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銀行上海對公境內非金融機構人民幣境外放款結算業務介紹
本業務是指境內非金融機構向境內銀行申請,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等,向其境外母(子)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提供人民幣直接借款的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貳』 在中國非金融機構可以進行貸款業務嗎
在由相關監管部門監管的網貸平台借款是合法的。但是因為當前網貸平台在安全問題上存在很多風險,所以一般不建議在網貸平台借款。
建議通過正規渠道貸款,避免造成利滾利至無法償還、上當受騙。
並且通過銀行貸款無手續費,也不會讓客戶先繳納保證金。望客戶仔細甄別,謹防詐騙。
農行針對不同貸款用途,會有不同的貸款政策,具體可咨詢當地農行。
農行目前針對小額消費貸款,有隨薪貸、網捷貸等業務。
網捷貸是指農業銀行向符合特定條件的農業銀行個人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
「隨薪貸」是農業銀行以信用方式向資信良好的個人優質客戶發放的、以個人穩定的薪資收入作為還款保障的、用於滿足消費需求的人民幣貸款。隨薪貸不得用於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信貸政策禁止的用途。
目前網捷貸可以通過個人網銀和掌上銀行申請(目前僅支持二代K寶客戶),自動審批,快速到賬。
若持有農行儲蓄卡,可登錄掌上銀行,點擊「全部→網捷貸→立即申請」,還可登錄個人網銀,點擊「貸款→網捷貸→立即申請」進入申請頁面。
最高貸款金額為30萬元,最低為3000元;客戶的具體額度將根據客戶在農行的業務情況進行核定。網捷貸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可以提前還款。
網捷貸貸款對象:
(一)我行未結清個人住房貸款的客戶(簡稱「房貸客戶」)。
(二)按時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客戶(簡稱「公積金客戶」)。
(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的客戶(簡稱「社保客戶」)。
(四)我行代發工資客戶(簡稱「代發工資客戶」)。
(五)其他符合我行條件,且持有我行借記卡的客戶(簡稱「借記卡客戶」)。
若需透支現金急用的話,建議可嘗試申請農行信用卡。年滿18 周歲,信用記錄良好,有合法、充足、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即可嘗試申請。
必要申請材料包括身份證件和收入證明,若能提供較多還款能力證明,有助於較高額度的申請。
申請方式:
可攜帶相關材料到農行網點申請。審批時間30天左右。
若是農行掌上銀行、個人網銀客戶,可通過網銀、掌上銀行進行申請。審批時間約7個工作日。
通過農行官網點擊個人服務--信用卡--我要辦卡,在線申請,此種申請需辦理面簽,審批時間面簽後30天左右。
『叄』 外匯兌換店的成立,如何申請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在www.orbex.com/?ref_id=1676規定的年度總額內辦理境內個人結售匯業務和境外個人結匯業務,並可為境外個人辦理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境內關外網點限額為1000美元)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的業務。
申請開辦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
(2)有適合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3)注冊資本金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4)具有外幣代兌機構資格一年以上;
(5)管理人員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幣兌換或相應業務經驗;
(6)每一個經營網點配備不少於2名熟悉外匯管理政策和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工作人員;
(7)具備逐筆完整記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條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兌換幣種和牌價的設備及設施;
(8)具備外幣定價、本外幣現鈔調運、配鈔、存儲、保管、托收等條件;
(9)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接入的軟硬體條件;
(10)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肆』 境內個人外匯入匯款多少金額,不填渉外收入申報單
外匯金額比較高是必須填寫申報的。但是你在選擇外匯來源的時候絕對不能填貨款或者工資版之類的。可以填權勞務費。不然外匯管局那邊很可能不會批准。外匯就被打回去了。我之前都是這樣填 的。沒有什麼問題。可以結 匯。中國是個外匯管制的國家。個人接受外匯匯款如果單筆摺合美元在3000美元(含3000美元)以上。需要向銀行進行申報。即要填外匯申報單。所以建議你如果有 大於3000美元的款項要收。叫匯款方分開來付。這樣 就不用進行申報。隨時結匯。
『伍』 請問個人非金融機構如何增加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希望採納
『陸』 考過了基金從業資格考試,非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如何申請基金從業資格證書
協會審核通過後,即可在從業人員管理系統—證書管理—從業證書列印—查詢—列印,下載資格證書。可以列印出來,作為你合法合規執業的憑證。
基金從業資格注冊以機構統一注冊為主,已在基金行業機構任職的,應由所在任職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注冊。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從業人員管理系統賬戶,然後機構資格管理員可通過管理平台為從業人員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
基金從業資格可申請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柒』 從境外匯入美元,匯入境內個人私人銀行賬戶,需要辦申報等什麼手續么
接收境外匯入匯款需要提供給對方銀行的基本信息如下:銀行名稱、銀行地址、SWIFT CODE、收款人名稱(A/C holder』s name)、收款人賬號(A/C No.)、收款人電話。接收個人境外匯款的產品類型為對私活期匯戶、活期一本通戶。有收款賬戶的匯款,銀行處理原則如下:應於收到付款指示的當日辦理,不得延遲解付;若匯入貨幣與付款指示中收款人賬戶幣別相同,直接原幣入賬;若匯入貨幣為外幣,付款指示中收款人賬戶幣別為人民幣,按照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為客戶按即時外匯牌價辦理結匯入賬;若匯入貨幣為一種外幣,付款指示中收款人賬戶幣別為另一種外幣,為客戶按即時外匯牌價套算後入賬。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相關產品/業務政策、操作步驟、收費標准等信息以您實際辦理業務時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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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北京 個人所有房產抵押給非金融機構,是抵押權人必須申請密鑰嗎謝謝!
不是吧,應該不全是
『玖』 外保內貸中債權人可以是非金融機構嗎
十、境內企業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
2.《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3.其他相關法規
提交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中資企業借用境內貸款需要接受境外擔保的,應先向外匯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
3.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4.境內貸款和接受境外擔保的意向書。
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注意事項:
1.境內企業借用境內借款,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
(1)債務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獲得分局外保內貸額度的中資企業;
(2)債權人為境內注冊的金融機構;
(3)擔保標的為債務人借用的本外幣普通貸款或金融機構給予的授信額度;
(4)擔保形式為保證,中國法律法規允許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質
押。
2.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形勢、貨幣政策取向和地區實際需求等因素,為分局核定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分局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地區額度內,為轄內中資企業核定外保內貸額度。
3.中資企業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內貸額度內,直接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對內、對外債務清償完畢前,應按未償本金余額佔用該企業自身及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
4.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中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而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不佔用分局地區短期外債余額指標。
5.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境內貸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債權人、境外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負債應視同短期外債(按債務人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計算)納入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或外債額度控制,並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負債未償本金余額與其他外債合計超過「投注差」或外債額度的,外匯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再按照超規模借用外債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6.境內企業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實行債權人集中登記。債權人應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保內貸項下相關數據。債權人與債務人注冊地不在同一外匯局
轄區的,應當同時向債權人和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數據。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辦理許可權:符合條件的,由所中資企業所在地分局。
篇二:操作指引(內保外貸、外保內貸、物權擔保、跨境擔保其他事項外匯管理)
附件3:
第一部分 內保外貸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內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對外簽約。
二、內保外貸登記
境內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應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一)境內金融機構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相關數據。
(二)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境內機構(以下簡稱為非金融機構),應在正式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手續。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
1、非金融機構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關於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
(2)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
(3)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
2、外匯局按照真實、合理、合規等原則對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核,並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
3、經外匯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機構可以參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數據。
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三、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辦理內保外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以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擔保,應當獲得總行或總部授權。
2、在任意一個工作日末,單家法人機構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
未在境內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其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上述分行的境內主報告行在境外總行授權的前提下,可決定合並計算境內分行的擔保責任上限並自行調劑確定各分行的擔保額度,或單獨計算各分行的擔保責任上限,並將擔保額度管理方式報當地外匯局備案。
當上年末凈資產數額較上上年末凈資產出現下降,導致擔保人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超出上年末凈資產數額的50%的,該機構應在當年度前六個月內將內保外貸余額調整到上年末凈資產數額的50%以內;六個月期滿仍然不能達到上述要求的,擔保人須暫停辦理新的內保外貸業務。
3、金融機構提供非融資性內保外貸時,不受前一項規定的限制。金融機構不得利用非融資性擔保變相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
四、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擔保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也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批准,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用於境外機構或個人向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向在境內注冊的機構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
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獲得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而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
3、擔保項下資金用於償還被擔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擔的債務,而原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的。
4、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但付款時間相對於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且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可將已完成工作量視同交貨)。
(三)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被擔保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被擔保人應當是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控股的項目,且該項目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獲得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登記、備案或確認。
2、內保外貸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於被擔保人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建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的規定。
3、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被擔保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范圍且經過股東適當授權。
(四)擔保人辦理融資性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五、內保外貸注銷登記
內保外貸到期後,境內擔保人應當注銷內保外貸登記。金融機構可通過資本項目系統注銷相關登記;非金融機構提供的內保外貸到期後,擔保人未到外匯局辦理展期等變更登記的,系統將自動注銷相關登記。到期後系統自動注銷登記的內保外貸,擔保人仍然可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
六、擔保履約
(一)金融機構發生擔保履約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向反擔保人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後反擔保人支付的款項。擔保人或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
(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對外履約支付。
非金融機構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境內擔保人債務前(因債務人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未經外匯局批准,必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三)非金融機構提供內保外貸後未辦理登記但需要辦理擔保履約的,擔保人須先向外匯局申請核准,然後憑核准文件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手續。外匯局在核准擔保履約前,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七、對外債權登記
(一)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後,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成為新的對外債權人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二)新的對外債權人為金融機構時,擔保項下債務人(或反擔保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付款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人民幣資金,可參照金融機構代債務人結售匯相關規定辦理購匯。
(三)新的對外債權人為非金融機構時,其向(轉 載於:www.cSsYq.cOM 書業網:外保內貸,債務人必須是,非金融機構)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在向銀行說明資金來源、銀行確認境內擔保人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後可以辦理結匯。
八、其他規定
(一)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提供反擔保的境內機構須遵守本規定。境內機構按內保外貸規定為境外機構(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為債務人向提供內保外貸的境內機構提供反擔保,不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二)(個人內保外貸)境內個人可參照非金融機構辦理內保外貸外匯管理業務。
(三)擔保人對擔保責任上限無法進行合理預計的內保外貸,如境內企業出具的不明確賠償金額上限的項目完工責任擔保,可以不辦理登記,但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擔保履約手續。
(四)機構名稱內含有「擔保」、「貸款」、「融資租賃」、「保理」及「典當」等字樣,從事金融業務但未按「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的,其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參照金融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部分 外保內貸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內企業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擔保合同:
(一)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境內非金融機構;
(二)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三)擔保標的為債務人借用的本外幣普通貸款或金融機構授予的信用額度;
(四)擔保形式為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保證、、抵押或質押。
未經批准,境內企業、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二、境內企業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系統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數據。
三、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經外匯局批准,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佔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
四、境內企業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企業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發現違規的,外匯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然後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因境外擔保履約而申請辦理外債登記的,債務人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關於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外保內貸業務逐筆和匯總情況、本次擔保履約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擔保合同復印件和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
(三)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債務人財務報表。
(四)外匯局為核查外保內貸業務合規性、真實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發生外保內貸履約的,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如擔保履約資金與擔保項下債務簽約幣種不一致,金融機構需要辦理結匯或購匯的,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金融機構辦理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業務,由其分行或總行匯總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構的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提出申請。
金融機構提出的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由外匯局負責金融機構自身結匯(或購匯)的部門受理,並會簽同級資本項目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作為受益人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時無違規行為的,外匯局可批准其擔保履約款結匯。若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未辦理債權人集中登記等程序性違規的,外匯局可先允
許其辦理結匯,再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超出現行政策許可范圍向企業發放貸款等實質性違規且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外匯局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然後再批准其結匯。
六、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保內貸業務合同;
(三)證明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
(四)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合理因素導致債務人無法取得外債登記證明的,應當說明原因)。
(五)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七、境內債務人申請對外支付擔保費,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銀行應當要求債務人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如支付擔保費通知書、擔保合同簡明條款等。
八、境外擔保人為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內若干債務人發放的符合特定條件、一定金額以下的貸款組合提供部分擔保(風險參與),發生擔保履約(賠付)後,如合同約定由境內金融機構代理境外擔保人向債務人進行債務追償,則由代理的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外債登記數據,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合同項下各債務人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之和。
篇三: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附件1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范跨境擔保項下收支行為,促進跨境擔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跨境擔保是指擔保人向債權人書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並可能產生資金跨境收付或資產所有權跨境轉移等國際收支交易的擔保行為。
第三條按照擔保當事各方的注冊地,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規范跨境擔保產生的各類國際收支交易。
第五條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跨境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按本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擔保當事各方從事跨境擔保業務,應當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六條外匯局對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實行登記管理。
境內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經外匯局登記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擔保人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後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境內機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應符合本規定明確的相關條件;經外匯局登記的外保內貸,債權人可自行辦理與擔保履約相關的收款;擔保履約後境內債務人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第七條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第二章內保外貸
第八條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第九條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後,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
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擔保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手續。
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外匯局批准,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第十二條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第十三條內保外貸項下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債務人清償擔保項下債務或發生擔保履約後,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如發生內保外貸履約,擔保人為銀行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
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因擔保人履約而對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擔保人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第十五條內保外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可作為擔保人並參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第三章外保內貸
第十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一)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
(二)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三)擔保標的為金融機構提供的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託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四)擔保形式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
未經批准,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第十八條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真實、完整地向債權人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第二十條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
第四章物權擔保的外匯管理
第二十一條外匯局不對擔保當事各方設定擔保物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擔保合同內容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因提供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而產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項,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符合規定。
第二十三條當擔保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境外,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