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陸辦理持槍證需要什麼條件
一般是沒有的申請了,除非專職獵人!法醫有持槍證,哈哈,我的槍在槍庫里不知道生銹了沒有,一次都沒有佩戴過,槍號都不記得了,hoho!
❷ 中國平民,怎麼辦理持槍證,具體手續流程,和要求,講一下
第一類是運動用途的各類槍支,由國家體育總局和公安部共同簽發持槍證;
第二類是列裝公檢法,軍用,警用,維和部隊、特勤、警衛等人員的各類軍械、警械(如槍支、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在執行任務時,如攜帶槍支乘坐飛機、輪船等民用交通工具,或執行任務過程中需要出示的准槍證;由公安部和相關部門聯合簽發;
第三類是各種民用用途的槍支,由各地省市一級公安機關批准簽發
=====辦理持槍證流程
1、個人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常住地派出所審查,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2、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和狩獵場等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3、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和營業性射擊場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4、單位和個人為開展游藝活動所配置氣步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5、個人或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應向發證公安機關交納證件工本費
❸ 如何辦理槍證
關於怎麼辦理持槍證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是公務用槍持槍證的辦理;二是民用槍支持槍證的辦理。
你所提出的持槍證辦理的問題屬於民用槍支持槍證的辦理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單位和個人可以配置民用槍支: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置射擊運動槍支;
(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
(三)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
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獵區和牧區的區域由省級人民政府劃定。
鑒於民用槍支可以配備的范圍是相關單位、場所和獵區的獵民、牧區的牧民等,故而,你不符合配置民用槍支條件。
❹ 如何辦理民用槍持槍證
理論上可以辦理民用槍持槍證,公安局有這樣的審批內容。
1、個人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常住地派出所審查,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2、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和狩獵場等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3、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和營業性射擊場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4、單位和個人為開展游藝活動所配置氣步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5、個人或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應向發證公安機關交納證件工本費
❺ 怎麼辦理持槍證
辦理持槍證流程
1、個人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常住地派出所審查,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2、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和狩獵場等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3、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和營業性射擊場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4、單位和個人為開展游藝活動所配置氣步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5、個人或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應向發證公-安機關交納證件工本費。
註:中國境內,除了特殊部門的人之外都是不可以持槍的。
❻ 持槍證怎麼辦理
我們國家是不允許個人擁有槍支的,除了少數獵人可辦理持槍證持有獵槍以外,其他人是不辦理持槍證的。
❼ 辦持槍證怎麼辦,要些什麼手續。
私人想合法擁有槍支嗎,呵呵,估計有點懸啊,中國這種情況還不是很多的,除非你的身份地位很特殊可以申請,普通百姓即使你有很多錢估計也難,這就是中國的制度,我覺得很好。
❽ 請問公務用槍持槍證使用年限有何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工人事部門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配備公務用槍崗位的;
(二)喪失合法使用槍支資格或安全使用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備公務用槍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門審查後可取消或暫時取消其配槍資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或調查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
(三)違反槍支保管規定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