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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測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發布時間:2021-07-23 16:32:35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與什麼有關的應進行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㈡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的概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涉恐資產。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產立即予以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同時,《決定》還授權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
《辦法》明確了涉恐資產凍結的程序和要求,規定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後,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名單所列組織和人員的資產應立即採取凍結措施。《辦法》共二十二條,內容包括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資產凍結義務、解除凍結措施的條件、被凍結資產的管理、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涉外資產凍結、監督與處罰等六個方面,主要適用於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同時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也應履行相關報告義務。
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加強對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執行《辦法》情況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㈢ 金融機構應制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嗎

是的,金融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

㈣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的情形包括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的情形包括: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有調整,不再需要採取凍結措施的;

2、安部或者國家安全部發現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有錯誤並書面通知的;

3、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調查、偵查恐怖活動,對有關資產的處理另有要求並書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決對有關資產的處理有明確要求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金融機構監測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擴展閱讀: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根據本辦法被採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的管理及處置,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產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對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的凍結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受理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確屬錯誤凍結的,應當決定解除凍結措施。

㈤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人員應向哪些部門報告

最快速度向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反映,切記不要打草驚蛇,以免受到傷害!

㈥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人員應向哪些部門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版客戶或者其交易權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㈦ 去銀行一次存款大量現金,銀行是否會調查現金的來源

會的。

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7)金融機構監測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擴展閱讀:

可疑交易報告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3、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㈧ 金融機構應當對以下哪些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版合理理權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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