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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解決信貸糾紛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7-31 00:13:22

① 案例分析……史某與李某因借貸糾紛發生爭吵,後動起手……問1、李某是否有權提

你好,兩人因為借貸糾紛發生爭吵導致動手,他們被毆打的有點嚴重的話,那麼林某是由全體起訴訟的,或者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② 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處理

③ 求銀行敗訴的案例

對一起有關流動資金貸款借新還舊的銀行敗訴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產急需資金向B銀行申請貸款10萬元,1998年8月5日貸款到期。由於A公司資金周轉問題,不能按時還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銀行提出借新還舊,延長還款期限。為了降低貸款風險,B銀行同意借新還舊,並要求A公司對新貸款提供擔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擔保意向書請求C公司為其擔保,C公司同意為其提供擔保,並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證人位置及擔保意向書上蓋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銀行與A公司簽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A公司向B銀行借款10萬元,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為6個月;C公司是擔保人,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由其承擔連帶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貸款人可以直接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次日,A公司將10萬元借款按事先約定償還了拖欠B銀行的舊貸款。貸款到期後,A公司未能如期償還。1999年3月15日,B銀行直接從C公司帳戶上扣收10萬元抵償。C公司認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還舊,擔保合同應當無效;同時B銀行未經其同意,擅自扣劃其帳戶存款,侵犯了儲戶所有權,請求法院判令擔保合同無效,B銀行返還被扣劃的存款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B銀行與A公司惡意竄通,利用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損害了保證人利益,C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B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帳戶款項,是侵權行為,應返還被扣劃的存款,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屬於「借新還舊」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糾紛。C公司起訴時有兩個訴訟請求,一是主張C公司擔保行為無效;二是B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存款構成侵權。
(一)C公司保證行為是否有效
對於保證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據《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來判斷。判斷的標准就是看簽訂保證合同時,銀行和借款人是否構成對保證人的欺騙,是否向保證人隱瞞貸款借新還舊的真實用途,是否以欺騙的手段使保證人提供擔保。如果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實用途是借新還舊,則銀行與借款人不構成欺騙,保證合同有效,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人簽訂合同時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實用途是借新還舊,則銀行與借款人構成欺騙,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在認定「借新還舊」的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時,一般首先看舊貸款保證人與新貸款保證人是否為同一人,或者是否舊貸款無保證人而新貸款提供了保證人。如果借新還舊中舊貸款與新貸款均有保證人,且保證人為同一人,即使在保證人出具保證時不知道銀行與借款人進行借新還舊的情況下,保證人仍然要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債務人用新貸款償還了舊貸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證人對舊貸款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就只針對新貸款,故較之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款,保證人在債務人借新還舊時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要小。比如,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而不是借新還舊,如果資金不能收回,則舊債未了又出新債,保證人因而要承擔對舊貸款和新貸款兩筆貸款的保證責任。由此,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而借新還舊的,對保證人的不利影響很小,反而只須對後一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舊貸款保證人與新貸款保證人為同一人時,無論其是否知曉新借款合同用途為借新還舊,保證人均應對後一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對此,我國擔保法有明文規定。我國《擔保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借新還舊中,舊貸款沒有保證人或舊貸款與新貸款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新貸款的保證人不知道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進行借新還舊的,應按照《擔保法》第30條第1款關於欺詐的規定,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因為此種情況下的借新還舊,不僅是債權人(銀行)與債務人(借款人)串通實際變更主合同的貸款用途,未徵得保證人的同意,而且保證人承擔保證的可能是不良貸款,甚至是一筆死帳。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貸款,卻讓保證人出具保證,顯然對保證人不公平,違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如果借新還舊主合同寫明是借新還舊或以貸還貸的,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保證人知道借新還舊的事實還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仍然承擔保證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般說來,保證人在全面衡量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內容的情況下,方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本案中,C公司不是舊貸款的保證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時,只出示了空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且未說明借款用途是借新還舊,而作為貸款人的B銀行也未履行告知義務,即保證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因此依據上面的探討,C公司的擔保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貸款人B銀行存在不作為過錯,C公司對A公司的違約行為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存款是否構成侵權
盡管銀行的扣劃存款行為是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但由於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無須承擔借款人A對債權人B銀行的連帶還款責任。因此在本案中,雖然作為保證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證人位置及擔保意向書上加蓋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貸款人可以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這一條款並非是C公司與B銀行達成的協議,C公司根本不知道這一條款的內容,它僅是貸款人B銀行與借款人A公司之間在借款合同中的約定,是非法處分C公司合法權利的行為,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不能約束C公司。因此貸款人B銀行直接扣劃保證人存款帳戶內資金來償還A公司貸款本息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有關建議
(一)如實填寫貸款借新還舊的真實用途
在借新還舊中,除不能虛構借款用途外,還必須向保證人明示,避免保證人以「雙方惡意串通,構成欺詐」要求免責。建議在貸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中的「貸款用途」欄直接填明「本貸款用於償還×××(合同編號)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人貸款本金」,以確保借新還舊行為的合法有效。
(二)對借新還舊的貸款用途的填寫切忌懶惰
鑒於目前立法對借新貸款償還舊貸款問題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決也不同,為避免司法裁判風險,防止司法實踐中判決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銀行應當規范貸款操作並注意證據保全。銀行與借款人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時,在舊貸款與新貸款均有保證人的情況下,無論保證人為同一人還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寫明「借新還舊」或「以貸還貸」,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讓保證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銀行與借款人進行的貸款是借新還舊。
(三)落實擔保措施
由於借新還舊的特殊性,對貸款的擔保一定要保證其效力。原貸款為擔保貸款的,要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新的擔保方式的風險不能高於原擔保方式。原貸款沒有擔保的,要補辦擔保,並保證擔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證人存款帳戶要慎重
銀行貸款業務中,為了回收貸款的安全和快捷,銀行通常從債務人的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但是銀行在直接扣收時,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據。建議銀行在採取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前,一定要與債務人達成扣收協議,並保存書面證據,如委託轉帳付款授權書或扣款協議書等。

④ 幾種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分析

近年來,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機構的個人借款的現象越來越多。由於這種民間借貸目前尚存在許多不規范現象,因此釀成的糾紛也就不斷出現。筆者根據這幾年來欽北區法院受理自然人之間借款糾紛案件進行分析,總結民間借貸中的各類糾紛及風險,並從實務角度探討各類法律風險的針對性防範措施,以供大家參考。 一、借款未出具借條的糾紛 張某為欽州某鎮個體戶,2007年親戚提出向張某借錢蓋房,出於親情的考慮,張某借給親戚8萬元,對方聲稱半年後歸還且沒有打借條。隨後在張某多次催要下,親戚只償還了1萬元後便聲稱無錢再償還,之後張某再去催要時親戚更稱沒有向張某借過錢,讓張某去上告。後張某在再次催要時私自錄了音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親戚對借款一事矢口否認,因為張某無法提供其他證據映證親戚借款的事,最終法院沒有支持張某的請求。 因為是熟人之間的借款,且借款的數額一般都不會很大,個人之間的借款通常都不會簽訂專門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間借款時相互之間關系非常要好,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似乎會破壞朋友之間的感情,也會讓人產生不信任對方的錯覺。所以在借款時很多情況下借款人並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條,這樣就會給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礙。在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時,或者雙方關系惡化、破裂後借款人拒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借款人只能通過訴訟途徑索要,但往往因為沒有借條,不能提供當時借款的證據而敗訴。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不管關系多麼密切的朋友、還是親戚,借款時必須出具借條(借據),寫明雙方的真實姓名,借款數額及具體的還款期限。最好能找個與雙方沒有利害關系(親戚)的人作為證人,在借條上簽字見證。這樣在發生糾紛後,出借方就可依據借條(借據)通過訴訟途徑索要。 二、房產證抵押的糾紛 黃某在2006年借給朋友韋某25萬元,為使黃某放心,韋某提出以自己位於欽州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並將房產證交給黃某抵押。後韋某未能及時償還借款,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主張以韋某抵押的房產償還,但因沒有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法院認定抵押無效,判決後黃某去房產局查詢後才知道,早在2006年年底,韋某就在房產局辦理了房產證的掛失手續,並將房產專賣並過戶給了他人,判決內容遲遲不能得到執行。 借款的人為了取得別人的信任,能夠順利獲得他人的借款,往往會提出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並將房產證交給出借人。這樣從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應該沒有問題。但實際上,以房產證作抵押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樣不能得到任何保障。我國法律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雙方必須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拿到他項權(抵押)證或者管理部門在房產證上蓋章確認,並註明擔保的數額、抵押的期限後該抵押始產生法律效力。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出借人就可申請法院以抵押的房產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償還借款。如果雙方只是達成口頭一致,或者簽訂了書面的抵押合同,但並沒有辦理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是無效的,出借人並不能通過抵押的房產優先收回借款。在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出借人所持有的房產證也不能起到約束借款人償還借款的作用。 所以,在他人提出借款並以房產抵押擔保時,就應當明確要求對方進行房產抵押登記,以便將來能夠順利收回借款。 三、還款後沒有收回、銷毀借條的糾紛 2004年王某向生意夥伴李某借款10萬元,雙方未約定還款的期限,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條。2005年前後,因為財務賬目上的原因,兩個人終止了生意上的合作,王某一次性償還了借款,李某在拿回借款時向王某出具了收條,並承諾回去後立即銷毀借條。但半年之後,李某持借條向王某要求還款,王某拿出李某的收據並堅持已經全部償還了借款,沒料李某趁王某不備撕毀收條隨後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還款。 向他人借款時,出具借條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為私人之間的借款一般沒有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只是口頭約定還款的時間,借條上也常常只註明借款的數額,並不會寫明還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會一次性償還,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償還。在此過程中,雙方往往會因為催要借款而發生不愉快,關系惡化甚至斷絕關系、互相仇恨。同時,在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往往會因為出借人沒有將借條帶在身邊,不能立即收回借條,也不能在借條上加註還款的情況。這樣在借條沒有銷毀或收回的情況下,會給借款人埋下不可預知的隱患和風險,實踐中出現過多起出借人在得到還款後,再次拿借條索要借款的情況。 所以,在借款時向他人出具了借條的情況下,還款時一定要及時收回借條,或者讓出借人當面銷毀借條;不能立即收回、銷毀的,必須讓出借人出具收條,寫明還款情況,作為自己已經償還借款的證據,以防止日後出具人以借條為依據重復索要。分次償還等情況下無法收回、銷毀的,應當在借條上註明還款數額、日期等,或者讓出借人出具當期還款的收據,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四、借條非借款人本人書寫的糾紛 趙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萬元,借款時趙某主動提出一定要給王某打借條,並說自己幾乎不會寫字,讓王某先寫好借條後自己簽字,在王某寫好借條後,趙某開玩笑說「我們兩個的關系,你還不放心我嗎?這東西給你老婆看的,我的字難看,你替我寫上名字吧」,王某沒在意,就隨手替趙某書寫了簽名。後兩家因瑣事鬧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絕,提起訴訟後經法院委託鑒定,借款人趙某的名字並非本人書寫,借條不真實,王某的請求沒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時,根據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會出具親筆書寫的借條,或者在他人已經寫好的借據上親筆簽名、蓋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實。但有時也會發生借條上借款人的簽名並非本人親筆書寫的情況,這種情況多出現在雙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親戚的場合,如借款人開玩笑說「我你還不放心嗎?」「你就把我的名字簽上吧」「誰寫都一樣、反正我會及時還的」等等;在農村,部分人不會自己書寫自己姓名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也常有發生。從法律上講,如果借條上的借款人姓名並非借款人親筆書寫,借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絕償還借款時,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條作為證據,法院在確認並非借款人親筆簽名的情況下,也無法認定雙方之間借款的事實。 所以,借條一般要借款人親筆書寫並簽字,並蓋上手印;如果借款人因無法書寫等原因不能親筆簽名的,一定要蓋上手印,並找他人見證並以見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加手印,也可以讓借款人在蓋章的同時對雙方的談話內容進行錄音,用以補充佐證,這樣才能萬無一失。 五、訴訟時效的糾紛 2002年,陳某將一筆錢借給他人,約定半年後歸還,到期後陳某多次催要,但每次都是陳某自己單獨去借款人家裡、或者通過電話催要,並沒有保留催要的證據。反復催要無果後,謝某於2007年將借款人告上法庭,但借款人卻認為該債權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陳某聲稱自己多次催要並反復陳述去借款人家裡的情景,但因為無法提供實質、有效的證據,最後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款時,一般會口頭約定還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條時,有時會將還款期限寫明,有時則不會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借款到期後,出借人要及時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況下,借款人都無法按照雙方的約定按時一次性歸還借款,在這過程中出借人可能會多次催要,遠遠超過兩年的時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借款的訴訟時效為普通時效,即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之日(指借條上寫明的歸還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開始計算,超過兩年的,即喪失了勝訴權,債權便不會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出借人通常是以口頭或電話方式催要,一般都不會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這樣在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款時,往往會因為借款已經超過訴訟而得不到償還。 所以,借款到期後,出借人一定要在兩年內及時催要,且以後每次催要的時間間隔不能超過兩年。在催要時盡量出具書面的催款資料,並讓借款人在資料上簽字確認,或者採用錄音的方式保留催要的證據,數額較大時也可選擇公證方式保留證據,這樣享有的債權才不會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六、借款利息的糾紛 甲於2005年向乙借款12萬元,借期2年,借款時雙方商定利息為2萬元,在借款到期時一起結算。乙給甲出具借條,借條上寫明數額及還款日期,但並沒有註明利息計算標准及支付方式。後在乙沒有歸還借款的情況下,甲起訴到法院,要求乙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法院只判決乙償還甲借款本金,並沒有支持其支付利息的請求。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所以對於民間借款,只有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或者在借條上註明利息的計算方法的,借款人通過訴訟途徑要求歸還借款並主張利息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雙方僅是口頭的約定,而沒有將利息的相關約定明確在合同或借條上,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2004年張某借給王某20萬元用於生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2年後歸還,雙方商定利息為10萬元。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張某如期將款打入王某帳戶,但到期後王某無力歸還,後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王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共30萬元,法院只支持了張某本金的請求權,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標准計算。 民間借貸在很多情況下,雙方約定的利息都比較高,而且出借人往往是為了獲取比銀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將錢借給他人。但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間借款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於約定的利率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高出部分是無效的,將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對於那些想要靠所謂的「高利貸」而獲利的人來講,應當謹慎為之。

⑤ 關於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專業名詞用的不好,請見諒!

我覺得首先是對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這種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這種證劵/投資產品簡單來說就是把還沒有被銀行拿到的按揭款經過復雜的拆分和重組,變成可以被投資的金融產品。而投資者並不知道他們投資的具體是什麼(其實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誰會在未來付款,這種金融產品只有一個風險等級。但是這種產品把銀行的按揭風險(也就是說買房人不能按時付款的風險)轉移給了投資者。在中國,如果有這種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銀行瘋狂實行住房放貸,而不考慮借貸人的償還能力。同時,由於中國人對一輩子有個房子看得很重,勢必造成瘋狂的借貸買房。這就會造成房價產生巨大的泡沫。當泡沫破滅時(也就是房價暴跌時),這種金融衍生品(MBS)會暴跌,銀行將無法從這些證劵中獲得流動性(也就是現金),那麼銀行就會收緊放貸,或者提高房貸利率,而這會使很多房奴突然還不起按揭款,而又由於房價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脫手,很多換不起貸款的人就會被強令遷出,甚至有無家可歸的可能。所以,這種衍生品在中國如果監管不嚴,很可能有比美國次貸危機更嚴重的後果。因為中國人現在的錢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險性就是他把這兩個投資市場的風險聯系在了一起。不過我覺得國家現在對房市的控制還是很特意的,所以這種產品應該會被禁止。

對美國金融危機付主要責任的第二種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貸違約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說是初始目的是為了避免風險,說白了他就是一種保險。比如說你買了萊曼的股票,你可以從保險公司(像AIG)買CDS這種保險,如果萊曼的股價跌倒¥10一下,那麼CDS會給你賠償。這種保險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錯就錯在這種保險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說你覺得萊曼的股價馬上就會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從市場上買別人的CDS,然後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領取賠償金。換句話說,這種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來投機。這在熊市的時候只能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我認為在中國,金融保險這種東西可以實施,但是不應該被交易。 在中國這種不完善的股市,絕大部分人在投機,在升的時候買,降的時候賣(這種尤其危險),CDS只會進一步製造恐慌,從而拖垮市場。

我認為從發展的角度來講,應該切實的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去採用可以降低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機的金融產品只會使少數人獲利。

這只是我個人的分析,有什麼不對的請指正。很抱歉,我對一些金融名詞翻譯的可能不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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