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全縣金融機構工作報告
全縣金融機構工作報告
一、我縣金融機構概況:
我縣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9家、保險支公司4家、證券營業部2家、融資擔保公司4家、小額貸款公司2家、民間融資理財咨詢公司1家。2015全縣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余額147.5億元,增長7.25%;貸款余額80億元,增長14.2%;全縣擁有4家上市公司,流通市值150億元。是中國金融生態縣,金融生態示範縣。
二、今金融工作運行情況:
今以來,我縣圍繞“擴大規模,優化結構”的目標任務,著力加強銀政企合作和項目對接,著力優化金融環境,著力拓展多渠道融資,全縣社會融資成效顯著,金融機構存款保持較快增長,貸款穩中有升,地方准金融快速發展。1至5月,全縣社會融資新增10.7億元,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新增2.7億元,小貸公司貸款新增1億元,公司發行理財產品和中期票據融資到位資金7億元。
(一)金融工作運行特點
1.存款增長較快,貸款平穩增長。5月末,全縣金融機構存款余額164億元,比初凈增10.6億元,增長6.91%。全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余額82.4億元,比初新增3.74億元,增長4.7%。其中,縣農村信用聯社新增貸款2.96億元,縣城商行新增貸款1.2億元,山融小貸公司新增貸款0.97億元,縣建行、縣工行、縣郵儲銀行貸款與初持平,縣農發行、縣中行受重點企業大額貸款到期還款影響,貸款出現下降。
2.項目對接得到深化,銀政企合作成效明顯。新伊始,縣政府召開金融工作暨重點項目對接座談會。會議在總結2015工作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2015金融工作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並向金融機構推薦重點融資項目69個,融資需求19.29億元。到5月底成功落實項目43個,到位貸款資金5.3億元。
3.金融體系建設快速發展。村鎮銀行籌建工作正式啟動,縣政府與成都銀行正式簽訂銀政合作協議,將由成都銀行發起,內在我縣組建注冊資本1億元的村鎮銀行。新開業的山融小額貸款公司在今已向各類企業發放貸款萬元,新開業的名望融資擔保公司一季度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2300萬元。
4.直接融資工作卓有成效。縣工行為公司發行6億元天宮理財產品,第二期2億元已在今全部到位。公司發行7億元中期票據,首期5億元已於5月18日順利到賬。
5.金融創新深入開展。縣商行深化銀擔合作,縣聯社全面推進民生類創業擔保貼息貸款和失地社保貸款,縣工行推出企業聯保貸款。1至5月金融機構通過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累計發放貸款4.8億元。
6.企業上市培育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氰胺、桔橙公司、玻璃公司、公司和電氣公司等五戶企業被列為全市上市重點培育企業。國金證券、華龍證券、tcl投資基金等先後到培育企業進行考察指導,協商上市輔導事宜。
7.企業融資環境進一步優化。近日,縣政府出台關於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通知,將中小企業貸款抵押登記費用下調50%,並對資產評估、公證和銀行業中間業務收入等進行了規范,減輕了企業的融資負擔。縣政府還決定建立資金規模1600萬元的中小企業轉貸周轉金。其中,政府投入600萬元,企業募集1000萬元。目前,已開始向中小企業提供轉貸周轉借款服務。
(二)金融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貸款投放不足,存貸差進一步擴大。今以來,我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增加額和增速在全市排名靠後,存貸比降到50.9%。其原因,一是部分優勢企業加大多渠道融資力度,大幅削減縣內金融機構貸款,如公司縣內貸款就減少2億元。二是部分融資項目前期工作進展緩慢,企業自有資金不足,貸款手續不齊,影響了貸款報批和資金到位。三是個別金融機構信貸工作缺乏開拓性,片面強調項目選擇難和貸款風險,把主要精力投向存款組織,導致存貸差越拉越大。
2.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上升,實體經濟運行困難加重。今初,隨著國家金融政策的微調,企業融資環境一度放寬,但從2季度開始,各家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再度收緊,貸款利率進一步上浮,目前全縣中小企業新增貸款利率大多在10%以上,擔保貸款綜合融資成本接近20%,從地方准金融機構融資成本達到25%左右,企業融資總成本比去增加20%-30%,加上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擠佔了企業的盈利空間。
3.政府平台公司和房地產行業融資困難。我縣政府平台公司向一般性公司轉化尚處於申報審批階段,按銀監部門要求,在未轉化前,金融機構對平台公司實行只收不貸政策,使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面臨較大的融資障礙。由於國家政策打壓,今以來,房地產企業沒有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一筆開發貸款,融資只能依靠准金融機構和民間渠道,普遍存在運作不規范,資金成本高,風險隱患大的問題,個別實力較弱的開發商有資金斷鏈的危險。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是堅持以貸款投放為中心,強化貸款投放任務。力爭全社會融資增加25億元,金融機構貸款新增16億元,上半新增貸款達到8億元。二是加大創新力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大膽採取各種產權、所有權、經營權質押,企業聯保、銀擔合作、銀保合作等方式,拓展中小企業融資領域,盡力滿足生產經營正常,發展前景看好的中小企業融資要求。充分發揮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中小企業轉貸周轉金的作用,使之成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可靠載體。三是強化協調服務,做好重點項目融資對接工作,及時跟蹤農發行2.8億元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貸款報批進程,抓緊落實氰胺招商銀行1億元流動資金貸款,城投公司大連銀行2億元項目貸款的報批手續和條件,爭取在6月份到位,啟動美豐集團10億元企業債券發行前期准備工作。四是進一步發展多渠道融資。加強與有實力的券商合作,加大政策扶持和獎勵力度,強力推進後備上市企業培育進程和已上市企業的再融資。加快村鎮銀行籌建步伐,力爭內成功開業。五是加強政策扶持。深入推進銀財保互動試點和民生類小額擔保貼息貸款,認真組織開展農村政策性保險和農民小額人身保險,逗硬執行財政性存款與金融機構貸款掛鉤政策,鼓勵多貸多存。六是強化金融監管,全力維護金融穩定。嚴格融資中介准入把關,認真貫徹融資項目備案審批和風險保證金儲存 制度 ,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高利貸行為。
㈡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
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