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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的內涵

發布時間:2021-07-14 05:51:28

1. 消費信用發展的意義及如何發展.

(1)消費信貸可能促進國家經濟調控政策和控方式發生重大改變。
(2)消費信貸不僅有助於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分散風險,而且能夠敦促商業銀行轉變老的經營思路和套路,通過業務創新,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
(3)消費信貸可以通過消費的市場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加快技術技術改造和新的產品問世。
(4)消費信貸可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促進國民消費意思的轉變。 目前我國的消費信用尚在起步和探索階段,與國家擴大內需、拉動國民經濟增長的宏觀調控方針不適應。宣傳不力,觀念保守,居民預期消費心理嚴重,消費體制影響,消費信用制度和運營機制的不健全,是造成現有狀況的基本因素。要改變這一現狀,應普及消費信用對發展社會經濟、改善個人生活的積極意義,採取適當的收入分配政策以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引導和鼓勵消費需求,實施完善的消費信用制度。金融機構宜研究消費群體,確定目標,介入市場,銀企聯手,擴大資金營運和避免投資風險,改善居民生活和帶動經濟生產發展。我國消費信用的發展:中國的信用消費始於 20 世紀 50 年代, 隨後信用消費一度被取消。銀行以住房為突破 口開展的信用消費起步於 80 年代, 但在當時短缺經濟佔主導地位、市場經濟尚不發達的情 況下, 信用消費並不具備充分發展的經濟基礎和市場條件, 因此信用消費品種單一、 范圍窄、 規模小, 僅處於萌芽和摸索階段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 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在住房、 汽車等領域 出現了比較旺盛的需求。同時, 隨著買方市場的形成, 消費需求不足成為制約經濟增長的主 要因素, 政府採取多種措施擴大內需, 信用消費作為刺激消費需求的有效手段得到重視和 推廣, 各項旨在鼓勵個人信用消費的政策、法律、法規相繼出台。截至 2003 年末, 全國各 商業銀行人民幣消費貸款余額 15736 億元, 較 1997 年末的 172 億元增長 90 倍, 其中個 人住房貸款余額 11780 億元, 信用消費占各項貸款的比例也由不足 0.13%上升到 10% 。 從提供信用消費的機構看, 目前國內所有商業銀行及信用合作社都已不同程度的開辦了 消費信用業務, 而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是消費信用市場的主體, 其消費信用余 額佔全部金融機構提供的消費信用總額的 88%。從信用消費的品種看, 經過近幾年的發展, 形成包括個人住房與住房裝修、汽車消費與信用卡消費、大額耐用消費品與教育助學、旅遊 與醫療貸款、 個人綜合消費與個人短期信用貸款及循環使用額度貸款等十幾個大類、 上百個 品種的信用消費品種體系 。 我國消費信用的現狀:〈一〉我國商業銀行目前推出的有關信用消費的各種服務 我國目前存在的信用消費主要是各種信用貸款和信用卡服務。信用貸款是無需抵押,無 需擔保, 銀行根據你的信用情況或還款能力提供的貸款, 目前我國的信用貸款主要有個人住 房貸款、個人消費類貸款、個人助業貸款。 住房貸款主要包括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公 積金貸款、個人再交易住房貸款(二手房)等;個人消費類貸款主要有國家助學貸款、個人 耐用品貸款、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等。 信用卡是指由銀行或專門公司發行給持卡人,用於在各地金融機構取現,辦理結算或在 商場、飯店、賓館等消費場所直接消費的一種信用憑證和支付工具。所謂信用,這里有兩個 含義,一是指持卡人本身能守諾言,講信用,本身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在經濟活動和消費活 動中有支付能力。二是指信用卡本身具有金融機構的部分信用功能。目前在中國大陸,已經 發行的信用卡包括三種:借記卡、准貸記卡、貸記卡。 〈二〉我國消費信用中存在的問題 1.信用市場培育不足,信用體系建設亟須法律規范 在西方發達國家,消費者信用早已成為金融和商業活動的重要業務活動內容,以之相適 應,西方各國都有消費信用法,並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例如,美國早在 1969 年 7 月就頒布 和實施了《消費者信用保護法》 ,並在此後十年裡進行了 5 次修改,內容得到不斷充實和完 善;英國也於 1974 年頒布了《消費者信用法》 ,瑞士、日本都有類似的立法。而在我國,目 前對商業信用、銀行信用、國家信用都有法律規范,如《票據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 業銀行法國庫券條例》 等。 但在消費者信用方面僅 1997 年 4 月 28 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 《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 ,目前尚無統一法律,信用市場上的法律關系主要依靠 《民法通則》等一般性法律規范進行調整。而消費者信用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僅靠一 些一般法的調整,是很難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2.現行銀行卡制度不利於信用消費 目前,調整中國銀行卡業務的主要規范性文件是中國人民銀行 1999 年 1 月 27 日發布的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該辦法雖在 2000 年做了跨行交易收費條款補充規定的通知補充, 但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還有很多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風險責任的承擔上,消費者承擔了過高的責任,消費者合法權利得不到明確保 證各商業銀行現在發行的各種銀行卡, 將持卡的風險完全推給消費者, 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經 授權的支出的責任。銀行業這樣做的依據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 定, 「發卡銀行可以在章程或協議中自行與持卡人約定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的 承擔。 」這個條款名義上是規定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掛失服務的「義務」 ,實際上是變相賦 予了銀行權利,致使消費者的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2)商業銀行向透支的持卡人收取高額利息。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貸記卡透 支按月計收復利,准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並根據中國人 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但事實上,自《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發布以來,銀行逾期 付款違約金的比例隨著降息一降再降, 現在日息只有萬分之二點一, 但是實際上銀行一直按 日息萬分之五收取透支利息。 (3)各商業銀行信用卡收費名目繁多、缺乏統一標准。現在各商業銀行基本上都在開 展信用卡業務, 但各行的收費標准卻很不一致, 例如一張工行牡丹信用卡年費只要 25 元, 民 生銀行一張普卡主卡年費就要 100 元、另外還有普卡附屬卡年費 50 元,各種銀行信用卡還 規定有各式各樣的優惠。在這之後,你只要在本年度刷卡 6 次,或者消費滿 3000 元,或者 去國外刷卡 2 次,在滿足這些條件的第二個月,銀行會將返還年費 120%的金額,而事實上 消費者能每年都滿足條件的情況並不多,結果只是支付了高昂的費用。 3.銀行對消費者提供貸款的差別待遇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5 條規定: 「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該遵循平等、自願、 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因此,從理論上來說銀行對於相同信譽度和償還能力的消費者應 當給予公平的待遇,但在實務操作中,由於銀行承擔貸款的風險,消費者不承擔風險,銀行 有權認定相同信譽和償還能力的個人的信用差別。 而銀行在認定個人信用級別時, 往往又會 考慮到其收入來源、工作是否穩定等問題,從而造成對消費者實質上的不公平待遇。 4.缺乏健全的個人信用評估機構和法律 首先要說明的是進行個人信用評估的必要性。對於向消費者提供信用資金的金融機構來 說, 防止不良貸款的供給是有必要的, 這就要求在信用供給的前期階段, 對消費者的信用度、 償 還能力作出調查、判斷,進而判斷是否進行信用供給;另一方面,要確立消費信用交易秩 序,設立消費者保護措施,也必須建立健全個人信用評估機制。西方國家一般都有專門的信 用評估機構和健全的相關法律,例如美國的信用局就是美國成人的信用資料檔案庫和清算 所。 信用局並不進行資料的評估, 更不參與信貸決策, 他們只是在金融機構審查信貸申請時, 對借款人的還款意願(willingness to pay)和還款能力(ability to pay)進行風險評估,也就 是評估借款人的「三 c」 ,品德(character) 、能力(capacity) 、以及抵押(collateral)並及時 提供資料,負責資料的准確性。美國還於 1966 年制定了《情報公開法》 。1971 年美國聯邦 議會把 1971 年《消費者信用保護法》第六編規定為《公正信用報告法》 ,根據這兩個法律, 個人擁有對自己情報的控制權、支配權,信用情報機關必須保證所提供情報的公正、真實。 對比而言,國內目前基本上還沒有統一的個人信用評估機構,相應的法律也有還未出台。

2. 金融營銷有哪些特點

1.金融營銷的專業性:顧客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是多樣化的,且專業性要求較高。因此,金融從業人員必須具有廣泛的專業知識和良好的職業技能,既能解答和處理顧客的各種問題,讓客戶滿意,又能充當顧客的投資顧問或參謀,幫助顧客做好投資分析、投資判斷和投資預測,同時還要協助處理和解決顧客關注的問題。金融機構不僅要求金融從業人員遵守本職業道德規范和具備專業資格,還要求金融從業人員有很強的與客戶面對面交際的能力,保證服務達到顧客滿意的水平。

2.金融營銷更注重關系營銷:顧客是金融企業最大的資產。金融產品的同質性,決定了必須從顧客服務多樣化來建立差異競爭顧客服務及管理的核心就是關系營銷。以往傳統銀行以賣出金融產品為目的,而現代銀行不僅限於達成交易,還要致力於通過質量、服務和創新來維護顧客,通過使顧客滿意來提升顧客忠誠度。在這種以關系為中心的營銷戰略中,需要對顧客區別管理,將老顧客由簡單的買賣關系變成經營夥伴關系。

3.金融營銷強調全員營銷和整體營銷:金融企業的大部分員工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直接面對顧客,了解顧客的需求和意願,因此金融服務營銷要求金融企業員工在與客戶接觸、交流、服務的過程中,不失時機地採用靈活多樣的營銷方式和技巧把金融產品和服務介紹給顧客。同時,還要不斷發現和挖掘顧客潛在的需求和意願,創造顧客對金融服務和產品的需求。

同時,顧客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識是從對金融企業的認識開始的,顧客認同和信任金融企業,才有可能接受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因此,金融企業比一般企業更注重自身的整體營銷。

4.金融營銷更注重打造品牌形象:由於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非差異化,客戶在接受金融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時往往不是被產品功能本身所吸引,而是被金融企業的現場形象和金融企業品牌所吸引,包括金融企業經營場所的硬體條件、地理位置、服務水平和信息展示,以及金融企業在業界形成的有影響力的自身品牌。

3. 消費金融是什麼

消費金融是指向各階層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無論從金融產品創新還是擴大內需角度看,消費金融試點都具有積極意義。

互聯網金融時代的今天,消費金融的含義也有了新的解釋,更加豐富了消費金融的內涵,即不僅僅是"借錢消費",更應該是"邊消費邊賺錢",藉助於互聯網的高效、便捷和平等,從而實現投資者、融資者、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共贏生態圈。

消費金融在提高消費者生活水平、支持經濟增長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這一金融服務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場和新興市場均已得到廣泛使用。

(3)金融消費者的內涵擴展閱讀:

簡介和來源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其來源於中國銀監會發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13日宣布,正式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

《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且應具備最近一年年末資產總額不低於600億元等條件;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在試點階段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和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

4. 貸款消費的含義

貸款消費是指金融機構為購買消費品的客戶提供的一種信貸業務,旨在通過信貸方式預支遠期消費能力,來刺激或滿足個人即其消費需求。個人消費信貸通常按償還形式劃分為分期付款和非分期付款兩大類。分期付款一般按周、月償還貸款款項。這種貸款最主要的用途是支付消費者購買汽車、家電等高檔耐用消費品。非分期付款即為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還清貸款。住房貸款消費信貸中最重要的一種。1998年以來,為支持廣大內需,我國商業銀行開始大力拓展消費信貸業務,已經開辦的消費貸款種類主要有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家電等耐用消費品貸款和助學貸款等。目前在商業銀行貸款結構中,消費信貸比例明顯上升,對促進消費、拉動經濟增長起到了積極作用
以先消費後生產為特徵

5. 消費者的生物學含義

消費者是指直接或間接以生產者為食物的生物,又稱異養生物(相對自養生物而言)。消費者通常都是動物。素食動物通過吃生產者以維持生命(為直接以生產者為食物),然後再由肉食動物把素食動物消化(為間接以生產者為食物)。在這個過程中,不但在生產者內的物質會被轉移,有關能量亦一並轉至消費者,但不會全部轉移。

6. 消費金融ABS什麼意思

金融的本質是價值流通。金融產品的種類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所涉及的學術領域很廣,其中主要包括:會計、財務、投資學、銀行學、證券學、信託學等等。金融是一種交易活動,金融交易本身並未創造價值,那為什麼在金融交易中就有賺錢的呢?按照陳志武先生的說法,金融交易是一種將未來收入變現的方式,也就是明天的錢今天來花。簡單地說金融交易的頻繁程度就是反映一個地區、區域、乃至國家經濟繁榮能力的重要指標。傳統金融的概念是研究貨幣資金的流通的學科。而現代的金融本質就是經營活動的資本化過程。西方定義,《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字典》,指資本市場的運營,資產的供給與定價。其基本內容包括有效率的市場,風險與收益,替代與套利,期權定價和公司金融。除了學科內部的縱深發展外,金融學領域的學科交叉與創新發展的趨勢非常明顯,涌現出許多引人注目的新興邊緣學科,如演化金融學(Evolutionary Finance)即是才興起的介於生物學和金融學的一門邊緣學科,演化證券學(Evolutionary Analysis Theory of Security,簡稱EAS)則是介於生物學和證券學之間的邊緣學科。黃金曾一度成為國際貿易中唯一的媒介。在易貨經濟時代,商人只能進行對口的交易,以物易物。因此,人類的經濟活動受到巨大制約。在金本位經濟時代,價值與財富是以實物資產——黃金為依據和標准,這種客觀的物理方法非常有利於全球經濟的平穩發展。然而,作為價值流通的載體,黃金不利的一面如搬運、攜帶、轉換等不便的物理條件限制,使它又讓位於更為靈活的紙幣(貨幣)。如今,貨幣經濟不僅早已取代了原始的易貨經濟,而且覆蓋了金本位經濟。貨幣經濟在給人類帶來空前經濟自由的同時,也給人類帶來諸多麻煩和問題,如世界貿易不平衡、價值不統一、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經濟發展大起大落等等。引發席捲全球的金融危機的重要宏觀因素之一,就是全球貿易失衡。脫離金本位的初衷是想實現經濟自由和穩定發展,然而,今天卻適得其反。在貨幣多樣化的今天,現代金融中的含「金」量越來越少,但其內涵、作用及風險卻越來越廣,越來越大,並已滲透到社會的每個角落和每個人的生活中。如今,盡管金融中的含「金」量越來越少,但其作為價值的流動性卻越來越強。金融已經成為整個經濟的「血脈」,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人體的活動會帶動血液的流動,同樣,所有經濟活動都會帶動金融(資金和價值)的流動。離開了流通性,金融就變成「一潭死水」,價值就無法轉換;價值無法轉換,經濟就無法運轉;經濟無法運轉,新的價值也無法產生;新的價值無法產生,人類社會就無法發展。反過來,金融危機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演變為經濟危機;經濟危機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演變為社會危機。這是不以人類意識為轉移的客觀金融規律

7. 如何理解信貸消費的含義

消費信貸是個人信貸的一個分類,是鎖定借款用途的一種個人信貸,資金方都會把錢打給商戶,比如家裝分期,新車按揭等等,還有花唄和白條也屬於消費信貸。

8. 金融服務質量有哪些特點

金融服務是服務營銷來學自的基礎,而金融服務質量則是金融服務營銷的核心。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金融服務業,服務質量都是企業競爭中制勝的法寶。金融服務質量的內涵與有形產品質量的內涵有區別,消費者對金融服務質量的評價不僅要考慮服務結果,而且涉及金融服務的過程。金融服務質量應被消費者所識別。金融服務質量的構成要素、形成過程、考核依據、評價標准均有別於有形產品。

金融服務質量是產品生產的服務或服務業滿足規定或潛在要求(或需要)的特性和特徵的總和。特性是用以區分不同類別的產品或服務的概念,特徵則是用以區分同類服務中不同規格、檔次、品位的概念。金融服務質量最表層的內涵應包括服務的安全性、適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等一般要求。

預期服務質量即顧客對服務企業所提供服務預期的滿意度。感知金融服務質量則是顧客對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實際感知的水平。如果顧客對服務的感知水平符合或高於其預期水平,則表明顧客獲得較高的滿意度,認為企業具有較高的服務質量;反之則會認為企業的服務質量較低。從這個角度看,金融服務質量是顧客的預期服務質量同其感知金融服務質量的比較。

9. 個人投資者為什麼不屬於銀行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的出現與金融經濟的崛起、金融業的日益多樣化密切相關。尤其是金融危機後,全球興起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熱潮。在我國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該指引專章規定了「客戶利益保護規則」,指出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應「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但是,該指引中並未明確金融消費者以及投資者的概念范疇。2011年底,保監會設立了保險消費者保護局;2012年初,證監會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局;201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亦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至此,我國「一行三會」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全部設立。然而,這些消費者保護機構還是以金融行業劃分和金融市場分割為基礎設立的,與金融危機後將各金融服務業的消費者進行統籌保護、建立統一和專門的金融爭議解決機構、實施一元化金融爭議處理制度的國際趨勢不符,原因之一就在於我國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之間關系的認識一直不統一。<br /><br /> 一、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費者」<br /><br /> 英國 2000 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首次採用了(金融) 「消費者」的概念,該概念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囊括在「消費者」范圍之內[1]。這種涵蓋面廣的「(金融) 消費者」概念與英國所實行的金融統合監管體制密切相關。同時法案還將消費者區分為專業消費者和非專業消費者(如普通民眾) ,對非專業消費者提供其所需要的特別保護,但是對專業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明顯高於非專業消費者[2]。2010 年,英國政府開始啟動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作為金融消費者權益法定保護機構的金融服務局將被金融行為局取代。但無論監管格局如何改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始終是英國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br /><br /> 美國 1999 年制定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 個人、家庭成員因家用目的而從金融機構獲得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個體。2010 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以下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將加強消費者保護作為其立法目標之一,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法案要求在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保障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能夠得到全面且准確的信息,杜絕住房貸款、信用卡消費等金融產品銷售環節出現欺詐性條款,遏制金融機構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誠信行為。其中,「消費者」是指「個人或代理人、受託人或代錶行使的個人代表」,而「金融產品或服務」則是指「主要為了個人、家庭成員或家用目的而獲得的金融機構提供的任何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不包括保險業務與電子渠道服務)。可見,《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於「金融消費者」中的「金融」所涉及領域主要限於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領域。投資高風險金融商品的個人投資者被單獨列入投資者保護領域,而沒有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如投資累計期權產品的投資者[3]。<br /><br /> 2000 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銷售法》。該法突破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市場經營業務的傳統界限,將「金融消費者」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1}。換言之,此「金融消費者」有如下兩個特徵:其一,涵蓋所有金融行業的消費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二,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而與金融消費者相對的金融從業者,在銷售銀行、信託、保險、證券、期貨或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金融商品時,則須承擔說明義務和適當銷售義務。2006 年,日本出台了《金融商品和交易法》,將以往的行業分業監管改革為統合監管,其中「金融商品」除了包括(有價) 證券、貨幣(外匯) 等之外,還包括一些基礎產品價格變動明顯、有投資者保護需求的金融衍生商品;另外,有些產品盡管原本由其他法律規制,但由於帶有嚴重投資色彩,《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也能對其進行適用,如外幣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幣計價的保險、變額保險和年金、商品期貨等。《金融商品和交易法》詳細規定了從業者的說明義務,從業者要參照投資者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以及交易目的等因素履行說明義務。日本將原始意義上的對投資者的保護制度擴展至對消費者的保護,並繼而提出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其核心在於將理財納入家庭生活與消費之中[4]。<br /><br /> 台灣地區於 2011 年出台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其中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一、專業投資機構。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同時,第 3 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換言之,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專業投資者以及有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可見,就行業范圍而言,金融服務業涵蓋了傳統意義上的金融子行業; 就個體保護范圍而言,以金融商品和服務的接受者自身的能力和財力為標准,僅對那些財力較弱、缺乏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加以特殊保護。這種概念范圍與日本 2000 年《金融商品銷售法》中的界定類似。<br /><br /> 可見,在已明確提出將金融消費者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的各域外法中,其「金融消費者」所涉及的金融行業、所涵蓋的消費者的范圍不盡相同。就金融行業而言,除了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外,基本上都包括傳統上的所有金融子行業;就消費者范圍而言,有些僅指非專業的消費者,如日本和台灣地區,也有不對消費者自身條件設限的,如英國。<br /><br /> 二、我國現有研究對金融消費者的認識<br /><br /> 在我國近年來已有的學理研究中,有少數學者並不認同「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認為在中國只有投資者和消費者之分,在金融領域使用「消費者」這一概念不可取[5]。否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另一種理由是:金融產品絕大部分不存在消費的內涵,其他存在消費內涵的產品或部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能覆蓋[6]。但是,主流意見基本上還是認同「金融消費者」概念本身,只是對其概念界定、內涵和外延一直存在分歧。例如,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金融服務的客戶[7]。這種界定強調的是金融服務的跨行業性,以業務領域來劃分參與金融活動個人身份的方式已失去了原本的意義; 同時認為金融企業客戶的投資者性質不能否認其消費者的身份。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基於生活消費需要接受金融服務的人[8]。這種界定強調行為的目的性,即只有為了生活消費而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人才屬於金融消費者,將金融消費者作為消費者的下位概念來看待,認為其應具有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的共有屬性,實應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也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9]。這種看法把不具有金融專門知識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前提條件,但並不限定自然人還是法人,包括購買高風險投資產品的所有主體。另外,還有學者基本認同此種看法,即以「不具備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為基本要素構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但也認為並不是所有的自然人與法人都可得到保護,除了要以專業知識為限定條件之外,還要考慮金融產品本身的風險性來進行區別對待[10]。 三、金融消費者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界定應考慮的要素綜合以上域外法相關介紹以及我國已有的學術研究,界定金融消費者應該考慮如下要素:第一,「金融消費」是否涵蓋所有金融子行業或各類金融服務? 第二,消費者的范圍是否以其專業知識、財務能力為限? 第三,金融商品、金融服務是否以高風險為限?

就第一個要素而言,要解決的難點是某些傳統上屬於「投資」領域的金融類別能否統一歸屬於金融消費的范疇。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投資」與「消費」本是一對有排斥性的概念,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於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而消費則指換取社會產品來滿足現實需要的行為。其中的隱義是,投資有風險,僅是有獲取更大價值的可能,也有可能減值; 但消費不存在僅因交換就會減值的可能,消耗則另當別論。因此,在傳統觀念里,從事證券類的活動會被認為是「投資」,而為個人或家庭目的從事存款、傳統保險等活動才被歸為「消費」。我們把到銀行存款,或者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個人描述成消費者可能沒什麼困難,但是當我們將投資者也視為消費者時往往面臨阻礙[11]。現實生活中,我國銀監會與保監會也都已明確承認「(金融) 消費者」的概念,證券行業卻仍堅持使用「投資者」的概念。

但是,基於如下兩個理由,從事傳統意義上的「投資」行為的人其實也屬於金融消費者: 第一,傳統意義上的投資活動與消費行為之間的界限在現代金融社會中已日漸模糊。「即使生活消費和金融消費依然存在理論上的差異,但生活消費與金融消費的劃分漸呈相對性。」{2}現代社會中家庭不僅通過銀行存款、購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或接受類似金融服務,還傾向於將資產放置於資本市場來進行家庭資產的優化。家庭理財投資化的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日益大眾化就可窺見一斑。第二,傳統意義上的投資者是針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人而言,但在現代金融市場上,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通常還存在以媒介面貌出現的金融機構,投資者通過這些金融中介機構從事投資活動,對於這些中介機構而言投資者就是消費者。「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的距離延長並由大量中間金融產品和服務所連結……在公開市場上,在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介入了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等市場主體,投資者從這些發揮中間功能的市場主體那裡獲得金融服務。」{3}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投資者與金融消費者的身份並不沖突,二者只是反映了不同的法律關系而已: 前者反映的是行為人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間的投資關系,後者反映的則是行為人與金融中介機構之間的金融服務關系。

所以,只要是接受金融服務的人即為金融消費者,不需區分金融服務的類別。事實上,隨著金融機構的經營綜合化、金融商品的跨界化和金融消費行為的多元化,實難再按傳統金融理論那樣將金融行為主體涇渭分明地劃分為投資者、存款人或投保人等。在金融放鬆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行為人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其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12]; 但凡接受金融服務或購買金融商品,其就成為與提供服務或商品的金融機構相對立的消費者一方。

實際上,在以上所舉已將金融消費者明確進行法律保護的各域外法中,除了美國外,多數都強調了金融服務、金融商品的跨行業性和跨類別性。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並未涉及傳統證券領域,這有其特殊原因: 第一,美國金融監管立法一向具有「危機導向性」,此次《多德-弗蘭克法案》亦是為應對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而生,因此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領域以及這些領域的消費者成為《多德-弗蘭克法案》的關注重點。第二,美國的證券法向來注重對資本市場中介的規制,而不需要再以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制度來進行代替或補充。

第二個要素和第三個要素是密切相關的。盡管金融消費涉及所有類別的金融服務,但現代金融的不斷創新使得某些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具有高風險性、專業投資性的特點,而對於這些高風險金融消費品,法律一般會規定接受者的准入門檻,或者是專業知識方面和消費經驗方面的,或者是經濟財力方面的。這種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本身之間的異質性似乎就成為了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的分界標准。但實際上,承認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本身之間存在異質性並不意味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的概念彼此對立。因為,對於那些購買或接受高風險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來說,即使冠以「金融投資者」的標簽,也不能否認其與金融機構之間已經存在的金融服務消費關系。以股指期貨等高風險性金融工具為例,投資者選擇期貨公司並通過期貨公司買賣股指期貨,實際上就是一種選擇金融服務並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個人作為投資者在金融服務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此時個人不僅是投資者更是消費者。絕大多數金融投資商品的購買者都可以納入金融消費者范疇[13]。當然,將投資者囊括在金融消費者的范疇之內,並不能否認專業型行為人與不具備專業知識和相關經濟財力條件的一般型、大眾化消費者之間的區別,也不能否認這兩種主體之間法律保護程度的差異性。

綜上,本文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購買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中有些消費者由於其自身具有金融專業知識和相當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購買或接受某些高風險性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可被歸為金融投資者(即金融消費者中的專業投資者) 。換言之,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參見下圖略)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和金融投資者保護機制二者亦不沖突。縱觀域外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一般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獨立於金融政策及審慎監管,成立專門的保護機構,將各金融服務業的消費者進行統籌保護;同時強化消費者教育,普及金融知識。第二,重在遏制金融服務業經營機構在出售金融產品時的欺詐等行為,強調保障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的知情權。例如,採用統合金融監管模式的韓國制定《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對引誘投資行為進行著重規制; 全方面引入警示產品風險的義務;要求金融投資公司在引誘客戶投資前對其客戶有所了解,包括其資金狀況、投資經驗等;對非專業型投資者要求金融投資公司考慮到客戶的實際投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對「不請自來的(產品推銷)電話」進行規制,不得侵犯客戶隱私,只有在客戶允許的情況下才能以電話或面談的方式對客戶進行投資勸說。第三,建立金融消費糾紛的統一解決機制。例如,英國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建立了「金融巡視員服務制度」。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是專門處理消費者對金融機構投訴糾紛的機構,解決消費者因為不同金融服務而要找尋不同投訴機構的難題;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所做的糾紛裁決僅具單向約束力,即只對被投訴的金融機構有約束力,消費者如不滿意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英國金融服務局還內設「投資者賠償基金」。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破產且無力償還其客戶(包括存款人、投資者或保單持有人) 的資產,則由該賠償基金提供賠償。對於專業的金融投資者來說,其亦屬於金融消費者的范圍,因此以上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制度也應可適用於金融投資者; 但是,由於金融投資者涉及的一般為高風險性金融商品,金融投資者保護制度亦有必要對其予以規制,例如,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所取代,二者並行不悖。<br /><br />

10. 什麼是消費金融

傳統消費金融是指向各階層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無論從金融產品創新還是擴大內需角度看,消費金融試點都具有積極意義。

在我國當前的宏觀經濟形勢下,適時地出台相關管理辦法是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趨勢和需要的。從金融產品創新看,個人信貸業務是傳統銀行難以全面惠及的領域,建立專業化的個人消費金融系統,能夠更好地服務於居民個體。

(10)金融消費者的內涵擴展閱讀:

消費金融的來源:

其來源於中國銀監會發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13日宣布,正式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銀監會將對此類機構採取先試點、後逐步放開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機構進行試點,成功後再進行推廣。

《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且應具備最近一年年末資產總額不低於600億元等條件;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在試點階段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和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

結合國際經驗,《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設定了有關監管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於資本總額的1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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