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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執行

發布時間:2021-08-14 04:15:35

① 被執行人和失信執行人有什麼區別

失信人指的是背約、不守信用的人,行為屬於道德范疇規范,不涉及法律約束。但也有一些人把失信人當成失信被執行人,等同於老賴,這種說法有失偏頗。老賴,又稱失信被執行人,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國家執法機構也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措施,即使債權人勝訴也無法獲得還款的人。二者區別在於失信屬於道德上的不守信用,老賴是專指經過法律申訴也遲遲不還錢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在被債權人申訴、強制執行後,基於某些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情節嚴重者還會造成刑事拘留。從某種意義上說,「老賴」不但是指某一類社會群體,而且可以說是經濟快速發展中社會轉型階段的一種社會現象。失信,指背約;不守信用。老賴,就是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於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二者區別在於失信不守信用,老賴是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

② 被執行人為企業的,能否到其經營場所對其經營收益直接執行。相關法條有什麼

企業也屬於當事人,如果法院判決了當事人法定義務具有金錢付的,經當事人申請執行的則當事人則轉變為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執行其財產、收益和預期收益。這在《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與司法解釋中有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3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
36.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37.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51.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收據。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③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您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以下財產不能用於執行和查封。

一、《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第一、二款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第三十九條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④ 被執行人 是什麼意思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2019年6月11日,最高法發布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其中提出多舉措從源頭上治理「執行難」,包括推動將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等。

(4)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執行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2013年11月14日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徵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今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

名單涵蓋了社會各行各業的「老賴」,除了賴賬大戶集中的房地產、外貿加工等行業,值得關注的是,一些新興行業也名列其中。

⑤ 民事訴訟法與銀行發的通知即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相沖突,以哪個為准

如果真有沖突 ,當然適用民訴法。依據就是效力級次不同,人民銀行的通知頂多隻是規章。

⑥ 金融機構辦公樓能否查封執行

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法定義務,拒不履行的,司法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這是保護有關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證嚴肅執法,促使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履行法定義務所必須的手段。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時,對其財產如何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未作出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一、不得執行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

(一) 存款准備金

存款准備金政策是指中央銀行在法律賦予的權力范圍內,對商業銀行的存款等債務規定一定的存款准備金比率,強制性的要求商業銀行按此准備率上繳存款准備金,並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比率以增加或減少商業銀行的超額准備金,促使信用擴張或收縮,從而達到調節貨幣供應量和影響經濟活動的目的。

存款准備金制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法定準備金;二是超額准備金。法定準備金是指以法律形式規定的繳存中央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其運作的原理是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調整商業銀行上交的存款准備金的比率,藉以擴張或收縮商業銀行的信貸能力,從而達到既定的貨幣政策目標。比如提高法定準備金比率,由一定的貨幣基數所支持的存貸款規模就會減少,從而使流通中的貨幣供應量減少;反之,則會使貨幣供應量增加。超額准備金是指銀行為應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準備金之外的准備金。其特點是超額准備金是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一部分資產。我國的超額准備金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銀行的准備金;二是商業銀行營運資金中的現金准備。前者主要用於銀行間的結算和清算,以及用於補充現金准備,而現金准備是用於滿足客戶的現金需要。

存款准備金政策的核心是通過存款准備金比率的提高和降低,影響商業銀行創造存款貨幣的能力。中央銀行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備率並不影響商業銀行的准備金總額,而是改變商業銀行的超額准備金的大小。法定準備金與商業銀行存款總額之間的比例構成了法定準備率,而超額准備金與商業銀行存款總額之間的比例又形成了超額准備率。二者相同點是,准備率越高,商業銀行擴張信貸的能力也就越小;不同點是,與其說中央銀行把調整法定準備率作為經常使用的一項貨幣政策工具,還不如說中央銀行更多的是調整商業銀行持有的超額准備金。

中共中央政法委辦公室1997年1月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務院法制局發出政法辦轉[1997]2號函,轉發經中央有關領導同志批示同意的《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對商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所存的准備金和備付金,司法機關不宜凍結、扣劃。」根據商業銀行法第32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准備金,留足備付金(下稱「兩金」)。這「兩金」是有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關中國人民銀行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不宜視為一般意義上的存款。因此,司法機關對商業銀行存在人民銀行的「兩金」不宜凍結、扣劃,但對非「兩金」資金可以依法凍結、扣劃。

金融機構因涉及有關案件需要給付款項時,應當予以自動履行,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譽和形象。金融機構如認為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不當,應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安全,但不得拖延履行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

(二) 被執行人的營業場所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4日發布的《關於不得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等進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號)指出:近年來,一些地方發生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行使金融監管權而被列為被告的案件,有的受案法院查封了人民銀行的辦公樓(內有金庫)、運鈔車、營業場所,影響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的正常進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依法行使國家金融行政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行使撤銷、關閉金融機構,取締非法金融機構等行政職權。因此,被撤銷、關閉的金融機構或被取締的非法金融機構自身所負的民事責任不應當由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中國人民銀行承擔,更不應以此為由查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和營業場所。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當事人一方為被撤銷、關閉的金融機構或被取締的非法金融機構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上述問題,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對確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採取查封其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的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執行其其他財產。

二、可以執行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之規定,對於金融機構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具體包括:1、金融機構在本機構的存款;2、金融機構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3、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除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外的其他存款。

可以凍結和劃撥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因為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的協助執行的銀行並未排除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就是為應付專業銀行緊急支付需要和跨行結算的,在專業銀行不能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對其在人民銀行的存款予以劃撥是合理的,還可以促使專業銀行積極履行,防止專業銀行把其他存款作為准備金和備付金拒絕法院扣劃。

對於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是否還有準備金以為的其他存款曾有爭論。對此,筆者認為,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中還是有其他存款的,起碼有超過法定存款准備金的存款。對不得凍結和扣劃的存款准備金,應理解為「法定存款准備金」,其比率是6%。超過這一比率的准備金,應稱為「超額儲備」,並不起到法定存款准備金的作用。商業銀行法中規定的存款准備金就是指法定存款准備金,而不包括超額儲備,商業銀行對超過法定準備金數額的准備金存款有權自行確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當有權劃撥這部分超額儲備存款,以清償商業銀行的債務。

金融機構的其他財產,這主要是指存款以外的各種形式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只能是營業場所以外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明文規定:「……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⑦ 法院以執行裁定書要求銀行從被執行人(公司)賬戶劃款,銀行是否有義務事先向客戶核實情況

法院強制扣劃被執行人存款的執行裁定書,送達銀行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銀行必須無條件協助執行,這是銀行的法定義務。而且,銀行在扣劃前不得向客戶通報法院強制扣劃的消息息,更不需要向客戶核實情況。

⑧ 法院執行決定書 決定將某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什麼意思

在法院執行中,決定將某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指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將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並進行不良信用記錄,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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