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系統重要性銀行
全球銀行業監管機構2011年7月21日圈定了28傢具有「全球系統重要性的銀行」,並建議對其實施1%~2.5%的附加資本要求。在特定條件下,最具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可能面臨最高3.5%的附加資本,以避免金融危機重演。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的咨詢文件羅列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定標准。這些建議已獲得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的支持,將於2011年11月初提交二十國集團(G20)戛納峰會核准。
FSB公布了另一份有關「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有效清算方案」的咨詢文件,其中包含對於無擔保債權人自救機制(Bailing-in of unsecured creditors)的具體建議。
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咨詢文件中,包含了評估指標和額外的抵禦風險能力的要求。
其中,評定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標准,包括銀行規模、與其他銀行的關聯度,以及在某類業務或市場中的可替代性。該委員會稱,評判的另一項重要標准,就是看這家銀行在全球市場的影響力如何。
這28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關繫到全球金融系統的穩定,因此需要具備額外的抵禦損失的能力。巴塞爾委員會表示,將對這28家銀行提出1%~2.5%的附加資本金要求,且附加資本必須完全由普通股權益構成。
具體而言,系統重要性銀行將被分成4類,最高級別要求擁有超過巴塞爾Ⅲ下限(7%)2.5%的普通股一級資本緩沖。其他級別依次分別為超過7%下限2%、1.5%和1%。如果無法達到資本金要求,監管者有權暫停其股息派發,並施加限制措施。
該委員會還提議,在特定條件下,最具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在滿足最高的附加資本要求之後,還必須額外滿足1%的附加資本要求,這就使一家系統重要性銀行可能面臨最高3.5%的附加資本。
至於為何採用普通股一級資本作為緩沖工具,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這是「最簡便、最有效的抵禦損失風險的方法」。該委員會表示,由於股本是最昂貴的資本形式,因此這項附加要求可以抵消系統重要性銀行相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所擁有的更為低廉的融資成本優勢。
系統重要性銀行分類將於2014年1月確定,附加資本要求將從2016年起分階段逐步實施,並在2019年1月完全生效。
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標准目前還在討論中
Ⅱ 為什麼要進行金融監管
互聯網帶來的渠道革命增加了對監管的要求 互聯網的出現,改變了金融交易的范回圍、人數、金額答和環境,交易量的猛增、換手率的猛漲,使金融系統性風險大為增加。監管就是優勝劣汰的淘汰賽,往往是去其糟粕,留其精華。
Ⅲ 如何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隨著中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分業監管在當下的金融業運行中,一方面導版致監管效率低下權,應對金融創新和國際化的問題時顯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還存在部門之間難以協調的問題。 目前監管責任一般是央行和證監會承擔,銀監會、保監會所起的作用不大,而且分開監管導致協調程度不夠;建議金融監管格局由現在的「一行三會」改為「一行一會」,將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合並,成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金監會),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金監會統一監督中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格局。
Ⅳ 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綜合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金融監管,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具有以下深層次的原因和意義:
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但實際上關於金融監管的討論,更多的集中在監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風險是指由於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人( 個人或集體) 必然會評價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安全性。
但在受監管的金融體系中,個人和企業通常認為政府會確保金融機構安全,或至少在發生違約時償還存款,因而在存款時並不考慮銀行的道德風險。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因此,監管是一種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的旨在提高公眾金融信心的監管,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 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創新其實質是一種信用創造,這一方面可以節省貨幣,降低機會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業性結構面臨更大的支付風險。金融系統是「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為典型的經濟系統之一。任何對金融機構無力兌現的懷疑都會引起連鎖反應,驟然出現的擠兌狂潮會在很短時間內使金融機構陷入支付危機,這又會導致公眾金融信心的喪失,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將使一國國內金融危機對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作用表現的更為直接迅速。
Ⅳ 為什麼要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如何改善這種監管
一、為什麼要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
市場普遍需要監管,其原因是:
1.保護消費者:生產者和消費者對於產品信息的不對稱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權益的受損。
2.反壟斷:有許多市場只有一家或少數幾家企業壟斷,這些企業所擁有的壟斷力將會導致產品的高定價,影響消費者的福利。
3.保護公眾不受犯罪行為的危害。
4.解決外部效應問題。
針對銀行,上述理論具體表現如下:
首先,銀行是公眾儲蓄存款的主要存儲地之一,銀行在吸收存款後,對於單個的儲蓄者而言監管成本極高,銀行有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行為,許多銀行產品的質量很難觀察,因此讓那些購買了銀行金融產品的投資者完全明白其所面臨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這時就需要政府隨時對銀行的經營活動提供監管,保證銀行業提供足夠多的信息,保護存款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
其次,通過《反壟斷法》防止銀行市場上存貸款的定價權過度集中到幾個銀行手中,這不僅會降低消費者使用銀行服務的福利,而且會影響金融市場的投融資成本進而影響經濟的運行。政府通過推動銀行業內部及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來實現銀行向公眾提供服務項目上的公平性,而非僅僅通過一般監管來消除由於過度集中導致的銀行提供服務方面的歧視。
再次,防範金融企業涉嫌金融詐騙、洗錢和逃稅行為。
最後,銀行向個人和企業提供消費和投資貸款使得銀行體系與公眾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緊密聯系,銀行服務存在天然的公共產品屬性,銀行的負外部性有可能會削弱金融系統的穩定性,這也使得銀行必須面臨嚴格的監管。
二、如何改善銀行監管?(戴國強《商業銀行經營學》第五版)
銀行監管包括外部監管、內部監管。
(1)加強外部監管(我國主要是央行和銀保監會的監管,可能還有地方金融辦的監管):
完善法律法規、政府明確監管職能等;
(2)主要是改善內部監管(內控機制):
1、建立專職的組織機構;
2、確立崗位職責;
3、嚴格業務程序;
4、確立檢查標准;
5、加強內部稽核。
Ⅵ 政府為什麼需要對金融體系實施嚴厲的管理
因為金融系統比較特殊。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內其自身的影容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因此,政府才對金融體系實施很嚴厲的監管。
Ⅶ 系統重要性銀行這個詞的由來是什麼
全球銀行業監管機構2011年7月21日圈定了28傢具有「全球系統重要性的銀行」,並建議對其實施1%~2.5%的附加資本要求。在特定條件下,最具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可能面臨最高3.5%的附加資本,以避免金融危機重演。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的咨詢文件羅列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定標准。這些建議已獲得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的支持,將於2011年11月初提交二十國集團(G20)戛納峰會核准。
FSB公布了另一份有關「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有效清算方案」的咨詢文件,其中包含對於無擔保債權人自救機制(Bailing-in of unsecured creditors)的具體建議。
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咨詢文件中,包含了評估指標和額外的抵禦風險能力的要求。
其中,評定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標准,包括銀行規模、與其他銀行的關聯度,以及在某類業務或市場中的可替代性。該委員會稱,評判的另一項重要標准,就是看這家銀行在全球市場的影響力如何。
這28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關繫到全球金融系統的穩定,因此需要具備額外的抵禦損失的能力。巴塞爾委員會表示,將對這28家銀行提出1%~2.5%的附加資本金要求,且附加資本必須完全由普通股權益構成。
具體而言,系統重要性銀行將被分成4類,最高級別要求擁有超過巴塞爾Ⅲ下限(7%)2.5%的普通股一級資本緩沖。其他級別依次分別為超過7%下限2%、1.5%和1%。如果無法達到資本金要求,監管者有權暫停其股息派發,並施加限制措施。
該委員會還提議,在特定條件下,最具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在滿足最高的附加資本要求之後,還必須額外滿足1%的附加資本要求,這就使一家系統重要性銀行可能面臨最高3.5%的附加資本。
至於為何採用普通股一級資本作為緩沖工具,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這是「最簡便、最有效的抵禦損失風險的方法」。該委員會表示,由於股本是最昂貴的資本形式,因此這項附加要求可以抵消系統重要性銀行相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所擁有的更為低廉的融資成本優勢。
系統重要性銀行分類將於2014年1月確定,附加資本要求將從2016年起分階段逐步實施,並在2019年1月完全生效。
Ⅷ 金融監管 必要性
金融監管可分為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
首先,金融監管應該處理好安全和效率的辯證關系。在金融體系中,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永遠不能夠被忽視,金融市場本質上是對風險進行管理和定價的市場。新金融產品的出現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但金融創新也是一把「雙刃劍」,在創新的過程中不能忽視金融安全,要把握好安全與效率的平衡。若處理不當,用於防範金融風險的金融工具也有可能帶來新的金融風險。
同時,金融市場的發展目標歸根到底要服務於實體經濟的發展。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不僅要考慮產品本身和對於金融體系的風險,還要考慮到它對於實體經濟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如果片面追求創新效率而忽視了安全,一旦發生危機,不僅會欲速不達,降低金融創新的效率,還有可能對實體經濟產生傷害,影響經濟運行效率。
其次,金融監管應當隨著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和優化。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地強化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次貸危機證明,面對日益繁復的、頻繁的市場創新和日益復雜的創新產品,單純依賴信息披露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已經不夠充分。隨著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加大,投資者越來越難以對其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因此,監管者僅僅做到確保信息的真實披露,或完全依靠對透明度的監管,已經不夠。同時,由於金融體系中相互傳導的原因,監管者如果只關注一個產品表面上的風險,也是遠遠不夠的,要求能夠審慎地評估金融產品,洞悉其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做到見微知著。
對此,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同時,監管者在事前的監管中,應當對創新產品有更深入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產品風險評估,尤其是對可能引起系統風險性的產品,應當將其相應的監管環節前移,深入分析和評估金融產品可能給監管體系帶來的隱患。
第三,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的協調。次貸危機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子市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
第四,隨著市場發展變化,金融監管的不斷調整和市場規則的不斷完善將成為一種常態。在金融市場的激烈競爭環境中,市場參與者為了提升盈利的能力,在拓展新的業務領域、推動產生創新的同時,必然會不斷挖掘現有市場規則和監管體系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和缺陷,而這些行為的存在也促使監管者不斷地對規則進行修改和補充,客觀上推動了金融市場制度和金融監管體系的不斷優化。
Ⅸ 2.中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有哪些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規模體量大,在金融市場上具有風向標作用,識別並強化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有助於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促進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有助於提高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切實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評估辦法》是評估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基本規則,是強化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重要性銀行「大而不能倒」風險的重要舉措,是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關鍵制度安排,有助於識別對我國金融體系有系統性影響的銀行,有助於增強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於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健經營。
要點一:與國際監管趨勢接軌
2018年11月27日,「一行兩會」聯合發布《指導意見》,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和處置作出了總體性的制度安排。這一制度安排被看作是中國對於防範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的重磅利器。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表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復雜、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強,在金融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如果發生重大風險,將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甚至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因此,危機後有關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已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建立了相關制度安排。
央行相關負責人此前表示,從我國情況看,經過近年來的快速發展,部分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金融機構因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度高而居於金融體系核心,對我國金融體系整體穩健性以及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具有重要影響。為此,迫切需要明確政策導向,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和處置作出制度性安排。
實際上,據了解,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7個成員國中,目前絕大部分國家已經建立了本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和監管辦法,我國在這方面的探索進度相對較慢。因此,有銀行業分析師對記者表示,指導意見的頒布,不僅是出於防範系統性風險的考慮,也是重要的監管制度補短板,與國際監管標准接軌。
要點二:先從銀行業切入,證券、保險業隨後
《評估辦法》是《指導意見》發布後的首個配套細則,之所以先選擇制定出台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辦法,主要有以下兩方面考慮:
一是銀行業在我國金融業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金融業總資產300萬億元,其中銀行業總資產268萬億元,在我國金融業總資產中佔比達到89%。考慮到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工商銀行(港股01398)、農業銀行(港股01288)、中國銀行(港股03988)、建設銀行(港股00939)等4家銀行均已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名單。
二是國際上對於評估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方法已較為成熟,對我國來說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際現行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中,基本僅包含銀行、保險這兩類金融機構,但將證券業、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納入並沒有先例。根據安排,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涵蓋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以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認定的其他具有系統重要性、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例如,此前外媒就多次報道,螞蟻金服等金融科技「巨頭」有望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
因此,如何設定針對證券業、從事金融業務機構的評定標准,以及針對這兩類機構如何設定特別監管要求和特別處置機制備受外界關注。
此外,《指導意見》設定了參評機構的范圍標准:一是可採用金融機構的規模指標,即所有參評機構表內外資產總額不低於監管部門統計的同口徑上年末該行業總資產的75%;二是可採用金融機構的數量指標,即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參評機構數量分別不少於30家、10家和10家。
要點三:納入名單的銀行將有何特殊「待遇」
一旦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則意味著要身上的「擔子」將更重。這主要體現在將會有額外的、更為嚴格的特別監管要求,以避免日常經營中盲目擴張;同時,為以防萬一,還要制定特別處置機制,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防範「大而不能倒」的問題。
央行有關負責人就表示,按照《指導意見》確定的分工,銀保監會仍依法負責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實施日常監管。央行則從強化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出發,一方面,牽頭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擬從實施附加資本要求、落實資本內在約束機制入手,強化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風險數據加總和風險報告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另一方面,從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開展可處置性評估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切實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經營穩健性。同時,央行將持續開展系統重要性銀行監測分析,開展壓力測試,並視情提出相應的附加監管要求。
一旦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確定後,意味著這些銀行將要執行更為嚴格的資本充足要求,這些銀行也將面臨更大的資本補充壓力,發行優先股、永續債、二級資本債等資本補充工具的需求也會更大。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熊啟躍曾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以附加資本要求為例,巴塞爾委員會對入選的G-SIBs按最終得分劃定了五級,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附加資本要求(從1%到3.5%不等),預計我國也會借鑒這種方式設定分級附加資本要求。
「從其它國家實施的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監管要求看,一般情況下,D-SIBs的附加資本要求會比G-SIBs低,預計我國也會如此。」熊啟躍說,不過,即便如此,由於當前我國銀行業普遍資本緊缺,一旦入選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是會加重銀行的資本補充壓力,特別是對部分股份行等中小銀行。
民生銀行(港股01988)首席宏觀研究員溫彬表示,隨著《評估辦法》的實施,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機構盲目擴張規模的沖動將會受到抑制,這也標志著差異化監管走向深入、走進實質階段。《評估辦法》通過對4個一級指標13個二級指標的定量打分,輔之以監管定性評價,為差異化監管奠定了較好基礎。預計6家國有商業銀行、2家政策性銀行、1家開發性銀行、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10家左右規模較大的城商行將進入備選,其中打分結果有望選定20家左右的銀行作為第一輪系統重要性銀行。
要點四:評估系統重要性銀行需要這些流程
根據《評估辦法》,我國未來將每年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評估流程將包括確定參評銀行范圍、向參評銀行收集數據、計算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監管判斷、確定並公布名單等。
其中,確定參評銀行范圍的標准為,若某銀行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范圍:
1.以杠桿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
2.曾於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第一條標准,預計首批系統重要性名單中,基本將涵蓋政策性銀行、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和部分頭部城商行。
按要求,參評銀行於每年6月底前填寫並提交上一年會計年度數據。銀保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後,計算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得分。得分達到3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按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各組分界值如下:第一組:300分至449分;第二組:450分至599分;第三組:600分至1399分;第四組:1400分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得分達到300分的銀行杯被納入初始名單後還需監管部門判斷,最後交由金融委審議確定終極名單。對於300分以下的銀行,也有可能會納入名單,央行、銀保監會可根據其他定量或定性輔助信息,提出將系統重要性得分低於300分的參評銀行加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監管判斷建議,與初始名單一並提交金融委辦公室。
此外,金融委每三年對本辦法規定的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審議,並進行必要調整與完善。行業發生顯著變化、現有評估流程和方法不能滿足防範系統性風險實際需要的,金融委可對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額外審議。
要點五:依據四大類共計13項指標評分
《評估辦法》發布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向參評銀行發送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收集2018年數據,開展2019年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
根據《評估辦法》,首先,採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30家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評估的一級指標包括「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指標權重均為25%,每個一級指標下設若干二級指標,得分達到一定分值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具體評估指標構成如下:
一、規模:採用作為杠桿率分母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和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之和作為定量指標,按照《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規定的口徑計算。
二、關聯度:包含三個定量指標,權重均等。
1、金融機構間資產,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
2.金融機構間負債,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余額。
3.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指銀行通過金融市場發行的股票、債券和其他融資工具余額。
三、可替代性:包含四個定量指標,權重均等。
1.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指銀行作為支付系統成員,通過國內外大額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上一年度支付總額,包括為本銀行清算的支付總額和本銀行代理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清算的支付總額。
2.託管資產,指上年末銀行託管的資產余額。
3.代理代銷業務,指銀行作為承銷商或代理機構,承銷債券,代理代銷信託計劃、資管計劃、保險產品、基金、貴金屬等業務的年內發生額。
4.境內營業機構數量,指銀行在境內設立的持牌營業機構總數。
四、復雜性:包含五個定量指標,權重均等。
1.衍生產品,指銀行持有的金融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余額。
2.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證券,指銀行為交易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證券余額和可供出售證券余額之和。
3.非銀行附屬機構資產,指銀行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境內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額。
4.理財業務,指銀行發行的非保本理財產品余額。
5.境外債權債務,指銀行境外債權和境外債務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