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發行金融債要符合什麼條件什麼樣的企業可以發行金融債
企業來債券管理條例》規定自的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五條:(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3)具有償債能力:(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顯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很一般。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六條:(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 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總額不超過凈資產額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金融債券是商業銀行籌集資本用於特種貸款的一項負債業務。債券是證明持券人有權向債券發行人按取得固定利息收入、並在到期時償還本金的一種債權憑證。債券具有償還性、流通性、安全性和收益性四個特徵。 金融債券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的總稱。它是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籌集信貸資金和擴大信貸資金來源的重要方式,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
B. 什麼是銀行間債市信用債還有就是,主承銷商和承銷商的區別
沒有你說的」銀行間債市信用債「這個說法。只有銀行間債市這個說法。銀專行間債券屬市場是指依託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
主承銷商(Lead Underwriter),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
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
那麼上述兩種角色的主要區別就是主要和非主要的區別。
C. 證券公司可以自營自己承銷的債券嗎
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上發行、網下配售回;與發行人主答承銷商具有實際控制關系自營賬戶可以參與網上發行按照《證券法》,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D. 債券承銷方式有哪些有什麼區別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E. 有聽說商業銀行可以承銷公司債的么
通過交易商協會的短券、中票商業銀行可以承銷,但是證監會審批的公司債和發改委審批的企業債商業銀行還是不能承銷吧?
F. 公司債的承銷方式一定是包銷么
承銷方式可以代銷、可以報銷,但是企業債、公司債基本都是包銷。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有代銷的
G. 如何看待券商用資管計劃買自己承銷的債券
主承銷商的證券來自營賬戶不得源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上發行、網下配售;與發行人主承銷商具有實際控制關系自營賬戶可以參與網上發行按照《證券法》,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H. 債券的承銷機構有哪些
1、金融債券
1)由具有發行資格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構成發行人。
2)報審金融債券的發行額度、面額、發行條件、轉讓抵押、發售時間及方式、資金的運用。
3)發行債券前發布通告並詳細說明發行的目的、發行數額、發行辦法、債券期限、債券利率、認購對象、認購和繳款的地址等事項。
2、企業債券
1)由企業規模、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具有償債能力、經濟效益好且前3年連續盈利境內法人向其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發行額度。其所籌資金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包銷或代銷協議。
3、公司債券
1)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上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2)發行資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籌集的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尚未募足或已發行的債券及債務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
3)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決議,或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及部門作出發行決定後。須上主管部門審批確定發行規模。
4)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包銷或代銷協議。公開發行的公司債面總值超過去人民幣5000萬時,由承銷團承銷。
4、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債)
1)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公司股份的可轉債採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最短期限為3年、最長5年。可轉換債券可以依法轉讓、質押和繼承。
2)發行資格
⑴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⑵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⑶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⑷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⑹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3)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述⑶⑷⑸⑹⑺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⑴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已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⑵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和上市計劃;
⑶有可靠的償債能力;
⑷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的擔保
4)由省級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報送證監會審批
5)發行人必須公布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6)經向證監會提出上市申請,可轉債可在發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並在上市前5個工作日將上市公告書刊登
7)在發行結束後6個月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該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
8)發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後的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轉換為股份累計達到公司發行在外普通股的10%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9)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請求轉換股份時,所持債券面額不足一股股份的部分,發行人應當以現金償還。法人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10)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滿時仍未轉換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計復利。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於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I.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中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