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區別主要在於融資過程中資金的需求者與資金的供給者是否直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詳細區別如下:一、概念不同:1.直接融資是指資金供給者與資金需求者通過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金融行為。2.間接融資是指資金供給者與資金需求者通過金融中介機構間接實現資金融通的行為。二、融資的工具不同:1.直接融資的工具:a.商業票據和直接借貸憑證;b.股票和債券。2.間接融資的工具:金融機構發行的各種融資工具,如存單、貸款合約等。三、優勢不同:1.直接融資的優勢:a.資金供求雙方聯系緊密,有利於與合理配置資金,提高資源使用效率。b.籌資成本較低而投資收益較大。2.間接融資的優勢:a.多樣化的融資工具可以靈活方便的滿足資金供需雙方的融資需求。b.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多樣化的策略降低風險,安全性較高。c.有利於提高金融活動的規模效益,提高全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率。四、局限性不同:1.直接融資的局限:a.直接融資的雙方在資金數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較多限制。b.直接融資工具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受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的限制,一般低於間接融資工具。c.資金供給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較大。2.間接融資的局限:a.資金的供需雙方的直接聯系被割斷,不利於供給方監督和約束資金的使用。b.對需求方來說,增加了籌資成本;對供給方來說,降低了收益。
『貳』 公司或金融機構可否同時發行股票和債券
可以。發行股票和發債是企業兩種不同的融資手段,各有利弊。
發行股票的話,因為股票通常內是溢價發行,所以容實際的融資成本較低,而且籌得資金不用償還,沒有債務負擔;但是發行股票手續復雜,前期准備時間比較長,而且公司財務狀況會受到較多制約,同時,會導致股權稀釋,影響到現有股東的利益和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發債的話,籌集資金的期限較長,資金使用自由,債券的購買者無權干涉企業的經營和決策,現有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不變,在一定程度上對發行股票融資和向銀行貸款兩種手段的不足有所彌補;但發債的成本一般會高於銀行貸款,償還本息對公司會構成較重的財務負擔。
一般來說企業會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融資手段,企業會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先後使用不同的融資手段,但在同一時間內,企業通常只會選擇一種融資方式。
『叄』 金融機構既能發行股票又能發行證券,但是不是只有股份制金融機構才能發行股票
首先,我得告訴你,股票也是證券中的一種。其次,我得說,金融機構是沒有權利發行證券的。 你的問題是不是:金融機構的股票可以發行上市? 確實是只有股份制的公司(不光是金融機構)才能申請股票發行上市,但程序是復雜的。
『肆』 中央銀行可以向誰發貸款有權發行股票的金融機構有那些
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因此,它的交易對象是商業銀行這類金融機構。一般版來說,中央權銀行對於商業銀行的貸款通過再貸款和再貼現來實現,這也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
屬於按照《公司法》所成立的金融企業法人都有權發行股票,只不過要上市交易的話,不但需要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標准,還需要證監會的審批。
『伍』 證券發行市場的發行人有哪些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專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屬券發行人是證券發行的主體,如果沒有證券發行人,證券發行及其後的證券交易就無從展開,證券市場也就不可能存在。證券發行人根據需要決定證券的發行,證券發行則是把證券向投資者銷售的行為。證券發行可以由發行人直接辦理,這種證券發行稱之為自辦發行。自辦發行是比較特殊的發行行為,也比較少見。近年來,由於網路技術在發行中的應用,自辦發行開始多起來。證券發行一般由證券發行人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公司首先向證券發行人購入證券,然後再向投資者銷售。由證券公司承辦的證券發行稱之為承銷。
『陸』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需要通過金融機構嗎
上市公司要上市,需要詢價,承銷等,都需要經過券商等機構來操作。所以必須要通過金融機構運作
『柒』 金融機構通過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籌集資金
金融機構通過證券市場發行股票 幫助公司 籌集資金
『捌』 什麼是基礎證券發行人
證券發行人:為籌資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發行主體。
版(一權)公司(企業)
企業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獨資制、合夥制和公司制。現代股份制公司主要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發股票——自有資本
發債券——借入資本
公司(企業)作為證券發行主體的地位有不斷上升的趨勢。
(二)政府和政府機構
隨著國家干預經濟理論的興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屬機構已成為證券發行的重要主體之一,但政府發行證券的品種僅限於債券。
由於中央政府擁有稅收、貨幣發行等特權。通常情況下,中央政府債券不存在違約風險,因此,這類證券被視為「無風險證券」,相對應的證券收益率被稱為「無風險利率」,是金融市場上最重要的價格指標。
中央銀行作為證券發行主體,主要涉及兩類證券。第一類是中央銀行股票(美國),第二類是中央銀行出於調控貨幣供給量目的而發行的特殊債券。
『玖』 投資銀行對新股上市的作用
他們的工作包括以下幾點:
證券承銷。證券承銷是投資銀行最本源、最基礎的業務活動。投資銀行承銷的職權范圍很廣,包括本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機構發行的債券、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外國政府和公司在本國和世界發行的證券、國際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等。
投資銀行在承銷過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銷金額及風險大小來權衡是否要組成承銷辛迪加和選擇承銷方式。
這意味著主承銷商和它的辛迪加成員同意按照商定的價格購買發行的全部證券,然後再把這些證券賣給它們的客戶。這時發行人不承擔風險,風險轉嫁到了投資銀行的身上。
(9)企業委託金融機構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炒作規律:
1、當大盤處於下跌的末端,進入築底階段時,市場人氣低迷,新股開盤價較低,一般在50%以下,甚至一些股票接近發行價,此時是最佳的買入時期,一旦大盤反彈,該類股票會領漲。
如2003年1月6日上市的中信證券,處在大盤築底階段,其開盤價5.5元,當日報收5元,比發行價上漲10%,隨後在大盤反彈時,該股成為領頭羊。
2、當大盤處在上升階段:此時新股為平開高走,投資者可積極參與炒作。
3、當大盤處在上漲末端,市場人氣高漲,新股開盤價位很高,有的達到200%以上,一步到位,此時新股風險最大,一旦大盤從高位下跌,該類股票跌幅最大。如2004年2月19日上市的國通管業開盤當天達20.98元比發行價高200%,隨後在這次大盤下跌時,該股跌幅達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