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尋找非法集資案例
即種銀杏,改善生態環境,又形成產業經濟,一舉多得。
四、防治蟲害
銀杏有殺死農作物病蟲之功能,尤其對棉花、葉蟎、桃蚜、二化螟蟲等尤其有效。在農業區周圍種植銀杏,為作物蟲害天敵,以保護農作物。
五、調節氣溫
銀杏樹具冬暖夏涼特異功能。盛夏時節,掌心觸摸銀杏樹干,手感冰涼,觸摸其他樹干(柳樹),掌心覺熱。據測定,盛夏時節,陽光直射大氣氣溫高達40.20C時銀杏樹下為35.30C,大氣氣溫與銀杏樹蔭下溫差為4.90C,而垂柳溫差僅為2.30C,銀杏調溫能力為柳樹之2倍多。因此,營造銀杏林區,銀杏林帶,形成規模,造成小區氣候,對農田,居住區均有調節氣溫改善氣候的不可小視的良好影響。
B. 百餘名老人為何被騙千萬
今年6月初,蜀山警方在轄區某高檔寫字樓摸排時接到一公司員工反映,稱自己幫著公司對外推銷位於天柱山某養老中心的養老床位,雖然不少老人購買,但這些床位根本就沒有建。
家人要多陪伴老人,防止上當受騙。
C. 關於非法集資對財務人員處罰的案例
你好,對於財務人員,主要是看是否對這個知情的,畢竟有的會計根本不知道這種內行為是違法的。
關於員工容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過程中,員工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員工不知情,則員工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則員工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請刑事律師介入。
D. 非法集資超過8千萬且無法償還會怎樣判刑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將構成集資詐騙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要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要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要是依據他在案件當中所承擔的相應責任來進行處理。有的要進行判刑,甚至殺頭的都有。比如最近判的兩類,一個是東華集團集資案的主犯和萬物春集資案的主犯,都被判處了死刑。
有的屬於從犯或者有從輕的情節,可能就是免於刑事處罰。經濟刑也是按照法律的依據所處。對於不夠刑事處罰的人,也有進行訓誡教育的。有關的犯罪吸收進來。
E. 2018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出台了嗎
據報道,1月25日至26日,中國銀監會召開2018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會上相關的負責人表示,相關部門將推動盡快出台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報道稱,會議強調,2018年要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使宏觀杠桿率得到有效控制,金融結構適應性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明顯增強,硬性約束制度建設全面加強,系統性風險得到有效防控。
2018年要著力降低企業負債率,推動企業結構調整和兼並重組,嚴格控制對高負債率企業融資,建立聯合授信和債權人委員會兩項機制,加快不良貸款處置速度,努力抑制居民杠桿率,重點是控制居民杠桿率的過快增長,打擊挪用消費貸款、違規透支信用卡等行為,嚴控個人貸款違規流入股市和房市。
同時大力整治違法違規業務,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六是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做好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協調,推動盡快出台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七是清理規範金融控股集團,推動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
希望相關的條例可以早日出台!
F. 傳銷非法集資案例,傳銷和非法集資,什麼是非法集資
用套路讓你和被洗腦的人們掏錢的就是非法集資 比如買一些根本不值錢的商品啊 虛擬貨幣的 等等五花八門 少則幾千 多則上萬 受騙的人會成幾何數增長 集資數量也是相當驚人的 隨便一集資 少說也得有幾千萬吧 騙的時間越長 受害人越多 集資程度可想而知 當都在為自己拉了多少人等著拿獎勵的時候 你上級早就幾經拿著錢 在國外逍遙了
G. 非法集資成功清退集資款案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信貸管理法律、法規,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但尤其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單位並不僅指不具有經營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銀行和其他具有經營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本罪的行為方式有兩類: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括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主體資格的個人或單位非法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和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吸收公眾存款業務活動中,違反金融法律、法規,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辦理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二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以投資、集資、聯營、資金互助等名義間接非法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4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H. 2018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犯新政策
2018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關於從犯並沒有出台什麼新政策,新的立案標准和量刑標准如下: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立案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量刑標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另外,行為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依法追繳。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條規定:
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 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I. 2018年國家政策有沒有關於非法集資
2018年1月1日非法集資新的政策和條例
我國出台了對經濟犯罪進行辦理的法律規定,而該規定包括非法集資處理的規定,於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非法集資、傳銷以及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證據,綜合認定涉案人員人數和涉案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做到證據確實、充分。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是指基於同一法律事實、利益受損人數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秩序穩定的經濟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