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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機構銀行間代理業務

發布時間:2021-07-14 03:47:32

A. 銀行間債券市場都有哪些業務

簡單的說,一級市場有債券的發行招投標,二級市場的主要結算業務包括現券交易、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遠期交易、債券(雙邊)借貸等。
此外,包括央行貨幣調控的公開市場操作、財政部的國庫現金存款業務等。
具體可以瀏覽中央結算公司的網站:www.chinabond.com.cn

祝新年快樂!

B. 什麼是銀行同業業務

銀行同業業務是指以金融同業客戶(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基金)為服務與合作對象,存放以同業資金融通為核心的各項業務,是商業銀行近年來興起並蓬勃發展的一項新業務。具體包括:代理同業資金清算、同業存放、債券投資、同業拆借、外匯買賣、衍生產品交易、代客資金交易和同業資產買賣回購、票據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近年來,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同業業務量、收入、利潤等在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的佔比和貢獻明顯提高。

類型詳解

01

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在過去,信用拆借市場分為場內和場外,場外市場即雙方協定交易要素並簽訂合同,通過線下劃款的方式完成清算,並隨後向人民銀行相關科室報備。場內交易則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完成,自動生成拆借合同,並完成交易,無需額外報備。由於場外交易在合同內容、清算流程當中存在一定操作風險,所以現在基本已經停止,目前我們認為場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業借款業務了。

2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與同業拆借的最大區別就是場外交易,借給了非銀行機構。由於同業借款相對於同業拆借,屬於場外交易,雙方私下簽訂合同,相對而言多了很多「個性化」內容,近年來最常見的業務即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同業借款給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借款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1年,甚至長達三五年。

3

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

同業存單是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發行後可以進入二級市場流通,也可作為質押品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利率市場化的一個重要試點工具。

同業存款業務以一對一的存款形式展開,而同業存單則是以一對多的憑證發行方式展開,是更為標准化的產品。此外,同業存款與同業存單在業務期限、定價方式、業務平台、業務開展方式等幾點存在不同。具體如下:

①開展同業存款業務,只需對手方之間互相認可即可,而發行同業存單需要在央行備案。發行同業存單前,機構需要在央行備案當年的發行額度,並在額度內自行確定每期同業存單的發行金額、期限,但單期發行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②同業存款期限較同業存單靈活。同業存款期限可由業務雙方共同商定,一般為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年,且按照協議規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業存單發行期限更為標准化,可為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2年和3年。

③同業存款的報價以大行價格與市場情況為指導,同業存單的定價則以同期限Shibor利率為參考,並根據存單的市場供需情況定價。同業存單期限不超過1年的,以固定利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④同業存款由於是線下業務,並沒有統一的交易平台與完善的信息發布渠道。同業存單的發行則更加公開和透明,其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發行系統進行電子化發行,發行前的公告和登記完成後的發行信息均會在外匯交易中心網站上公開。

4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5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6

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7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其中,貼現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8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轉貼現又分為票據買斷和票據回購。

9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C. 為什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內國范圍內全容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准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3)農村金融機構銀行間代理業務擴展閱讀:

免徵增值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D. 銀行間債券結算代理是什麼求直白的解釋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首先需要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賬戶,目前賬戶類型有以下三種:

甲類賬戶:經主管部門批准具有從事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或債券櫃台交易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乙類賬戶:直接開展債券結算業務的金融機構;
丙類賬戶:委託結算代理人辦理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所謂的銀間債券結算代理就是那些丙類賬戶通過委託具有債券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甲類賬戶做債券交易結算。

E. 金融機構開展哪些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F. 銀行間代理關系的建立一般需要哪幾個程序

銀行間代理關系的建立一般需要哪幾個程序?

G. 銀行間市場業務有哪些

銀行間目前由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組成。通過信用拆借、債券回購(包括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債券買賣、債券遠期交易等途徑,金融機構利用銀行間市場管理資金頭寸、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和進行投資理財。
一、信用拆借市場
金融機構之間以各自的信用為擔保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即信用拆借,由此形成的市場即信用拆借市場,簡稱拆借市場。
二、債券市場
債券市場分交易所市場和場外市場。交易所市場主要是面向中小投資者的,其交易方式適合小額交易。而債券交易主要集中在與交易所市場對稱的場外市場上。而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場外市場的主體和核心。
銀行間債券市場包含債券買賣和債券質押式回購、債券買斷式回購、債券遠期四種交易。債券買賣是指已發行債券的流通轉讓,為了區別發行市場(也即一級市場)又稱流通市場或二級市場交易。
質押式回購是指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債券遠期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價格和數量買賣標的債券的行為。
銀行間債券市場可交易債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次級債券、企業短期融資券、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企業債等記賬式債券。隨著債券市場的不斷發展,上市券種和類型不斷增多。

H.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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