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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升格

發布時間:2021-07-11 03:20:24

『壹』 監管「升格」震懾違規 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再強化

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制,央行近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金融機構規范、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辦法》於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與一般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存在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內容在金融領域應當進行更為細致的規定。2016年,央行印發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並於去年修訂後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此次發布的《辦法》中,央行結合新需求、新情況、新問題等進行了修訂和增補相關條款,也將原規范性文件升格為部門規章。
具體來看,《辦法》對於銀行、支付機構的經營行為中劃出多條紅線。《辦法》指出,金融機構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優勢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金融產品或服務;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消費者購買、使用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或服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對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對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信息披露時,應當使用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針對個人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的保護問題,《辦法》規定,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銀行、支付機構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用於營銷、用戶體驗改進或者市場調查的,應當以適當方式供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同意。
同時,《辦法》還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銀行與支付機構有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費者披露與金融產品和服務有關的重要內容等行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央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情形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原規范性文件沒有配置相應罰則,對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震懾力有限。《辦法》專章設置了法律責任,解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的問題。
央行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做好《辦法》的落地實施工作,進一步規范銀行、支付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嚴格落實《辦法》各項要求,切實承擔起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

『貳』 農商銀行與城商銀行的外設機構有什麼區別

1、城商行與農商行在異地分支機構的開設方面是有區別的,監管部門有專門的分別針對城商行、農商行、外資銀行開設異地分支機構的規定辦法,建議你查閱。
2、村鎮銀行是國家有關部門為鼓勵銀行服務廣大農村地區而設立的新型金融機構,是獨立的法人機構,其發起行與控股方必須為符合條件的內控齊全的銀行。
但許多的城商行、甚至農商行為了開設異地分支機構,取得稀缺的異地金融牌照,紛紛採取設立村鎮銀行的模式來實現跨區域經營。許多村鎮銀行甚至開在了發達的北京、深圳、上海等城市,村鎮銀行服務農村的原意已名存實亡。
3、村鎮銀行作為獨立法人的金融機構、可以開設分支機構,有些村鎮銀行採取了總分行制的控股模式(如南陽村鎮銀行)。
4、據我了解,村鎮銀行應該可以發行借記卡,但現行的村鎮銀行大多採取的是母銀行所發行的借記卡。最大原因是節省成本。
5、農商行升格為以城市名來命名的銀行較少,但也是存在的,如江蘇蘇州的原【東吳農商行】已成功改制並更名為【蘇州銀行】,【武漢農商行】也提出要實現向【武漢銀行】更名。
這樣的更名得以實現最大的驅動與支持來自地方政府,若是沒有地方政府的扶持,一切空談!

農商銀行是國務院首家批准組建的省級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目前,北京農商銀行擁有694家網點,居北京市各銀行機構之首,是唯一一家金融服務覆蓋全市所有182個鄉鎮的金融機構,建成北京市首家持牌社區銀行,發起設立湖北仙桃北農商村鎮銀行和青島即墨京都村鎮銀行。
城市商業銀行是中國銀行業的重要組成和特殊群體,其前身是20世紀80年代設立的城市信用社,當時的業務定位是: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為地方經濟搭橋鋪路。從20世紀80年代初到20世紀90年代,全國各地的城市信用社發展到了5000多家。然而,隨著中國金融事業的發展,城市信用社在發展過程中逐漸暴露出許多風險管理方面的問題。很多城市信用社也逐步轉變為城市商業銀行,為地方經濟及地方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叄』 銀行是支行大還是分行大怎麼區分

對於這個問題,這個其實沒有分得特別清楚,大多數時候都是差不多的,只有在特別的情況才會有所不同。但是,如果不是銀行這個體系裡面,就沒有什麼必要去了解。
我恰好在支行和分行都干過,我來說說我在支行和分行的工作感受吧,通過我的感受來幫助題主了解分行和支行的區別。
剛入銀行,我同大部分銀行人一樣,先從支行櫃員開始干起。
支行地位最高的官是支行長,地位最低的崗位是櫃員。中間不高不低的就是那群客戶經理。他們當中又分為公司客戶經理和零售客戶經理。這群客戶經理肩負著直接為銀行創造效益的職責,多半都趾高氣揚,公司客戶經理更甚。在支行幾乎每一個人的工資都與這家支行的業績掛鉤。沒有業績壓力的櫃員也是如此。櫃員的工資都是在三五千元,如果他們想要將工資提高到七八千元,就只能不停的拉可以這么說:在支行,支行長就是所有支行員工最大的靠山。你的工資待遇與支行長有著非常大的關系。如果支行長能力比較弱,那就將熊熊一窩了,相反,如果支行長的能力比較強,整個支行從上到下都會散發著「金色」的光芒。
後來我實在是無法與支行長建立極親密的工作關系。再加上,我認識到如果將自己的命運寄託到支行長身上,對我個人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後來我通過行內競聘來到了分行。進入分行,我像是換了一個單位一樣,工作情況與之前大為不同。
在分行,我做的是產品經理的崗位。這個崗位是干什麼的呢?用官方的話講,分行產品經理的工作主要是營銷推動。實際上,這個崗位就是條線領導眾多秘書中的一個。
分行存在的意義就是管理支行。每個產品經理都對接幾家支行。名義上是管理,其實就是轉培訓和數據統計,任務分配加激勵方案。我們這些人員的工資與管理支行的業績大體相關,但也不是強相關。
我們的考核機制是80%在日常工作,20%才在於管理支行的業績。也就是說,這個月,我負責的產品,我管理的支行,業績再差,我的大部分收入還是有的。旱澇保收說的就是我們這群人。
分行的工作氛圍遠比支行要壓抑。在支行,沒有事情就可以下班回家了,因為一切看業績。在分行,沒有事情也建議在行里待著,因為分行是弱業績考核,重工時打分。領導會根據一名員工的工作時長來判斷這名員工的努力程度。
所以,這個就是可以這樣來區分。

『肆』 支行升級為分行的條件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支行升格問題的通知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號:銀銀管[1997]第67號
發布日期:1997-6-25
執行日期:1997-6-25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管理,規范商業銀行支行升格的條件,避免商業銀行支行盲目地隨當地行政性升格而升格,現就商業銀行支行升格為分行的條件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家商業銀行支行升格為分行,其總行應撥足1億元人民幣營運資金
二、擬升格的支行必須是經營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健全和完善,資產負債比例指標達到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要求,並連續兩年經中國人民銀行年檢合格,無不良經營記錄和嚴重違規行為。
三、擬升格的支行必須連續兩年以上盈利。
四、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擬升格支行的資產余額須達到8億元人民幣以上。
五、商業銀行支行升格為分行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列入當年機構發展規劃,不再隨當地行政區劃升格而升格。
各家商業銀行應根據以上條件完善本行的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支行升格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
中國人民銀行

『伍』 匯豐銀行是哪個國家的金融機構總部在哪裡

英國的,總部在香港。

是一家譽滿全球的國際老牌銀行,其分支機構遍布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地。總部設於倫敦,隸屬於匯豐集團。匯豐集團在歐洲、亞太地區、美洲、中東及非洲82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約10,000間附屬機構。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於1865年在香港和上海成立。

1865年6月在中國上海設立了分行。隨後,匯豐銀行先後在中國的多地設立了分行,到20世紀初,匯豐銀行已建立起了一個以中國及遠東地區為中心的具有相當規模的分支行網路。

(5)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升格擴展閱讀: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於1865年3月在香港開業,同年於上海及倫敦開設分行,又在舊金山設立代理行,其成立的導火線源自香港洋行的權力劃分。總部位於中環皇後大道中1號香港匯豐總行大廈,現時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及各附屬公司主要在亞太地區設立約700多間分行及辦事處。

匯豐集團是全球規模最大的銀行及金融機構之一。匯豐集團在歐洲、亞太地區、美洲、中東及非洲76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約9,500家附屬機構。

匯豐在倫敦、香港、紐約、巴黎及百慕大等證券交易所上市,全球股東約有200,000人,分布於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雇有232000名員工。匯豐銀行在全球擁有超過1億1千萬的顧客。

匯豐銀行自1865年在上海開業以來,內地的業務從未間斷,尤其擅長貿易融資。個人業務范圍也不斷擴大。29間分行設於北京、長沙、成都、重慶、大連、東莞、廣州、等城市。

匯豐是在內地投資最多的外資銀行之一,入股內地中資金融機構及自身發展的總投資已超過50億美元,其中包括入股上海銀行8%的股份,平安保險16.8%的股份,以及交通銀行19%的股份。

『陸』 美聯銀行的北京代表處違紀事件

美聯銀行——美國第五大銀行——北京代表處越權開展了兩項經營性業務:支票託付和信用證項下的索匯業務。而這兩項業務違反了《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有關規定。這個辦法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在2002年6月27日頒布的,在第十五條中明確寫著:「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任何單位 或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機構或其代表的外資金融機構帶來收入的協議或契約,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也就是說,外資銀行在中國所設立的代表處的工作僅限於研究當地市場,為未來開辦分支機構做好鋪墊,代表處不能做業務是最基本的規定。
經銀監會的進一步調查發現,美聯銀行在上海的代表處也在開展同樣的業務。於是在8月15日,銀監會對美聯銀行北京、上海代表處發出處罰通知,並將罰單傳真至美聯銀行在美國的總部。9月底,銀監會向其設在各地的分局和各大金融機構發出了《關於處罰美聯銀行北京上海兩家代表處的通報》,兩家代表處所從事經營的非法所得22萬美元被沒收,並被課以等同於非法所得收入的罰款(22萬美元),共計44萬美元。此次銀監會發出的25號通報還創造了幾個我國銀行監管機構處罰外資銀行代表處的「第一」:這是銀監會自成立後處罰的第一家外資銀行,也是第一次跨兩地(北京、上海)對兩家代表處同時進行處罰。
對此,美聯銀行有兩種選擇:申訴或認罰。也許是出於影響擴大的顧慮,美聯選擇了認罰。而且銀監會也取消了美聯銀行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一年的任職資格。上海代表處升格為上海分行的申請也被駁回,美聯銀行在中國內地的發展腳步不得不放慢了。 對此事件,美聯銀行北京代表處以沒有授權接受媒體采訪為由保持緘默。其他外資銀行對待此事的態度也十分謹慎,認為同是外資銀行,不便對此事發表評論。但一位外資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認為,人們普遍認為外資銀行在綜合競爭力上遠遠高於中資銀行,但這並不代表它不會「越軌」。在外資銀行內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規行為。代表處為總行拓展業務或尋找客戶,已經不是什麼不可跨越的「雷池」了,打《辦法》擦邊球也成為了外資銀行內部公開的秘密。而且他認為美聯銀行此次「東窗事發」也是因為其做法太過「明顯」,不像其他外資銀行做的那麼「隱蔽」。
美聯銀行在這次的受罰事件中並不是惟一「主角」。上海的兩家外資金融機構和武漢的一家外資金融機構也受到了處罰或警告,只是這三家金融機構違規動作相對較輕,銀監會並沒有公布具體名稱。就是在前幾年,也有外資銀行受罰的事情發生,當時受處罰的那家外資銀行的代表處接受了客戶的單據,讓設在另外一個城市的代表處做業務,此項違規行為也受到了監管部門的處罰。
違規的畢竟會被曝光,畢竟要付出代價。美聯銀行已開中國銀監會處罰外資金融機構的「先河」。外資銀行作為業內的領頭羊,如果他們帶頭違規,將對其他銀行產生非常惡劣的示範效應。所以,美聯事件同時也對金融市場發出警示:一方面要逐步對外資銀行開放,一方面要在我國法律、政策環境下實行嚴格的監管。外資銀行一旦進入中國市場,就必須遵守中國的法規、制度。監管部門也必須對他們實行嚴格的監管。在這里,要對外資銀行說的是:開放不意味著放任,監管也不是制約,嚴格監管的目的正是為了更好地開放,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銀監會認定美聯銀行違規的依據是人行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那麼在2006年後,這項法規是否仍然適用於中國全面放開銀行業的形勢呢?北京師范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主任賀力平認為,人行頒布的這個《辦法》針對的是外資金融機構的駐華代表機構,而非具有完全經營資格的外資金融機構,二者是有區別的。而外資金融機構駐他國代表處不能從事經營性的業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慣例。簽署入世協議後,中國將逐步放開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范圍,但不涉及駐華代表處。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規則經濟」,讓「規則」在市場上擁有更多的話語權,增加「以身試法」者違規的成本,維護「游戲規則」的公正性是監管部門的目的。在美聯銀行被罰一事中,真正的發布命令者是「規則」,而不是行政命令。當然,從發展的角度看,隨著時間的推移,全面放開銀行業的承諾已越來越清晰,類似的事件還會出現,銀監會的鐵碗形象也漸漸樹立。可以預見的是,今後銀行業的政策和環境將更加透明和規范,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誰也不會享受超國民待遇。雙方在同一個游戲規則下公平比賽,這樣的「賽事」才是人們最願意看到的。

『柒』 銀監會(2008)3號令全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昌監管分局政務公開事項

銀行業機構的設立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頒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1.對設立櫃台式的營業機構,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

(2)《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3)籌建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4)可行性分析報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2.對設立離行式自助銀行,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市場分析;

(2)上級部門的批准文件;

(3)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服務的種類;

(4)《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6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的變更審批

(一)變更種類

1.變更名稱;

2.變更營業地址;

3.變更注冊資本;

4.變更持股股東或持有股本;

5.變更業務范圍;

6.修改章程;

7.金融機構的升格、降格與合並、分設、重組;

8.變更法定代表人;

9.監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變更事項。

(二)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三)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變更事項時,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有權變更該機構的變更事項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變更事項的有關許可文件;

4.變更事項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四)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五)承諾時限

3個月內。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繳回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退出機構的上級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撤銷登記表》;

3.退出機構的業務處置和人員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新業務准入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審批許可權內的: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2.審批許可權外的

(1)受理報備;

(2)換發金融許可證;

(3)公告。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開展新業務,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開展新業務的請示;

2.填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有關部門對開展此項業務的規定;

4.開展此業務的工作規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受理許可權

1.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業務准入由銀監會按法人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其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2.許昌銀監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報河南銀監局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3.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河南銀監局負責受理河南省農村信用聯合社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各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收到省聯社對開展新業務的轉批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監管分局報備。

4.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省郵政儲匯管理局在許昌轄區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其開展新業務,由省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向河南銀監局提出申請,河南銀監局審批。許昌轄區各級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及郵政儲蓄網點獲准上級部門開辦新業務的授權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四)承諾時限

1.審批許可權內的,3個月內。

2.審批許可權外的,報備即辦。

(五)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的新業務報備及城市信用社機構新業務准入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申請核准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權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核准(備案)登記表》;

3.對申請核准人的考核鑒定及推薦意見;

4.申請核准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身份證原件(與《登記表》上粘貼的復印件核對後當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6.《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0日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種行政許可承諾時限均為工作日;

(二)以上各種行政許可屬許昌銀監分局初審,需報上級審查批準的,上級審查批准承諾時限由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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