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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協助查詢貸款

發布時間:2021-07-12 17:00:30

Ⅰ 最高人民法院什麼款不能凍結扣劃

1、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4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規定: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規定: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採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於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規定:
信用卡賬戶不同於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5、政府財政經費賬戶:不得對政府財政經費賬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可以執行政府財政經費以外賬戶內的存款。
依據:《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注釋[2001]8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Ⅱ 在網貸平台上貸款銀行卡號輸錯了,平台說錢被銀監局凍結了需要繳納3000元給銀監局做認領金

卡號輸錯了,銀行卡不是,是根本綁不上的。這是在騙錢,網貸本來就是違法的,銀監局要是封也是去找銀行卡的原主人。

中國銀監會是不管監控和凍結個人賬戶的。銀監會是對銀行進行監管的,不負責對個人賬戶的監管。只有公檢法機關在發現個人賬戶有違法行為時才可以凍結銀行賬戶。


(2)金融機構協助查詢貸款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Ⅲ 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凍結存款

當事人違法犯罪時,存款和犯罪有關,公安機關為了偵察犯罪的需要才會凍結存款。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144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145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3)金融機構協助查詢貸款擴展閱讀:

凍結期限:

最長為6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和扣劃、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的聯合通知》,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到期前向銀行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其他要求: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Ⅳ 交了中介費中介有義務協助辦理貸款嗎

你已經交了費用,當然有義務協助辦理貸款了,他們收費,就應該幫助你申請貸款,如果辦理不成的話,應該給你退費。
申請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的條件如下:

有固定住所、或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或有固定的經營地點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無不良信用記錄;
貸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購房等行為;
貸款人規定的其他銀行小額貸款條件。
《貸款通則》第三條規定,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有了提前消費觀念,那麼一旦有了資金需求勢必會涉及到借貸,那麼一般情況下,申請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在貸款銀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能力的公民;
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無不良信用記錄;
能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擔保;
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且貸款用途符合相關規定;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貸款的要求有哪些

一般對於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信用貸款這類的貸款類型來說,申請貸款的條件很大程度上依據個人在銀行的信用累積高低來發放貸款,這時候,申請貸款時盡量提交一些能夠增加你的信用度的材料,比如:學歷證書、收入證明等。信用度累積越高,貸款金額越大。

個人徵信必須良好

貸款的第一個前提,便是個人徵信的良好,徵信不良或者花了,貸款審核時肯定容易被拒。所以,維護好自己的個人徵信良好,是貸款的重要前提條件。

如何保持個人徵信良好呢?

01
不要出現逾期

無論是刷卡消費之後的還信用卡,還是房貸還款,一定要注意不要發生還款逾期現象,一旦逾期,不僅僅要產生罰息,此消費記錄還會被保存在個人徵信系統里。那麼貸款的時候,審核時就容易被拒的現象。

02
睡眠卡太多

很多人總覺得申請信用卡之後,不開通、不使用就不會影響。其實如果申請的信用卡不激活,信用卡只要批下來,開卡與否,都會記錄在持卡人的個人信用徵信系統中,以後想申請該行的信用卡都會有影響的。某些特定的卡即使不激活也有年費。如果疏忽遺漏了這一點,很可能會造成信用卡欠費進而逾期,從而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03
拖欠生活繳費

新版的個人徵信系統已經啟動 ,生活中各種水電費繳費、電話費繳費等,統統都在個人徵信記錄里。

一旦不按時繳費,甚至出現地鐵逃票之類的事情發生,對於現在實名制且互聯網的時代,你的記錄會全部記錄在個人徵信里,勢必會造成徵信不良。

只有保持良好的個人徵信,才是順利貸款的前提 !

告別白戶

很多人總以為自己從來不貸款,而且徵信也良好,那麼貸款肯定順利下款 ,而事實是從來不貸款的用戶在貸款時也會被拒絕。

為啥呢?銀行白戶是指未辦理過任何金融機構的貸款或者信用卡,個人信息尚未被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錄入。

通常對於銀行白戶來說,你貸款的時候,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無法查詢到你的消費能力、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無法做出客觀、合理的判斷。

因此白戶在申請貸款時的難度要比有徵信記錄的客戶要難很多,沒有個人信用記錄,銀行也就無法保證借款人是否能夠按時足額還款,為了控制銀行自身的信貸風險,一般會謹慎放款,就算同意貸款,額度也不會太理想。

因此,適當地貸款、合理地辦理信用卡也是必要的。

如何做到大額貸款呢?

01
不要出現逾期

一般情況下,工資代發銀行的流水、工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個人的收入實力。工資高的很容易被列入優質客戶,不僅申請信用卡的額度高,貸款時也容易下款,額度也會高些。

像我個人代發工資的銀行,我們的公司首先就被列入銀行的優質企業服務,然後個人的工資、年終獎都是通過銀行代發,從而就被納入銀行的優質客戶之列,不僅我的信用卡額度最高,而且貸款額度也有幾十萬 ,審批也快速。

02
提高銀行流水

何為銀行流水呢?其實銀行流水是指銀行活期賬戶(包括活期存摺和銀行卡)的存取款交易記錄,也稱作銀行賬戶交易對賬單。

銀行流水包括工資流水、轉賬流水、自存流水3個部分。

銀行流水不等於工資流水奧!很多人貸款時因為沒房沒車沒工作,申卡總是被拒,原因便是銀行流水。

如何提高銀行流水呢 ?

A、存取錢的方法

對於銀行流水欠缺的個人,可以利用存取法改善銀行流水記錄 。一般情況下,有的人為了有銀行流水,便當天存款又當天取出,這樣的行為均是無效流水。

正確的存取錢姿勢是,先存入一大筆資金進銀行,資金量按照個人能力越大越好 ,然後後期陸續小額取出。一定記得不要當天取出。

B、存錢的時間

想改善銀行流水,不是一二天就可以完成的,而是平時逐漸積累的 ,因此注意平時的存取款方式。

如果自己資金量不大,可以選擇平時固定存錢模式+零存模式 。即除了每月固定時間相似金額的存入,如果有其他零星存入也會加分。

所以,注意平時存取款的方式 ,逐漸一步步積累銀行流水,至少積累1-3個月的流水才行。

銀行流水高,存款多,很容易被銀行納入優質客戶,貸款的時候就容易審批,額度自然也會提高。

03
提供足夠的資產證明

貸款是否審批 ,最關鍵點是銀行看你的還款能力。資產足夠多,說明你消費和還款能力強,自然容易審批。而資產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就決定貸款的額度。因此,資產證明材料非常關鍵。

除了工資收入,資產證明也是加分項。如果申貸者名下有房有車等固定資產,或者是大額保單、股票等,都是可以加分的。這些資產證明的提供,能為借款人的高額度和低利率貸款。
如果以你想要辦理大額貸款的話,可以參照以上各種方法辦理貸款。

Ⅳ 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凍結存款

存款查凍劃行為的法定許可權

確定查凍扣權力及許可權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商業銀行法》。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各機關的許可權如下:
有權查詢單位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權凍結單位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劃單位則很少了,僅有法院、海關、稅務。
具體說來,我們可以根據許可權的完整程度進行分類統計:
1、具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l)法院。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由於公安機關及檢察院並非裁判者(司法機關),因此僅有查詢、凍結許可權,而沒有扣劃權,這其實也跟公、檢、法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2)稅務機關。《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收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第三十八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稅務機關是幫國家收賬的,要是沒有一桿到底的許可權,辦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國家的花銷沒有著落豈不成了大事?理解!
(3)海關。《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第六十一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凍結的概念上,《海關法》的用詞是「暫停支付存款」,真是別出一格的啰嗦。《海關法》地三十七規定:「……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存款內扣繳。《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海關查明,確屬來源於走私行為非法取得的存款、匯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銀行或者郵局暫停支付,同時通知存款人或者匯款人。暫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另外,《海關稽查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存款帳戶。」《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按照《商業銀行法》只能規定對單位存款的查詢權,沒穿幫!
2、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權力的部門
這些部門分別是:公安、檢察、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刑事訴訟法》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權力也限定了;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公安部組建了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海關法》在2000年修改後,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賦予海關走私偵查局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海關法》第四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3、只具查詢存款權力的部門
(1)監察部門。《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看來,監察機關也只能搞搞盡職調查。目前監察機關和紀檢機關是合署辦公,行使兩種職能。如紀檢機關在辦案中確需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存款或者凍結存款時,無論是以紀檢機關名義立案,還是以監察機關名義立案的,均應以縣團級以上監察機關名義使用監察文書,並應按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應當注意的是,無論是監察機關還是紀檢機關在要求銀行協助時,均應使用規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和監察部的聯合發文《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審批表、提請保全書、提請解除保全書)。
(2)審計機關。《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這里沒有明確使用查詢存款一詞,看來還真是搞盡職調查。稍後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由於該《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同樣符合《商業銀行法》關於查詢單位存款的立法層級規定。另外,按照《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適用軍隊審計機關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審法發[1999]35號)的規定,軍隊審計機關也可以查詢單位存款。
(3)中國證監會。《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另外,證監會對期貨交易的有關行為需要時,也可查詢單位存款。在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4)財政部門。《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這里的「有關情況」是否包括銀行存款,沒有明確說明。雖然後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關於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但仍然未明確。另外,《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5) 銀監會。《反洗錢法》第二十五條:「調查中需要進一步核查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二十六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呵呵,這裡面有臨時凍結權,歸入第三類可能有點不合適了。
(6)個人關於住房公積金的查詢。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這樣,職工就可以以個人名義查詢本單位在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存款,開個人查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4、喪失或部分查凍扣權力的機關
(1)工商機關。國務院1987年9月17日發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無權規定存款的凍結,所以這一規定廢了。同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實行細則》屬於部門規章,其無權規定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所以這一規定也是無效的。但是請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因此,人民銀行總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也承認了工商機關查詢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第四條:「對涉嫌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組織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開戶銀行在六個月內暫停其辦理結算業務,各銀行應予支持和配合。」的規定,工商機關有六個月內暫停辦理結算的權力,這也算是凍結吧?
(2)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實施以前,中國人民銀行的一些行政規章規定,人民銀行可以查詢、凍結銀行存款,可以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 的存款,上述兩法頒布實施後,人民銀行也喪失了對存款的凍結和扣劃權力。但對於人民銀行是否有權查詢銀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沒有對人民銀行查詢銀行存款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人民銀行無權查詢存款。有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監督。」及《商業銀行法》第62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由此認為人民銀行有權查詢銀行存款。其實,人民銀行履行的是對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的數量、種類、利率是否符合規定進行的檢查,此時查詢存款的行為不同於司法、行政機關為促使義務人履行債務而採取的查詢措施,而是對銀行經營行為的檢查。
5、一些許可權不明的部門
現實中還存在另一種情況,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模糊性、概括性規定,操作起來難以把握,比如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及其它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這里的「銀行資料」是否包括銀行存款也無從理解。應當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銀行總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卻未承認政府機構主管部門查詢權!
(二)不能凍結、扣劃的存款及特殊情況
1、存款准備金,任何機關都無權進行凍結和扣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由於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已合二為一,均為存款准備金,且除此外,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沒有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條還規定;「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此規定是在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備金外,再無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此規定已不能再適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據此規定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這一點,在司法部門到人民銀行以此為依據劃撥存款准備金時,人民銀行可能需要對司法機關做耐心的說明才是。
2、封閉貸款,司法部門不能凍結和扣劃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9]261號)第14條規定:司法部門不應凍結封閉貸款賬戶和扣收專戶資金。
3、國庫庫款不能查凍扣
國庫庫款屬於國家財政收人,不同於銀行存款,司法、行政機關不應將其視為財政機關的可執行財產,對國庫庫款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中指出:對國庫庫款司法機關無權……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4、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險基金,這個弱勢群體的救命錢、養老錢。
5、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6、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
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信用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應優先保護債權銀行的權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規定,法院對上述保證金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只有在上述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如信用證無效或過期,因單據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保證金扣除了相應款項後的余額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另外,《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凍結、扣劃問題的復函》(銀條法[2000]9號)第一條:「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是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向銀行申請承兌而備付的資金,這類資金存放在承兌銀行自己專門設立的保證金賬戶,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擔最後付款責任的擔保。此保證金存入保證金賬戶後,其支付、劃出均受到銀行的限制,其性質與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有類似之處,因此,我們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有關規定,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但不應扣劃。」第二條:「若承兌銀行已兌付了該銀行承兌匯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後付款責任,承兌銀行有權以該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優先受償。若人民法院已凍結此保證金,承兌銀行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凍結保證金優先受償的申請。」
7、出口退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質押貸款銀行,對質押賬戶內的退稅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時,不得對已設質的出口退稅專用賬戶內的款項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三)銀行職員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1、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的手續:
(1)查詢:工作證件+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團縣級以上機關簽發);
(2)凍結:工作證件+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主要負責人簽字)+凍結存款裁(決)定書;
(3)扣劃:工作證件+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主要負責人簽字)+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決定書。
2、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應審查的內容:
(1)「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2)協助通知書上的義務人與所依據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3)金額應當是確定的。缺少法律文書或者通知書與法律文書不符,說明原因後退回。
不能提供帳號時,有權機關提供個人姓名和身份證明文件或單位名稱,金融機構應當協助。
3、金融機構應當登記的內容:
(1)有權機關名稱;
(2)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
(3)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
(4)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
(5)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
(6)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
(7)查詢結果;
(8)其他自行確定的內容。
查詢、凍結和扣劃登記表應有有權機關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4、細節規定
(1)查詢:限於存款資料,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能帶走原件;
(2)凍結:最長6個月〔計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計入〕,可續凍、續凍日期同凍結,重復凍結的不予協助並說明情況,出現錯誤並作出通知時才可解凍,被凍結人有異議需向有權機關提出。
(3)扣劃:劃入有權機關指定帳戶,要求提取現金的不予協助。
三、對銀行的具體要求及法律責任
(一)對金融機構協助工作的具體要求:
1、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2、指定專門部門或者個人接待協助;
3、接到協助要求後立即辦理,不得拖延推諉;
4、接到凍結、扣劃通知書後,不得收貸收息、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者轉移存款;
5、根據法律規定和有權機關要求,嚴格保守國家秘密;
6、建立健全內控和登記制度,加強查詢、凍結和扣劃管理;
(二)金融機構拒不協助的法律責任
1、接到凍結、扣劃通知書後仍然收貸收息的,在退回款項的同時還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2、拒不協助的,按照妨害訴訟處理,「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3、拒不協助或者向存款人通風報信致使款項被轉移的,金融機構應在轉移款項的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
4、拒不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點復雜,但願能幫助你。。。

Ⅵ 審計機關調查個人賬戶需要什麼手續

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審計機關調查個人賬戶所需手續及注意事項如下:
1.查詢單位賬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下同)負責人批准,簽發《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
2.查詢個人存款應當取得相關的證明材料(主要涉及個人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款項的來源、款項使用情況、相關當事人確認的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調查記錄等),以此認定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簽發《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
3.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時,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送達《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或者《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審計人員具體執行查詢任務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參加,並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
4.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提供被審計單位的賬戶名稱及賬號。對因群眾舉報等原因,審計機關無法提供被審計單位準確的賬戶名稱或者賬號的,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做出說明,由金融機構協助查詢。查詢個人存款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提供存款人的姓名、賬號或者身份證件號碼。
5.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內容,主要包括其開戶銷戶情況、交易日期、內容、金額和賬戶余額情況,以及交易資金流向等記錄。

Ⅶ 什麼情況銀行帳號才會凍結

第一:被司法部門凍結;

第二:長期不動戶被銀行轉為「久懸戶」。 不過一般只有單位帳戶銀行才實行;

第三:作為質押、保證、開列存款證明(有期限)也會凍結;

第四:其他原因,如銀行系統出錯,銀行工作失誤,為保證自己利益不受損失,銀行也會凍結。

(7)金融機構協助查詢貸款擴展閱讀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賬戶內存款。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

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銷賬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賬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Ⅷ 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查詢個人銀行存款

個人是沒有可能的查詢到個人銀行存款,除非是本人操作。公民儲蓄屬於個人的秘密和隱私,別人無權向金融部門查詢或扣劃。

一、有權查詢銀行存款的部門:

現行法律規定下列11個部門可以依法對個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查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公證機關。

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的有12個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的11個部門都有權查詢單位存款。另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紀律檢查機關因查處已正式立案的違法、違紀案件,也可以查詢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二、有權凍結銀行存款的部門:

現行法律僅明確以下7個部門有權凍結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

三、有權扣劃銀行存款的部門:

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以下6個部門有權依法扣劃銀行存款: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軍隊。

另外,有權凍結、扣劃銀行存款機關因審理、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執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時,應通知被執行的金融機構自動配合履行,而不能對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採取「強制措施」。

(8)金融機構協助查詢貸款擴展閱讀:

以下針對幾個常見情形做具體分析

(一)對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任何機關都無權進行凍結和扣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6月11日法釋〔1998〕15號)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由於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已合二為一,均為存款准備金。

且除此外,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沒有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的。

需要注意的是,第34條還規定;「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此規定是在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8年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備金外,再無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此規定已不能再適用。

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據此規定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這一點,在司法部門到人民銀行以此為依據劃撥存款准備金時,人民銀行需要對司法機關做耐心的說明。

(二)對封閉貸款,司法部門不能凍結和扣劃。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7月16日銀發〔1999〕261號)第14條規定「司法部門不應凍結封閉貸款賬戶和扣收專戶資金」。

(三)國庫庫款不能查凍扣。

國庫庫款屬於國家財政收人,不同於銀行存款,司法、行政機關不應將其視為財政機關的可執行財產,對國庫庫款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中指出:對國庫庫款司法機關無權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四)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險基金」。

(五)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六)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只能凍結,不得扣劃。

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信用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應優先保護債權銀行的權益。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規定,法院對上述保證金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

(七)質押的出口退稅專用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質押貸款銀行,對質押賬戶內的退稅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時,不得對已涉質的出口退稅專用賬戶內的款項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八)黨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規定:「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

(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結算備付金、新股發行驗資專用賬戶資金、清算交收期間的證券或者資金和為履行清算交收義務交付給登記結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證券或者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扣劃的銀行存款如下:

1、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不得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中的資金。當客戶為被執行人時,對於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中屬於所有客戶共有的資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

2、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證券公司繳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客戶結算備付金。

3、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新股發行驗資專用帳戶中的資金。

4、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證券交易成交後進入清算交收期間的證券或者資金,以及被執行人為履行清算交收義務交付給登記結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證券或者資金。

Ⅸ 在什麼情況下,銀行可以凍結企業資金

根據《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或者解除凍結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章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但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情形除外。

無法現場辦理完畢的,可以由提出協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至少一名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單位介紹信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回反饋結果。

也就是說,銀行凍結企業或個人資金:

1、須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兩名以上辦案人員

2、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章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

3、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

4、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情形除外。

(9)金融機構協助查詢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十一條對於涉案賬戶較多,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對其集中查詢、凍結的,可以分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

逐級上報並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相關業務部門批准後,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

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分屬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

逐級上報並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超出查詢許可權或者屬於跨地區查詢需求的,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內部協作程序。

向有許可權查詢的上級機構或系統內其他分支機構提出協查請求,並通過內部程序反饋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第十三條協助查詢財產法律文書應當提供查詢賬號、查詢內容等信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無法提供具體賬號時。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的足以確定該賬戶的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或者企業全稱、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積極協助查詢。

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如實告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並在查詢回執中註明。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的信息僅限於涉案財產信息。

包括:被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余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誌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等。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並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關復制材料上加蓋證明印章,但一般不得提取原件。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提供電子版查詢結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採取必要加密措施的基礎上提供,必要時可予以標注和說明。

涉案賬戶較多,需要批量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同時提供電子版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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