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存款要交稅嗎稅率是多少(專家滿意解答) 詳細
銀行存款要交稅嗎?現在收取在銀行存款的本金的百分之幾的錢,還是收取在銀行存款所得 存款利息所得稅,包含在利息稅裡面的: 1、利息稅是對個人在我國境內儲蓄機構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 收的個人所得稅。 2、它不是一個單獨的稅種。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對「利息、股息、 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3、利息稅是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具體組成部分。 4、凡在我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存有人民幣、外幣並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個人,為 利息稅的納稅人,其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5、境內的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 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包括郵政儲蓄銀行,以 及還沒有改制為郵政儲蓄銀行的郵政企業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6、利息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 括符合規定條件免稅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等。 你所說的是利息所得稅,是根據每季度利息收入徵收所得稅 但是,目前對公存款所得利息不繳納利息所得稅,個人存款利息免交利息所得稅 是銀行利息所得稅嗎?1999 年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 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再次恢復徵收,稅 率為20%,2007 年8 月稅率由20%降至5%,2008 年10 月9 日起暫免徵收利息稅。 儲蓄存款在1999 年10 月31 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 款在1999 年11 月1 日至2007 年8 月14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 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 年8 月15 日至2008 年10 月8 日孳生 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 年10 月9 日後(含10 月9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Ⅱ 營改增後,企業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要交什麼稅
營改增後,企業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五)利息收入;
切也所得稅的征稅主體:
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注冊、登記的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注冊、登記的,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
(2)金融機構存款利息要繳稅嗎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Ⅲ 利息收入要交什麼稅
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稅,需要根據企業經營的行業來確定。金融類企業取得利息收內入是需要繳稅的容,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繳納稅款的會計分錄為:借: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城建稅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教育稅 貸: 應交稅金——城建稅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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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Ⅳ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Ⅳ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Ⅵ 到銀行存錢5年定期 利息要交稅嗎幫幫忙啊 謝謝了啊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
活期存款 0.36%
三個月 1.71% 半 年 1.98% 一 年 2.25%
二 年 2.79% 三 年 3.33% 五 年 3.60 %
利息=本金×年利率×存款期限
2008年10月9日取消了利息稅,目前是免稅的。對於以前存的定期要分段計稅。
Ⅶ 銀行存款要交稅嗎
儲蓄存款日到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32號文件規定:
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①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② 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③ 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④ 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Ⅷ 利息收入要交所得稅嗎
1、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計入財務費用,影響利潤總額,需要交所得稅。
2、國債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間的利息收入及銀行的利息收入要交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章總則第六條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所以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銀行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網路-利息收入
Ⅸ 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