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4s店買車收取服務費不合理,怎麼維護自己權益
到工商局進行檢舉維權。
在我國只有兩種貸款收取手續費時有法律依據。
其一為委託貸款即自然人將錢委託給銀行,銀行收取相關費用;另一個為信託即消費者拿錢買信託產品,會要求收費。而所謂的貸款購車收取手續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商家收取「服務費」的行為涉嫌欺詐。
根據《消費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商家明確標價,將真實全面的信息反映給消費者,這一點上你們沒有提醒消費者注意,有的商家只是在取車時才告知這筆款項,根據《合同法》第53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或違背另一方意願所簽訂的合同,另一方有權向法律申請撤銷。55條還明確提出構成欺詐還需交3倍金額的賠償金。服務費收取違法,涉嫌欺詐行為,根據消法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三倍賠償。
(1)汽車4s店收受金融公司服務費商業賄賂查賬技巧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014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分總則、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消費者組織、爭議的解決、法律責任、附則8章63條。
② 貸款購車4S店為什麼要收取服務費
貸款買車在4s店需來要付貸自款手續費的原因如下:
1、你是去4s店買車的,4s店負責推薦銀行或金融公司貸款給你;
2、4s店的服務不是白白提供的;
3、銀行或金融公司有時會收4s店一些「苛捐雜稅」,你說他自己會願意承擔嗎?
4、你直接去找銀行或金融公司貸款,他們因為手裡沒有車,還是會把你介紹給4s店。
貸款買車是需要手續費的。銀行或4S店會向申請者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的。該不該收取呢?則另當別論。有不少申請人抱怨,被徵收了高額的手續費。據悉,貸款買車的手續費包括交強險、車船使用稅、商業保險費以及上牌費用。目前貸款買車的手續費為3%,大致在1萬元左右。不過,手續費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各家對手續費的規定不盡相同。
貸款買車在4s店一般都是需要繳納手續費的,貸款買車由於需要辦理車輛抵押、保險方面的手續,所以貸款買車包含的手續費主要為交強險、車船使用稅、商業保險費以及上牌費用等。其中商業保險方面,並沒有相關的強制規定,但4S店往往也會要求購車者購買。
③ 在4s店購買汽車被強制收取金融服務費,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沒用的,就算你去申請銀行的分期還款,4S店的人一樣會收你手續費,銀行都默認了
④ 我在4s店貸款買的車,4s店要收取金融手續費和貸款購車風險金,合理嗎,請大家幫忙
買車分期來銀行只收利息不用手續費,手自續費是銷售員自己私吞或4S店和銷售員分成,他們不會寫任何收據或發票,唯一的借口就是公司的規定,非常不合理。如果強行要收,建議大家用手機錄音投訴。內行人他們是收不到的,他們這種行為非常可惡,希望大家一起抵制。另外,如果要分期直接向銀行咨詢即可,不用通過4S店,如果銀行負責的審核的人也說需要手續費,記住他的銀行工號投訴他。
在4S店裡買車,貸款買的,現在貸不下來,可要求退還定金,但4S店可不予退還。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⑤ 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有什麼辦法不交
1、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是不合法的,要想不交,可以到消費者協會上舉報投版訴。汽車貸款是經銷權商為了達成銷售目的而開展的延展性服務,服務的目的在於購車交易的順利達成,這筆所謂的服務費用顯然存在不合理性,並涉嫌單方面格式化條款且強制性收費。個人辦理汽車貸款,銀行是不收取金融服務費的。4S店收取的費用,大部分用來彌補利潤,並非銀行收取,也可以說是4S店幫忙辦理的中介費用。
2、金融是一種交易活動,金融交易本身並未創造價值。金融的本質是價值流通。金融產品的種類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所涉及的學術領域很廣,其中主要包括:會計、財務、投資學、銀行學、證券學、保險學、信託學等等。金融指貨幣的發行、流通和回籠,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匯兌的往來等經濟活動。
⑥ 汽車4S店收取貸款「服務費」究竟合理嗎
就目前的汽車消抄費信貸市場來看,無論襲是做銀行貸款,抑或是汽車金融公司貸款,4S店均會收取金額不等的手續費(有的也叫金融服務費),因為這筆款項也是汽車經銷商重要的利潤來源之一,究其收費合理性還有待進一步界定,如果認為自己承擔的費用較高,可到當地工商局主管部門進行申訴,但估計起不到什麼實質性效果,建議還是多多對比一下各金融機構的信貸產品,選擇手續簡便且利率較低的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才是真正的為自己省時省錢!
⑦ 「金融服務費」違反法規,為何這些4S店仍「以身試法」
說起「金融服務費」應該算得上是2019年汽車圈最熱門的關鍵詞之一了,每當談起這個話題,我們總是繞不開一位西安的「女車主」,也正是因為這位女車主在4S店的一頓操作,讓西安當地的這家賓士4S店付出了「7」位數的代價,這也讓賓士品牌下定決心要痛改前非,近日咖哥就隨同一位好友前往賓士品牌4S店購車,在我們對比的幾家賓士4S店的過程中,咖哥明顯發現現在賓士4S店和以往最大的一個不同就是,基本上在進店的第一時間,接待人員都會提前告知,目前賓士品牌在銷售環節是堅決杜絕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行為,這一點也讓我們感受到了賓士在這方面所作出的改進。
根據2012年銀保監會發發布的《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根據該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但是,幾乎所有汽車金融公司都屬於非銀行機構,理論上來說銀保監會的該「通知」並不適用於,可是4S店的汽車服務金融除了一部分來自汽車廠商之外,其中絕大部分資金來源都是銀行,但在銀保監會等各大監管機構的的監管之下,銀行的膽子就是再大,也不可能敢收這筆錢。這就證明了4S店明目張膽收取的這筆金融服務費,一定是中飽私囊了。對於很多消費者無法判定這筆費用是否有法律依據?咖哥找到的答案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因為4S店只是作為汽車交易的服務方,並不具備「金融服務」資質,因此對於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毫無疑問應當退還給消費者。
並且,中消協也在針對汽車市場的相關會議中,明確了經銷商不是金融機構,不能收取金融服務費,而貸款手續費本身不合法,也不能收取。為了保障消費者在消費環節中的權益和良好體驗,汽車經銷商在相關工作的執行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下幾點原則:
1、消費者具有提前知情權,經銷商有義務提前告知消費者。
2、提供金融服務不能帶有強制性,消費者有選擇權,經銷商必須尊重客戶自主選擇的基礎上提供服務。
3、銷售合同內也必須明確寫明所有收費內容及名稱。
4、收費項需為用戶開具正規稅務發票。
大咖總結:
雖然我國的汽車產業在近些年獲得了飛速的發展,但在汽車行業內,尤其是銷售環節還依舊存在著許多的「貓膩」,在這個過程中,消費者往往都會處於弱勢地位,由於買車而吃虧上當的各種新聞事件也是時有發生。而4S店和廣大的二級經銷商往往都是想盡一切辦法來收割消費者這把「韭菜」,像貸款金融服務費、保險、上牌、加裝精品、出庫費等等,斂財的項目可謂是琳琅滿目、豐富多彩,消費者往往都是剛剛從上一個坑裡爬出來又掉進下一個坑,在這個過程中,汽車廠商發揮自身的監管作用就顯得非常有必要,而不是和經銷商一起同流合污,侵犯消費者的正當利益。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⑧ 汽車銷售公司以保險費返還名義收受保險代理機構商業賄賂案評析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於其他賄賂形式。針對商業賄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中國典型商業賄賂案案例:
案例一大連沛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自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間,在與相關公司進行的10筆貨運代理業務過程中,採取給予相關公司相關個人好處費的方法,作為增加其營業額的手段,涉及總營業額152227.75元。
靜安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對其處罰款150000元。
案例二上海海中洲沈家門漁港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於2007年開始將燕鮑翅業務承包給郭某個人經營,並與郭某達成補充協議,收受郭某在每月分成比例之外額外獎勵給推銷燕鮑翅服務員的促銷費用5556.5元,未如實入帳。
楊浦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沒收其違法所得5556.5元、罰款10000元。
案例三北京丹青華瑞科貿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在支付給對方單位相關人員人民幣13000元後,實現了銷售給海軍某工程指揮部136000元計量儀器的銷售業績,違法所得28256.47元。
閘北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沒收其違法所得28256.47元。
案例四上海正茂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為增加國際貨運代理業務量,分別與施振華(另案處理)等3人達成口頭約定,對上述三人提供的業務支付2%的現金「退佣」。2008年1月起當事人共從上述三人提供的業務中獲利20088.95元,並按約定支付現金給三人,未如實入帳。
虹口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沒收其違法所得20088.95元、罰款10000元。
案例五施振華收受他人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於2008年1月底,與上海正茂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達成「退佣」2%的協議後,自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間,當事人共向上海正茂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國際貨代業務144685.67元,按約定收取該公司給予現金回扣3000元用於個人消費。
虹口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
案例六上海神舟商旅酒店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為擴大商務客市場,獲取更多交易機會,根據入住客房數、天數等,以「傭金」名義支付現金給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賓館銷售經理或旅行社負責人等個人作為回扣。自2008年4月至9月,當事人支付相關然那員回扣46712元,實現客房收入226530元。
徐匯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罰款50000元。
案例七上海生大醫保股份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在向楊浦區牙防所和楊浦區中心醫院銷售自產「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的過程中,以「勞務費、會務費、贊助費」名義帳外暗中分別支付給牙防所和醫院現金賄賂138172.6元和10120元。
楊浦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罰款10000元。
案例八上海馬良廣告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自2007年底到2008年年初,採取向上海光大會展中心、淮海國際廣場物業部等相關人員支付現金賄賂23000元的方式,獲得為期6年的相關地下車庫廣告燈箱業務,前述現金賄賂款均由當事人業務員直接用各類餐飲發票來沖抵入帳。
徐匯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罰款50000元。
案例九上海貽和圖書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為銷售教材,先後多次用財物和其他手段向上海電視大學、上海理工大學等三名工作人員(均已判刑)行賄,共計153290元。
楊浦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罰款50000元。
案例十甘仁勇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身為某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業務經理,為收受回扣,將本單位貨運業務交給其他貨運公司,並按經營額4%提取回扣計38000元。
⑨ 汽車經銷商收取汽車服務費到底合不合理
轟動一時的「西安賓士維權事件」,把「金融服務費」推到風口浪尖,向購車者收取這一費用是否合理。迄今沒有明確的說法,而與此同時,4S店已經悄然將其改頭換面成了其他費,以規避可能到來的監管。
第一,不能強迫消費者選擇貸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全款還是貸款,消費者都有選擇權,而在西安賓士女車主維權的這個案例中,4S店採用了誘導、強迫消費者選擇以貸款的方式購車,從而收取所謂金融服務費,這肯定是不允許的;
第二,需要收取多少金融服務費應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也就是應該在告知消費者,可以貸款買車也可以全款買車,供消費者選擇的同時,要告知金融服務費的收費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