸案件,法院會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貸。
由此可見,如果企業向個人借款,屬於自願互利情況下的真實意思表示,約定的利息也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內,且沒有法律和上述司法解釋所禁止的行為,那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 民間借貸行為只要收利息就認定為非法經營嗎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施行《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第一條規定了民間借貸行為構成刑事犯罪要滿足兩個方面特徵,第一方面特徵是「非法放貸」,即「①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②以營利為目的③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三個條件;第二方面特徵是「情節嚴重」。
(四)情節嚴重。
按照《意見》第二、三、四條的規定,「情節嚴重」只要具有下列任一情形即可:
1、實際年利率超過36%(即月利率超過3%),且累計放貸金額過線(個人200萬、單位1000萬)。
2、實際年利率超過36%,且累計違法所得過線(個人80萬、單位400萬)。
3、實際年利率超過36%,且放貸對象累計超過一定數量(個人放貸對象50人、單位放貸對象150人)。
4、實際年利率超過36%,且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
5、實際年利率超過28.8%(即36%的80%),且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
3.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1、以前基於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台後,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於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金融公司借錢給企業收取過橋利息非法嗎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並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佔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後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並不太重的經濟處罰。
4. 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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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
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
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准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的背景。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據悉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杜萬華說,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
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杜萬華認為,「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杜萬華表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5. 過橋墊資屬於合法行為嘛
過橋墊資這個包含很多種類型有的是合法的,有的是不合法的,從利率上來看,從資金來源上來看可以有幾種簡單的劃分,當然這包含的仍然不全面,因為這裡面涉及到的東西就太多了,根本說不清楚。
過橋墊資基本上經常出現在房貸提前償還。企業銀行貸款到期需要再次貸款,要把這個錢提前還清然後再做貸款,這樣的一些情況人家也都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不同的過橋墊資,公司本身有實力是不一樣的,有的給你墊幾十萬幾百萬這是差不多了,有的他可以給你墊幾千萬甚至是幾個億,那屬於規模比較大的規模越大的,這背後涉及到的經濟利益越復雜。不然你以為錢都是從哪來的呢?那肯定不會憑空生出來呀。
6. 公司拿到項目沒有錢找員工借錢給利息屬於非法集資嗎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你們企業的這個行為有點擦邊,但是無法完全界定,要看是否經過報批,還有企業收到資金後跟員工簽借款合同還是其他的,這樣的事情可以找上邊去問一下。
7. 這個叫過橋貸款嗎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過橋貸款又稱搭橋貸款,是指金融機構A拿到貸款項目之後,本身由於暫時缺乏資金沒有能力運作,於是找金融機構B商量,讓它幫忙發放資金,等A金融機構資金到位後,B則退出 過橋貸款。這筆貸款對於B來說,就是所謂的過橋貸款。在我們國家,扮演金融機構A角色的主要是國開行/進出口行/農發行等政策性銀行,扮演金融機構B角色的主要是商業銀行。
從一般意義上講,過橋貸款是一種短期貸款,其是一種過渡性的貸款。過橋貸款是使購買時機直接資本化的一種有效工具,回收速度快是過橋貸款的最大優點。過橋貸款的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一年,利率相對較高,以一些抵押品諸如房地產或存貨來作抵押。因此,過橋貸款也稱為「過橋融資」、「過渡期融資」、「缺口融資」)或「回轉貸款」。
簡單的說,可以理解成是一種拆借行為
過橋貸款存在以下風險
1:融資成本高、資金風險大。調查結果顯示:過橋貸款平均40.8%的年化利率成本,對於本就處於弱勢的小微企業難以承受。
2:被掩蓋的企業信用風險。對企業而言,要保持與銀行的良好信貸關系和獲得更高的授信等級,最重要的是按期付息還貸,在企業生產經營不景氣和資金緊缺的狀況下,也會不惜高息融資歸還銀行貸款,樣本企業歸還銀行貸款有72%是過橋資金,可見企業表面按期歸還貸款,但其真實的財務信息被掩蓋。
3:銀行員工的道德風險。當前一些銀行機構的客戶經理更關注完成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業務營銷任務和信貸風險考核指標,重視企業能否按時全額還款,對企業高成本過橋資金還貸心知肚明,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態度,縱容了企業「拆東牆補西牆」的行為。
4:加劇銀行信貸風險。過橋貸款滋生了一系列灰色融資產業鏈,上饒市轄就有以民間融資為主業的各類投資、擔保公司2000餘家,造成實體經濟融資的惡性循環。
8. 個人通過民間借貸公司借錢收利息合法嗎
如果超出了法定范圍,這就是違法的,如果在法定范圍內,這就是合法的
9. 公司需要過橋資金我給他們周轉,利率超過三分,17年還清本金,現在要給我追訴多餘的利息。
你的問題來不明確,如果自借款月息超過三分,年息就超過36%,屬於高利貸,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