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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

發布時間:2020-12-27 23:48:07

Ⅰ 商業性金融機構的關系

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關系
在一個實行現代市場經濟的國家的金融業,可以分成兩大類,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籠統的說,就是商業性金融機構根據市場機制和原則進行的資金融通行為。政策性金融,也就是在一國政府主導下的,為配合國家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而進行的一種特殊性資金融通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是一種資源配置系統,政府也是一種資源配置系統。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是有效率的,但也不是萬能的,市場機制也具有本身固有的缺陷,經濟學稱之為「市場失靈」和「市場缺陷」。「市場失靈」和「市場缺陷」為政府 介入和干預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據。所以,作為現代市場經濟資源配置的主要途徑之一的金融市場在調節金融資源的配置中當然也要以市場機制和原則為基礎,這樣才會有效率,同時對於金融資源配置中市場機制的失靈問題和缺陷問題,也需要政府通過創立政策性金融機構來校正,以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經濟有效性和社會合理性的有機統一。商業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是實行市場經濟國家完整的金融統一體中不可或缺的兩部分,其中以市場機制進行運作的商業性金融是主體部分,以政府為主導進行運作的政策性金融是必要補充。
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金融機構都是我國金融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性質、行為特徵、業務范圍、融資原則是不同的。從性質上看,商業性金融機構從事商業性金融,是公司企業性質,具有商事性,贏利性;而政策性金融機構經營政策性的金融業務,是特殊的金融機構,體現國家意志性、社會性。從行為特徵看,商業性金融機構作為經營金融交易的企業性法人,以市場為導向。一般在遵循國家有關法律的前提下,以追求自身財務效益和利潤最大化為主要行為特徵,社會效益體現於財務效益之中。而政策性金融機構則恰好相反,
它雖然不是完全不考慮自身財務效益問題,但從總體上看它作為政府的金融機構必須以執行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為主和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行為特徵是依政府政策導向行事和以社會經濟效益為目標,商業性金融機構以市場為導向,以追求盈利最大化為目標。政策性金融機構與政府的經濟職能相聯系,是貫徹政府政策的一種工具,其目標是政策效益和社會效益。從業務范圍看,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是十分廣泛的,現代金融制度中的商業性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具有綜合化特徵和趨勢,即同時經營多樣化的金融業務。而政策性
金融機構則由於與不同的政策導向和業務領域相適應,往往具有特定的業務范圍和對象。如國家開發銀行,就以國家重點建設為主要融資對象,主要辦理國家重點建設(包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政策性貸款及貼息業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承擔國家糧棉油儲備、農副產品收購、農業開發等方面的政策性貸款為主要業務;中國進出口銀行主要為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進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從融資原則上看,商業性金融機構根據市場法則,出於商業標準的行為目標,以「流動性、盈利性、安全性」為融資准則,而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一般要以政府的經濟職能和政策為依據,按照政府的意向來安排其融資活動和資產負債結構。具體而言,其融資准則的特殊性在於:
(1)不介入商業性金融機構能夠從事的項目,主要經營和承擔私人部門和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搞的項目,為此政策性金融機構常被看作是填補資本市場空缺的機構;
(2)主要提供中長期的廉價(低息)資金,有的甚至不能按期償還和價格低於籌資成本,為此而發生的虧損由政府予以補貼,以避開利潤的誘惑和干擾;
(3)對其它金融機構所從事的符合政策性目標的金融活動給予償付保證、利息補貼或投融資,以此予以支持、鼓勵、吸引和推動更多的金融機構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另外,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金融機構在職能上的最大差別就是商業性金融機構參與信用創造,而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辦理活期存款、匯兌、結算和現金收付等商業銀行業務,其負債是貨幣體系已經創造出來的貨幣,而其資產一般均為專款專用。因此,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具備信用創造的功能。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商業性金融結構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關系歸納為三種關系:
1.平等關系。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它們是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政策性金融機構通過商業性金融機構代理具體的金融業務,是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雖然政策性銀行享有某些優惠待遇,但並無凌駕於商業性金融機構之上的權利,否則就會構成對商業性金融機構利益的侵犯。因此,我們不能以政策性金融機構管轄商業性金融。
2.互補關系。從以上的闡述得知,商業性金融機構構成一國金融組織體系的主體,承辦絕大部分的金融業務,而政策性金融機構則承辦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辦理和不能辦理的金融業務,在商業性金融業務活動薄弱或遺漏的領域開展活動。兩者之間形成主輔、互補而非替代、競爭的關系。?
3.配合關系。許多政策性銀行因受分支機構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業務的展是間接的,
即通過商業性銀行轉貸給最後貸款人。並且,政策性銀行對商業銀行從事的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業務活動給予再貸款、利息補貼、償還擔保等鼓勵與支持,在業務上進行一定的監督。故兩者之間又有一定程度的配合。
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府各部門的關系
從推動經濟發展的角度看,經濟和金融工作具有很大的共性,同時又具有互補性。地方經濟需要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服務與投入,從而推動經濟增長;商業性金融機構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與幫助,從而實現區域內業務的快速發展。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離不開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出適合地方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服務,配合政府產業政策的需要,日益改善與當地政府關系,商業性金融機構本身才能不斷的發展壯大。政府與商業性金融機構應建立起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 但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必須認識到商業性金融機構是獨立的市場化的企業法人,要依照市場機制進行商業性運作,這就必須做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商業性金融機
構的獨立性必須得到保障。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不能把商業性金融機構視為
其附庸,不能幹預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所以,《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分支結構要按業務需要而非行政區劃設置(第19條);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提供擔保(第41條);商業銀行除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63條)、監事會(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第18條)、發行金融債券和境外借款需報有關政府機關批准(第45條)外,不受任何其他行政干預。《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24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證券法》第135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Ⅱ 除了銀行以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是否可以獲得最後貸款人貸款

貸款人可以是個人或企業及其它機構,但要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是可以獲得貸款人貸款資格的。

Ⅲ 金融機構是指哪些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等其他金融機構。

Ⅳ 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直接融資是指不經過任何金融中介機構,而由資金短缺的單位直接與資金盈餘的單位協商進行借貸,或通過有價證券及合資等方式進行的資金融通,如企業債券、股票、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內部融資等。


間接融資是指通過金融機構為媒介進行的融資活動,如銀行信貸、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委託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貸款等。

拓展資料:

間接融資是指資金盈餘單位與資金短缺單位之間不發生直接關系,而是分別與金融機構發生一筆獨立的交易,即資金盈餘單位通過存款,或者購買銀行、信託、保險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將其暫時閑置的資金先行提供給這些金融中介機構,然後再由這些金融機構以貸款、貼現等形式,或通過購買需要資金的單位發行的有價證券,把資金提供給這些單位使用,從而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

間接融資的優點在於:

①銀行等金融機構網點多,吸收存款的起點低,能夠廣泛籌集社會各方面閑散資金,積少成多,形成巨額資金。

②在直接融資中,融資的風險由債權人獨自承擔。而在間接融資中,由於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是多樣化的,融資風險便可由多樣化的資產和負債結構分散承擔,從而安全性較高。

③降低融資成本。因為金融機構的出現是專業化分工協作的結果,它具有了解和掌握借款者有關信息的專長,而不需要每個資金盈餘者自己去搜集資金赤字者的有關信息,因而降低了整個社會的融資成本。

④有助於解決由於信息不對稱所引起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間接融資的局限性,主要是由於資金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加入金融機構為中介,隔斷了資金供求雙方的直接聯系,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投資者對投資對象經營狀況的關注和籌資者在資金使用方面的壓力。

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後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於生產、投資和消費,最典型的直接融資就是公司上市。

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後借款人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託公司進行融資等等。

直接融資是間接融資的對稱。沒有金融中介機構介入的資金融通方式。在這種融資方式下,在一定時期內,資金盈餘單位通過直接與資金需求單位協議,或在金融市場上購買資金需求單位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將貨幣資金提供給需求單位使用。

商業信用、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以及企業之間、個人之間的直接借貸,均屬於直接融資。直接融資是資金直供方式,與間接金融相比,投融資雙方都有較多的選擇自由。而且,對投資者來說收益較高,對籌資者來說成本卻又比較低。但由於籌資人資信程度很不一樣,造成了債權人承擔的風險程度很不相同,且部分直接金融資金具有不可逆性。

Ⅳ 對金融機構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金融危機給全球經濟帶來重大沖擊,而資產評估具有「去資產泡沫化」和「穩定器」的作用。資產評估還是金融監管的「預警」和「標尺」,是有效進行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
其次還有一下幾點: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Ⅵ 金融危機中中央銀行的作用

央行在來危機中,可以發揮的作用源

一個是救助陷入困境的銀行,避免金融機構資金鏈斷裂,引發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體系崩潰

第二是調整利率水平,降低融資成本

第三對金融機構實施必要的窗口指導,引導銀行合理放貸,服務好實體經濟

第四是外匯管制,限制投機資本出逃

第五有限度的干預外匯市場,維護匯率的相對穩定,並進行合理的調整,以平衡進出口

央行發揮上述作用往往需要行政、市場兩種手段並用

Ⅶ 為什麼商業銀行需要最後貸款人

1,首先可來以分析什麼是自最後貸款人和並指出其角色是人行(指出人行是最後貸款人可以得1分),中國人民銀行最後貸款人功能實際上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向商業銀行提供流動性貸款,用於解決商業銀行的臨時資金短缺。二是向陷入支付危機甚至清償能力危機的金融機構提供救助性資金,主要用於兌付有問題金融機構對自然人的債務。 2,然後從以上兩點出發,分析回答是商業銀行的儲備金制度目的,票據貼現,同業拆借不便時,以及銀行恐慌引起的貨幣緊縮銀行擠兌,短期出現流動性困境,金融穩定,安全公眾信心等角度進一步闡述。 3,另外,人行作為最後貸款人還有調節宏觀經濟的作用,這一點可以點到為止。 評價:最終貸款人則是人民銀行加強金融穩定職能的理論依據,而且因為明年准備成立存款保險公司,所以人民銀行作為維護金融穩定的最後防線作用尤為突出,此題也是央行熱點問題

Ⅷ 金融機構的負債余額指什麼

金融機構的負債主要有:
①收到個人和企業客戶的存款。
②發行的債券。回如銀行通過發答債籌集資金吸收存款。
③簽發的各種承諾兌付票據。
④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向商業銀行提供的貸款也是金融負債。
⑤其他需要支付利息的非權益性資金。
簡單的說,就是金融機構從其他方吸收的資金,將來需要償還的金額。

Ⅸ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 )等情形,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

E是對的,是銀監會的職責。E是屬於違法經營。
銀監會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
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
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
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
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行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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