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科創板的開通條件
1.資產要求:
開通許可權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50萬元以上(含50萬),資產認定包括:A股賬戶、股賬戶、封閉基金賬戶、開放式基金賬戶、OTC理財賬戶、衍生品合約賬戶、信用賬戶等賬戶內的資產凈值。(不含信用賬戶融入的資金及證券)
釋義:上述賬戶內的資產包括:客戶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下的資金余額、A股、B股、港股通、三板股票、債券、基金、理財產品及期權合約市值等(含限售股)。(信用賬戶融入的資金及證券不計算;B股、港股通股票市值按匯率折算成人民幣)
如在T日申請開通許可權,則按T日之前(不含T日)的20日日均來計算資產是否符合條件。
2.交易經驗要求:交易經驗須超過2年(含2年)。(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一碼通名下賬戶在滬深交易所和股轉系統發生首筆交易之日,以中登公司的數據為准)
3.通過科創板業務知識測評
4.適當性匹配要求:風險等級——中高風險、投資期限——短期、投資品種——權益類
5.普通賬戶和信用賬戶需分別開通科創板許可權。開通信用賬戶科創板許可權前,需先開通普通賬戶科創板許可權。
6.申請開通許可權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70周歲但符合其他開通條件,可臨櫃辦理開通)
7.其他要求: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為非特別保護型,賬戶狀態正常且不存在異常情況。
㈡ 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試點將啟動
證監會一日齊發九份文件
創新企業IPO或CDR試點呼之欲出
證監會強調,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
證監會6日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九份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這意味著,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將啟動。證監會強調,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
需要強調的是,證監會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同時,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審慎報價。證監會表示,希望市場各方理性投資,不要跟風炒作,共同推進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內容來源:央廣網
㈢ CDR是指什麼憑證
中國存托憑證(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國香港)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回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答,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從而實現股票的異地買賣。
2018年5月4日,證監會發布了《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具體法律依據,為海外創新公司回歸A股打開了新路徑。
2018年5月21日,中國結算就《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細則(公開徵求意見稿)》向市場參與主體公開徵求意見[2]。
㈣ cdr回歸是什麼意思
CDR回歸簡單的說,就是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回歸到國內A股股票市場,以人民幣結算。
中國存托憑證(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含中國香港)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從而實現股票的異地買賣。
(4)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擴展閱讀
CDR作為一個創新金融品種,其發行會涉及許多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在證券監管不完善的情況下推出會產生較大的風險。
近年來,我國雖然不斷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監管水平也日益提高,但綜觀我國當前的證券市場,缺陷還是較為明顯:
①「政策市」的問題未能有實質性的改觀;
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還存在著不規范的現象,虛假信息多;
③證券管理層對徇私舞弊的調查和懲罰力度還不夠;
④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存在著一定的誠信缺失等等。
由於CDR的發行公司主要是按照境外證券市場的規定運行和披露信息,而不一定符合內地的監管要求和慣例,客觀上就給內地監管部門的監管增加了難度。並且由於發行公司同時在兩個市場融資,監管時也就有賴於雙方及多方市場監管部門的協作和分工,協調不好則會出現「監管真空」的現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CDR
㈤ 我開通好了科創板在哪裡打新
你好,關於科創板打新的一些規則:
1、具有科創板賬號
眾所周知,在A股市場上,投資者要想進行打新,他必須開通創業板,那麼,在進行科創板打新,開通科創板賬號是第一步,但是,科創板賬號並不是想開就能開的,需要滿足一些條件。科創板開通條件如下:
(1)50萬以上資產、24個月投資經驗,通過適當性綜合評估的個人投資者。
(2)符合法律法規和上交所業務規則的機構投資者資產低於50萬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公募資金參與科創板交易,這意味著抱住基金公司的大腿間接性的參與科創板打新。
2、具有科創板打新資格
我們知道在A股打新,需要具備平均20個交易日1萬以上的市值,在科創板打新中,也有市值的要求,平均20個交易日1萬以上的市值,必須是持有上海主板股票。
3、打新申購
投資者滿足上面二點要求時,他已經完成科創板打新的60%,最後一步就是投資者每天關注科創板新發行的個股,在發行日的早盤,登入賬戶,進行一鍵打新,等待中簽消息,再把中簽新股需要的資金,准備好就行。
上述,就是科創板打新的規則,希財君祝各位好運,多中簽。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㈥ CDR制度是什麼意思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幾家中字頭券商處了解到,監管層近期已在同市場機構一起研究以CDR制度承接BATJ等優質海外上市中概股回歸國內資本市場的可能性。
全國兩會期間,資本市場支持新經濟和獨角獸企業上市的新聞以及監管層的表態不絕於耳,其中包括了將此前優質赴海外上市的新經濟龍頭公司迎回國內市場。
3月5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幾家中字頭券商處了解到,監管層近期已在同市場機構一起研究以CDR[中國存托憑證,在境外(包括中國香港)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從而實現股票的異地買賣]制度承接BATJ等優質海外上市中概股回歸國內資本市場的可能性。
此前的2月28日,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360」)在上交所召開重組更名暨上市儀式,正式完成登陸A股的借殼之旅,這也被市場認為正式打破了2016年之後中概股回歸A股的僵局。
「海外上市的公司如果私有化退市再回國內重組或上市,無疑是不現實的,彼時360的體量已經很大了,而BATJ這些企業私有化的難度和耗費資金遠在360之上,因此目前對於龍頭中概股而言,已經不是VIE架構的問題,而是如何在成本最小的情況下完成回歸國內資本市場。」一位中信證券投行部的人士3月5日同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交流時講道。
在這一背景下,監管層醞釀超過10年以上時間的CDR再次啟動。
全國政協委員、經濟學家李稻葵在兩會期間接受采訪時也坦言:「吸引創新型企業回A股上市時,需要改變監管規則,目前通過發行CDR更符合實際。」
重啟論證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CDR制度目前仍在研究論證階段中。
「CDR的推出除了要考慮市場情況外,各部門的配合協調也十分關鍵,這並不是證監會一個部門就能單獨完成的制度,包括央行、銀監會等多部門都將參與其中。我認為,CDR要推出也要等到兩會之後機構改革等事項確認之後,如果金融監管協調能夠更進一步的話,CDR的推出或許會更快。」前述中信證券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事實上,CDR對於國內資本市場來說並不陌生,這項一直在研究中的制度已跨越了超過15個年頭,其中早期國際版的方案中便有CDR的身影。
最近一次有關CDR的討論,則來自於2016年6月21日央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報》,在該文件中,央行提出了考慮推出可轉換股票存托憑證(CDR)的可能性。但時至今日,因為市場成熟度、波動性等因素的影響,CDR始終只是一項理論制度。
與此同時,CDR的反向產品也一直在推進當中,這便是D股。所謂的D股即注冊在境內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德國法蘭克福發行上市股票,其發行需經過中國和德國監管機構的審核和批准,上市和交易均採用德國股票市場的相關規則。
「也就是說D股是CDR在法蘭克福交易所的類似產品,針對境內A股藍籌上市公司,尤其是製造業及具有明確國際化戰略的企業,而D股的研究推進對於CDR的研究論證工作也有良好的推動作用。」一位上交所相關人士表示。
三大挑戰
不過,CDR制度的推出仍有三大難點:人民幣目前無法自由兌換,監管分割以及管轄區法律適用問題。
首先是人民幣目前尚無法自由兌換的問題。
「ADR(美國存托憑證運行)基礎是ADR和基礎股票可以隨時互換互通。任何一個投資者在任何時候把ADR交付存托銀行,就可以按ADR轉換比率換得基礎股票,反之亦然。然而,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是封閉的,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不可自由兌換,這使得CDR將不與基礎股票互通。這種情況下,海外證券市場和滬深證券市場是相互分割的,同種股票在境內外有可能形成同股不同價的混亂局面。這種局面很容易使得中國存托憑證成為投機炒作的工具。」一位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從事境外上市的律師3月5日接受采訪時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對此,3月5日,北京地區一家大型券商的投行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監管層的強力背書和推動,具體而言需設計一種機制,使境內資金能夠在法律強力監管的前提下,可以向境外流出。而法律方面也應當部分禁止CDR的自由雙向轉換。在時機成熟時,實現基礎股票與存托憑證的完全轉換,或設計出一種既能實現監管目的又能實現基礎股票與存托憑證自由轉換的可行的制度。」
其次是監管分割的問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即使CDR制度順利推出,BATJ等龍頭中概股回歸採用的也是兩地上市流通的形式,因此異地監管,監管分割是監管層必須面對的問題。
「由於CDR是二級市場,一級市場仍在境外,這就造成CDR機制下被監管主體在境外而相關上市企業的業務在內地的分割局面。對於CDR 這種金融衍生工具,我們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監管經驗。這對我國CDR的監管提出了挑戰。」前述律師講道。
而異地監管或監管分割又引發了第三項問題,即管轄區法律適用的問題。
「由於基礎股票在香港及外國市場流通,而CDR 在內地市場發行和交易,我國與其它國家在證券法律上的規定又有所不同,這就不可避免地會造成我國與它國的司法管轄權沖突及相應的法律適用問題。根據傳統的管轄理論,存托憑證中的合同糾紛仍然適用協議管轄優先的原則,如果沒有成熟的安排,CDR很有可能會出現執法和監管的真空。」前述律師表示。
因此,就目前來看,CDR推出面臨的幾項問題解決起來都有一定難度,不過亦存有變通的空間。
「這次CDR能否推出,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監管層的決心。從美國的經驗來看,該制度的推出不僅可以迎回中概股,未來其他國家的上市公司也可以在國內資本市場發行流通的股份。」3月5日,華泰證券滬上地區的一位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㈦ cdr制度是什麼意思
cdr制度是指中國存托憑證的法律制度。
中國存托憑證(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在境外(包含中回國香港)上市公司將部答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從而實現股票的異地買賣。
在美國存托憑證的啟發下而推出的一個金融創新品種,CDR最早是由於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後,大量在香港上市的「紅籌股」公司強烈的內地融資需求的情況下提出來的。
香港政府及中國證監會也都作出了積極反應。而自2001年以來,理論界陷入了激烈的爭論之中,對是否推行CDR也有著不同的觀點。
(7)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擴展閱讀
發行CDR可以推進股票市場的發展,加快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資本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資源配置和引導實物資源配置中有著基礎性的作用,其中最為主要的則是股票市場。
我國股票市場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建立以來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投資者市場投資信心不足等。要想改變現存的狀態,CDR的發行可作為實現的途徑之一。
㈧ 科創板交易規則
科創板上市公司(簡稱科創公司)應適用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定,《持續監管辦法》與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持續監管辦法》。
1、明確科創公司的公司治理相關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科創公司的章程規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行業信息和經營風險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彈性和包容度。
2、制定寬嚴結合的股份減持制度。適當延長上市時未盈利企業有關股東的股份鎖定期,適當延長核心技術團隊的股份鎖定期;授權上交所對股東減持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及後續轉讓等事項予以細化。
3、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科創公司並購重組由上交所審核,涉及發行股票的,實施注冊制;規定重大資產重組標的公司須符合科創板對行業、技術的要求,並與現有主業具備協同效應。
4、股權激勵制度。增加了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范圍,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等。建立嚴格的退市制度。根據科創板特點,優化完善財務類、交易類、規范類等退市標准,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
(8)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擴展閱讀
設立科創板試點注冊制,要加強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將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建立健全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機制;根據試點情況,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㈨ CDR的股票有哪些
CDR的股票有很多,例如:
1、捷順科技: 據捷順科技公告,上海雲鑫擬以現金出資2億元人民幣投資其全資子公司順易通並成為戰略投資者。上海雲鑫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系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2、高偉達:2018年5月30日,高偉達公告,擬與螞蟻金服全資子公司上海雲鑫投資共同投資偉達金科,公司擬以現金6000萬元及部分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5%。
3、合肥城建:控股股東興泰控股通過參股建信信託,成為海南建銀建信的間接股東,而海南建銀建信正是螞蟻金服的股東之一。
(9)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擴展閱讀:
認購新股:
一、開戶 包括股東帳戶和資金帳戶,根據交易所的規定,投資者在申購前必須先開戶,滬市新股申購的證券帳戶卡必須辦理好指定交易,並在開戶的證券部營業部存入足額的資金用以申購。
二、申購數量的規定 交易所對申購新股的每個帳戶申購數量是有限制的。首先,申報下限上海是1000股,深圳是500股,上海認購必須是1000股或者其整數倍;深圳認購必須是500股或者其整數倍;其次申購有上限,具體在發行公告中有規定,委託時不能低於下限,也不能超過上限,否則被視為無效委託。
三、重復申購的規定 新股申購只能申購一次,並且不能撤單,重復申購除第一次有效外,其他均無效。
而且如果投資者誤操作而導致新股重復申購,券商會重復凍結新股申購款,重復申購部分無效而且不能撤單,這樣會造成投資者資金當天不能使用,只有等到當天收盤後,交易所將其作為無效委託處理,資金第二天回到投資者帳戶內,投資者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