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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金融監督包括金融機構的

發布時間:2021-07-19 02:15:44

『壹』 金融監管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金融監管的定義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編輯] 金融監管的目的和原則 [編輯] 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主要目的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編輯] 金融監管的原則 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所謂分類管理原則就是將銀行等金融機構分門別類,突出重點,分別管理。所謂公平對待原則是指在進行金融監管過程中,不分監管對象,一視同仁適用統一監管標准。這一原則與分類管理原則並不矛盾,分類管理是為了突出重點,加強監測,但並不降低監管標准。公開監管原則就是指加強金融監管的透明度。中央銀行在實施金融監管時須明確適用的銀行法規、政策和監管要求,並公布於眾,使銀行和金融機構在明確監管內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監管,同時也便於社會公眾的監督。 [編輯] 金融監管的方式 1.公告監管 公告監管是指政府對金融業的經營不作直接監督,只規定各金融企業必須依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營業結果呈報政府的主管機關並予以公告,至於金融業的組織形式、金融企業的規范、金融資金的運用,都由金融企業自我管理,政府不對其多加干預。 公告監管的內容包括:公告財務報表、最低資本金與保證金規定、償付能力標准規定。在公告監管下金融企業經營的好壞由其自身及一般大眾自行判斷,這種將政府和大眾結合起來的監管方式,有利於金融機構在較為寬松的市場環境中自由發展。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 2.規范監管 規范監管又稱准則監管,是指國家對金融業的經營制定一定的准則,要求其遵守的一種監管方式。在規范監管下,政府對金融企業經營的若乾重大事項,如金融企業最低資本金、資產負債表的審核、資本金的運用,違反法律的處罰等,都有明確的規范,但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經營、財務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預。這種監管方式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於未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僅一些基本准則,故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 3.實體監管 實體監管是指國家訂立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規則,金融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金融市場,尤其是金融企業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實體監管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金融業設立時的監管,即金融許可證監管; 第二階段是金融業經營期問的監管,這是實體監管的核心; 第三階段是金融企業破產和清算的監管。 實體監管是國家在立法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監管和規范監管更為嚴格、具體和有效。 [編輯] 金融監管的重要性 綜合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金融監管,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具有以下深層次的原因和意義: 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但實際上關於金融監管的討論,更多的集中在監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由於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人( 個人或集體) 必然會評價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安全性。但在受監管的金融體系中,個人和企業通常認為政府會確保金融機構安全,或至少在發生違約時償還存款,因而在存款時並不考慮銀行的道德風險。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因此,監管是一種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的旨在提高公眾金融信心的監管,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 現代貨幣制度演變。從實物商品、貴金屬形態到信用形態,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場交易與資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導致了現代紙幣制度和部分儲備金制度,兩種重要的金融制度創新。 信用創造。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創新其實質是一種信用創造,這一方面可以節省貨幣,降低機會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業性結構面臨更大的支付風險。金融系統是「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為典型的經濟系統之一。任何對金融機構無力兌現的懷疑都會引起連鎖反應,驟然出現的擠兌狂潮會在很短時間內使金融機構陷入支付危機,這又會導致公眾金融信心的喪失,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將使一國國內金融危機對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作用表現的更為直接迅速。 [編輯] 金融監管的對象與內容 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甚至包括對金邊債券市場業務有關的出票人、經紀人的監管等等。 目前,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 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其中,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監管的重點。主要內容包括市場准入與機構合並、銀行業務范圍、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資本充足率、存款保護以及危機處理等方面。 [編輯] 金融監管的歷史沿革與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制度先於中央銀行制度而出現,但金融監管並不是中央銀行的產物。 ;一、金融監管的歷史沿革 金融監管的發展歷史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1.20世紀3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自然發軔 這一階段金融監管的特點具有自發性、初始性、單一性和滯後性,對金融監管的客觀要求與主觀認識不足,處於金融監管的初級階段。 後果:自由經營銀行業務造成的投機之風盛行,多次金融危機給西方國家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2.20世紀30年代至70年代——嚴格監管,安全優先 這一階段金融監管的主要特點是全面而嚴格的限制性,主要表現在對金融機構具體業務活動的限制,對參與國內外金融市場的限制以及對利率的限制等方面。 影響:強有力的金融監管維護了金融業的穩健經營與健康發展,恢復了公眾的投資信心,促進了經濟的全面復甦與繁榮。並且,金融監管的領域也由國內擴展到國外,開始形成各自不同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3.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優先 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主要特點便是放鬆管制,效率優先。 客觀背景: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加大了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業務過程中的匯率風險;世界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國際資本出現了相對過剩,銀行經營日益國際化,全球性的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創新浪潮使建立於30年代的金融監管體系失靈。 理論背景:貨幣學派、供給學派、理性預期學派等新自由主義學派從多個方面向凱恩斯主義提出了挑戰,尊崇效率優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論也對30年代以後的金融監管理論提出了挑戰。 4.20世紀90年代至今——安全與效率並重 90年代以來的金融監管最主要的特徵是安全與效率並重。 背景: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與自由化帶來的金融風險更加復雜,並具有國際傳染性。有效的金融監管要求政府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努力尋找一個平衡點。 二、《巴塞爾協議》與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金融風險的全球傳染性加之各國監管方式上的差異,使有效監管跨國金融機構並非易事,這要求國與國之間的合作。1974年成立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及其頒布的一系列有關國際金融監管的重要協議,約束、引導著各國金融監管行為。 (一)《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變路徑 《巴塞爾資本協議》作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神聖公約」,從其誕生至今已有三個版本。每一次演變都體現了金融風險的變化,蘊涵著金融監管的新方向。 1.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即《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是以跨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占風險總資產的比重為8%)、以信用風險控制為約束重點的單一資本充足協議。 主要內容:界定了銀行資本的組成,規定核心資本要佔全部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應超過資本總額的50%。同時,對不同資產分別給予不同的風險權數,換算為風險資產,銀行資本(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最低為8%,核心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例不低於4%。 意義:1988年版本使國際銀行業監管有了可以共同遵循的統一標准。實踐證明,資本充足率這「一條鐵律」適用於全世界所有銀行,深入人心。 2.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產生背景: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十分活躍,銀行業深深介入其中,金融市場的波動風險對銀行業的影響也越來越顯著,僅僅強調8% 這「一條鐵律」很容易導致銀行過分注重資本充足率,從而忽視銀行業的贏利性及其他風險。 主要內容:提出了比較系統的全面風險管理思路,強調從銀行申請設立到破產倒閉的全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綜合的風險監管,將源於銀行的外匯、交易債券、股票、商品與期權頭寸中的市場風險納入金融監管的范疇。 3.2001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產生背景:1997年東南亞爆發金融危機,許多金融機構瀕臨破產,其主要原因不僅僅是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等單一的風險。 主要內容:將「一條鐵律」擴充為「三道天條」,首次將資本充足率、監管約束和市場約束並列為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利用市場機制壓縮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突出特點之一:強調市場約束(market discipline)的作用——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它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突出特點之二:注重借用銀行內部的力量加強風險防範——除繼續保留外部評級方式外,更強調銀行自己以市場為基礎衡量風險狀況,建立內部風險評估體系。對於信用風險,新協議提供了三種循序漸進的方案供銀行選擇:由監管當局利用外部評級結果確定資本水平的標准化方案、初級和高級內部評級法。 意義:新協議決定了國際銀行業監管新的發展方向,各國的監管理念將由單一的嚴厲政府管制走向與監管對象協調和配合的協同監管,注重讓市場的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的經營。 (二)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新時期的金融監管呈現以下趨勢: 1.監管理念方面,發生重心轉移。注重加強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合作,變「貓鼠對立關系」為「腦與四肢的協同關系」。 2.監管機制方面,走向多元化。由偏重於國家監管機制向監管機制多元化轉變——國家專門監管機制、銀行內控機制及自律機制的齊頭並舉。 多元化監管機制實現的關鍵在於引入市場約束,強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便於存款戶、投保者、股東等多方市場主體及時掌握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3.監管模式方面,向功能型監管轉變。功能型監管是指在一個統一的監督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其優點主要是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可使監管機構的注意力不僅限於各行業內部的金融風險;能更好地適應金融業在今後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 功能型監管的不足之處在於協調過多,程序復雜,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風險確認速度比不上機構型監管模式。但隨著電子計算機的廣泛運用、金融信息網的建成完善,功能型監管的不足之處將會降到最小的程度。 4.監管技術方面,出現了一種激勵相容的新方案。激勵相容方案的主要內容是: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銀行在測試期初向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水平,為該期間內可能出現的損失做准備,在整個期間內,只要累積損失超過承諾水平,監管當局就對其進行懲罰,如交納額外資本費給中央銀行。 5.監管范圍方面,有所擴大。從單純的表內業務,擴展到包括表外業務在內的所有業務,還通過並表監督來加強監管。

『貳』 金融監管包括政府監管和什麼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版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權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叄』 金融監管是干什麼的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

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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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金融監管理論

金融監管理論源於
Meltzer(1967),新古典經濟學的公共利益論
以Stigler(1971),Posner(1974)為代表的監管經濟理論
Kane(1981)的監管辯證理論。

1、公共利益論

(Meltzer,1967)認為,金融部門的壟斷會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降低了金融業的服務質量和有效產出,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所以應該通過監管消除壟斷(Meltzer,1967)。公共利益論又被稱為市場調節失敗論,該理論是在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後出現的,是最早用於解釋政府監管合理性的監管理論。公共利益論奠定了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該理論認為,金融體系同樣存在著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等導致市場失靈的因素,監管目的是促進市場競爭、防止市場失靈,追求全社會福利最大化。
公共利益論認為,政府實施金融監管是為了社會公眾利益而對市場過程的不適合或低效率的一種反應;是糾正金融市場壟斷性、外部性、傳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場失靈的制度安排。但它們存在著致命的缺陷:一是它們都天真地假定監管者的目標是社會利益最大化,並認為它們有能力實施各種監管政策;二是它們都只是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的理論產物,只能為大蕭條時期改革所實施的大部分管制措施提供理論基礎,並不足以解釋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監管的模式和結構;三是在政治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我們無法確定什麼是社會利益。

2、監管經濟論
經濟監管理論由stigler(1971)提出,後經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的補充,該理論趨於完善。該理論側重研究金融機構與金融監管當局問的關系。
政府之所以進行金融監管,其直接目標不是公共利益理論所稱的要控制市場失靈、控制資金價格、防止各種金融風險的傳染,以及為保證金融體系的健康和最優化的資源配置效率等,而是為了某些利益集團的政治收益和經濟收益的最大化。由stigler,posner,peltzman,becker所代表的「利益集團論」或稱為「管制俘獲說」也認為,政府管制是為了滿足產業對管制的需要而產生的(即立法者被產業所俘獲),而管制機構最終會被產業所控制(即執法者被產業所俘獲)。該理論強調指出,管制不僅僅是經濟過程,更重要的是政治決策對經濟資源重新分配的過程,認為管制的目標不是為公共利益,而是被俘於特殊利益集團。

3、監管辨證論
美國經濟學家Kane(1981,1984,1994)提出了一種新的分析框架――管制的「辯證法」。他首先做出「規避管制」理論和動態博弈模型,論證了金融管制是金融創新的重要動因。
Kane認為,金融創新主要是金融機構為了獲得利潤而迴避政府管制所引起的。政府管制性質上等於隱含的稅收,阻礙了金融機構從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動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潤機會,限制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和獲利能力;而金融機構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會進行一些創新活動以規避監管當局尋求新的盈利機會。當金融機構的創新出現以後,監管當局可能適應形勢的變化而放鬆原有的監管政策,或者當創新危及金融穩定與貨幣政策執行時又進行新的監管,從而形成了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之間的管制―創新(規避管制)―放鬆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動態博弈過程。

4、金融監管的定義:
金融監管即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復合。它是指一個國家(地區)的金融監督管理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總稱。金融監管的對象是一個國家(地區)的金融體系,而金融監管當局是金融監管的主體。金融監管主體是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是運用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去監管整個金融體系的特殊機構。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就構成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含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伍』 什麼是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

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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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廣義的金融與狹義的金融區別與聯系

廣義的金融市場:泛指資金供求雙方運用各種金融工具,通過各種途徑回進行的全部金融性交易活答動,包括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各金融機構之間,資金供求雙方之間所有的以貨幣為交易對象的金融活動,如存款,貸款,信託,租賃,保險,票據抵押與貼現,股票和債券買賣,黃金外匯交易等。
狹義的金融市場:一般限定在以票據和有價證券為金融工具的融資活動,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拆藉以及黃金外匯交易等范圍之內。
其涵蓋范圍和交易雙方指向都不相同,所以千萬不要混淆

『柒』 金融監督的金融監督的監督形式

中國當前金融監督一般可分為金融稽核、金融檢查、金融監察和金融審計四種形式。它們共同介於金融決策和金融決策執行系統之間。 從監督內容上,可分為專項金融監督和全面金融監督;從監督人員是否到現場,可分為現場金融監督和非現場金融監督;從監督資料的搜集方式上,可分為直接監督和報送監督;從監督的客體上,可分為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監督(監察)和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督。此外金融監督還可以分為廣義金融監督與狹義金融監督, 廣義的金融監督是指國家用金融手段對一切經濟金融活動進行的監察督促。狹義的金融監督指中國人民銀行委託國家各類專業銀行代行金融行政監督管理職能,對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通過流動資金管理、結算管理和現金管理等手段對其經濟活動所進行的一種專業監督。它是管理金融業的一項重要機制,也是實施金融宏觀調節控制的重要工。

『捌』 廣義金融市場包括哪些

金融市場又稱為資金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是資金融通市場。

所謂資金融通,是指在經濟運行過程中,資金供求雙方運用各種金融工具調節資金盈餘的活動,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動的總稱。

在金融市場上交易的是各種金融工具,如股票、債券、儲蓄存單等。資金融通簡稱為融資,一般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

直接融資是資金供求雙方直接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也就是資金需求者直接通過金融市場向社會上有資金盈餘的機構和個人籌資;與此對應,間接融資則是指通過銀行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也就是資金需求者採取向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申請貸款的方式籌資。

金融市場對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都有著直接的深刻影響,如個人財富、企業的經營、經濟運行的效率,都直接取決於金融市場的活動。

『玖』 廣義的金融包括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嗎

廣義的金融包括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
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其與銀行的主要區別有:
(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
(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拾』 廣義金融市場和狹義金融市場的區別

一、廣義金融市場和狹義金融市場定義的區別

廣義金融市場不僅僅是資金供求雙版方通過借貸或交易權融通資金的場所,而且包括由一切金融工具和資金供求者所形成的供求關系;

狹義金融市場一般限定在以票據和有價證券為金融工具的融資活動,是資金供貨及有價證券的買賣市場。

二、廣義金融市場和狹義金融市場的交易場所區別

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溝通資金借貸或交易雙方,完成社會供求活動,稱為間接金融市場;不需要媒介機構,由借貸或交易雙方直接接觸完成供求活動所形成的則是直接金融市場。

廣義金融市場存在於間接金融市場和直接金融市場;而狹義金融市場存在於直接金融市場。

三、廣義金融市場和狹義金融市場的類型區別

廣義金融市場包括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各金融機構之間,資金供求雙方之間所有的以貨幣為交易對象的金融活動,如存款,貸款,信託,租賃,保險,票據抵押與貼現,股票和債券買賣,黃金外匯交易等。

狹義金融市場主要只是同業拆藉以及黃金外匯交易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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