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調查是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對的還是錯的
是對的。反洗錢監管和反洗錢調查是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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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總則
一、基本原則
(一)風險相當原則。
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採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二)全面性原則。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三)同一性原則。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但同一客戶可以被同一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四)動態管理原則。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則。金融機構經評估論證後認定,自行確定的風險評估標准或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不低於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即可決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但應書面記錄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
(六)保密原則。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風險評估要素及其風險子項是金融機構全面科學評估洗錢風險的參考指標,為金融機構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供依據。
(二)本指引所確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機構科學整合內部各類資源,特別是發揮業務條線了解客戶的基礎性作用,有效評估、管理洗錢風險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於指導金融機構依據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優化反洗錢資源配置。
三、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於金融機構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及其他風險管理工作。支付機構及其他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開展相關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一次性交易客戶。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可根據本指引進一步制定分行業的指引。
第二章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一、指標體系概述
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包括客戶特性、地域、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行業(含職業)四類基本要素。金融機構應結合行業特點、業務類型、經營規模、客戶范圍等實際情況,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蘊含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風險評估指標。例如,金融機構可區分新客戶和既有客戶、自然人客戶和非自然人客戶等不同群體的風險狀況,設置差異化的風險評級標准。
二、風險子項
(一)客戶特性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客戶背景、社會經濟活動特點、聲譽、權威媒體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戶的組織架構等各方面情況,衡量本機構對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評估風險。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客戶信息的公開程度。客戶信.息公開程度越高,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成本越低,風險越可控。例如,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在規范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開展盡職調查的成本相對較低,風險評級可相應調低。
2 .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的渠道。渠道會對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確性產生影響。例如,在客戶直接與金融機構見面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更能全面了解客戶,其盡職調查成果比來源於間接渠道的成果更為有效。不同類的間接渠道風險也不盡相同,例如,金融機構通過關聯公司比通過中介機構更能便捷准確地取得客戶盡職調查結果。
3 .客戶所持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越難以查驗,客戶身份越難以核實,風險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錢交易監測記錄。金融機構對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回溯性審查,有助於了解客戶的風險狀況。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金融機構還可對客戶的大額交易進行回溯性審查。
5 .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股權或控制權關系的復雜程度及其可辨識度,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的有效性。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家族企業、合夥企業、存在隱名股東或匿名股東公司的盡職調查難度通常會高於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戶的風險提示信.息或權威媒體報道信.息。金融機構如發現,客戶曾被監管機構、執法機關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關注,客戶存在犯罪、金融違規、金融欺詐等方面的歷史記錄,或者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重要負面新聞報道評論的,可適當調高其風險評級。
7 .自然人客戶年齡。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有直接關聯,與客戶的財富狀況、社會經濟活動范圍、風險偏好等有較高關聯度。
8 .非自然人客戶的存續時間。客戶存續時間越長,關於其社會經濟活動的記錄可能越完整,越便於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金融機構可將存續時間的長度作為衡量客戶風險程度的參考因素。
(二)地域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衡量客戶及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的國籍、注冊地、住所、經營所在地與洗錢及其他犯罪活動的關聯度,並適當考慮客戶主要交易對手方及境外參與交易金融機構的地域風險傳導問題。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某國(地區)受反洗錢監控或制裁的情況。金融機構既要考慮我國的反洗錢監控要求,又要考慮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推行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經營國際業務的金融機構還要考慮對該業務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
2 .對某國(地區)進行反洗錢風險提示的情況。金融機構應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有權部門的風險提示,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英文簡稱 FATF )、亞太反洗錢組織(英文簡稱 APG )、歐亞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組織(英文簡稱 EAG )等權威組織對各國(地區)執行 FATF 反洗錢標準的互評估結果。
3 .國家(地區)的上游犯罪狀況。金融機構可參考我國有關部門以及 FATF 等國際權威組織發布的信息,重點關注存在較嚴重恐怖活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組織犯罪、腐敗、金融詐騙、人口販運、海盜等犯罪活動的國家(地區) , 以及支持恐怖主義活動等嚴重犯罪的國家(地區)。對於我國境內或外國局部區域存在的嚴重犯罪,金融機構應參考有權部門的要求或風險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該區域的客戶風險評級。
4 .特殊的金融監管風險。例如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對於其住所、注冊地、經營所在地與本金融機構經營所在地相距很遠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酌情提高其風險評級。
(三)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金融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評估,制定高風險業務列表,並對該列表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級時,不僅要考慮金融業務的固有風險,而且應結合當前市場的具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分析。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與現金的關聯程度。現金業務容易使交易鏈條斷裂,難於核實資金真實來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現金交易或易於讓客戶取得現金的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關聯業務)具有較高風險。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現狀和居民的現金交易偏好,現金及其關聯業務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重點關注客戶在單位時間內累計發生的金額較大的現金交易情況或是具有某些異常特徵的大額現金交易情況。此項標准如能結合客戶行業或職業特性一並考慮將更為合理。
2 .非面對面交易。非面對面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使客戶無需與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即可辦理業務,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難度,洗錢風險相應上升。金融機構在關注此類交易方式固有風險的同時,需酌情考慮客戶選擇或偏好此類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現實合理性,特別是在以互聯網為主要交易平台的細分金融領域(如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交易),要結合反洗錢資金監測和自身風險控制措施情況,靈活設定風險評級指標。例如,可重點審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數人操作不同客戶的金融賬戶進行網上交易;
( 2 )網上金融交易頻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開戶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進行多筆不同客戶賬戶的網銀交易;
( 4 )金額特別巨大的網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賬戶與自然人賬戶之間發生的頻繁或大額交易;
( 6 )關聯企業之間的大額異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難度大,不同國家(地區)的監管差異又可能直接導致反洗錢監控漏洞產生。金融機構可重點結合地域風險,關注客戶是否存在單位時間內多次涉及跨境異常交易報告等情況。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職業性中介)代辦業務可能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直接與客戶接觸,盡職調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鑒於代理交易在現實中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將關注點集中於風險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戶的賬戶是由經常代理他人開戶人員或經常代理他人轉賬人員代為開立的;
( 2 )客戶由他人代辦的業務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 3 )同一代辦人同時或分多次代理多個賬戶開立;
( 4 )客戶信.息顯示緊急聯系人為同一人或者多個客戶預留電話為同一號碼等異常情況。
5 .特殊業務類型的交易頻率。對於頻繁進行異常交易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提高風險評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關注開(銷)戶數量、非自然人與自然人大額轉賬匯款頻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匯款頻率等。
證券業金融機構可關注交易所預警交易、大宗交易、轉託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單客戶多銀行業務而形成的資金跨銀行或跨地區劃轉等。
期貨業金融機構可關注盜碼交易、自然人客戶違規持倉、對倒、對敲等異常行為。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關注投保頻率、退保頻率、團險投保人數明顯與企業人員規模不匹配、團險保全業務發生率、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單借款)金額或頻率、生存保險受益人變更頻率、萬能險追加保費金額或頻率等。
信託公司可關注客戶購買、轉讓信託產品的頻率或金額等。
在業務關系建立之初,金融機構可能無法准確預估出客戶使用的全部業務品種,但可在重新審核客戶風險等級時審查客戶曾選擇過的金融業務類別。
(四)行業(含職業)風險子項。
金融機構應評估行業、身份與洗錢、職務犯罪等的關聯性,合理預測某些行業客戶的經濟狀況、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慮某些職業技能被不法分子用於洗錢的可能性。本指引對此基本要素不再細分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從以下角度進行評估:
1 .公認具有較高風險的行業(職業)。原則上,按照我國反洗錢監管制度及 FATF 建議等反洗錢國際標准應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的行業(職業),其洗錢風險通常較高。
2 .與特定洗錢風險的關聯度。例如,客戶或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親屬、關系密切人等屬於外國政要。
3 .行業現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戶從事廢品收購、旅遊、餐飲、零售、藝術品收藏、拍賣、娛樂場所、博彩、影視娛樂等行業。
三、指標使用方法
本指引運用權重法,以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來計量風險、評估等級。中國人民銀行鼓勵金融機構研發其他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機構自主研發的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應能全面覆蓋本指引所列風險子項,並有書面文件對其設計原理和使用方法進行說明。
(一)金融機構應對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進行權重賦值,各項權重均大於 0 ,總和等於 100 。對於風險控制效果影響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賦值相應越高。對於經評估後決定不採納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無需賦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所概括的風險事件,在不同的細分金融領域內有可能導致不同的危害性後果發生。即使是處於同一細分金融領域內的不同金融機構,也可能因為客戶來源、銷售渠道、經營規模、合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臨不同的風險狀況,從而對同一風險事件的風險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斷。因此,每個金融機構需結合自身情況,合理確定個性化的權重賦值。
(二)金融機構應逐一對照每個風險子項進行評估。例如,金融機構採用五級分類法時,最高風險評分為 5 ,較高風險評分為 4 ,一般風險評分為 3 ,較低風險評分為 2 ,低風險評分為 1 。金融機構應根據各風險子項評分及權重賦值計算客戶風險等級總分,計算公式為 Pi:,其中 a 代表風險子項評分, p 代表權重, m 代表金融機構所選取的風險分級數(例如三級分類、五級分類等) , n 代表風險子項數量。客戶風險等級.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總分(區間)與風險等級之間的映射規則,以確定每個客戶具體的風險評級,引導資源配置。金融機構確定的風險評級不得少於三級。從有利於運用評級結果配置反洗錢資源角度考慮,金融機構可設置較多的風險評級等次,以增強反洗錢資源配置的靈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對於風險程度顯著較低且預估能夠有效控制其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可自行決定不按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評定風險,直接將其定級為低風險,但此類客戶不應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凈值超過一定限額(原則上,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20 萬元人民幣,非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或壽險保單年繳保費超過 1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1000 美元,以及非現金夏交保費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2 萬美元;
2 .與金融機構建立或開展了代理行、信託等高風險業務關系;
3 .客戶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發放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由非職業性中介機構或無親屬關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戶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
6 .拒絕配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對於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級為低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低風險。
(二)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戶,金融機構可直接將其風險等級確定為最高,而無需逐一對照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評級:
1 .客戶被列入我國發布或承認的應實施反洗錢監控措施的名單;
2 .客戶為外國政要或其親屬、關系密切人;
3 .客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屬前兩項所述人員;
4 .客戶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客戶拒絕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6 .金融機構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認定為高風險客戶的標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基本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高風險。
第三章風險評估及客戶等級劃分操作流程
一、時機
(一)對於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金融機構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劃分其風險等級。
(二)對於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金融機構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於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金融機構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後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三)當客戶變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機關調查本金融機構客戶、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案件報道等可能導致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金融機構應考慮重新評定客戶風險等級。
二、操作步驟
(一)收集信息。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採集方法。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二)篩選分析信息。評估人員應認真對照風險評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項,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歸類,逐項評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重復或交叉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進行甄別和合並。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矛盾或抵觸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刪除不適用信息,並加以注釋。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整理完基礎信息後,應當整體性梳理各項風險評估要素及其子項。如發現要素項下有內容空缺或信息內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顧風險評估需求與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收集補充信息。
金融機構可將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應業務流程中,以減少執行成本。例如,從客戶經理或營銷人員開始尋找目標客戶或與客戶接觸起,即可在自身業務范圍採集信.息,並隨著業務關系的逐步確立,由處在業務鏈條上的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資料收集工作。
(三)初評。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戶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逐一分析每個風險評估基本要素項及其子項所對應的信息,確定出相應的得分。對於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評估人員應在相應的要素項下進行標注,並合理確定相應分值。在綜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累計計算客戶評分結果,相應確定其初步評級。
金融機構可利用計算機系統等技術手段輔助完成部分初評工作。
(四)復評。初評結果均應由初評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復評確認。初評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決定最終評級結果。
第四章風險分類控制措施
金融機構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風險較高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應對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
(二)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
(三)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四)對交易及其背景情況做更為深入的調查,詢問客戶交易目的,核實客戶交易動機。
(五)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六)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或授權後,再為客戶辦理業務或建立新的業務關系。
(七)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九)對其交易對手及經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盡職調查措施。
二、對風險較低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可對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建立業務關系後再核實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
(二)適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規模內,適當降低採用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例如,逐步建立對低風險客戶異常交易的快速篩選判斷機制。對於經分析排查後決定不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低風險客戶,金融機構僅發現該客戶重復性出現與之前已排除異常交易相同或類似的交易活動時,可運用技術性手段自動處理預警信息。對於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異常交易的對手方僅涉及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低風險客戶的,可直接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篩除。
(四)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允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推測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而無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管理與保障措施
一、風險管理政策金融機構應在總部或集團層面建立統一的洗錢風險管理基本政策,並在各分支機構、各條線(部門)執行。
客戶風險管理政策應經金融機構董事會或其授權的組織審核通過,並由高級管理層中的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可針對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的反洗錢狀況,設定局部地區的風險系數,或授權分支機構根據所在地區情況,合理調整風險子項或評級標准。
金融機構應對自身金融業務及其營銷渠道,特別是在推出新金融業務、採用新營銷渠道、運用新技術前,進行系統全面的洗錢風險評估,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二、組織管理措施
金融機構應完善風險評估流程,指定適當的條線(部門)及人員整體負責風險評估工作流程的設置及監控工作,組織各相關條線(部門)充分參與風險評估工作。
金融機構應確保客戶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術保障措施
金融機構應確保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術條件,積極運用信.息系統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統設計應著眼於運用客戶風險等級管理工作成果,為各級分支機構查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時,應與受託機構簽訂書面協議,並由高級管理層批准。受託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委託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由委託機構對受託機構進行的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應建立專門機制,審核受託機構確定的客戶風險等級。
㈢ 智慧樹 形勢與政策章測答案
單選題
1. 在2011年,歐盟國家在經濟方面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部分成員國? 主權債務危機
2. 「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全國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的預期目標是年均增長? 10%
3. 2011年9月,袁隆平院士領導的睡到高產攻關項目獲得超級稻畝產的新世界記錄。
達到926.6公斤。
4. 2011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的主題? 科學發展
5. 2011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2012年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總基調?
穩中求進
6. 2011年9月中旬起,發生在美國紐約由經濟和社會問題而引發的抗議運動的名稱是?
華爾街抗議運動
7. 2011年12月,新近被批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國家是? 俄羅斯形勢與政策考試答案
8.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指出,我國文化改革發展的根本任務是?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
系
9. 2012年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總基調是?穩中求進
多選題
1、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文化對一個國家的重要性?
2、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在進行文化發展改革的過程中,要培養高度的?文化自覺和
文化自信和文化深植
3、 2011年10月,國家主席胡錦濤在紀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實現
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須堅定不移高舉?必須堅定不移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必須堅定不移高舉愛國主義偉大旗幟。必須堅定不移高舉和平、發展、合作旗幟。
4、 2011年12月,在南非德班召開的聯合國氣候大會上的成果包括?
5、 2011年12月,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慶祝「天宮一號」與「神州八號」交會對接任務圓滿
成功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為了給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強
大的科技支撐,我國的科技發展道路應該?
6、 在東亞地區,最重要的國際多邊貿易合作機制包括?
7、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新形勢下推進文化改革發展的總體部署是?以科學發展為主
題、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任務、以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出發點和落
腳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
8、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必須堅持的方向是?文化產品創作生產
必須全面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立足
發展先進文化、建設和諧文化,激發文化創作生產活力,提高文化產品質量。
9、 國家主席胡錦濤在夏威夷出席亞太經合組織第十九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期間,會見了美
國工商界的代表,胡主席表示,中美經貿關系既面臨挑戰,更面臨發展機遇,這些機遇
包括?第一,機遇來自中美各自經濟結構調整。第二,機遇來自中國對美投資快速增長。
第三,機遇來自兩國經貿合作新增長點。四,機遇來自中美地方合作深入發展。
簡答題
1、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總體要求是?
著力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全面發展,不
斷開創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持續迸發、社會文化生活更加豐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權益得到
更好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全面提高的新局面,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
園,為人類文明進步作出更大貢獻。
2、我國在今後十年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是?
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取得重大進展,城鄉居民收入普遍較快增加,社會建設明顯加強,改革開放不斷深化,使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取得實質性進展,綜合國力、國際競爭力、抵禦風險能力顯著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明顯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礎更加牢固。
3、青年大學生應當如何抓住產業轉移帶來的新機遇?
一、產業轉移背景下大學生就業呈現新特點
(一)從傳統製造業向第三產業轉移。人力資本更多地流向第三產業。 第三產業是大量吸納高等教育人員就業人口 的主渠道。
(二)從東部地區向中西部地區轉移 由於東西部地域差別的客觀存在和開放政策效應,東部沿海城市,發展機會 較多,可是經過近二十年的快速發展,東部沿海城市的人才市場已經逐漸飽和, 區域性就業壓力明顯加劇。 但是面對這種現狀仍有相當大比例的畢業生不願去西 部省份,不願下基層工作。
(三)從白領階層向藍領階層轉移 大多數的畢業生傾向於畢業後進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大中型企業, 可是機 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所能吸納的人才畢竟有限,無法為社會提供足夠多的崗 位,相反民營三資企業對藍領型技術人才需求比較旺盛。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 大學生不要把自己定位的過於高端,積極到民營中小企業就業,踏踏實實從底層 職位做起,逐步的找到適合自己的就業崗位。
4、中國將如何積極主動的實施開放戰略?
未來中國將從五方面著手,繼續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開放戰略,包括:進一步加強自身投資環境的建設,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積極創新吸收投資的方式;拓寬吸收外資新領域,鼓勵外資投向高端製造、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環保等領域,鼓勵外資在中國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中心,研究制訂支持邊境合作區和跨境合作區的政策措施;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更有力的支持,研究拓寬外匯儲備有效運用以及人民幣跨境流動的渠道和方式;積極推進全球投資貿易自由化的進程。
論述題
1、國家為什麼要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
在我國經濟「生態鏈」上,企業依照規模劃分為大、中、小和微型 企業四類。國家大力扶植的「小微」企業長期在市場中處於弱勢地位。 這些「小微」企業大多從事的是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生產。隨著這 些年勞動力成本不斷上漲,其原本就擁擠不堪的生存空間,變得更加舉 步維艱。 小微企業規模雖小,但在中國競升
如何扶持?
一是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減稅力度。
2011年有關部門進一步降低微型企業稅負,據測算惠及924萬個體工商戶,但這些政策仍只覆蓋部分微型企業,如新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上限為年收入24萬元,遠低於微型企業上限標准;新的所得稅優惠門檻從年所得額3萬元提高到6萬元,標准仍然偏低。微型企業主要是家庭企業或創業企業,往往全家經營、超時勞動,處於生存邊緣。微型企業征稅成本高、稅源薄,征稅伴隨的隨意性執法是難以根治的沉痾舊疾。對微型企業減稅可促進就業,減少社會管理成本,培養長期稅源,減稅的長期效果反而是減輕政府負擔。根據中央提出的「繼續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加大民生領域投入」的要求,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同時擴大所得稅的優惠面,爭取將所有微型企業和部分小型企業納入結構性減稅的覆蓋范圍。
二是繼續加強對小微企業的財政支持。
各級政府應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統籌社會經濟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小微企業的重要意義,不能僅考慮短期財政支出的「小賬」,還要考慮社保支出、社會穩定、長期經濟發展的「大賬」。各級政府部門尤其是地方政府應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政支持力度,同時整合分散在各個部門的財政資金統籌使用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益。財政扶持政策應堅持普惠式原則,盡量發揮基礎性和引導性作用。建議財政資金主要用於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以及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小微企業的擔保基金。
三是大力發展微型金融。
首先要改革金融監管,大力發展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專業化經營模式。一些國家的實踐表明,通過發展「信貸工廠」式的低成本信貸服務網路,小型和微型企業信貸市場也可以建立可持續的商業模式,我國監管部門應鼓勵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建立大規模的微型信貸網路,利用市場化手段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我國的實踐表明,大力發展小貸公司、村鎮銀行、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為小微企業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服務,監管部門應在適當控制風險條件下進一步鼓勵這些機構發展。其次,以市場化的微型金融為基礎,政府還要利用財政資金分擔微型金融的風險,如扶持擔保公司、分擔銀行貸款損失等等,進一步撬動社會資金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四是完善小微企業服務體系。
我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經過十年建設取得了重要成績,但仍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的現實需求,主要表現在:網路覆蓋面低,區域差異大,機構能力弱,服務質量低,公益性服務無法滿足企業需求,商業化服務「不敢用、用不起」。地方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在不斷增加財政投入的基礎上,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務企業」的原則,探索適合本地特點的發展模式。小微企業服務體系應提供培訓、咨詢、維權等免費服務,以及其它各種形式的增值服務。
五是依法行政改善小微企業發展環境。
一方面應加強行政部門的自身建設,規范行政執法,增加政策法規透明度,加強行政監督,確保權力不被濫用;另一方面,應建立有效的企業維權機制,如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在政府部門設立小微企業便捷申訴通道,發揮行業協會在維權方面的作用,為小微企業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等等。
2、你認為大學生在生活中如何參與節能減排?
我認為當代大學生要做到:一、大學生在校園生活中應加強主人翁意識,當看到別人浪費或一些不良現象發生時,要有勇氣站出來制止;二、不管在什麼場合都應節儉,不要怕失面子,
要以節儉為榮,不要有太強的虛榮心三、不要把生活條件好當做浪費的理由,要知道生活條件好是從節儉中得到的
在家中
一、節約電能。 要注意隨手關燈,可以使用高效節能燈泡。除了電燈,在使用其它電器盡量選擇低消耗節能產品,不用電器時要切斷或關掉電源,冰箱則讓它處於無霜狀態。夏季天氣不算十分炎熱時,最好用扇子或電風扇代替空調。使用空調時,不要把溫度調得太低,26℃左右就行了。
二、節水妙招 許多廢水都可以循環使用:洗臉、洗手、洗菜、洗澡、洗衣服的水都可以收集起來擦地板、沖廁所、澆花等。淘米水則是很好的去污劑,可以留下來洗碗筷。沾了油的鍋和盤子要先用用過的餐巾紙擦乾凈,洗起來節水有方便,還可以少用洗潔精,減少水污染。刷牙時要用多少水就盛多少水,不要開著水龍頭讓水一直流個不停。
三、垃圾分類處理。家裡可以准備不同的垃圾袋,分別收集廢紙、塑料、包裝盒、廚余垃圾等。每天進行垃圾分類和回收,不僅是我們應盡的責任,也有利於培養孩子愛護環境的習慣和自覺性。
購物時 一、自備購物袋或重復使用塑料袋購物。二、少用一次性製品
3、結合自身實際,請你談談,作為新時代的大學生,我們該如何弘揚和踐行雷鋒精神?
雷鋒精神具有先進性、時代性、民族性、群眾性、實踐性、開放性等顯著特點,是指引廣大黨員幹部群眾樹立和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一面旗幟,是民族精神與時代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強大動力。學習和弘揚雷鋒精神,是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需要,是引導人民群眾樹立高尚道德的需要,是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需要。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學習和實踐雷鋒精神,就要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及其中國化的理論成果,運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武裝頭腦、指導實踐。只有理論上正確,思想上清醒,才能做到政治上堅定,道德上自覺,實踐上執著。就要堅定理想信念,樹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為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發展、公平正義實現、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提高以及人的全面發展而扎實奮斗。就要發揚自強不息、積極進取的精神,致力於理論創新、科技創新、制度創新、實踐創新,勇於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制度、體制、機制,為社會主義事業發展提供不竭動力。就要愛崗敬業、積極奉獻,在自己的本職工作中為國家、民族和人民做出應有的業績。就要加強道德修養,提升精神境界,知行統一,言行一致,誠實守信,持之以恆,積善成德。就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普通公民,要團結友愛,互幫互助,尊老愛幼,扶危濟困;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風雨洗禮,雷鋒精神歷久彌新、深入入心,成為廣大人民所認同和實踐的價值取向和道德准則,成為規范人生路向、指引人生航程的坐標和燈塔,成為激勵人們為了國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懈奮斗、創造最有價值的人生的精神動力。我們要大力弘揚和踐行雷鋒精神,提高整個民族的道德水平,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風氣,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提供強大的道德支撐和精神動力。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構建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國家。
第三條
國家保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第四條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應當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
第五條
國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國家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六條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
國家加強跨地區、跨行業和跨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加強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計劃的銜接與協調,促進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技術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術雙向轉移,發展軍民兩用技術。
第七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
企業事業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
第八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制度。
科學技術評價制度應當根據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分類評價。
第九條
國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並制定產業、稅收、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十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國家科學技術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一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國家科學技術基金和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設立及相互銜接,協調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配置、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整合以及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等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國家完善科學技術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范的咨詢和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人員的意見,實行科學決策。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展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依法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學技術進步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國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其他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十七條
從事下列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用品;
(三)為實施國家重大科學技術專項、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重大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活動。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范圍內,為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優先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
國家遵循科學技術活動服務國家目標與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的原則,超前部署和發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支持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持續、穩定發展。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有權依法自主選擇課題,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第二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同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因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首先在境內使用。
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獨占實施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對批准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裝備。
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進行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加快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公益性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進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村群眾性科學技術組織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的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服務,對農民進行科學技術培訓。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需要批准建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並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發展給予引導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優勢,發揮集聚效應。
第二十五條
對境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創新的產品、服務或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產品、服務,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
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采購人應當運用招標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開發,並予以訂購。
第二十六條
國家推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服務標准制定相結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設計、製造相結合;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共同推進國家重大技術創新產品、服務標準的研究、制定和依法採用。
第二十七條
國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和網路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制度,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
國家實行珍貴、稀有、瀕危的生物種質資源、遺傳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出境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國家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與產業發展相關的科學技術計劃,應當體現產業發展的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應當鼓勵企業參與實施和平等競爭;對具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的項目,應當鼓勵企業聯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共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企業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二)同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以委託等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三)培養、吸引和使用科學技術人員;
(四)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
(五)依法設立博士後工作站;
(六)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設立向公眾開放的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第三十四條
國家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基金,為企業自主創新與成果產業化貸款提供貼息、擔保。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范圍內對國家鼓勵的企業自主創新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三十五條
國家完善資本市場,建立健全促進自主創新的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推動自身發展。
國家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對企業的創業發展給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下列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企業;
(二)投資於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其他企業。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給予支持。
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第三十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企業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知識產權。
企業應當不斷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第三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分配製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的范圍。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產業、財政、能源、環境保護等政策,引導、促使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淘汰技術落後的設備、工藝,停止生產技術落後的產品。 第四十一條
國家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國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獨立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也可以與中國境內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聯合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優化配置,防止重復設置;對重復設置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予以整合。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可以依法設立博士後工作站。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依法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三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組織或者參加學術活動;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和項目,自主決定經費使用、機構設置和人員聘用及合理流動等內部管理事務;
(三)與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聯合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四)獲得社會捐贈和資助;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為國家目標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四十五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職責明確、評價科學、開放有序、管理規范的現代院所制度,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建立科學技術委員會咨詢制和職工代表大會監督制等制度,並吸收外部專家參與管理、接受社會監督;院長或者所長的聘用引入競爭機制。
第四十六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科學技術資源共享的機制,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實施和平等競爭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社會力量設立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八條
科學技術人員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力量。國家採取各種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社會地位,通過各種途徑,培養和造就各種專門的科學技術人才,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厚待遇。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保障科學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並為科學技術人員的合理流動創造環境和條件,發揮其專長。
第五十一條
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其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依法選擇工作單位、競聘相應的崗位,取得相應的職務或者職稱。
第五十二條
科學技術人員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提供其崗位或者工作場所應有的職業健康衛生保護。
第五十三條
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少數民族科學技術人員、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等在競聘專業技術職務、參與科學技術評價、承擔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接受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發現、培養和使用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情況,應當作為評價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
國家鼓勵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聘用在國外工作的傑出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應當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國的傑出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依法優先獲得在華永久居留權。
第五十五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范,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第五十六條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給予寬容。
第五十七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為參與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對科學技術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審批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等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
科學技術人員有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的權利。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按照章程在促進學術交流、推進學科建設、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培養專門人才、開展咨詢服務、加強科學技術人員自律和維護科學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九條 國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國家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應當占國內生產總值適當的比例,並逐步提高。
第六十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於下列事項的投入:
(一)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與設施建設;
(二)基礎研究;
(三)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
(四)重大共性關鍵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
(五)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推廣;
(六)科學技術普及。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國家在經費、實驗手段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十一條 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第六十二條 確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應當堅持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確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項目承擔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擇優確定。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建立健全科學技術基金項目、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問責制度。
第六十三條 國家遵循統籌規劃、優化配置的原則,整合和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研究實驗基地。
國家鼓勵設置綜合性科學技術實驗服務單位,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提供或者委託他人提供科學技術實驗服務。
第六十四條 國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制定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規劃,並開展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聯合評議工作。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
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並根據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依照其規定。
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不得侵犯科學技術資源使用者的知識產權,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費標准。管理單位和使用者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由雙方約定。
第六十六條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金,資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學技術普及。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後,不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抄襲、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獲得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者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回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國家科學技術基金項目和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由主管部門依法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推薦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涉及國防科學技術的其他有關事項,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㈤ 金融機構股權激勵有什麼方面的限制嗎
您好,公司在上市之前抄和上市之後做股權激勵差別很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上市前的股權激勵方式比較靈活,在模式、數量、價格、激勵范圍等方面沒有那麼多限制,而公司在上市後實施股權激勵則被要求按照規范的方式來操作,限制比較多。例如,A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模式基本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三種,數量上要求總量不超過總股本的10%,單個激勵對象數量不超過1%等。同時上市後實施股權激勵需要報證監會批准,要求非常嚴格。
(2)上市前實施股權激勵,由於公司的股權沒有一個公開的交易市場,因此很難確定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這給定價及員工以後變現帶來非常大的困難,但上市之後由於有公開的交易市場,實施股權激勵進行定價和變現則非常容易。
(3)上市前實施股權激勵給予員工的價格往往非常低,上市之後給予員工的股票價格必須按照相關規定來執行,其中折扣最大的為限制性股票,價格不得低於股票前20、60或120個交易日均價的50%。
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上市金融機構的股權激勵比例將被限制在5%以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㈥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㈦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多選)
選擇ABCD.(即全選。)
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2)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3)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4)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得,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4、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到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7、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10、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㈧ 如何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支持的力度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央財政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重要綱領性文件,針對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薄弱環節,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為廣大中小企業營造公平和寬松的發展環境。在資金政策方面,先後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中小企業平台式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等專項資金,從不同角度和環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規模實現了逐年增長。
融資難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近年來,中央財政積極研究對策,不斷完善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是採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二是採取貸款貼息、擔保業務獎勵、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創業投資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業務。
——在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方面。為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從2006年開始,中央財政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支出,對信用擔保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和降低收費標准進行補助和獎勵,即按已實際發生的貸款擔保業務給予一定比例的獎補資金。2008年下半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中小企業的沖擊,中央財政在已安排2億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的基礎上,追加安排10億元資金,對管理規范、資本實力較強的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給予資助,以進一步發揮其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上的積極作用。獲得中央財政資助的330家擔保機構,共為4.1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1148億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貸款擔保業務,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同時,中央財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明確用於彌補擔保機構代償損失,有效提升了擔保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據有關統計,近年來在有關部門的積極推動下,通過不斷探索與規范發展,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有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4247家,當年擔保額達到7000多億元,擔保企業戶數達到23萬戶,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主體的擔保業已初步形成。
2009年上半年,財政部與工信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明確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項目繼續列為支持重點。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促進擔保機構更好的提升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在金融政策方面。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增強金融機構化解中小企業不良資產的能力,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我部已經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了中小企業和涉農不良貸款處置辦法。2009年3月,我部先後決定實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獎勵試點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兩項政策措施以涉農貸款業務和涉農金融機構為支持對象,探索多種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包括農村中小企業在內的涉農貸款投放力度,實現增加農村金融服務供給的目標。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將有利於緩解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支持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造成的沖擊,促進其平穩、健康發展。
當前,有關部門正著力改善小企業貸款的政策與監管環境,引導和督促銀行業等各類金融機構加大改革力度,開發和豐富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產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正在推進。工、農、中、建等四大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相繼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加大了對中小企業信貸比重。國家開發銀行作為開發性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優勢,致力於推動中小企業融資建設,推出了針對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這將推進全國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規模的大幅度增加。
現階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關鍵是落實好已有的各項政策措施,同時構建長效機制。為此,中央財政將進一步研究和完善相關措施,積極改進支持方式,切實提高政策實施成效。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