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文寫作中有關於提請報告的請示這一說法么
您是不是問來:有沒有一種公文自叫「請示」或「請示報告」?
基於對公文文種的模糊認識,確實有人習慣將「請示」說成「請示報告」,並落實到文字上,例如《關於追加*****預算的請示報告》,這是不規范的。
「請示」和「報告」是兩種公文,不能合並使用。簡單說,「請示」必須要得到上級的明確答復;而「報告」無需上級「答復」,上級將視報告的內容,可以答復也可以不答復。
Ⅱ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3年10月9日《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高檢函字(2013)58號】如下: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閩檢[2013]25號)收悉。經研究認為,根據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以及票據法關於匯票可背書轉讓的規定,匯票買賣行為不同於支付結算行為,將二者等同可能會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
實踐中,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比較復雜,對於單純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請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議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2)關於非金融機構受讓請示的答復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高檢研函字[2013]58號《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明確答復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對於單純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雖然不能與正式的司法解釋比較效力,但是它表明了最高檢的基本態度。非法經營罪罪名在基層被執行的一塌糊塗,成了不法商人打擊競爭對手的工具、官方打擊異己的工具。
因此要明確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性質及法律適用,在增加資金流動性的同時,確保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Ⅲ 請示公文常用的回復方式有哪些
請示是下級向上級請求決斷、指示或批准事項所使用的呈批性公文。
請示的特點
一、針對性。只有本單位許可權范圍內無法決定的重大事項,如重要決定、重要決策、人事安排等問題,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或克服不了的困難,才可用"請示"行文。請示上級給予指示、決斷或答復、批准。因而「請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二、呈批性。請示是有針對性的上行文,上級領導對於呈報的請示事項,無論同意與否,都必須給予明確的「批復」迴文。三、單一性。請示應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受文領導,即使需要同時呈送其他領導,也只能用抄送形式。四、時效性。請示是針對本單位當前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求得上級單位指示、批準的公文,如能及時發出,就會使問題得以及時解決。
請示的分類
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請示分為以下三種:一、請求指示性請示。二、請求批准性請示。三、請求批轉性請示。
請示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請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內容和寫法如下:一、首部。主要包括標題和主送機關兩個項目內容。1、標題。請示的標題一般有兩種書寫方式:一種是有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構成。如《***組關於********的請示》;另一種是由事和文種構成,如《關於*******的請示》2、受文領導。每份請示只能寫一個受文領導,不能多頭請示。二、正文,其結構一般由開頭、主體、結語構成。1、開頭。主要交代請示的理由。2、主題。主要說明請示事項,它是向上級機關提出的具體請求,這部分內容要單一,只宜請求一件事。3、結語。另起一段,其習慣用語有「當否,請批示」、「妥否、請批復」、「以上請示,請予審批」、「以上請示,呈請核准」或「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部門予以執行」。三、
尾部,其主要結構為落款與成文時間兩部分。
請示應注意的問題
一、
一文一事的原則。二、
材料真實,不要為得到領導批准而虛構情況。三、
理由充分,請示事項明確。四、
語氣平實、懇切,以引起上級的重視。
Ⅳ 寫公文中的復函應注意什麼如果是「XX村關於XX事的請示」復函的標題怎樣寫較好
「XX村關於XX事的請示」復函的標題:《關於XX村XX事的批復》
Ⅳ 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
您好,答復具體內容如下: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型大小】 [2009]民二他字第21號
【發布日期】 2009.09.25
【實施日期】 2009.09.2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法規類別】 法律解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
(2009年9月25日[2009]民二他字第21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我院於2009年4月3日發布的法發(2009)19號《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所要解決的問題實質是如何解決和化解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其主要目的在於規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行為,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根據《紀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紀要》的規定。債務人未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但案件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情況能夠引發人民法院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以上意見供參考。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Ⅵ "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的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的請示的答復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請字第4號《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已經啟動了執行程序,但該執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僅作出了執行裁定,尚未將財產交付給申請人的,不屬於司法解釋指的執行完畢的情形,該財產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應列入破產財產。但應注意以下情況:
一、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不僅作出了生效的執行裁定,而且就被執行財產的處理履行了必要的評估拍賣程序,相關人已支付了對價,此時雖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且非該相關人的過錯,應視為執行財產已向申請人交付,該執行已完畢,該財產不應列入破產財產;
二、人民法院針對被執行財產採取了相應執行措施,該財產已脫離債務人實際控制,視為已向權利人交付,該執行已完畢,該財產不應列入破產財產。
此復
Ⅶ 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
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以明確。其中第18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權利承受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依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雖只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環節可以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作了專門規定,但並未排除普通受讓人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時變更申請執行主體。此種情況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也符合該通知及其他相關
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麻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9)2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以明確。其中第18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權利承受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依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雖只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環節可以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作了專門規定,但並未排除普通受讓人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時變更申請執行主體。此種情況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也符合該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中關於支持金融不良資產債權處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對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Ⅸ 最高院答復: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
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1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9)2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以明確。其中第18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權利承受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 ,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依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雖只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環節可以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作了專門規定,但並未排除普通受讓人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時變更申請執行主體。此種情況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也符合該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中關於支持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對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用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