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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後的

發布時間:2021-09-23 13:16:43

『壹』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首先應該進行( )

首先要對客戶進行身份驗證和確認是不是本人。

『貳』 按照《反洗錢》的規定,客戶身份證在業務辦理結束後,客戶的交易信息,金融機構應當保存多少年

5年,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2)金融機構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後的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核對身份證明的義務: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叄』 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信息來源有哪些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版戶權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肆』 金融機構應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章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伍』 金融機構應建立的三個反洗錢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應建立的三個反洗錢基本制度包括:客戶識別制度、報告制度和保存制度。
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防範洗錢活動的基礎性工作。借鑒有關客戶身份識別的國際標准,結合我國的實踐,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委託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為保障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了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有關身份信息的職權。

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准、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於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當按照要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在規定期限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洗錢行為的線索。

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設立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個:一是作為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二是可以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三是為違反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提供證據。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則,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自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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