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如何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量方法如下:
初始計量:在初始確認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
後續計量:
特殊處理:
期末反映:期末科目余額反映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這有助於企業及時了解該類資產的市場價值變動情況。
總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量涉及初始確認、後續計量、特殊處理以及期末反映等多個環節。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嚴格遵循相關會計准則和規定,確保會計信息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㈡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原則: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加上交易費用構成其入賬成本,並以公允價值口徑進行後續計量。
2、公允價沒毀值變動形成的利耐鉛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3、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
4、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
(2)出售外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擴展閱讀: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一般會計分錄: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如果是股權投資則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買價-已宣告未發放的股利+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
企業在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時,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昌察好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