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哪三大風險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金融機構風版險。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權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
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1)金融機構是經營高風險行業需要承擔擴展閱讀
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有以下幾個: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於這一中介網路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生行業的、區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風險
2. 保險業是否屬於金融行業
保險屬於金融行業。
3. 為什麼銀行業是高風險行業
所謂商業銀行即是以信用為基礎、以經營貨幣借貸和結算業務為主的高負債高風險行業。在資本主義經濟中,商業銀行區別於一般資本主義工商業具用充當資本家之間的信用中介、充當資本家之間的支付中介、變社會各階層的積蓄和收入為資本以及創造信用流通工具的作用。商業銀行在一國國民經濟中所處的關鍵地位和作用以及其經營特點,導致了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有著極大的影響力,一旦銀行經營風險轉化成現實損失,不僅可能導致銀行破產,而且將對整個國民經濟帶來嚴重後果。加之中國已經加入WTO,進入了經濟全球化的新時代,面對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嚴峻形勢,如何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力,使其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已然成為不可迴避且及待解決的問題。
我國銀行信貸市場中,由於種種復雜原因導致大量的貸款無法收回,由此而導致的資產質量狀況和經營效益狀況的惡化已經成為商業銀行的沉重包袱。各家銀行貸款行為日趨謹慎,實行了嚴格的信貸配給制,這種現象的出現反映了我國銀行經營風險日趨顯現、經營日益艱難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 那麼就從不良貸款率、資本充足率、存貸比率、資本利潤率、收入利潤率等方面來分析我國目前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情況。
首先是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是由逾期、呆滯、呆賬貸款三部分組成的。1999年開始,四大商業銀行陸續剝出一萬億元的不良資產由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此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雖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佔全部貸款的很大一部份比率。主要原因是商業銀行由於政策性任務而戶負的沉重包袱,國有企業的虧損通過信貸關系轉嫁給電子基團國有商業銀行,資金難以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加大了信貸資產的風險和損失。
資本充足率是衡量銀行資本安全和承擔風險能力的重要指標,它能有效的衡量銀行機構經營的穩健程度。資本充足率越小,風險越大,安全度也越差,因為資本占資產的比率越小,當資產一旦發生損失時,給予補充的能力越小。根據規定,為了加強銀行經營的安全性降低風險性,銀行資本棄足率不得低於8%,但據統計資料業示,我國的各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極少有達到這一標準的,並且這一指標又呈下降趨勢,我國商業銀行存在的資本金不足的情況使得銀行經營處於高風險區域,導致發展後勁乏力、抵禦風險能力低下等不良後果。
存貸比率是銀行貸款對存款的比例。該比例越大,風險越大,銀行經營的安全程度也就越低。貸款越多,產生信用風險的幾率也就越大。由於缺乏有效的風險約束和激勵機制,我國銀行經營理念發生扭曲,不惜犧牲信貸資金的安全、流動和效益為代價,片面追求貸款規模,普遍存在著超貸的現象。
資本利潤率為利潤總額和資產總額之比,收入利潤率為利潤總額與營業收入之比,二者都是衡量銀行盈利狀況的重要指標,是商業銀行業績的集中體現。資產利潤率和收入利潤率越高,說明銀行的盈利能力越強,實力也越雄厚,其抵抗風險的能力越強。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產利潤率和收入利潤率普遍較低,其中農業銀行更是出現連年負利潤的情況,與其在中國銀行業中的規模和地位極不相稱;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情況則明顯優於國有商業銀行,個別銀行的指標可以和外資銀行相抗衡。
從以上四個方面的簡要分析,不難看出,在我國的商業銀行,無論是國有的還是新起的,其經營狀況都不容樂觀,存在的經營風險已經成為威脅國家金融安全的一個重大的隱患。因此,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對商業銀行而言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受市場的影響加重,特別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格局下,中國的商業銀行面臨著來自國際銀行業的沖擊,商業銀行一方面存在經營風險和大量的效率損失,一方面又缺乏進行體制改革、改變現狀的動力,整體陷入一種低效率的均衡狀態。 這一切都要求國有商業銀行必須正視問題,並且盡快解決問題。
商業銀行制度的改革是首要問題。無論是我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還是新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制度安排上都存在著缺陷。我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實質上是產權主體單一抽象的自然人產權形式,政府行使國有銀行的財產所有權,政府的職能又通過中央政府部門引導、控制和監督。這種產權模式導致銀行產權關系模糊、風險承擔主體不明、經營效率和效益低下、利潤最大化目標難以實現等不良狀況的出現。因此要解決國有銀行目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必須對國有銀行的產權制度進行改革,實行股份制改造,促使其向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商業銀行轉變。
另外,要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和管理機制,我們必須減小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與國際上的差距,減少認識上的偏差,首先應樹立先進的銀行風險管理觀念。風險管理的任務就是尋找業務過程的風險點,衡量業務的風險度,在克服風險的同時從風險管理中創造收益。其次,要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方法,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各種其他風險以及包含這些風險的各種金融資產與其它資產組合,承擔這些風險的各個業務單位納入到統一的體系中,對各類風險在依據統一的標准進行測量並加總,且依據全部業務的相關性對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再次,健全風險管理體系。要從三個層面進行調整:(1)是要適應商業銀行股權結構變化,逐步建立董事會管理下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2)在風險管理的執行層面,要改變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實現風險管理橫向延伸、縱向管理,在矩陣式管理的基礎上實現管理過程的扁平化。(3)改變以往商業銀行內部條條框框的管理模式,實現以業務流程為中心的管理體制,並不斷摸索以戰略業務體為中心的風險管理體制。要逐步實現在業務部門設立單獨的風險管理部門,通過它在各部門之間傳遞和執行風險管理政策,從業務風險產生的源頭就進行有效控制。最後,要提高風險管理技術。可使用內部評級法和資產組合管理等先進的風險度量和管理重要技術。
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敗關系著國家經濟的興衰,只有商業銀行自身能夠得到保障,穩定地經營,國家經濟才能得以較為平穩的發展。
4. 什麼叫做金融行業
金融行業是指經營貨幣信用業務的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金融業具有指標性、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在中國,指標性是指金融的指標數據從各個角度反映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和個體狀況,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壟斷性一方面是指金融業是政府嚴格控制的行業,未經中央銀行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隨意開設金融機構;另一方面是指具體金融業務的相對壟斷性,信貸業務主要集中在四大商業銀行,證券業務主要集中在國泰、華夏、南方等全國性證券公司,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高風險性是指金融業是巨額資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單位和個人,其任何經營決策的失誤都可能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效益依賴性是指金融效益取決於國民經濟總體效益,受政策影響很大。高負債經營性是相對於一般工商企業而言,其自有資金比率較低。
5. 金融行業的風險主要有哪些
對於金融風險的種類,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會有不同的認識或不同的關注點。
對於經營金融者來說,金融風險是指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此類風險主要有利率風險、外匯風險和管理風險,尤其是信貸風險。
所謂利率風險是指由於預期利率水平和到期實際市場利率水平的差異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所謂外匯風險是指因匯率變動而蒙受損失或喪失所預期的利益的可能性。
所謂管理風險是指由於金融機構或經營者經營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所謂信用風險,亦稱信貸風險,是指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本息,使債權人受到一定經濟損失的可能性。
(5)金融機構是經營高風險行業需要承擔擴展閱讀:
金融風險管理過程:
金融風險的管理過程大致需要確立管理目標、進行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及處置等三個步驟:
(一)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金融風險管理的最終目標是在識別和衡量風險的基礎上,對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進行控制和准備處置方案,以防止和減少損失,保證貨幣資金籌集和經營活動的穩健進行。
(二)金融風險的評價。金融風險評價是指包括對金融風險識別、金融風險衡量、選擇各種處置風險的工具以及金融風險管理對策等各個方面進行評估。
(1)風險識別。金融風險識別是指在進行了實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運用各種方法對潛在的、顯在的各種風險進行系統的歸類和實施全面的分析研究。
(2)風險衡量。是指對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損失范圍、程度進行估計和衡量,並對不同程度的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後果進行定量分析。
(3)金融風險管理對策的選擇。是指在前面兩個階段的基礎上,根據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選擇金融風險管理的各種工具並進行最優組合,並提出金融風險管理的建議。這是作為金融風險評價的最重要階段。
6. 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對於不需要特許的行業已取消注冊資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冊公司。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金融機構自律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
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規範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金融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金融交易關系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金融交易的具體關系和金融調控以及金融監管關系則是民法不予調整的。
金融法與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引起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的性質,其中既有民事關系,也有商事關系,還有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商法中關於商業信用的票據、公司融資的股票、債券等法律規范與金融法競合,但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中的民事關系、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則顯然是商法所不能調整的。
金融法與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中的調控關系應有行政關系的性質,因此應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但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系。
金融法與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平等經濟主體的經濟協作關系和不平等主體的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前所述,金融法調控的社會關系,既有金融交易關系,又有金融調控管理關系,且是兩者縱橫協調關系的總和。因此,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應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將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
7. 金融行業都包括什麼行業
金融業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金融業指的是銀行與相關資金合作社,還有保險業,除了工業性的經濟行為外,其他的與經濟相關的都是金融業。
金融業具有指標性、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
1、指標性是指金融的指標數據從各個角度反映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和個體狀況,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
2、壟斷性一方面是指金融業是政府嚴格控制的行業,未經中央銀行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隨意開設金融機構; 另一方面是指具體金融業務的相對壟斷性,信貸業務主要集中在四大商業銀行,證券業務主要集中在國泰、華夏、南方等全國性證券公司,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
3、高風險性是指金融業是巨額資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單位和個人,其任何經營決策的失誤都可能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
4、效益依賴性是指金融效益取決於國民經濟總體效益,受政策影響很大。
5、高負債經營性是相對於一般工商企業而言,其自有資金比率較低。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處於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地位,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優化資金配置和調節、反映、監督經濟的作用。金融業的獨特地位和固有特點,使得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本國金融業的發展。
8. 金融行業是屬於什麼行業
所謂金融,簡單的講就是資金的融通,就是研究錢與錢之間的關系,嚴格定義見下:
金融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聯系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廣義的金融泛指一切與信用貨幣的發行、保管、兌換、結算,融通有關的經濟活動,甚至包括金銀的買賣,狹義的金融專指信用貨幣的融通。
金融的內容可概括為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的吸收與付出,貸款的發放與回收,金銀、外匯的買賣,有價證券的發行與轉讓,保險、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結算等。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主要有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還有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投資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證券、金銀、外匯交易所等。
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企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租賃業和典當業。
金融業具有指標性、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指標性是指金融的指標數據從各個角度反映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和個體狀況,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壟斷性一方面是指金融業是政府嚴格控制的行業,未經中央銀行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隨意開設金融機構;另一方面是指具體金融業務的相對壟斷性,信貸業務主要集中在四大商業銀行,證券業務主要集中在國泰、華夏、南方等全國性證券公司,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高風險性是指金融業是巨額資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單位和個人,其任何經營決策的失誤都可能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效益依賴性是指金融效益取決於國民經濟總體效益,受政策影響很大。高負債經營性是相對於一般工商企業而言,其自有資金比率較低。
9. 金融行業是什麼概念
金融業指的是銀行與相關資金合作社,還有保險業,除了工業性的經濟行為外,其他的與經濟相關的都是金融業。
金融業定義: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
金融業特點
金融業具有指標性、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
1、指標性
指標性是指金融的指標數據從各個角度反映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和個體狀況,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
2、壟斷性
壟斷性一方面是指金融業是政府嚴格控制的行業,未經中央銀行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隨意開設金融機構;另一方面是指具體金融業務的相對壟斷性,信貸業務主要集中在四大商業銀行,證券業務主要集中在國泰、華夏、南方等全國性證券公司,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
3、高風險性
高風險性是指金融業是巨額資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單位和個人,其任何經營決策的失誤都可能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
4、效益依賴性
效益依賴性是指金融效益取決於國民經濟總體效益,受政策影響很大。
5、高負債經營性
高負債經營性是相對於一般工商企業而言,其自有資金比率較低。 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處於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地位,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優化資金配置和調節、反映、監督經濟的作用。金融業的獨特地位和固有特點,使得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本國金融業的發展。我國對此有一個認識和發展過程。過去我國金融業發展既緩慢又不規范,經過十幾年改革,金融業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規模在成長。隨著經濟的穩步增長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業有著美好的發展前景。
金融業的產生與發展
金融業起源於公元前2000年巴比倫寺廟和公元前 6世紀希臘寺廟的貨幣保管和收取利息的放款業務。公元前5~前3世紀在雅典和羅馬先後出現了銀錢商和類似銀行的商業機構。在歐洲,從貨幣兌換業和金匠業中發展出現代銀行。最早出現的銀行是義大利威尼斯的銀行(1580)。1694年英國建立了第一家股份制銀行——英格蘭銀行,這為現代金融業的發展確立了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此後,各資本主義國家的金融業迅速發展,並對加速資本的積聚和生產的集中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19世紀末20世紀初,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以信用活動為中心的銀行壟斷與工業壟斷資本相互滲透,形成金融資本,控制了資本主義經濟的命脈。 中國金融業的起點可追溯到公元前 256年以前周代出現的辦理賒貸業務的機構,《周禮》稱之為「泉府」。南齊時(479~502)出現了以收取實物作抵押進行放款的機構「質庫」,即後來的當鋪,當時由寺院經營,至唐代改由貴族壟斷,宋代時出現了民營質庫。明朝末期錢庄(北方稱銀號)曾是金融業的主體,後來又陸續出現了票號、官銀錢號等其他金融機構。由於長期的封建統治,現代銀行在中國出現較晚。鴉片戰爭以後,外國銀行開始進入中國,最早的是英國麗如銀行(1845)。隨後又相繼設立了英國的麥加利銀行(即渣打銀行)和匯豐銀行、德國的德華銀行、日本的橫濱正金銀行、法國的東方匯理銀行、俄國的華俄道勝銀行等。中國人自己創辦的第一家銀行是 1897年成立的中國通商銀行。辛亥革命以後,特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中國的銀行業開始有較快的發展,銀行逐步成為金融業的主體,錢庄、票號等相應退居次要地位,並逐步衰落。中國銀行業的發展基本上是與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互為推進的。這表明了金融業與工商業之間的緊密聯系,及其對國民經濟的重要影響。 現代金融業 金融業經過長時間的歷史演變,從古代社會比較單一的形式,逐步發展成多種門類的金融機構體系。在現代金融業中,各類銀行佔有主導地位。商業銀行是現代銀行最早和最典型的形式,城市銀行、存款銀行、實業銀行、抵押銀行、信託銀行、儲蓄銀行等,雖都經營金融業務,但業務性質常有較大差異,而且,金融當局往往對它們的業務范圍有所限制。現代商業銀行一般都綜合經營各種金融業務。大商業銀行除在本國設有大量分支機構外,往往在國外也設有分支機構,從而成為世界性的跨國銀行。現代大商業銀行通常是大壟斷財團的金融中心。持股公司已成為當代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金融業的重要組織形式。 與商業銀行性質有所不同的是專業銀行。專業銀行一般由國家(政府)出資或監督經營。其業務特別是信貸業務,大都側重於某一個或幾個行業,並以重點支持某些行業的發展為經營宗旨。 中央銀行的建立是金融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在現代金融業中,中央銀行處於主導地位。它是貨幣發行銀行、政府的銀行和銀行的銀行,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的金融政策,調節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一般也是金融活動的管理與監督機關。 除銀行外,現代金融業中還包括各種互助合作性金融組織(如合作銀行、互助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信用組合等)、財務公司(或稱商人銀行)、貼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金融咨詢公司、專門的儲蓄匯兌機構(儲金局、郵政儲匯局等)、典當業、金銀業、金融交易所(證券交易所、黃金交易所、外匯調劑市場等)和資信評估公司等等。現代金融業的經營手段已十分現代化,電子計算機和自動化服務已相當普及。
中國的金融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金融業始創於革命根據地。最早的金融機構是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廣東、湖南、江西、湖北等地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1926年12月在湖南衡山柴山洲特區由農民協會創辦的柴山洲特區第一農民銀行。隨著革命戰爭的發展,各革命根據地紛紛建立起農村信用合作社和銀行。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石家莊市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的銀行逐步並入中國人民銀行。政府沒收了國民黨的官僚資本銀行,並對私營金融業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在此基礎上建立起高度集中統一的國家銀行體系。同時,政府在廣大農村地區,發動和組織農民建立了大批集體性質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並使它們發揮了國家銀行在農村基層機構的作用。高度集中的「大一統」國家銀行體系與眾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相結合是50~70年代中國金融業的最顯著特點。 從1979年起,中國開始對金融業進行體制改革。中國人民銀行擺脫了具體的工商信貸業務,開始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國家專業銀行逐一成立;保險公司重新成立並大力發展國內外業務;股份制綜合性銀行和地區性銀行開始建立;信託投資機構大量發展;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合作銀行、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資信評估公司、中外合資銀行、外資銀行等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形成一個以專業銀行為主體,中央銀行為核心,各種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並存的現代金融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