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達到什麼條件可以宣布破產
因為商業銀行的存亡關繫到國計民生,所有它的破產條件較之一般生產性企業要更嚴格,具體而言應符合以下條件:
❷ 宣布公司破產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呢
一、申請的提出
我國實行的是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以下簡稱《破產意見》)。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由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殊性,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受到嚴格限制。國發[1994]59號文指出,試點城市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如從反面解釋,沒有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的,就不能實施破產。又據國發[1997]10號文補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並破產和解困企業名單的企業也不能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可按[1997]2號文的規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可見,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即使達到破產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樣看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能否行使完全取決於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願,從而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流於形式。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嚴格審查破產企業是否具備破產資格
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申請或被申請的破產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被認為其具備了破產主體資格的,予以受理;但對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原則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是取得還債擔保,並能夠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對那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等申請破產的,因其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則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審查破產企業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即破產原因、破產條件,是指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狀態,也是法院判斷是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標准和理由。《破產法》第3 條規定的破產條件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民事訴訟法》第19章規定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有的債務人尚未達到破產界限,通過人為因素,造成達到破產界限的假象,目的是為了破產逃債。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有關規定,可從以下三方面審查是否已達到破產界限:一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期限已屆滿,並經債權人請求清償;二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到期的全部債務而非某項債務不能清償;三是債務人對現有的債務在客觀上毫無辦法,而非主觀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審查,無論是債務人申請,。
還是債權人申請,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以確認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則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三、破產的和解與整頓
在1986年我國制定企業破產法的時候,起草者就曾經提出這樣的設想:「對達到破產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業,通過與債權人達成延期減免還債的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進行整頓(簡稱法定整頓),力爭使其恢復生機和活力」。按照當時的草案規定,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可以請求調解整頓;調解整頓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並經監管會審查後,由法院作出裁定;監管會由法院任命,負責監督整頓,並向法院報告工作。遺憾的是,在草案的審議過程中,由於遷就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依賴行政權力的思維定式,這一設想被否定了,並且被代之以包辦主義的、現已被實踐證明是行之無效的行政整頓制度。
我國破產規范中設立了和解與整頓制度作為破產開始後宣告破產前,可由當事人選擇的一種程序,而不是破產的必經程序。然而,這一制度僅在《破產法》中得以體現,顯然只能適用於國有企業,對非國有企業法人尚無法適用,且《民事訴訟法》中也未作具體規定。非國有企業在瀕臨破產時,如果有整頓復興的希望,我們認為,債務人可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進行整頓。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其整頓程序可以參照適用《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非國有企業由於在性質上以及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於國有企業的特點,因此,對這類企業的破產整頓時,不能完全適用企業破產法中整頓制度的所有規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損害債務人和各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靈活地處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項。如在對私營企業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整頓時,整頓的申請可由企業提出,整頓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選任。
和解協議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進行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期間不得發生以下幾種情形:不執行和解協議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提出終結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企業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經過整頓 (和解),企業能夠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該企業的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四、破產清算
(一)清算組的組成
破產清算組,這一機構有的國家稱破產財產管理人,有的國家稱受託人,我國《破產法》稱之為清算組,《民事訴訟法》中稱之為清算組織,這就表明, 我國現行有關破產的法律規定中,不允許一個人成為破產清算者。《破產法》第24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我國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根據《破產法》第28條的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破產清償
根據《破產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償完第一順序後,才能清償第二順序,依法類推。
❸ 公司申請破產需要什麼條件
一個公司的法人如果出現了無法還清公司已經到期的所有債務,而且公司現有的所有資產不夠了,沒有辦法還清公司的全部外債,或者已經欠缺甚至沒有了清償債務能力的這種情況,公司存在前面所提到的兩個以上的條件的話,就可申請公司的破產了。
根據《破產法》第二條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
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
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准,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4、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3)金融公司破產條件擴展閱讀:
申請破產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產還債的書面申請書正本一式三份(內容應包括:企業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企業的登記機關、企業的上級主管機關、委託代理人姓名及單位等內容);
2、企業主體資格的證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記單;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名單,應包括企業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經理、廠長等主要負責人;
4、企業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供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定企業破產的決議文件;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應當說明企業近年來的經營狀況,虧損原因以及虧損程度,並附審計部門對企業審計後作出的企業資不抵債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上月末的資產平衡表、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
7、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清單、無形資產情況、和企業投資的情況;
8、企業注冊資金的驗資報告或注冊證明,有追加投資的,還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驗資報告;
9、由專門評估機構作出的企業現有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企業有固定資產的,提供相應產權證明
10、企業在金融機構開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開戶時間、開戶金融機構等
11、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12、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13、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企業對外為其他債務人擔保的情況,應當列明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名稱、住所、企業所擔保的債權數額,擔保的性質、保證期間等;
14、企業已發生的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破產申請
❹ 簡述破產申請的條件和程序
一、債權人申請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二、債務人申請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破產申請書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我。
❺ 企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拒此可知,企業破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是經營上的嚴重虧損;再是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另外,如果企業具備了企業破產條件,其要進入破產程序還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其破產,這樣企業才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一)企業因嚴重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提出破產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宣告破產: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給予債務人資助或幫助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能清償債務的。
一、
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並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
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
三、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執行,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為破產之債。
四、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
在認定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是否應當宣告其破產,應根據以上各條件予以綜合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