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是由央行會同有關部委牽頭、起草、制定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對外發布。
意見發布後,人民銀行將與各有關部門一道,加強組織領導和分工協作,抓緊制定配套監管規則,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適時提出調整建議。
該指導意見的發布,將會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促進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義,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在滿足小微企業、中低收入階層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范化,以及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等方面可以發揮獨特功能和作用。
㈡ 移動金融的指導意見
2015年1月13日,央行印發《關於推動移動金融技術創新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強調移動金融是豐富金融服務渠道、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發展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指導意見》表示,推動移動金融在各領域的廣泛應用,有利於拓展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的深度和廣度。
《指導意見》明確了移動金融技術創新健康發展的方向性原則,即遵循安全可控原則、秉承便民利民理念、堅持繼承式創新發展、注重服務融合發展。同時,提出了推動移動金融技術創新健康發展的保障措施,指導商業銀行和銀行卡清算機構積極落實國家網路安全和信息技術安全有關政策,優先採用自主可控的產品及密碼演算法,加強移動金融賬戶介質標准符合性管理,增強移動金融安全可控能力,有效保障移動金融應用流程的安全性;指出要加快構建安全可信基礎環境,發揮檢測認證的質量保障作用,推動標准落地實施,切實保障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
㈢ 關於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的介紹
對於符合重點產業調整振興規劃要求、符合市場准入條件、符合銀行信貸原則的企業和項目,要及時高效保證信貸資金供給。對於不符合產業政策、市場准入條件、技術標准、項目資本金缺位的項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
㈣ 央行發布《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了嗎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管業務),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部門起草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的投融資功能,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針對資管業務的重點問題統一標准規制,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㈤ 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對P2P理財平台規定有沒有
1.《指導意見》明確工信部、網信辦等加入監管主體,並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
2.《指導意見》提出了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並明確了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據、糾紛解決機制及執法部門。
3.《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且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銀行做資金存管的好處在於,監管流程非常清晰,銀監會和央行對P2P的資金流向的實質監管也可以很直接,對整體的資金把握更清楚;並且銀行這么多年有著被銀監會監管的經驗,比起第三方來說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
4.此次指導意見頒布,首次明確了P2P的監管規范——銀監會監管P2P領域,且將P2P劃為「個體網路借貸」范疇,明確了其作為資金撮合中介的性質,再次強調其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
㈥ 關於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的簡介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㈦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有幾種觀點
2月21日,由央行牽頭、一行三會共同參與制定的一份《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在資管圈被廣為傳播,並受到了業內高度評價。
核心內容
《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共30條,核心包括打破剛性兌付,限定杠桿倍數,消除多層嵌套,強化資本約束和風險准備金計提要求等。
市場人士認為,大資管時代已經到來,統一監管標準的呼聲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勢所趨。該文件一旦醞釀完善後出台,將會對資管行業產生深刻的影響。短期可能會有波動,長期利好整個行業的發展。
監管對象與監管要點
《徵求意見稿》涉及監管的對象包括但不限於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監管要點為:禁止表內資管業務,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限制非標資產投資,明確禁止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但允許發專門產品,投資於其他非標產品,需要限額管理、禁止期限錯配,逐步壓縮非標資產規模。禁止資金池操作,不得期限錯配,需要風險隔離。限制通道業務,不得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等等。
限定杠桿水平
《徵求意見稿》規定,固定收益類、股票及混合類、其他類產品的杠桿倍數分別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分別設定140%和200%的限制。對於結構化產品,優先份額/劣後份額的杠桿倍數分別為固收類3倍、股票類1倍、其他類2倍;對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總資產/凈資產設定140%和200%的限制。
銀行資管人士認為,杠桿限制在預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場預期的一致。但這意味著銀行理財也可以繼續做結構化產品,這一點銀監會有不同意見。另外,如果按產品類型統一監管,定期開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閉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禁止資金池操作
《徵求意見稿》稱,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隻資產管理產品與所投資產相適應,做到每隻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嚴格禁止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機構一層委外投資例外)。
規定可投資產范圍
《徵求意見稿》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可投資的資產包括:固定收益類資產、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權、金融衍生品、境外資產。資管產品禁止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投資其他非標資產需符合監管部門限額管理,並禁止期限錯配等。公募產品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限制通道業務
《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對資產管理產品的主動管理職能,不得為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
資管行業的過去幾年是通道業務泛濫的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產品發生兌付危機或者爆倉等危機。作為通道方的基金公司或者其他部門,雖然僅獲得為數不多的通道費,但作為名義上的管理人而屢次被追責,成為投資者維權的對象,這也讓通道業務在行業內部廣為詬病。
強化投資者適應性管理
《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收益和風險均由投資者享有和承擔,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融機構應該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驗理念,加強投資者適應性管理,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其銷售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
業內評價積極
解杠桿、去通道、禁資金池業務等政策一旦發揮效應,資產管理行業體量收縮或許在所難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51.79萬億元。剔除嵌套產品和一些產品中的產品,實際規模可能不足50萬億元。市場各方均對統一的資管業務監管標准抱有期待。證監會亦早在2014年就提出,將在金融監管協調會的機制下,加快推動形成分工合理、標准統一的資產管理業務監管體系。
㈧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後,哪些業務會受到影響
很明顯來,銀行理財等資管業務要受到自直接影響。
後續,銀行理財將要作出艱難取捨,投資非標就要承受長久期負債成本抬高壓力,但沒有非標又如何提高收益率水平、提升產品吸引力?
畢竟非標等具有高收益、不估值的諸多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