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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牌照中介公司

發布時間:2021-07-11 21:05:13

互聯網金融應該領什麼牌照

第三方支付牌照:是依據央行2010年6月14日頒發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而來。該牌照官方的叫法是「支付業務許可證」,由央行頒發和管理。
互聯網基金銷售牌照:互聯網基金銷售牌照是依據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發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而來的。該牌照分為兩種。一種是互聯網企業以自己名義銷售基金,其應當通過許可的方式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另一種是互聯網企業為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業務提供輔助服務,平台按證監會規定進行備案。
互聯網保險牌照:是依據保監會2015年7月22日頒發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而來的。互聯網保險牌照分為兩種。一種是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依託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技術,通過自營網路平台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另一種是第三方網路平台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持輔助服務。
互聯網信託牌照:是在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首次正式提出的。互聯網信託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互聯網銀行牌照:實質是指在互聯網上開展全部或部分業務的銀行經營資格,也即互聯網銀行首先必須取得銀行牌照。
互聯網消費金融牌照:實質是通過互聯網開展部分業務的消費金融公司經營資格,在《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被正式提出。消費金融公司是在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網路小額貸款牌照:實質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資格。
目前,政府和P2P監管部門並未發放P2P相關的金融牌照。P2P不需要也無法申領響應的金融牌照。尤其是目前ICP和EDI還是B21仍不確定。
綜上所述,目前P2P行業還不需要牌照,但是未來還不可知。

❷ 中國外匯經紀牌照怎麼獲得

目前國內沒有外匯交易商牌照,因此國內國內如果想做外匯保證金交易只有兩條路徑,一個是在銀行進行交易比如中國銀行,民生銀行等,銀行交易杠桿倍數低手續費高,另外一個就是在國外的平台進行交易,建議你選擇美國NFA監管的平台,美國監管更加嚴格,資金安全也更加有保障

❸ 用准確的經濟學的語言來說「民間金融中介機構」的定義,最好有出處 萬分感謝

我自己試著寫了一下,應該是這樣:

在中國,「民間金融中介機構」是指未經過相關資質認證,未取得金融機構的業務牌照,亦未納入金融主管部門的實際日常監管范圍,卻實際從事金融中介服務的民營經濟組織,其主要業務內容為以信用借款或抵押借款方式,為區域性的客戶提供中小額的資金融通,其利率往往可能突破金融監管機構設定的上限標准。

希望能幫到你。

❹ 網貸中介備案通過是否視同領取金融牌照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應該這樣辦理: (1)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

❺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❻ 私募股權融資經紀公司需要金融牌照嗎

你的意思幫私募基金管理人去路演融資是嗎?我覺得這種應該不需要金融牌照吧,本身你做的就是經紀業務,不自己接觸資金,相當於把上下家而已,做的更多的是咨詢服務之類的。

❼ 深圳市前海企業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市前海企業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03月19日,主要經營范圍為企業登記代理等。
法定代表人:熊靖波
成立時間:2015-03-19
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1238443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❽ 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國內有貸幫網,國外有circleup)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

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以上回答來自貸幫網的市場總監安福雙。

❾ 金融中介服務要許可嗎

需要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來,各類咨詢企業不斷增加,有些企業在名稱中含有「金融咨詢」或者「借貸咨詢」等字樣;有些企業以從事金融資詢業務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並收取高額中介費用,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為加強金融監管,防止咨詢企業以金融咨詢等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維護金融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準的各類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類似「金融」、「借貸」等字樣。

二、對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在其經營范圍中核定類似借貸、結算、見證等金融業務,不予核准金融咨詢、借貸咨詢業務。防止企業以金融資詢等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

三、對已經登記注冊含有「金融」、「借貸」等字樣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有上述金融業務的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在1999年度年檢時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

(9)金融牌照中介公司擴展閱讀:

金融中介發展推動了企業組織的合理發展

首先,各種金融介質的存在為資源存量調整提供了條件,使得企業間的兼並,包括縱向一體化,橫向兼並和混合兼並能夠因成本下降而成為可行。

重組不僅能實現生產要素存量的重新配置,而且可實現企業經濟規模的迅速擴大和促進企業規模結構的合理化。

此外,金融中介還推動了與社會生產力相適應的企業組織結構的形成和發展.如控股公司的多級控股導致企業集團的出現。

其次,金融中介使篩選企業經營者的機制社會化。在小商品經濟即高利貸時代,企業經營者一般是企業的直接所有者,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對企業經營者篩選功能的基本上談不上。

貨幣銀行金融機制產生後,社會對企業經營者的篩選功能開始加強,即缺乏專門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一般難以取得銀行貸款證券。

證券市場,投資銀行等新型金融中介的活動,把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機制從單一銀行體系擴展到了社會的方方面面,使企業的經營機制獲得了極大改善,使企業的行為和決策更加合理化。

❿ 成立眾籌公司需要什麼資質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從監管層來看,3月中旬釋放的信號是「P2P行業將不會實行牌照準入制度」:P2P行業歸屬銀監會,監管原則是明確P2P行業的業務本質,使其規位「金融信息服務中介」,嚴防其異化為「信用中介」,杜絕其變身銀行開展類銀行業務。此前包括 「平台擔保」、「資金池操作」、「資金假託管」 等被業內人士認為的灰色操作手法將被明令禁止。
但伴隨著五六月份以來,P2P「跑路」潮愈演愈烈,此前業內傳聞已被放棄的牌照準入制度有可能被再次採用。面對風險形勢的變化,監管思路隨之改變是不可避免的事。前文提到的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的發言便是值得注意的跡象。

P2P需要一塊牌照嗎?
目前P2P的最主要模式一是通過平台進行純粹的借貸雙方撮合,如拍拍貸之類,另外一種就是債權轉讓的方式,即由流轉人先放出貸款給借款人,然後將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轉讓的模式,這種流轉人可以是平台緊密相關的自然人,如宜人貸流轉人往往就是平台公司的發起人,另外也有和其他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合作進行債權合作的流轉模式,這種模式最初由安心貸推行擔保公司對流轉債權進行擔保,2013年一些新的P2P平台提出由平台購買小貸公司的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流轉,也可以小貸公司直接將債權放在平台公司流轉,然後由擔保公司進行擔保的模式將流轉人模式進一步深化。
目前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國家有關部門對P2P正開展調研。可以看出國家對P2P的發展總體上是鼓勵的,但也在做進一步對存在的行業風險、涉及的監管問題等進行研究。從已披露的P2P的風險來看,一類是本身網路平台打著P2P的名義為自有項目進行非法集資,編造虛假項目,實際上屬於詐騙;另一類是平台不顧本身實力不足,對借款進行擔保,而對項目貸款的審查等缺乏經驗。另外從許多經營正常的P2P平台反映的問題來看,主要集中在P2P中借款人的徵信系統不能與人行徵信系統對接,投資者對網站缺乏識別能力等。許多平台、學者等提出了將P2P納入監管,發放牌照。但是P2P真的需要一塊牌照嗎?這需要具體分析
其一,如果是純粹的撮合,P2P平台其實就是一個發布和充值等的服務平台,只要人數和金額在一定范圍,借款人、投資人通過注冊和平台上的信息進行相互認識了解,那麼借款人、貸款人之間還是民間借貸的范疇,以現在的金融框架,無需任何金融牌照許可。當然如果有相關機構對這種平台進行監管,以確保網站以及其項目的真實性,並且納入徵信統一管理也是值得提倡的,但不應該是一種金融許可。倒是應該盡快出台《民間借貸法》,並且對假冒P2P 進行非法集資的進行打擊,而不是說P2P本身有什麼問題。
其二,平台只提供債權流轉平台的情況。如果是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人將債權放在平台進行流轉,應該說屬於合法的債權轉讓,而且債權由獨立的擔保公司或者小貸公司自身擔保,這也是應該鼓勵的促進金融交易繁榮的手段,平台本身不涉及借貸的風險,應該也不提倡用金融許可來控制,倒是應該按相關已有的法律法規對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的擔保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管理。
其三,由平台購買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流轉的情況。這種情況P2P平台實際上參與了債權的買賣,投資者的風險也是由平台公司承擔,對於這類業務,可以考慮有專門的金融許可,需要對平台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進行評估。
總之,規范發展P2P金融,促進金融市場化的發展,不是金融許可越多越好,是否需要牌照,要依據P2P 具體開展的業務來定,對於能夠放開,能夠由市場做主的就不需要許可牌照。但是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起建立整體的信用體系,共享信用成果的確需要政府部門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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