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公司法對銀行業、金融業有何的影響
銀行本來就是一個追求盈利的企業
只不過以前的中國為了發展中的需要改變了它的性質罷了
㈡ 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對象是否作了限制
《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對外投資的對象並未受限制,僅對投資決策程序進行限制。
㈢ 懂公司法金融管理法的朋友請幫忙
讓客戶入股不違法。(第179條);客戶交來的錢不可以不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第180條)你只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然後由會計師事務所做一個資產證明,證明投資已經到位。最後還要給你的新股東發出資證明書。(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評估及其限制】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和出資違約】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二條 【股東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一百七十九條 【增加註冊資本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的登記要求】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㈣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主要規定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質、設立、業務專范圍、內部管理、行為規屬則、監管模式、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規定,並依法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督促其加強內部管控,已是金融控股公司乃至我國金融業穩健發展的急迫需要。
㈤ 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對金融界有什麼影響
你這問題太大了
我覺得最主要是
銀行可以進行更多的業務帶來更多的收益
目前的存貸差很小
銀行很難在此有更大作為
必須尋求其他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