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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可查在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0-12-27 05:51:20

㈠ 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凍結存款

存款查凍劃行為的法定許可權

確定查凍扣權力及許可權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商業銀行法》。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各機關的許可權如下:
有權查詢單位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權凍結單位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劃單位則很少了,僅有法院、海關、稅務。
具體說來,我們可以根據許可權的完整程度進行分類統計:
1、具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l)法院。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由於公安機關及檢察院並非裁判者(司法機關),因此僅有查詢、凍結許可權,而沒有扣劃權,這其實也跟公、檢、法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2)稅務機關。《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收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第三十八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稅務機關是幫國家收賬的,要是沒有一桿到底的許可權,辦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國家的花銷沒有著落豈不成了大事?理解!
(3)海關。《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第六十一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凍結的概念上,《海關法》的用詞是「暫停支付存款」,真是別出一格的啰嗦。《海關法》地三十七規定:「……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存款內扣繳。《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海關查明,確屬來源於走私行為非法取得的存款、匯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銀行或者郵局暫停支付,同時通知存款人或者匯款人。暫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另外,《海關稽查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存款帳戶。」《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按照《商業銀行法》只能規定對單位存款的查詢權,沒穿幫!
2、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權力的部門
這些部門分別是:公安、檢察、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刑事訴訟法》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權力也限定了;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公安部組建了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海關法》在2000年修改後,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賦予海關走私偵查局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海關法》第四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3、只具查詢存款權力的部門
(1)監察部門。《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看來,監察機關也只能搞搞盡職調查。目前監察機關和紀檢機關是合署辦公,行使兩種職能。如紀檢機關在辦案中確需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存款或者凍結存款時,無論是以紀檢機關名義立案,還是以監察機關名義立案的,均應以縣團級以上監察機關名義使用監察文書,並應按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應當注意的是,無論是監察機關還是紀檢機關在要求銀行協助時,均應使用規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和監察部的聯合發文《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審批表、提請保全書、提請解除保全書)。
(2)審計機關。《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這里沒有明確使用查詢存款一詞,看來還真是搞盡職調查。稍後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由於該《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同樣符合《商業銀行法》關於查詢單位存款的立法層級規定。另外,按照《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適用軍隊審計機關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審法發[1999]35號)的規定,軍隊審計機關也可以查詢單位存款。
(3)中國證監會。《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另外,證監會對期貨交易的有關行為需要時,也可查詢單位存款。在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4)財政部門。《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這里的「有關情況」是否包括銀行存款,沒有明確說明。雖然後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關於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但仍然未明確。另外,《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5) 銀監會。《反洗錢法》第二十五條:「調查中需要進一步核查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二十六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呵呵,這裡面有臨時凍結權,歸入第三類可能有點不合適了。
(6)個人關於住房公積金的查詢。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這樣,職工就可以以個人名義查詢本單位在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存款,開個人查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4、喪失或部分查凍扣權力的機關
(1)工商機關。國務院1987年9月17日發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無權規定存款的凍結,所以這一規定廢了。同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實行細則》屬於部門規章,其無權規定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所以這一規定也是無效的。但是請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因此,人民銀行總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也承認了工商機關查詢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第四條:「對涉嫌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組織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開戶銀行在六個月內暫停其辦理結算業務,各銀行應予支持和配合。」的規定,工商機關有六個月內暫停辦理結算的權力,這也算是凍結吧?
(2)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實施以前,中國人民銀行的一些行政規章規定,人民銀行可以查詢、凍結銀行存款,可以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 的存款,上述兩法頒布實施後,人民銀行也喪失了對存款的凍結和扣劃權力。但對於人民銀行是否有權查詢銀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沒有對人民銀行查詢銀行存款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人民銀行無權查詢存款。有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監督。」及《商業銀行法》第62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由此認為人民銀行有權查詢銀行存款。其實,人民銀行履行的是對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的數量、種類、利率是否符合規定進行的檢查,此時查詢存款的行為不同於司法、行政機關為促使義務人履行債務而採取的查詢措施,而是對銀行經營行為的檢查。
5、一些許可權不明的部門
現實中還存在另一種情況,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模糊性、概括性規定,操作起來難以把握,比如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及其它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這里的「銀行資料」是否包括銀行存款也無從理解。應當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銀行總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卻未承認政府機構主管部門查詢權!
(二)不能凍結、扣劃的存款及特殊情況
1、存款准備金,任何機關都無權進行凍結和扣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由於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已合二為一,均為存款准備金,且除此外,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沒有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條還規定;「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此規定是在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備金外,再無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此規定已不能再適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據此規定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這一點,在司法部門到人民銀行以此為依據劃撥存款准備金時,人民銀行可能需要對司法機關做耐心的說明才是。
2、封閉貸款,司法部門不能凍結和扣劃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9]261號)第14條規定:司法部門不應凍結封閉貸款賬戶和扣收專戶資金。
3、國庫庫款不能查凍扣
國庫庫款屬於國家財政收人,不同於銀行存款,司法、行政機關不應將其視為財政機關的可執行財產,對國庫庫款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中指出:對國庫庫款司法機關無權……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4、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險基金,這個弱勢群體的救命錢、養老錢。
5、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6、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
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信用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應優先保護債權銀行的權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規定,法院對上述保證金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只有在上述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如信用證無效或過期,因單據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保證金扣除了相應款項後的余額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另外,《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凍結、扣劃問題的復函》(銀條法[2000]9號)第一條:「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是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向銀行申請承兌而備付的資金,這類資金存放在承兌銀行自己專門設立的保證金賬戶,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擔最後付款責任的擔保。此保證金存入保證金賬戶後,其支付、劃出均受到銀行的限制,其性質與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有類似之處,因此,我們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有關規定,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但不應扣劃。」第二條:「若承兌銀行已兌付了該銀行承兌匯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後付款責任,承兌銀行有權以該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優先受償。若人民法院已凍結此保證金,承兌銀行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凍結保證金優先受償的申請。」
7、出口退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質押貸款銀行,對質押賬戶內的退稅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時,不得對已設質的出口退稅專用賬戶內的款項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三)銀行職員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1、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的手續:
(1)查詢:工作證件+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團縣級以上機關簽發);
(2)凍結:工作證件+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主要負責人簽字)+凍結存款裁(決)定書;
(3)扣劃:工作證件+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主要負責人簽字)+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決定書。
2、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應審查的內容:
(1)「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2)協助通知書上的義務人與所依據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3)金額應當是確定的。缺少法律文書或者通知書與法律文書不符,說明原因後退回。
不能提供帳號時,有權機關提供個人姓名和身份證明文件或單位名稱,金融機構應當協助。
3、金融機構應當登記的內容:
(1)有權機關名稱;
(2)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
(3)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
(4)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
(5)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
(6)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
(7)查詢結果;
(8)其他自行確定的內容。
查詢、凍結和扣劃登記表應有有權機關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4、細節規定
(1)查詢:限於存款資料,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能帶走原件;
(2)凍結:最長6個月〔計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計入〕,可續凍、續凍日期同凍結,重復凍結的不予協助並說明情況,出現錯誤並作出通知時才可解凍,被凍結人有異議需向有權機關提出。
(3)扣劃:劃入有權機關指定帳戶,要求提取現金的不予協助。
三、對銀行的具體要求及法律責任
(一)對金融機構協助工作的具體要求:
1、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2、指定專門部門或者個人接待協助;
3、接到協助要求後立即辦理,不得拖延推諉;
4、接到凍結、扣劃通知書後,不得收貸收息、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者轉移存款;
5、根據法律規定和有權機關要求,嚴格保守國家秘密;
6、建立健全內控和登記制度,加強查詢、凍結和扣劃管理;
(二)金融機構拒不協助的法律責任
1、接到凍結、扣劃通知書後仍然收貸收息的,在退回款項的同時還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2、拒不協助的,按照妨害訴訟處理,「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3、拒不協助或者向存款人通風報信致使款項被轉移的,金融機構應在轉移款項的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
4、拒不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點復雜,但願能幫助你。。。

㈡ 哪些部門有權查封個人銀行賬戶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依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2)海關可查在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查封個人銀行賬戶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2、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3、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

㈢ 減免稅貨物無論是向境內金融機構還是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都需要向海關提供擔保對嗎

是的,而且是減免稅申請人和金融機構都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79號)
第三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主管海關可以批准其辦理貸款抵押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第三十二條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一)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二)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於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三)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共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書面承諾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三條
海關在收到貸款抵押申請材料後,應當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減免稅貨物情況,了解減免稅申請人經營狀況。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通知》。
第三十四條
海關同意以進口減免稅貨物辦理貸款抵押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於正式簽訂抵押合同、貸款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抵押合同、貸款合同正本或者復印件交海關備案。提交復印件備案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與正本核實一致」,並予以簽章。
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的簽訂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後簽訂的日期計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備案時限。
第三十五條
貸款抵押需要延期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貸款期限屆滿前2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貸款抵押的延期手續。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簽發准予延期通知,並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延期通知》。

㈣ 失信被執行人我可不可以直接報警抓人

不可以,因為失信被執行人主要是對其經濟方面進行限制,而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報警抓人是講不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4)海關可查在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規定目的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促使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㈤ 中國人民法院在何種情況下不對信用證凍結

凍結的存款,凍結過程中的行為,以確定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檢查扣的權力和權威的「商業銀行法」的法定權力。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部門許可權如下:
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構有權查詢單位監督安全部門,軍隊,安全部門的監獄,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權凍結單位的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部門,安全部門,軍隊,安全部門的監獄,海關,稅務,單位有權扣除是非常小的,僅法院,海關稅收。
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分類根據的特權統計:
完整的查詢,凍結,電力部門的凈存款
(L)法院的充分程度。公,檢,法部門的檢查,冷凍扣「民事訴訟法」的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法官(司法),因此,只有查詢,凍結許可,不扣除本的法律基礎事實是密切相關的公,檢,法的定位。
(2)稅務機關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查詢...儲蓄存款的犯罪嫌疑人。 「第38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凍結納稅人的存款金額相等的金額的數額的稅收應付「,」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稅務機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凍結存款預扣稅後,債務人,如果沒有一個結束時的許可權,效率肯定會大大降低資金沒有著落的政府支出將不會成為一個重大的事件嗎?理解!
(3)海關。 6海關法「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至第61條的規定:「海關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開立賬戶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額的,海關可以通知暫停支付的書面預提稅納稅人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很有趣,」海關法「措辭凍結的概念是一個長期的氣「暫停支付存款」是的「海關法」第17條規定:「......如果有必要,可以通知的擔保人或納稅人的銀行存款,被扣留在海關法「徵收行政處罰23:海關調查是確實從走私存款,匯款的非法行為,海關,書面通知的銀行或的後辦公室暫停支付,同時通知存款人或匯款人暫停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14的海關檢查:「海關查詢審核存款賬戶的商業銀行或其他單位。」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的規定,只<BR / 2,電力部門的查詢和凍結的存款,存款查詢權,按照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穿幫!
這些部門:公安,檢察,安全,安保部門,武裝軍隊,安全部門的監獄和海關走私犯罪調查科的刑事訴訟法律的力量是有限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安全部門,武裝部隊,監獄安全部門的刑事調查,而且還可以享受同樣的權力,由公安機關。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按照法律的規定,市民參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安部門的軍隊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行使調查權力「第125條的規定行使。犯罪的罪犯在監獄中的犯人所犯的罪行的調查。安全部門,軍隊,監獄辦理刑事案件相關的應用程序法的規定。「
應該指出的是,1999年初,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財政部公安部成立了一個走私犯罪偵查局,海關總署,2000年「海關法」,它清楚地表明,這是公安機關的權力一樣。海關法條:「海關走私調查的公安機關,以進行了調查,在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局拘留,逮捕,審訊前的職責,應按照刑事程序處理人民守則」的規定中國。「
3,的查詢存款電力部門
(1)檢查和監督部門。行政監察法「第二十21提供: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單位和人員的檢查和監督機關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繪制採取措施,保??障人民法院根據的法定存款在銀行或其他凍結犯罪嫌疑人的意見,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只能從事盡職調查和監管機構,讓他們參與和紀檢監察機關的合作,並行使這兩個函數。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需要查詢或凍結存款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在紀檢監察機關的名稱,形式或認可的檢查和監督機關的代表,應使用的檢查和監督機關的代表縣以上的團級監控儀器,審批過程中應嚴格履行。應該可以注意到,雙方的檢查和監督機關或要求銀行向協助的紀律檢查機關要在該規定的格式文本中使用,見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和,監察部聯合下發了文本文件的格式為「21中國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執行附件的格式(包括」審批表「的規定,書籍提請保存,提請解除保全書)。
(2)審計機構。 「審計法」第33條:審計機關審計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據的權利。 「有沒有明確的詞的查詢存款似乎真的進行盡職調查。後來,國務院和審計法實施條例」顯然在這個問題上,「第31條規定:」審計機關...金融機構存款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提供證明材料。的行政規則和法規,國務院此外,該條例還滿足了立法層次查詢存款,在規定的法律對商業銀行「的審計委員會,中國審計機構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人民銀行發出的吸引力,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通知審計機關適用於軍隊3月29日,1999 [1999] 35號)規定,審計機關部隊,還可以查詢存款。
(3)第一百六十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查詢事件相關各方正在調查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 「此外,為證監會期貨的交易需求的行為,也可以查詢存款,外匯管理條例」公布的國務院第52條的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有權查詢單位事件正在調查相關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4)財務部門。 「會計法」第32條規定:「......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國家財政部門的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監控經濟與金融機構的監管單位賬戶查詢,支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的交易單位單位應被給予是否的情況下,包括銀行存款,也沒有指定,雖然後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查詢有關的部財務和其派出機構的監管通知,在一個某些具體問題,但它是不清楚的經濟處罰非法行為條例「第22條規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管機構的調查或檢查,可以詢問金融機構,根據調查,檢查的單位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5)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25負責反洗錢法「:」調查還需要進一步驗證派出機構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會反洗黑錢或省的調查,一份可以訪問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損壞的文件,數據可以被歸檔。第26節:「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報告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客戶帳戶,資金轉移海外的調查,審查和批准,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打擊洗錢,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哦,是暫時凍結,被列入第三類可能是一個有點不合適。
(6)個人住房公積金查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36:工人,有權利到我的查詢,提取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應當不拒絕「因此,工人可以查詢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在銀行的個人存款,非開個人查詢,第1種。
4,凍結扣斷電或調查機關
(1工商機關)的一部分。「投機性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9月17日發布,1987年,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和規章沒有權利要求凍結存款,所以這個相同的廢物頒布的規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業內人士猜測,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規章,無權根據存款查詢,凍結,扣除此規定是無效的。但是請注意,根據中國的反人民的共和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在監督檢查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的行為,不公平競爭,有權行使下列職權:向需要運營商能夠成為檢查按照本規定的程序,利害關系人和證人的行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其他信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總行的結果,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以協助查詢,凍結和工作規則也承認說:「到工商部門查詢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的通知,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計劃及其他違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涉嫌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的組織者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縣以上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批准??文件後六個月內,通知,暫停其辦理結算業務的銀行應該支持,並與銀行合作。「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帳單禁賽半年,這將凍結?
(2)執行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法學和商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部分的行政規則和規章在法律面前,人民銀行查詢,凍結銀行存款,凈金融機構執行的存款後,人民銀行法「,人民銀行以凍結存款和凈功率損失,以檢查銀行存款為人民銀行的不同意見,」的法律和法律對商業銀行人民銀行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以檢查人民銀行的銀行存款,一些人認為,因此,人民銀行有沒有權利自己的存款和一些提供不良債務,如存款,貸款,結算,金融機構,根據人民銀行,中國法學32:「人民中國銀行的任何時間,審計,檢查和監督的權利。在商業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的權利有向被檢查在任何時間,如存款,貸款,結算,不良債務的商業銀行按照第二章第三,第四章的規定,章V,監督,法律文件的檢查和監督,檢查和監督人員的要求,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財務和會計信息,業務合同和商業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這些結果表明,人民銀行查詢銀行存款的權利。事實上,人民銀行存款的金融機構,在為了吸收的數量,類型,和的檢查指定的息率,行為查詢存款是否不同的司法和行政機關的查詢性能所採取的措施,以方便執行的債務負擔,但檢查銀行?的行為。
5,一些不知名的許可權部門
還有另外一個現實,模糊性和一般性的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操作是很難把握的,如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法」第34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書籍,筆記,證書和其他信息,檢查的價格,非法銀行信息,銀行信息「是沒有辦法理解是否包括銀行存款,應注意提到的人在銀行金融機構的前負責人辦公室的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有權不承認該部門負責的??政府機構查詢!
(二)不能被凍結,扣除存款和特殊
存款准備金1任何主管當局應有權凍結,扣劃
「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實施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1998] 15)第34條規定:「向被執行的金融機構,其交叉儲備和超額准備金不得凍結和扣」人的銀行存款,存款准備金,並已被合並,法定準備金要求,的存款的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性質,人民法院可以不被凍結,的凈金融機構注34,人民銀行「,但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在其他人的銀行存款可以凍結的分配,這個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引入之前,1999年9月11日人民銀行改革,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的金融機構改革人民銀行的存款的存款准備金,沒有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這一規定不再適用,人民法院可以不被凍結,按照這一規定,金融機構,扣除人民銀行的存款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分配的司法司法機構的基礎上,人民銀行可能需要做耐心
封閉貸款,司法機關不能被凍結,扣劃,,
最高人民法院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實施臨時措施封閉貸款管理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政府的」通知「規定管理:人民法院應當不被封閉貸款結算賬戶債務人財產保全措施或執行不得被強制執行,針對的人封閉貸款的支付結算賬戶關閉暫行辦法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9] 261號),「第14條規定:司法不應該被凍結封閉貸款帳戶,但不包括特殊賬戶的資金。 BR /> 3,國庫資金不能檢查冷凍扣
國債資金屬於國家財政收入,銀行存款,司法和行政機關,不應該被視為金融業的可執行財產查詢,凍結,並網人民銀行的資金向庫務段,中國「回復」查詢,凍結,扣除資金銀函[1999] 48號),司法機關無權國庫庫款。查詢,凍結,扣劃。 BR /> 4,指出: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和處決,關閉,凍結,扣除社會保險基金的規定:約人民法院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弱勢群體,養老錢,救命錢。
5,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生活保障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不要凍結或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用於下崗職工從國家分配人民法院的國有企業不應該被凍結或者劃撥的資金用於清償債務的公司。 <BR / 6,信的信用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
的信譽保證金的信用擔保,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一旦依法成立,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方式,因此,應優先給予保護債權人銀行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認為,「能力人民法院在這方面,以凍結和扣減措施可以被採取在信的信用發行保證金(法釋[1997] 4),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准則人民的法院和金融機構,以協助執行「通知」的各項規定,法院可以採取的上述保證金凍結措施,但可能不被扣除,只有在上述的邊緣已經失去了保證金,如信用證的不合法或過期,拒絕支付字母的信貸和消除對外支付義務,保證金,扣除支付文件的平衡,人民法院可以合法扣減措施,此外,在存款凍結的中國銀行家人民銀行承兌匯票及較復雜的問題,信(銀條法[2000] 9號)條:「外匯保證金銀行承兌追索權的抽屜銀行承兌匯票和儲備基金,這些基金接受銀行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專用存款賬戶的建立,的抽屜里拿的最終付款義務的保證。此存款的保證金賬戶,支付,和平局是受到限制的銀行,其性質信用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出保證金,一個類似的信件發出保證金,因此,我們相信的是,在銀行承兌匯票的信保證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但不應扣除。文章:「接受銀行已經不兌現,銀行承兌匯票和抽屜失敗,以滿足在最後的付款義務,銀行存款往來銀行的承兌匯票正確的優先償還。人民法院已凍結的存款,承兌優先償還的銀行應用的存款,到被凍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試行)「執行問題」,93,人民法院審理。「
7,出口退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作為安全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特別帳戶的銀行的出口貸款退稅退稅質押帳戶應享有優先受償的貸款。條:「人民法院的情況下,應該是出口退稅專用賬戶的金額,承諾採取措施的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
(C)應注意的問題,銀行工作人員
生效,2002年2月1日的財政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工作規則,
機構經辦人員應確認程序如下:
(1)查詢:工作文件+檢查(集團發行或縣級以上);凍結
(2):工作文件+協助凍結存款單存款的主要負責人的通知(簽字)+凍結存款切割(決定)書;
(3)扣除:工作文件+扣除存款單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法律協助儀器在武力或金融機構,以協助以書面的決定凍結扣除,應審查的內容。

(1)協助凍結,扣除存款單的單位或個人,以滿足用戶的需求,凍結或存款賬戶名稱,用戶名和帳戶的金融機構,資本中扣除?量;
(2)協助在同一債務人的義務,按照本通知的法律文書;
(3)款確定的數額缺乏法律文書或法律文書的通知不匹配,退款的原因。
不能提供的帳戶當局提供該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或單位名稱,金融機構應當協會?
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登記:
(1)有權的機關名稱;
(2)執法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機構名稱(3)財務調查; <BR /(4)查詢,凍結,扣除的單位或個人的名稱;
(5)協助查詢,凍結,扣除的時間和金額; <BR / (6)有關法律文書和符號;
(7)查詢結果;
(8)其他獨立決定

查詢,凍結,扣除應有權登記表有關當局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名要求
(1)查詢:有限的存款信息,可以錄制復印,照相,但你不能帶走原
(2)凍結6個月[ BR /> 4,計算方法 - 起始日期不包括繼續凍結,繼續凍結日期凍結反復凍融次助攻和解釋的情況,和前發出通知,對合適的器官需要解凍凍結。
(3)減:分類指定的帳戶所需的現金提款,當局不協助
銀行的具體要求和責任
(一)金融機構的具體要求,協助工作:
1,和金融機構協助主管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完全凍結,凈存款手續,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2,專款專用接待處,協助部門或個人;
立即收到請求後的援助不應該有任何拖延扯皮;
4,凍結扣除的通知,不收貸收息,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5依法享有的權利,嚴格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登記制度;
加強查詢,凍結,扣除管理
(二)金融機構拒絕協助的法律責任
收到凍結收回貸款及利息收入,還需要返回扣除的金額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通知;
拒絕協助處理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妨害訴訟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仍然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可能會被拘留,受到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並監測器官或器官。 「,」罰款數額是小於萬元。單位的罰款金額低於人民幣和30萬元。 「
3,拒絕協助或存款人通風報信的金額轉移,金融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金額轉移支付;
4,拒絕協助執行的判決法院的判決,其後果是嚴重的,可以構成拒絕履行判決,被裁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點復雜,我希望能幫助你。

㈥ 經偵大隊懷疑洗錢凍結賬戶給書面通知么

經偵大隊凍結賬戶,會給書面通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封、凍結財產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根據公安部於2012年12月13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七節 查詢、凍結

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由此可知,公安機關根據偵查需要,是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但是執行人必須造具清單,交付一份給被執行人。

(6)海關可查在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1、法院。

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由於公安機關及檢察院並非裁判者(司法機關),因此僅有查詢、凍結許可權,而沒有扣劃權,這其實也跟公、檢、法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2、稅務機關。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五十四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是為國家收稅的,可以有權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3、海關。

《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第三十七規定:

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海關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決定處理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責令當事人辦結海關手續。

第六十一條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海關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㈦ 以海關進口的貨物抵押的,應當出具哪些東西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版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權關提出書面申請。

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常規單證: 1.減免稅貨物原《征免稅證明》復印件一份;
2.減免稅貨物原進口報關單復印件一份;

(二)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還應當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1.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憑證;

2.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於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3.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共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附件),書面承諾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三)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第(二)點第1項或者第2項規定形式的擔保;

(四)金融機構資質材料(保函或保證書辦理須提供):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境內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

㈧ 在國外買了車,想帶回國內,不知如何辦理

需要是國家批准進口車型,經過海關繳足關稅,消費稅和增值稅才可以帶回國。國外買新車帶回國嚴格分為大貿車,小貿車,辦理手續基本一致。

1、要求是:

提交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進口港的商檢證和進口許可證報關(三資企業有進口許可證),辦理海關繳稅,交材料就能通過。

2、運輸問題:

(1)、在黃頁上就有許多專門作國際貨運的公司,打電話詢問一下是不是有專門作車輛運輸的價格就行了。運輸費用應該已經包括保險、碼頭的雜項費用等等。一般你可以要求到達港。

(2)、記得盯囑運輸公司車上船後一定要把蓄電池的連線拔掉,否則車到港後電池會沒電的,而中國海關車一到就要檢查車的里程數以及其他參數,如果打不著火,會耽誤時間。

(8)海關可查在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三條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徵收關稅。

第五十四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五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

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

第五十六條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徵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三)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四)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五)法律規定減征、免徵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徵關稅的貨物、物品。

第五十七條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征或者免徵關稅。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依照前款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關稅進口的貨物,只能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准並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以外的臨時減征或者免徵關稅,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十九條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准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後,准予暫時免納關稅。

第六十條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徵收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三)扣留並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㈨ 納稅人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關稅的 海關一般採取哪些措施

如納稅義務人抄自海關填發繳襲款書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強制扣繳即海關從納稅義務人在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中直接扣繳稅款。變價抵繳即海關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㈩ 農業銀行卡被計生部門凍結了怎麼辦

計生部門是無權凍結你的銀行卡及存款的,如農業銀行未出示相關部門的凍結手續,你可直接起訴銀行。
根據19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商業銀行法》和現行法律法規,目前具有或部份具有查詢、凍結、扣劃存款的權力部門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具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的權力部門
l.人民法院。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這里,人民法院所獲得的是在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的情況下,為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獲得履行而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這里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
2.稅務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條規定:「稅收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以此為依據,稅務機關可查詢單位和個人存款;第38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以此為依據,稅務機關可凍結、扣劃存款。
3.海關。《海關法》[2000年7月8日的起修改後施行]第6條第5項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這樣,法律就賦予海關查詢存款的權力。第61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此規定明確賦予了海關扣劃存款的權力,對於海關能否凍結存款,《海關法》的用詞是「暫停支付存款」,相當於對存款實施了凍結措施,因此,可以認為,海關也具有凍結存款的權力。
(二)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的權力部門:
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這是按照l997年1月1日修改後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同時,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225條規定: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三)僅有查詢存款不能凍結的權力部門 :
監察部門、審計(含軍隊審計機關)、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也可以查詢單位或者個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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