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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條線定義

發布時間:2021-07-17 14:36:32

1. 如何定義主力資金

主力資金是指在股票市場中能夠影響股市、甚至控制股市中短期走勢的資金。
分類:
一、證券投資基金:在80年代末出現了投資基金形式,90年代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仍呈現繼續高速增長的趨勢。 它們的健康發展對金融市場的發展都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二、券商:這部分資金屬於企業性質,經過十幾年的整合發展,個體規模較大,影響力深遠,與市場各方面建立廣泛的關系。個體操作手法老到,調研充分,運作業績與自身息息相關。屬半國家隊性質。券商的資金實力在火熱的增資擴股中得到迅速發展。
三、保險資金:今年上半年保險機構投資股票(含股權)的數據為3317.9億元,股票投資接近保監會規定的10%上限。
四、社保基金:標準的嫡系部隊,對政策把握准確,往往在關鍵的歷史時刻現身。7月16日,從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傳來消息,截至2009年6月30日,全國社保基金資產總額超過6600億元。
五、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我國私募基金通常專指從事與證券市場投資的、非公募形成的機構投資者。據估計,我國A股市場的私募基金規模大約有5000億元人民幣,規模較大的單一基金數額估計約2-3億元人民幣。因此,私募基金的實力及影響都不容輕視。
六、QFII:國家外匯管理局稱目前已經批准QFII機構70多家,獲批額度在150億美元左右。單家QFII投資額度上限擬增至10億美元。
七、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匯金公司,注冊資金3724.65億元人民幣,性質為國有獨資,是中國目前最大的金融投資公司。在中國股市,匯金公司的影響力獨一無二。

2. 什麼是公司金融

其實就是公司財務,研究公司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包括企業的融資,資本使用,分紅等等一系列問題。

3. 標准法將商業銀行業務劃分為幾個業務條線

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商業銀行業務被分為公司金融、交易和銷售、零售銀行業務、商業銀行業務、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務、資產管理、零售經紀等 8 條生產線。

4. 個人金融條線是什麼

由於很多銀行採用的是總分行制,所謂的個人金融條線就是指總行個人金融部——省分行個人金融部——二級分行個人金融部——縣支行個人金融,這是一個條線。

5. 銀行企業金融機構的定義是什麼

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內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容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投資銀行在線。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6. 什麼是金融學基本原理

金融學(Finance)是從經濟學中分化出來的應用經濟學科,是以融通貨幣和貨幣資金的經濟活動為研究對象,具體研究個人、機構、政府如何獲取、支出以及管理資金以及其他金融資產的學科。金融金融學專業主要培養具有金融保險理論基礎知識和掌握金融保險業務技術,能夠運用經濟學一般方法分析金融保險活動、處理金融保險業務,有一定綜合判斷和創新能力,能夠在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驗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公司、集團財務公司、投資基金公司及金融教育部門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金融學主要學習貨幣銀行學方向有貨幣銀行學、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央銀行、國際金融、國際結算、證券投資、投資項目評估、投資銀行業務、公司金融等。

歷史起源
金融學在古代不是獨立的學科。如在中國,一些金融理論觀點散見在論述「財貨」問題的各種典籍中。它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最早形成於西方,叫「貨幣銀行學」。近代中國的金融學,是從西方介紹來的,有從古典經濟學直到現代經濟學的各派貨幣銀行學說。
20世紀50年代末期以後,「貨幣信用學」的名稱逐漸被廣泛採用。這時,開始注意對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種社會制度下的金融問題進行綜合分析,並結合中國實際提出了一些理論問題加以探討,如:人民幣的性質問題,貨幣流通規律問題,社會主義銀行的作用問題,財政收支、信貸收支和物資供求平衡問題,等等。不過,總的說,在這期間,金融學沒有受到重視。
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中國的金融學建設進入了新階段,一方面結合實際重新研究和闡明馬克思主義的金融學說,另一方面則扭轉了完全排斥西方當代金融學的傾向,並展開了對它們的研究和評價;同時,隨著經濟生活中金融活動作用的日益增強,金融學科受到了廣泛的重視;這就為以中國實際為背景的金融學創造了迅速發展的有利條件。
金融學研究的內容極其豐富。它不僅限於金融理論方面的研究,還包括金融史、金融學說史、當代東西方各派金融學說,以及對各國金融體制、金融政策的分別研究和比較研究,信託、保險等理論也在金融學的研究范圍內。
在金融理論方面主要研究課題有:貨幣的本質、職能及其在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信用的形式、銀行的職能以及它們在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利息的性質和作用;在現代銀行信用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貨幣流通的特點和規律;通過貨幣對經濟生活進行宏觀控制的理論,等等。

學科分支 金融學從經濟學分化出來的、研究資金融通的學科。傳統的金融學研究領域大致有兩個方向:宏觀層面的金融市場運行理論和微觀層面的公司投資理論。
其主要研究分支包括: 金融市場學(en:Financial market) 公司金融學(en:Corporate Finance)
金融工程學(en:Financial Engineering) 金融經濟學(en:Financial Economics)
投資學(en:Investment Investment) 貨幣銀行學(en:Money, Banking and Economics)
國際金融學(en:International Finance) 財政學(en:Public Finance) 保險學(en:Insurance
Insurance) 數理金融學(en:Mathematical Finance) 金融計量經濟學(en:Financial Econometrics)
[編輯本段]學科分類
金融學(Finance)的定義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而且用來定義學科的術語對該學科的發展方向會有極其重要的影響。Webster字典將「To
Finance」定義為「籌集或提供資本(To Raise Or Provide Funds Or Capital
For)」。華爾街日報在其新開的公司金融(Corporate Finance)的固定版面中將(公司)金融定義為「為業務提供融資的業務(Business Of
Financing Businesses)」,這一定義基本上代表了金融實業界的看法。代表學界對金融學較有權威的解釋可參照《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Money And Finance) 的「Finance」相關詞條。由斯蒂芬•A•羅斯(Stephen
A.
Ross)撰寫的「Finance」詞條稱「金融以其不同的中心點和方法論而成為經濟學的一個分支,其中心點是資本市場的運營、資本資產的供給和定價。其方法論是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給金融契約和工具定價。」羅斯概括了「Finance」的四大課題:「有效率的市場」、「收益和風險」、「期權定價理論」和「公司金融」。羅斯的觀點,集中體現了西方學者界定「Finance」倚重微觀內涵及資本市場的特質。
在國內學界,對「Finance」一詞的翻譯及內涵界定存在較大爭議。總覽50多年來國內出版的各類財經專業辭典,「Finance」一詞的漢語對譯主要有「金融」、「財政」、「財務」、「融資」四種。相對而言,後三種譯法用途相對特定,唯有「金融」頗值商榷。「金融」就其理論內涵來說,在國內具有轉軌經濟背景下的典型特徵。基於貨幣、信用、銀行、貨幣供求、貨幣政策、國際收支、匯率等專題的傳統式金融研究,對於「金融」一詞的代表性定義為「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聯系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劉鴻儒,1995),並不突出反映資本市場的地位。一般而言,國內學界理解「金融學(Finance)」,主要以「貨幣銀行學(Money
And Banking)」和「國際金融(International
Finance)」兩大代表性科目為主線。其原因大致有二:在視資本、證券為異類的歷史環境下,由政府主導的銀行業間接融資是金融實踐的中心內容。與此相適應,針對銀行體系的貨幣金融研究成為金融學絕對主導。二是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初的改革開放國策導致將對外貿易加強,國內高校相應大面積開設以國際收支和貿易為核心的「國際金融」
(International Finance)專業。
令人尷尬的事實是,基於以上兩大學科界定的(國內)「金融學」,今天看來卻恰恰不是Finance的核心內容。西方學界對Finance的理解,集中反映在兩門課程:一是以公司財務、公司融資、公司治理為核心內容的Corporate
Finance,即公司金融。二是以資產定價(Asset
Pricing)為核心內容的Investments,即投資學。值得一提的是,國內很多學者將Corporate
Finance譯作「公司財務」或「公司理財」,很容易使人誤解其研究對象為會計事項,今後應予修正。總體觀之,國內所理解的「金融學」,大抵屬於西方學界宏觀經濟學、貨幣經濟學和國際經濟學領域的研究內容。而西方學界所指的Finance,就其核心研究對象而言更側重微觀金融領域。
鑒於以上分析,我將金融學(Finance)分為三大學科支系:微觀金融學,宏觀金融學,以及由金融與數學、法學等學科互滲形成的交叉學科。這種界定對於澄清目前中國學術界的金融學定義之爭應有所幫助。
1、微觀金融學(Finance) 也即國際學術界通常理解的Finance,主要含公司金融、投資學和證券市場微觀結構(Securities Market
Microstructure)三個大的方向。微觀金融學科通常設在商學院的金融系內。微觀金融學是目前我國金融學界和國際學界差距最大的領域,急需改進。
2、宏觀金融學(Macro Finance) 國際學術界通常把與微觀金融學相關的宏觀問題研究稱為宏觀金融學(Macro
Finance)。我個人認為,Macro Finance
又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微觀金融學的自然延伸,包括以國際資產定價理論為基礎的國際證券投資和公司金融(International Asset Pricing And
Corporate Finance)、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機構(Financial Market And Intermediations
)等等。這類研究通常設在商學院的金融系和經濟系內。第二類是國內學界以前理解的「金融學」,包括「貨幣銀行學」和「國際金融」等專業,
涵蓋有關貨幣、銀行、國際收支、金融體系穩定性、金融危機的研究。這類專業通常設在經濟系內。
宏觀金融學的研究在中國有特別的意義。這是因為微觀金融學的理論基礎是有效市場理論,而這樣的市場在中國尚未建立,所以公司和投資者都受到更大范圍的宏觀因素影響。金融學模型總會在開始說「讓我們假設……」,例如,以金融的範式——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M)為例,詹森(1972)歸納出CAPM建立在下述七個假設上:所有投資者追求單周期的財富期望效用最大化;根據期望收益的均值和方差選擇資產組合;可以無限量地拆借資金;對所有資產的收益回報有相同的估計;他們是價格的接受者,資本市場是完全競爭的;資產總量是固定的,沒有新發行的證券,並且證券可以完全分離,交易無成本;最後,資本市場無稅收。這些假設顯然過於苛刻,尤其在中國這樣的不成熟市場更難成立。
諸如此類的假設,側面反映了宏觀經濟體制、金融中介和市場安排等問題。而這些問題,正是我這里所定「宏觀金融學」的研究內容。我們必須重視對這些假設本身的研究。
3、金融學和其他學科的交叉學科
伴隨社會分工的精細化,學科交叉成為突出現象,金融學概莫能外。實踐中,與金融相關性最強的交叉學科有兩個:一是由金融和數學、統計、工程學等交叉而形成的「金融工程學(Financial
Engineering)」;二是由金融和法學交叉而形成的「法和金融學(Law and
finance)」。金融工程學使金融學走向象牙塔,而法和金融學將金融學帶回現實。
數學、物理和工程學方法在金融學中被廣泛應用,闡述金融思想的工具從日常語言發展到數理語言,具有了理論的精神與抽象,是金融學科的一個進步。當我開始涉足金融學理論時,正是將物理和應用數學應用於金融模型的高峰期,比如使用差分、偏微分方程和隨機積分等數學工具描述股票走勢、收益率曲線等。我讀金融學博士時的一個同窗是義大利人,他本科學的是物理,之所以選擇金融,是因為期望金融能成為20世紀後期的物理學。11年後的今天,事情並沒有像他當初預期的那樣,物理和數學並未能統治金融學,完美的金融模型並沒有出現,金融學經歷了對物理和數學的狂熱期後,回歸到了基本面分析的基礎上。
那為什麼高深的數學和物理方法在金融研究中作用有限呢?金融是藝術(Art)而非科學(Science)。物理學理論模型使用確定性的參數,而金融學研究不確定性條件下的決策,所以不存在完美的金融模型來指導實踐。科學利用理論模型引導人們的認識由未知走向已知,而金融利用理論模型從一種期望變成另一種期望——如股票定價、期權定價模型的參數分別是期望紅利和期望收益變動率,永遠是一個不確定性。
基於以上原因,加之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工具的缺乏,估計金融工程學在中國近期不會有太大的現實意義。金融學人應該學會「走過數學」(Go Beyond
Mathematics)。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改革實踐的發展卻亟需法和金融學的理論指導,可以預見法和金融學在我國將會有相當發展。
我國目前金融改革的結構性難題大多都同時涉及法律和金融兩方面問題:如在轉型期的法律體系下,什麼樣的金融體系最能有效配置資源?怎樣為解決銀行壞帳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等金融創新提供法律支持?怎樣修改《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中不合時宜的條款,激勵金融創新?等等。類似的研究在國際學術界近年來已成風潮,而且逐漸形成了一門新興學科,謂之「法和金融學(Law
And Finance)」。 「法和金融學」是自20世紀70年代興起的「法和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的延伸,Rowley(1989)把法和經濟學定義為「應用經濟理論和計量經濟學方法考察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程序和影響」,法和經濟學強調法學的「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要有利於資源配置的效益並促使其最大化。法和金融學有兩大研究方向:一是結合法律制度來研究金融學問題,也就是以金融學為中心、同時研究涉及的法律問題,強調法律這一制度性因素對金融主體行為的影響,這也是本叢書的核心任務。二是利用金融學的研究方法來研究法學問題,本叢書同時覆蓋這方面的重要問題,例如金融立法和監管的經濟學分析。
法和金融學對中國的金融創新和司法改革意義尤為深遠。目前,這門學科在我國尚屬空白,吳敬璉教授和江平教授最近已開始倡導經濟和法的融合研究,不過目前學術界的研究還停留在概念引進階段,其對實際工作和教學科研的意義尚未顯露。換言之,要實現法和金融學由概念詮釋到實務操作、教學普及直至學科發展的躍升,學界仍需付出巨大努力,從頭作起。
[編輯本段]金融學專業 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具備金融學方面的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在銀行、證券、投資、保險及其他經濟管理部門和企業從事相關工作的專門人才。金融學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證券、投資、保險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相關業務的基本訓練,具有金融領域實際工作的基本能力。
專業能力 1.掌握金融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 2.具有處理銀行、證券、投資與保險等方面業務的基本能力; 3.熟悉國家有關金融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4.了解本學科的理論前沿和發展動態; 5.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主幹課程 主幹學科:經濟學
主要課程: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財政學、國際經濟學、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管理、證券投資學、保險學、商業銀行業務管理、中央銀行業務、投資銀行理論與實務等。
金融學國家重點學科院校: 上海財經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復旦大學、廈門大學、南開大學
金融學領域極其重視畢業院校,以上5所大學的畢業生是金融學領域的翹楚! 跨專業報考金融學的優勢
雖然現在金融人才需求旺盛,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進入這個行業的門檻正在水漲船高。金融招聘會上,學歷的要求仍然很高,比較好的金融機構,幾乎都要求碩士以上學歷,名校畢業,甚至要海歸。
除了學歷要求之外,銀行也需要越來越多的復合型人才。目前的情況是銀行中有一半人,甚至更多是非金融、經濟、財務專業的人員。他們本科專業各異,有計算機、通信、法律甚至機械和物理。現在備考和在讀的金融研究生也有很多是跨專業的,導師們非常歡迎這些跨專業學生。有些金融分析機構指明要有工科背景的畢業生,他們要的就是工科那種嚴謹理性的思維和分析。
就業前景 從近幾年就業情況來看,金融學專業畢業生通常有這些流向:
1、商業性質的銀行,其中包括中國工商、建設、農業銀行等四大行和招商等股份制商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駐國內分支機構;
2、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如中國人壽、平安、太平洋保險等; 3、中央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4、金融控股集團、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擔保公司; 5、證券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上交所、深交所、期交所;
6、信託投資公司,金融投資控股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大型企業財務公司; 7、國家公務員系列的政府行政機構,如財政、審計、海關部門等;
8、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 9、一些政策性銀行,比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 10、上市(或欲上市)股份公司證券部、財務部等;
11、高等院校金融財政專業教師,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出版傳播機構等。 報考建議 1、職業導向:
從上面的就業流向可以看出,職業方向和報考專業有很大的聯系。因此如果你准備從事基金類工作,報金融工程方向比較好;如果你想到保險公司工作當然要選擇保險方向。
2、學校導向:
首先,報考時盡量選擇名校。現在金融行業都有「名校情結」,企業在選擇學生時,比較看重學生就讀的院校,一般情況下會選擇比較知名的,如上海財經大學、人民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南財經大學等的學生,因為這些學校已經在企業心目中樹立良好的口碑。
其次從人際關系方面考慮你所報考的院校。最好是選擇傳統上具有優良的金融學教育積淀的學校,比如一些著名財經類專業院校,如中財、上財,或是金融經濟類傳統較好的綜合類大學,比如復旦、南開。這樣的院校通常在金融經濟界有一定的校友資源,對於未來就業好處頗多。
第三,學校的地域也是一個重要因素。你所要報考的院校,應該在你未來准備發展的地區或附近。因為學校在該地區有一定的影響力,這樣在你畢業之後會方便你到該地區擇業。比如考上海的學校就把目標定在上海發展。2020年,上海將建成國際金融中心,從倫敦、紐約、東京等國際金融中心的情況看,其金融人才都在30萬人以上,而目前上海市的金融從業人員在10萬人左右,上海與其他金融中心相比,人才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尤其是高級金融人才更是短缺。
3、專業導向:
既然你准備在這個行業發展,那麼選擇什麼專業方向更符合你的發展目標呢?從當前的金融學科專業分布來看,比較有發展前景的專業方向有:公司財務、風險管理與控制、金融工程、金融市場、保險精算、證券投資等。
目前基金市場最為活躍,而熟練的基金經理人只有3000人左右,人才缺口過萬;目前中級基金經理人的年收入已經達到40萬元.而擔任高級職位的經理人年薪已經突破百萬元,可見金融行業是一座未開採的金礦。

7. 金融類企業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財金[2001]209號)規定國有金融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企業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企業。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企業。
2、按照金融企業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企業與非存款性金融企業。存款性金融企業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企業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企業和非政策性金融企業。政策性金融企業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企業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企業、外資金融企業和合資金融企業;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企業、外國金融企業和國際金融企業。

8. 銀行風險管理條線指的是什麼

在標准法下,根據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風險資本計量的結果體現為銀行9大核心業務(商業銀行採用標准法,應將其業務劃分為公司金融、交易和銷售、零售銀行、商業銀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務、資產管理、零售經紀和其他業務)。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精神,鞏固和擴大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成果,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業務可持續發展,銀監會此前印發了《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銀監發〔2011〕59號),現根據新的政策精神,就有關要求補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工作目標
(一)商業銀行應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貸款投放,努力實現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於上年同期水平,並重點加大對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
(二)商業銀行應繼續深化六項機制建設,加強內部管理,形成對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前中後台的橫貫型管理和支持機制。
二、關於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機構准入
(一)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網點覆蓋面,將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向社區、縣域和大的集鎮等基層延伸。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在已開設分支行的地區加快建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分中心。
(二)對於小型微型企業授信客戶數占該行轄內所有企業授信客戶數以及最近六個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業授信余額占該行轄內企業授信余額達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業銀行,各銀監局在綜合評估其風險管控水平、it系統建設水平、管理人才儲備和資本充足狀況的基礎上,可允許其一次同時籌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請的間隔期限不得少於半年。
前述兩項比例標准由各銀監局自行確定後報送銀監會完善小企業金融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原則上授信客戶數佔比東部沿海省份和計劃單列市不應低於70%,其它省份應不低於60%。
(三)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積極通過制度、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成長,進一步探索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科技支行。
三、關於支持商業銀行發行專項用於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
(一)申請發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的商業銀行除應符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等現有各項監管法規外,其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增速應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應高於上年同期水平。
(二)申請發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的商業銀行應出具書面承諾,承諾將發行金融債所籌集的資金全部用於發放小型微型企業貸款。
(三)對於商業銀行申請發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的,銀監會結合其小型微型企業業務發展、貸款質量、專營機構建設、產品及服務創新、戰略定位等情況作出審批決定。對於屬地監管的商業銀行,屬地銀監局應對其上述情況出具書面意見,作為銀監會審批的參考材料。
(四)獲准發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的商業銀行,該債項所對應的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在計算「小型微型企業調整後存貸比」時,可在分子項中予以扣除,並以書面形式報送監管部門。
(五)各級監管機構應在日常監管中對獲准發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的商業銀行法人進行動態監測和抽樣調查,嚴格監管發債募集資金的流向,確保資金全部用於發放小型微型企業貸款。
四、關於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優惠計算風險權重
商業銀行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應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權重法下適用75%的優惠風險權重,在內部評級法下比照零售貸款適用優惠的資本監管要求。
五、關於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監管標准
(一)各級監管機構應對商業銀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執行差異化的考核標准,根據各行實際平均不良率適當放寬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各級監管機構應結合當前經濟金融形勢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風險點,及時做好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風險提示與防範工作。
六、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銀團貸款外,商業銀行不得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
七、各商業銀行應根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企業劃型標准,並按照銀監會2012年非現場監管報表制度要求,及時、准確填報相關數據。
八、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含商業銀行向小企業、微型企業發放的貸款及個人經營性貸款。有關企業劃分標准按《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參照本通知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商業銀行,組織做好貫徹實施和信息反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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