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行政訴訟中,哪種情形審判人員不必迴避
在行政訴訟中,哪種情形審判人員不必迴避()。 A 審判人員甲是原告的叔叔
B 審判人員甲是此案的證人
C 審判人員甲是被原告毆打的被害人乙的朋友
D 審判人員曾在另一起行政訴訟中駁回了同一原告的起訴
2. 調查取證是證監會的事,還是投訴人的事
證監關於進步加強稽查執工作意見 稽查執證監基本職責核工作加快資本市場改革放、實現市場創新發展重要基礎維護公、公平、公市場秩序、維護投資者合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根本保障進步加強稽查執工作切實做嚴格執、公執、文明執提意見 、提升線索發現及處理能力 ()提高監管工作發現違違規線索能力機關業務監管部門派機構要發現線索、及移送等重點進步完善行政許、監管、現場檢查等工作制度建設與程序規范提高監管工作效性針性增強違違規線索發現能力;發現違違規跡象應按照稽查執要求固化證據同稽查執部門採取稽查提前介入式進行調查取證確保相關材料能夠效轉換稽查執案件證據;違違規線索清楚應5工作內向稽查執部門移送由稽查執部門展初步調查或立案調查 (二)拓寬發現違違規線索渠道各證券期貨交易所等自律監管組織要加強異交易等監控系統建設提高交易數據析水平明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違規行識別標准同建立信息披露類案件線索報送標准工作機制達違立案標准線索應5工作內報送稽查局;涉及市公司、非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及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介服務機構同抄送相關轄區派機構制定證券期貨違違規舉報受理工作規程完善處理工作機製程序建立舉報保護獎勵制度充發揮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介機構作用建立向監管部門報送違違規線索激勵與約束機制加強新聞媒體關證券期貨違違規行報道、評論等信息監測析於社影響廣泛、線索基本清楚重媒體線索及展調查 (三)完善違違規線索處理工作機制設立違違規線索處理提高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違違規線索監測能力析處理能力析、評估基礎根據線索清晰度、與立案標准符合度等素線索立案線索、待查線索其線索於立案線索要及展立案調查;於待查線索要及啟初步調查;於其線索轉監管部門或關單位處理稽查局要通單項通報、定期通報、信息系統共享及召聯席議等式與自律監管組織、派機構監管部門建立案件及線索快速處理機制定期向線索報送單位反饋線索處理情況派機構受理案件線索參照述要求類辦理並通報相關單位 二、完善案件調查管理機制 (四)進步加強立案工作制定並印發各類案件立案標准於觸發立案標准行及立案調查稽查局各派機構均立案權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據《領導班員關於審批事項工合作意見》(證監發[2013]27號)辦理涉案主體擬市公司、市公司、非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及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介服務機構重案件必要稽查局簽相關業務部門派機構要進步規范關立案事宜建立完善相應立案商制度自律監管組織監管部門要進步明確監管措施適用具體條件程序細化自由裁量標准實現與立案標准機銜接;存需要及違違規行予制止、糾、警示、懲戒等情形要及採取行政監管或自律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需要採取監管措施行達立案標准採取監管措施同要及移送稽查執部門監管措施替代行政處罰加強立案工作同要進步梳理完善行政許監管標准清晰界定責任實現精準打擊、罰相 (五)建立案件類管理制度建立案要案類(A類)、規案件類(B類)、簡單案件類(C類)三類案件類標准並根據案件具體進展適進行態調整A類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涉案主體特殊、涉嫌違情節特別嚴重、市場持續高度關注、級機關具體明確查辦要求及涉及其重敏新型案件;C類案件包括交金額違所較少或沒違所內幕交易案件、案情簡單操縱市場案件、涉及重財務造假信息披露案件等違情節較輕案件;B類案件A類、C類案件外其案件稽查執部門要同類別案件進行類管理優先組織安排A類案件調查、審理等工作確保重案件查辦質量效率 (六)改進案件調查組織式稽查局負責所受理線索立案交辦、全系統案件調查工作協調督導評價、交辦案件統復核移送及派機構自立自辦案件備案管理工作海、深圳專員辦別與稽查總隊海支隊、深圳支隊合署辦公主要負責案件調查工作稽查總隊、海稽查支隊、深圳稽查支隊承辦A類案件主各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管單位執部門承擔自律監管職責同應按照稽查局統調配配合做稽查執工作津、沈陽、海、濟南、武漢、廣州、深圳、都、西安等9區稽查局承辦所轄區案件同需承辦稽查局交辦跨轄區案件區稽查局外派機構自立自辦所轄區案件主同根據稽查局指定承辦或參與承辦跨轄區案件調查調查程遇能影響案件質量、查辦效等情形稽查局根據需要或承辦單位申請另行指定案件承辦單位稽查局要建立統案件管理系統建立健全案件調查取證標准制度規范及進行現場或非現場督導切實履行全系統案件調查協調、督導、評價、統計、宣傳及調查力量調配使用等職責同定期向領導系統各單位通報全系統立案及案件調查情況稽查執部門要按規定及立案及案件進展等信息錄入案件管理系統 (七)明確調查取證基本要求案件調查工作要保證質量基礎更加註重執效率社效進步提升及性、針性效性初步調查立案調查應使用統調查通知書等律文書相關律文書式、編號、使用規范等由稽查局負責制定案件調查取證工作應突律責任導向集約使用調查資源按照行政處罰證明標准優化取證內容做事實清楚、證據充、程序合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工作底稿實記錄調查程序、取證程、調查事項初步意見稽查工作底稿連同證據裝訂入卷與調查終結報告起保存任何更改進步完善調查終結報告編制歸檔制度制定證券期貨違違規行調查認定卷宗規范圍繞認定違違規行證明目、證據類別、證據形式等准確撰寫調查終結報告效立卷裝卷確保符合審理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證據要求 三、堅持優化查審離體制 (八)全面授予派機構行政處罰許可權制定《派機構行政處罰工作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范圍擴至全部派機構擴派機構自辦案件范圍納入自辦范圍案件原則由派機構審理、處罰案要案、疑難復雜案件能事權益造重影響案件仍由行政處罰委員審理、處罰相關復核移送工作按照交辦案件程序辦理行政處罰委員負責派機構行政處罰工作制度擬處罰案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案件審理監督、指導保障全系統行政處罰工作統性派機構審理案件相關律文書及作行政處罰決定由該派機構負責送達與執行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派機構送達或執行;行政處罰委員作行政處罰決定由稽查執部門委託事相關轄區派機構負責送達與執行各派機構要確保及、規范送達提高行政處罰執行率 (九)加強調查、審理工作銜接、配合堅持查審離原則前提調查審理部門要加強銜接配合律規規定范圍內用足用律賦予職責加違違規行懲處力度行政處罰委員要加快制定各類案件審理標准統案件認定、處理標准案件調查提供指引進步加強案件管理明確各類案件審理限優化審理工作機製程序斷提高審理效率於事實清楚、依據充、情節輕微案件適用獨任審理程序於重、復雜、疑難或新型案件調查取主要證據、調查部門形初步認定意見按相關規程展審理提前介入審理提前介入階段及式審理階段發現證據足審理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程序要求調查部門補充證據補充證據兩限每補充證據應30工作內完補充證據經審理認證據足能認定違行立審理部門結案進步完善查審部門歧解決機制經調查、審理部門溝通協調仍存重歧案件由領導召集調查、審理、律等相關部門研究決定派機構依照述原則辦理加強行政處罰工作透明度建設依及公行政處罰信息依保護證前提事行使閱卷權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處罰事知情權救濟權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商處理機制機關派機構要別建立特別重案件快速商處理機制主要負責處理A類案件需要快速應社關注等情形特別重案件機關快速商處理機制由領導牽協調稽查局、行政處罰委員、律部及相關調查部門組專門工作組研究案件調查處理問題必要吸收機關相關部門派機構、相關交易所、管單位參加特殊處理機制需要採取監管措施關部門要及跟進辦公廳、稽查局牽做輿論宣傳工作實行階段新聞通報辦及公布行政處罰及監管措施等處理情況派機構參照述機制辦理 (十)建立完善快速結案制度堅持保護投資者合權益原則鼓勵涉案事自查自認自糾違違規行主減輕或消除危害良影響積極補償投資者於整改效較、危害良影響明顯消除、投資者利益效補償依酌情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機關交辦案件調查環節現規定結案情形由調查部門提結案建議稽查局復核按程序報領導批准;審理環節現規定結案情形由審理部門按程序報領導批准派機構自辦案件結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四、加強系統內外協調配合 (十二)完善內部執聯機制建立稽查執與信息披露監管聯機制市公司、非市公眾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進行立案調查要調查通知書載明涉嫌違主要類型並立案、調查結案、審理結案、行政處罰等環節及告知信息披露義務督促其及披露案件關信息辦公廳、稽查局等部門要按照稽查執信息發布相關規定加強信息發布工作管理發布涉及信息披露義務執信息應先由信息披露義務進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執部門、監管部門、自律監管組織間商溝通機制及通報相關立案、調查審理情況研究解決案件查辦難題協同做各類監管措施實施工作稽查執部門應及事拒配合接受調查情況記入誠信檔案於雖未達立案標准或予行政處罰需要持續加關注通稽查關注名單式通報監管及自律監管部門並及發現問題稽查建議書等形式反饋相關單位或部門關派機構、監管自律管理部門要建立稽查通報事項續應機制針性予持續關注涉及整改要求督促事限期整改及通報稽查執部門並依公披露事整改情況 (十三)加行政司銜接配合力度進步健全與各級公檢機關執協作機制加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商、移送與辦理推完善證券期貨犯罪行追訴標准司解釋於達刑事追訴標准案件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證據已調取即啟與公安機關溝通商機關移送公安部案件由稽查局、證券犯罪偵查局與案件調查單位商必要邀請內相關部門參加;經級機關同意移送重案件必要通高、高檢、公安部、證監共同參加打擊證券期貨犯罪協作平台依做偵辦組織、偵查監督、審查起訴、司審判等相關工作切實加刑事追責力度派機構向所轄區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參照建立相應商機制必要提請機關關部門研究推建立證券期貨案件行政執商請公安機關支持工作機制同公安機關研究細化並效落實執協作、治安處罰、刑事追責等相關規定探索建立辦案支持工作機制效解決涉案信息查詢困難、事阻礙執等突問題 (十四)健全行政執外部協作體系機關派機構兩層面通簽訂合作備忘錄等式與民政府建立制度化案件反饋機制與協同執機制涉及經濟或社較影響執行要及通報政府;與其金融監管機構、政府關部門建立專門溝通協作機制暢通案件信息查詢渠道落實《證券》賦予我執職權建立健全跨部門資本市場監管與執協作體系加強跨境執協作暢通跨境調查與協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證效率效打擊跨境違犯罪行 五、嚴格執監督與考核問責 (十五)完善稽查執流程式控制制提高案件查辦效率案件調查審理周期原則超確需延辦理期限應報領導審批力推進稽查執信息化建設規范案卷管理制度實現稽查、處罰行政復議等工作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進步強化執信息公增強執工作透明度主接受社監督調查、審理部門做立案或處罰決定級領導其部門、單位提予立案、予處罰或輕處罰意見權予立案、予處罰或輕處罰意見提立案調查、依予處罰或重處罰要求由調查、審理部門依定程序重新研究處理決定嚴禁證監系統任何涉案主體或事說情及違反程序干預、影響稽查執工作同建立說情備案通報制度進步完善稽查執工作保密制度違反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十六)建立健全執評估評價機制建立稽查執評估工作機制按照我關於監管執評估工作總體部署評估稽查執工作合合規性及綜合執效斷改進稽查執工作採取定性定量相結合設定科評價考核指標根據案件調查、審理、執行數量、質量、效率、效及執行否規范、合作機制否健全等情況綜合評價各執單位稽查執工作確保嚴格、公、文明執派機構監管工作評價考核、稽查經費配、稽查執幹部考核等要述評價結作重要依據 (十七)建立健全執監督問責機制制訂我行政復議意見書行政復議建議書工作規程明確發布形式、程序、效力等內容效落實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制度強化行政復議稽查執監督規范作用稽查執部門要復議意見書提問題及提改案並切實改進完善結合相關行政訴訟應訴答復工作及司機關或務院制部門我稽查執審查意見轉化內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執專項巡視、案卷評查等制度進步加強執監督於嚴格執行律規、故意或重失未發現線索、發現線索報、案立、查處力及影響干擾案件查辦依嚴格追究責任 六、健全稽查執組織保障體系 (十八)強化稽查執信息技術保障建立監管信息電化查詢機制實現機關監管數據互聯互通機關各部門、各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管單位要支持案件調查相關數據查詢建立稽查執電化查詢機制渠道簡化稽查執查詢程序並查詢支持單位案件調查單位建立專門查詢登記備案制度組建稽查執技術服務加強新型取證工具數據析系統研發使用提高快速取證能力發布實施《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規定》制定配套技術指引規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按照統標准收集存儲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提高調查部門採集析數據效率 (十九)加稽查執經費保障稽查執經費增要適應執任務執力量快速增加需要探索建立經費配使用與各執單位案件查處工作量相掛鉤機制加稽查執部門核技術服務、重要稽查取證設備及執信息化系統建設投入改善稽查執員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補貼制度進步提高辦案差旅食宿標准深入推進稽查總隊、海稽查支隊、深圳稽查支隊事業單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線調查辦案員身意外傷害及案件查辦等工作提供保障支持 (二十)力充實稽查執力量增加稽查執員數量重點充實線執力量調查取證技術支持隊伍加強區稽查局領導班建設實行稽查局單列管理局配備局級副局配備副局級區稽查局局兼任所轄區派機構黨委委員派機構主要負責稽查執工作第責任派機構及區稽查局管稽查、審理工作局領導工調整及相關處室負責任免需別徵求稽查局、行政處罰委員意見各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執部門負責任免需徵求稽查局意見建立備幹部稽查執掛職鍛煉制度司局級備幹部應期批線執崗位參與案件調查審理工作 (二十)強化執隊伍建設力加強稽查執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打造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業務硬、堅持原則、敢於碰硬執隊伍同力加強專業能力建設建立稽查崗位專業(技術)職務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處罰委員委員、審理員聘任制度加專業職務員公遴選力度建立稽查執崗位與監管等崗位定期輪崗及幹部交流制度建立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案件專業執隊伍稽查執幹部每展少於兩周專業培訓斷優化稽查幹部隊伍專業技能知識結構持續提高稽查執隊伍戰鬥力
3. 信用社能沒收假幣嗎我怎麼核實我的錢是不是真的
如果對是否是假幣有疑問,你可以提起申訴的.
人民銀行或工行,農行.建行.中行.都可以辦理.不過要大的營業部.
你要盡快去申訴.我記得有申訴時間的.好像是5天之內還是15天.我記不清了.
你的憑證上有人民幣的冠字型大小等信息的,你提交申訴後,人民銀行會要求信用社在三個工作日內上交你那個被沒收的假幣,鑒定後,人行會給你出具一個證明.如果是真幣,他們會要求信用社退錢給你的.
4. 國際公法規范, 國際私法規范, 各國經濟法規, 國際商務慣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如何理解《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險機構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有權查處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行政案件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問題應如何處理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徵收中央直屬發電廠的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水資源費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是否以環保評價許可為前置條件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行政案件執行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能否對建築領域轉包行為進行處罰及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理解和適用問題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關於境內企業承接服務外包業務信息保護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
·行政學院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
·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
·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
·全民健身條例
·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機構管理辦法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信息系統使用規定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基礎測繪條例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的通知
·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刑事判決書樣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範章程
·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
·關於加強和規范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上仲裁規則(200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台信息異議處理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和《關於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
·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調卷函樣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行政訴訟證據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收費監督管理的規定
·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司法解釋施行日期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辦法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
·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
·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
·人民法院獎勵暫行規定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內務條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行為規范(試行)
·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
·[江蘇省]關於刑事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准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暫行規定》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
·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英文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英文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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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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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
·救災捐贈管理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5. 中國銀行法的內容是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網址如下:
http://ke..com/view/2478814.htm?fr=ala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網址如下:
http://ke..com/view/79985.htm?fr=ala0
請你自己查看吧。
6.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的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銀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違法、違規行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辦法實施。
前款其他單位是指除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對銀監會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實施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第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實行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
(一)監督檢查部門負責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二)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決定是否公開行政處罰相關信息;
(三)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組織聽證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根據審議會議的決定製作、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監督行政處罰的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立卷存檔。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法律部門。暫未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的,由法律部門履行其職責。
第六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許可證;
(六)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既可適用於對機構的處罰,也可適用於對個人的處罰。
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是指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員不得參與、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與業務等相關活動,不得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勞動或勞務關系。
第七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時,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當事人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違法或不當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應當申請迴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或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迴避應當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銀監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是否迴避由其上一級機構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暫停對案件的調查處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銀監會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行政處罰統計分析工作。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行政處罰信息錄入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必要時可向有關部門和機構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處罰情況。
第十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案件查辦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7. 中國中央銀行的法律體系
中國中央銀行就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章 人民幣
第四章 業務
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九條 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民幣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第十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一條 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第四章 業務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貸款。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三十四條 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准備金後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貸款的;
(二)對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
(三)擅自動用發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失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強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供貸款或者擔保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法規)
8. 金融機構需要承擔責任行政強制
1、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2、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3、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4、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9. 金融機構在民事訴訟中敗訴的幾率大概是多少
暈,要看什麼案件了
也要看什麼案情了
金融機構也是普通的民事主體,不屬於行政機構
同樣存在敗訴的可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