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7-14 14:54:03

❶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為什麼錯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沒有後面這一句「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因為支票上的付款人,只能是銀行,銀行付款只能在銀行的營業場所,銀行不是一個具體的人,銀行不會有什麼住所或居住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六條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這一責任包括兩項:

一是出票人作成支票並交付之後,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1)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一條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八十二條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第八十三條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於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註明。

支票中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製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

支票中專門用於轉賬的,可以另行製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❷ 轉賬支票填寫收款人可為付款人嗎

朋友,你說的付款人是誰?支票上的付款人為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

1,朋友是否想說出票人付款給銀行,以銀行為收款人?這種做法是可以。向銀行支付一些費用等,可以用支票支付。這樣銀行既是付款人,也是收款人。

2,或者你的意思,出票人簽發發自己為收款人的支票?這種做法也是可以的。這樣這張支票出票人和收款人是一個,付款人是銀行。

你的意思是上述兩種想法中的那一種?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相關條文:

  1. 第82條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 第87條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第82條是支票的定義,從中可看出,支票的付款人是銀行。

第87條的規定,出票人寫以簽發自己為收款人的支票。

❸ 支票是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付款票據的付款人不是只有銀行嗎

打個比方,,信用社就不是銀行,但是也可以開立公司結算賬戶

❹ 支票的付款人是銀行嗎

是的。
從支票的定義可以得出這個結論。

支票定義:支票(Cheque,Check)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如果存款低於支票金額,銀行將拒付給持票人。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❺ 支票和匯票的區別

一、付款期限不同

支票:支票的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天。

匯票:匯票的付款期限是出票日起1個月。

二、適用范圍不同

支票:支票只能在同城交換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之間使用。

匯票: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三、付款人不同

支票: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匯票:匯票的付款人一般為銀行。

四、背書轉讓不同

支票:轉帳支票可以背書轉讓、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匯票:匯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匯票。

五、追索權不同

支票:支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

匯票: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❻ 支票本票匯票的異同

匯票、本票、支票的聯系和區別
(一)概念分析
所謂「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而商業匯票中按其承兌人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1、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2、委託他人進行的一定金額支付的;3、票面金額的支付應當是無條件的;4、金額的支付應有確定的日期;5、票面金額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1、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託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匯款的基本當事人,是指在匯票簽發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他們是匯票關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謂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面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里所說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本票和匯票在基本內容上有很多相同之處,即都是以貨幣表示的;金額是確定的;都必須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付款期也是確定的等等,本票與匯票最重要的區別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擔任付款,也就是說,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一個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個是收款人。
所謂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與匯票相比較,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銀行的存戶,而且出票時帳戶上有足額存款,簽發空頭支票的,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其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2、支票的付款方式僅限於見票即付,不規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點
(1)具有同一性質。①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②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⑤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准,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④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⑤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於我國目前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2)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⑦匯兌功能。憑借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⑦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③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點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託(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託支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城范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入萬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目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入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虧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
(7)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復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11)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兌證書,而匯票則有。

❼ 支票絕對記載事項中的付款人名稱是銀行么

是的。
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支票的付款人不要和出票人混淆。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一條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此法條是支票的定義,很明顯,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或才是其他金融機構。)

❽ 支票的付款人是銀行還是出票人

是:銀行。

支票的付款人比較特殊,必須是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有關付款人的相關事項:

1、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2、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3、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8)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支票使用相關事項:

1、支票提示付款期為十天(從簽發支票的當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順延)。

2、支票簽發的日期、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其它內容有誤,可以劃線更正,並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之一證明。

3、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除將支票做退票處理外,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❾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

誰簽發支票復,誰就是支票的出制票人。
出票,就是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誰簽發票據,建立了票據關系,誰就是票據的出票人。具體到支票上來講,出票人就是在銀行開設有存款賬戶,簽發支票,委託銀行在見票時支付款項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關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條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❿ 票據(如支票)基本當事人為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假如背書轉讓後那原收款人還是不是基本但是人嗎還

所謂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而商業匯票中按其承兌人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1、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2、委託他人進行的一定金額支付的;3、票面金額的支付應當是無條件的;4、金額的支付應有確定的日期;5、票面金額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1、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託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匯款的基本當事人,是指在匯票簽發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他們是匯票關系中必不可少的。所謂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面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里所說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本票和匯票在基本內容上有很多相同之處,即都是以貨幣表示的;金額是確定的;都必須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付款期也是確定的等等,本票與匯票最重要的區別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擔任付款,也就是說,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一個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個是收款人。所謂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與匯票相比較,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銀行的存戶,而且出票時帳戶上有足額存款,簽發空頭支票的,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其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2、支票的付款方式僅限於見票即付,不規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二)相同點1.具有同一性質。①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②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③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准,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④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⑤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於我國目前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2.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①匯兌功能,憑借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②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③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三)不同點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託(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託支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城范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入萬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目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入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演算法》沒有規定,各虧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7.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10.匯票有復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11.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兌證書,而匯票則有。參考網路

閱讀全文

與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恆冒財富理財 瀏覽:721
銀行跨境理財 瀏覽:352
股票一次最多買多少股 瀏覽:666
辦房貸要買貴金屬 瀏覽:702
80年代理財 瀏覽:903
中翌理財虧掉怎麼報警 瀏覽:295
人民幣增值利好哪些股 瀏覽:532
招財貓理財投資 瀏覽:577
徵信可以辦助學貸款嗎 瀏覽:259
東方財富期貨怎麼關注好友組合 瀏覽:263
紅棗期貨10000元 瀏覽:494
51vv股票是什麼意思 瀏覽:641
信託與pe 瀏覽:64
新聞聯播人民幣 瀏覽:529
股份融資 瀏覽:55
翹然天津資本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瀏覽:456
融資融券寶典 瀏覽:29
定期理財規劃 瀏覽:599
恆大集團股票行情 瀏覽:6
信託信披 瀏覽: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