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與股東的關系 論述題 求答案
浙江鑫知律師事務所汪艷英律師《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較為復雜,具有多重屬性。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股東出資後與公司資產之間的法律關系。經常有人會把某個大股東(一般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混在一起,說「這個公司是他的」,所以,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股東就是公司資產的所有者,這顯然是一個錯誤的認識。公司和股東一樣,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享有與自然人一樣的人格,所以,公司的資產就是公司的資產,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公司的獨立財產權最初來源於股東的投資(出資),股東一旦出資以後,就喪失了對其所出資資產的所有權,而股東以出資資產交換到的是出資人(股東)所享有的股權。這也是為什麼公司法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原因,也是為什麼刑法中對抽逃出資和虛假出定罪的重要原因。換句話說,股東投資以後,在公司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等職位只是在管理一筆已經不屬於股東自己的資產,只是代公司這個獨立的主體在管理資產,管理好了,公司產生效益和利潤,作為投資者的股東可以就其股權享有分紅。
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同時,也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當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出資不位到、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等情形,否則不能要求股東來償還公司債務。
這就是股東與公司資產之間的法律關系: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與公司的法律關系一般是以這些權利以及相對應的義務為基礎的綜合法律關系。作為投資者的股東,如果上述這些法律關系沒有搞清楚,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思維,難以依照法律規則定位自己的投資者身份,亦難以正確處理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問題,甚至觸犯刑律
如前所述,股東可以自己當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自己來管理經營公司,也可以選擇管理者來管理經營公司。如果股東自己在公司任職,股東就跟公司又建立了另外一種法律關系: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所以,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並非單純一種,具有多重屬性特徵。
盡管股東與公司的人格相互獨立,公司可以獨立承擔責任,使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但這建立在一個前提之下,這個前提就是股東嚴格履行了出資義務,沒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在經營過程中沒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的行為,否則,在涉及公司對外債務時,公司 的債權人可以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債權人可以向股東主張權利的情形:
1、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債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及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債權人可以否定公司人格,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㈡ 機構投資者的投資管理是怎樣的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㈢ 我公司是大型超常規發展企業,如和能做好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設計,要全抄盤考慮,對於沒有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權激勵時,對於股權激勵人數一定要確定在200股東以內,否則,將來上市前還要重新清楚小股東或股權激勵授予的股東,那樣就非常麻煩,也容易與職工之間形成糾紛,從而因為股權不清晰影響最終上市步伐!
對於將要上市的公司,我們建議利用虛擬股權方式的股權激勵或者利用股權增值權方式的股權激勵。這兩種方式都不會涉及到公司實際股權的變化,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變更,不會從職工的虛股轉變為實股,所以,不會影響上市進程,同時可以起到激勵效果與留住人才的效果。
操作方案是:公司設定虛擬股權,設定虛擬價格,在職工完成一定業績後,或者在公司上市後,職工可以享受按照上市後股票(上市後的股權成為股票)價格在達到業績目標及工作年限的條件後進行行權,行權價格與購買價格之間的差價就是職工的收益,這樣干凈利索,不會存在影響公司股票上市。更多內容可以登錄海洋質詢網網,也可以在該網給我們留言,或者直接給我們電話,我們願意為您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㈣ 機構投資者的特點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⒈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隻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
⒉ 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
⑴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⑵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⑶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⒊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在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中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中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於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18世紀末英國由於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於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家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後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託」、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等,都是基於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於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於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決定,1999年准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於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並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台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藉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范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范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向基金配售,其後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二、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
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產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產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而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於「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產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范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家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家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產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占其總比例的20%。
反觀中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范圍基本局限於國內,中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 特徵進一步制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並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家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產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
而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系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於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系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後,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系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
⑴個人股票計劃(PEP)和個人儲蓄賬戶(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稅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
⑵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託(SPLITS)。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徵,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託則是投資信託中的一個種類,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
⑶風險投資信託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一些發達國家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托憑證(XXDR)」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沖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
而在中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 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㈤ 論文的開題報告
【摘要】 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不斷發展,機構投資者更是超常規發展。隨著其規模的擴大和影響的加強,機構投資者的持股行為日益受到學術界的關注。本文回顧了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過程;分析了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內在動因;借鑒美國經驗提出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闡述了我國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治理的積極作用;從機構投資者本身、法律角度等提出發揮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作用的建議。
【關鍵詞】 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資本市場
2008年2月28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姚剛在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主辦的「2008年養老金國際研討會」上指出,目前機構投資者持股比重已佔A股流通市值近50%的份額,截至2007年底,我國已有基金公司59家,管理基金346隻,資產管理規模為
22 339億份,基金凈值為32 762億元,基金持股市值占流通市值的比重達到28%。保險資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持股市值約占流通市值的3.34%。截至2008年1月底,我國已經有52家境外金融機構獲批QFII資格,核准外匯額度99.95億美元,QFII持股市值占股票流通市值的比重約為1.7%。機構投資者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的重要力量,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參與者,機構投資者在改善投資主體結構、穩定市場、活躍交易、推進公司治理乃至促進金融體系競爭與效率等方面都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我國資本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發展歷程
中國資本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92—1997年),共同基金在一種缺乏規章制度、監管不力、地方政府各自為政、投機盛行的狀態中發展,最終以中國證監會「規范老基金」而告終;第二階段(1997—2000年),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參照主要發達國家基金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引進了託管等制度框架,使得中國基金業逐漸步入了規范發展的軌道,但是,由於市場整體規范程度等原因,基金業的發展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步,發展的速度和規范的程度仍然差強人意,這一階段的發展由於2000年的「基金黑幕」事件而告一段落;經過一段時間的整頓,2001年,我國第一隻開放式基金發行成功。第三階段(2002年至今),在監管層大力推動市場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國基金業開始了超常規發展的歷程。機構投資者的規模迅速增加,成為市場不可忽視的一支主流力量,在2002年中興通訊(000063,SZ)增發H股的事項中,機構投資者顯示出了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
2002年8月20日,盡管遭到眾多基金和中小股東的強烈反對,中興通訊臨時股東大會仍以90%以上的贊成票通過了H股發行計劃。雖然大局已定,漢唐證券、申銀萬國、長盛基金等數十家機構投資者仍聯名上書證監會要求審慎看待中興通訊發行 H股,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眾多的基金公司之所以反對中興通訊的增發H股方案,是認為該公司增發 H 股導致現有股東的股東權利全面攤薄,侵害了現有股東的權利。「中興事件」是大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博弈,傳遞出了一個積極的信號:機構投資者開始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
二、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原因
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更多是出於信託責任以及持股比例的增加,與中小股東相比,他們更有動機參與公司治理、監督管理層,此時他們在監督活動中獲得的好處遠遠超過他們承擔的成本。
(一)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中所持有的資本總額逐漸增加
這種增加的結果是促使機構投資者的規模壯大,他們再運用傳統「行走於華爾街」的方式顯然不便。「他們持股量大,一旦套牢,必定開口說話,不然割肉就成本太高,況且,機構投資者大量拋售股票,必然會沖擊市場並使股價猛跌,反而使自己受損。」相反,正因為他們所佔資本市場中資本總額的量大,他們有能力參與公司治理,而參與的利益往往高於不參與的利益。
(二)管理學中的實證分析研究也為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利的證明
頻繁的買賣股票並不能獲得市場平均水平以上的收益,長時間的持有增長型的股票所獲得的收益更高。
(三)機構參與公司治理有利於解決公司控制權、公司股權機構等關系公司長遠利益的問題
公司長遠利益的實現必然也會給機構投資者帶來實在的利益,從而形成作為股東的機構投資者與公司的長遠利益的有機結合。
三、我國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
美國是世界上資本市場最成熟的國家之一,美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程度也走在世界的前列,對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具有借鑒意義。結合我國資本市場的特點,我國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可主要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一)行使股東投票權
機構投資者憑借自己擁有的股票份額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和臨時董事會,提出股東議案
機構投資者對公司出現的重大問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和臨時董事會進行討論,並向董事會或管理層遞交一些能對解決其問題有益的股東提案。
(三)行使代理投票權
機構投資者代理其他股東在股東大會上行使代理投票權,獲得更多的表決權份額,提高「說話」的聲音,這也要求機構投資者在行使代理投票權時要積極且謹慎。
(四)對被投資公司實施監控
美國機構投資者通常聘請財會、審計、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擔任被投資公司的獨立董事,以加強其對公司經營管理和控制。
(五)私下交談
美國機構投資者經常採用非正式對話方式向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就公司的業績問題提出質疑,並進行討論。
四、我國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作用
(一)完善股東會職能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表現在3個方面。1.控股股東股權比例過高;2.流通股股東股權比例低,而且過於分散;3.國有股比例偏高,出現國有股股東虛位的情況,造成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正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改革完成後將實現股票全流通,股票同股不同權的現象將不會存在。機構投資者作為出資人,在股東大會上憑借自己持有的股票份額,成為能夠制約大股東的力量,監督損害中小股東的關聯交易行為。此外,可彌補國有股股東虛位,有效發揮股東會的權力,監督經理層的經營決策,減少「內部人控制」問題。
(二)提高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
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治理的關注有助於提高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是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核心,獨立董事的存在有利於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企業價值。反之,內部人所控制的董事會則容易作出不當的決策,損害股東的利益。在機構投資者的大力推動下,董事會的獨立性將不斷提高。
(三)減少經營者的短期行為
大量持股以及成熟的機構投資者會監督和約束管理層,確保他們選擇的投資水平能最大化企業的長期價值而不只是滿足短期收益目標。布希(Bushee)的實證研究發現,當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較高時,管理者不太會通過減少研發支出來扭轉盈餘下降,這意味著機構投資者是成熟型投資者並擔負著減少管理者短視行為的監督角色。
(四)為公司決策提供建議
機構投資者集中了治理方面的專業人才,能更好地履行治理職能,增加公司決策的專業性與科學性。Pound(1995)指出:「在很多公司中,公司的管理者並不缺乏激勵,而缺乏的是選擇更優策略的能力。」Pound認為,因為管理者缺乏這種選擇更優策略的能力,往往會作出錯誤決策,結果使得公司陷入危機。他認為,防止這種錯誤的決策需要一套體制,在這一體制中,高層經理和董事會在決策上可實現真正合作。另外他認為,董事和經理應該積極尋求機構股東的參與。可見,機構投資者不再是管理型公司模式的消極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他們成了積極的參與者。因為他們的加入,能影響管理者策略的制定,完善公司的治理。
五、我國資本市場中發揮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積極作用的建議
(一)機構投資者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及完善機構投資者內部法律制度
我國機構投資者要大力引進產業經營人才。在投資上市公司之後,對上市公司未來的發展進行長遠規劃,不能把眼光始終集中在資本重組和金融投資上,而應該引導企業長期經營的經營方向。要積極完善機構投資者內部法律制度構建,使得機構投資者內部組織結構合理,以解決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中監督者的監督問題。
(二)放寬對機構投資者介入公司治理的限制
世界銀行研究報告小組(2001)研究表明,當機構投資者持有的股票達到某個臨界值(占股票市場總額20%)時,他們才有可能積極地參與公司治理。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對於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規定一個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持有某證券比例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這些限制目的在於分散機構投資者的風險,但也造成機構投資者投資過度分散,使他們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不高。因此,應適當放寬這些限制,使機構投資者成為公司的積極投資者和大股東,並真正關注公司的長久發展,深入、積極地參與公司的治理工作。
(三)大力扶持並培育多元化、大規模的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種類應該多樣化,以便能夠促使不同種類機構投資者為牟取利益而積極參與公司治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險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養老基金、金融投資公司的規模會越來越大。這些機構的發展為壯大機構投資者的隊伍提供了可能性。加入WTO後,我國逐步開放了國內證券市場,引進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金雄厚,參與公司治理經驗豐富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的活躍,將對機構投資者參與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產生積極影響和示範作用。法律必須逐漸放鬆他們參與投資活動的限制,使得他們參與公司治理具有合法依據。
(四)完善投票權委託徵集制度
投票權委託徵集制度是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對抗公司經營者和大股東的有效手段,它對凸現小股東公司地位、實現股份民主和保護投資者利益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投票權委託徵集制度的完善能夠減少機構參與公司治理的成本。而機構參與公司治理的成本能夠決定公司是否作為積極投資者。成本過高時機構投資者往往採取「用腳投票」的方式。但我國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投票權委託徵集制度。為鼓勵機構投資者用手投票,我國法律應該完善投票權委託徵集制度。
(五)建立機構投資者組織
建立機構投資者自律性組織有利於解決機構投資者集體協商成本問題和搭便車問題。機構投資者組織為各類機構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和集體行動提供平台,其調查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情況,為機構投資者了解公司的信息提供了一種便利。其通過對調查結果的分析公布,督促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我國尚缺乏這樣的自律性組織。為了促進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我國管理部門可以嘗試指導建立機構投資者的自律性組織。同時,可以指導證券交易所或民間研究機構建立一些調查中心,組織協調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
【主要參考文獻】
〔1〕 張舫.公司控制的理論與實踐.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
〔2〕 Pound著.孫經緯譯.公司治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3〕W.T.Carleton,J.A.Nelson,M.S.Weisbach.TheInfluenceofInstitution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rough Private Negotiations:Evidence from Tiaa2cref 〔J〕.Journal of Finance,1998,(53):1 335-13 621.
〔4〕S.G.Monk,N.Minow.CorporateGovernance〔M〕. Malden,MA:Blackwell Publishers,1995.
〔5〕 B.J.Bushee.The Influence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on Myopic R&D Investment Behavior〔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8,Vol173,(3):305-3 331
㈥ 超常規營銷是騙局李才文是騙人嗎大道至簡是忽悠人
是騙子啊,是以實體店營銷為幌子,在發展下線來盈利,李才文很能忽悠只要在廣西還有湖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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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注冊登記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機構投資者特點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范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中外機構投資者比較含義比較
1.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隻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
2. 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
(1)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3)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於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於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18世紀末英國由於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於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家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後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託」、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等,都是基於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於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於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決定,1999年准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於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並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台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藉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范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范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向基金配售,其後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二、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
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產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產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而在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於「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產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范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家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家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產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占其總比例的20%。
反觀我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范圍基本局限於國內,我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 特徵進一步制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並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家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產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系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於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系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後,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系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
(1)個人股票計劃(PEP)和個人儲蓄賬戶(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稅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
(2)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託(SPLITS)。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徵,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託則是投資信託中的一個種類,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
(3)風險投資信託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一些發達國家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托憑證(XXDR)」在近期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沖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 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㈧ 何為企業的超常規發展
所謂「超常規發展」是指在特定的資源條件下,企業以前所未有和同行所不能及的速度和規模發展的行為.
㈨ 銀行業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投資者有哪些謝謝!
在我國,從1998年開始,在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戰略指導下,證券市場的內機構投資者隊伍迅速壯容大起來,初步形成了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社保基金以及QFII 等各類機構投資者協調發展的格局。證券投資基金現在是最大主力,其次是券商,再次是三類企業、民間企業、財務公司、投資公司、私募基金等。
㈩ 李才文超常規營銷是傳銷嗎
一、傳銷(非法的)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拉人頭)
二、傳銷不合法,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