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金融獲知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例如,要及時將國家法定利率標准和利息稅稅率等告知儲戶或貸戶,使他們心中有數,知曉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況;金融單位不得擅自隱瞞或降低、提高存貸款利率;遇到對轉賬、開戶、匯票結算等票據業務不懂的客戶,金融單位有主動提供信息咨詢的義務,金融消費者有權利知道這些相關內容。
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
確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安全尤為重要,這方面也最容易發生糾紛。例如:儲戶存款被冒領,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賣出,這些都是對金融消費者私人資產保密安全權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費活動中,資產保密權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一項權利。金融單位、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義務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規章和操作程序辦事,防止事故發生,保證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金融服務環境。
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
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請示賠償,如得不到滿足,有權請示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代理訴訟,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享受金融服務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享受銀行和信用社對破(損)幣的無條件的兌換服務,有權享受金融、證券和保險機構提供的休息、降溫、保暖、茶水、咨詢等文明優質服務。
② 消費者權益包括哪些方面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315標志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③ 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法律至少應賦予消費者以下權利:
1.同意權
徵信機構收集消費者的信用資料,必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這種同意原則上必須是書面的。
徵信機構收集、提供該信用資料的目的,也必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徵信機構則要明確告知其不同意的後果。
2.知情權消費者有權了解徵信機構收集、保有的其本人信用資料的內容、性質、使用目的和利用者的姓名。
當自己的就業、信用申請等被拒絕時,消費者也有權知悉被拒絕的理由以及製作信用報告的機關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消費者還有權直接得到一份自己的信用報告或其副本。
3.信用資料開示請求權信用資料的開示,是知情權的一項強有力的保障。
一般情況下,消費者想知道自己的信用資料被登錄、利用的情況,向徵信機構簡單了解即可達到目的。然而信用資料的開示,則須遵循一定的程序,並由專業人員負責解釋。徵信機構也必須書面告知消費者的該項權利。
4.再調查的請求權當消費者對經開示的(或通過其他方式知悉的)自己的信用資料有異議,有權要求徵信機構對該資料進行再調查。徵信機構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工作,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5.錯誤的訂正請求權如果經過再調查,發現登錄的信用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或錯誤,則必須進行修正或刪除。
在雙方對信用資料的正確性發生爭議,而徵信機構又無充足理由證明的情況下,必須對該信用資料進行封鎖,不能予以提供。
6.提出異議的權利如果經過一系列的再調查後,消費者對結果仍不滿意,但根據消費者的利益或要求又必須出具信用報告,那麼消費者有權提交一份異議書闡明爭議的性質、內容。徵信機構必須把該異議書附帶在該信用報告中,在提供時一並提供。
另外,消費者還有權要求徵信機構向自己指定的任何信用資料使用者發出異議書,徵信機構也有義務明確、清楚地告知消費者這一權利。
7.信用資料傳播的控制權除法律規定允許的場合外,提供個人信用資料必須得到本人同意,這種同意原則上應是書面的。「法律規定允許的場合」一般是指出於信用交易、保險、僱傭等目的而使用的場合。
8.對信用資料內容的控制權消費者有權要求徵信機構不得收集與信用交易、僱傭、保險等目的不符的或不必要的信用資料。對於政治的、社會的或宗教信仰的內容,或者犯罪記錄,病歷或身體障礙,人種、民族或國籍,生活方式或名聲,個人存款記錄等內容,消費者有權禁止徵信機構收集,也有權要求其刪除這些內容。
為了保證信用報告的准確,並能反映消費者最新的實際信用狀況,對於徵信機構保存的信息應規定一定的期限。如德國規定,照會情報為1年,信貸債務情報為3年,不履行債務的情報為5年。在美國,對於負面信息,一般都規定了7到10年的保存期。如破產記錄保存期限為10年,刑事訴訟記錄保存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