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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公布

發布時間:2021-01-22 02:54:09

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追究什麼責任

1、涉事單位未按規定採取防護措施、未及時消除隱患、未做好應急設備維護檢測、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罰款。

2、其他應配合突發事件應對的單位或個人,不福或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害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法律規定】

(1)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3)第六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 關於招標投標條例的問題

我國大部分地區,企業投資類項目採取項目備案制和項目核准制(編制項目申請回報告);政府性項答目,使用財政資金的編制可研報告。

只要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都要採取審批制,項目審批制的環節有五個方面,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資金申請報告和竣工驗收。

3.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界定了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國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條例》明確政府投資的主要原則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資應當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方面,《條例》要求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條例》還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條例》強調,項目單位存在對於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擅自增加投資概算;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情形之一的。要求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關注

政府可投資哪些領域?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投資資金如何安排?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投資項目怎樣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4. 政府用什麼明確投資方向

規劃明確投資方向。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抓緊組織各地、各有關部門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條例》培訓和普法宣傳。組織各地、各部門加強法治培訓和學習,提高對《條例》重要意義的認識和貫徹實施《條例》的自覺性,全面准確掌握《條例》各項規定,嚴格依法辦事,增強依法履職能力。

二是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組織各地、各部門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全面清理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抓緊做好《條例》實施前的各項准備工作。

三是加快《條例》配套制度建設,會同有關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

四是繼續推動投融資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體制,優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4)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公布擴展閱讀

一方面,政府投資是短期穩增長、長期促發展的重要手段。去年基建投資增速出現「斷崖式」下跌是拖累投資進而加大經濟下行壓力的重要原因。當前經濟下行壓力仍然存在,穩定政府投資、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同時明確界定市場與政府的投資邊界,為社會資本騰出更多空間,都有利於穩增長、穩預期、穩信心。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債務特別是隱性債務是金融風險關注的重點領域,在經濟下行、減稅降費、支出壓力不減等背景下,地方政府收支壓力增大,投資行為不規范、融資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仍然存在,《條例》明確政府投資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資金,這有利於地方債務風險防範。

5. 《政府投資條例》馬上要施行了,國企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投資建設的項目算是政府投資項目嗎

不是的,政府投資項目指的是公共財政出資建設的項目,一般由稅收資金來投資。國有企業為投資主體的項目按著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管理,必須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的招投標。

6. 高速公路停車區辦理成品油許可證與用地性質是公路或者商業有關系嗎具體法律法規是哪一款那一條

隨著國家對成品油零售市場的全面放開,石油石化、社會資本大量投入加油站等高速公路服務設施建設。而國家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極力推廣運用,更是為加油站投資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面對高速公路業迅速擴張的契機,高速公路加油站的市場潛力不容忽視。為保證高速公路加油站投資行為依法高效開展,確保投資效益,本文從相關法律規范梳理、高速公路加油站投資的法律風險和防範措施以及現有法律和政策背景下,高速公路加油站項目投資經營的熱點進行分析介紹,以期為相關投資者提供全面、專業的指導。
高速公路服務設施的三個規范層級
根據中國交通部《公路工程技術標准》規定,高速公路指"能適應年平均晝夜小客車交通量為25000輛以上、專供汽車分道高速行駛並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將公路按技術等級分為五類,其中高速公路為最高等級。為了規范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公路權益轉讓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分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等法律法規,高速公路加油站投資須在前述規范下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一條明確了目前公路建設的兩種基本模式,即政府財政撥款建設和社會資金投資。其中,政府財政撥款建設實踐中主要為政府投資平台公司組織實施,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和融資貸款。同時,國家不僅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公路建設進行投資,還明確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可以採用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於2004年9月13日頒布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即政府還貸公路,以及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即經營性公路,經依法批准後,可收取車輛通行費。該條例將收費公路的權益界定為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並對公路收費權益的轉讓管理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加油站作為服務設施的一部分,從屬於服務設施經營權。
即投資人按照該條例投資建設高速公路將取得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7. 請問"概算不能超過批復估算的10%"這一規定出自什麼文件或法規

在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究報告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10]178號)》的第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之差,應控制在投資估算的10%以內」。

拓展資料:

交通運輸部 關於印發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交規劃發〔2010〕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原交通部於1988年頒布了《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2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原辦法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報告編制工作,加強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性,我部組織專門力量對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交通部《關於頒發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88〕交計字500號)中《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二O-O年四月十二日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報告編制工作,加強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在認真總結1988年頒布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執行情況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公路發展與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公路建設項目(含長大橋梁、隧道等獨立工程建設項目),小型公路建設項目可適當簡化。對於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相關內容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是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和實施可能性進行綜合性研究論證的工作,是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階段分為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以項目所在地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交通發展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為依據;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為依據。

第五條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要求通過實地踏勘和調查,重點研究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建設時機,初步確定建設項目的通道或走廊帶,並對項目的建設規模、技術標准、建設資金、經濟效益等進行必要的分析論證,編制研究報告,作為項目建議書的依據,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通過必要的測量和地質勘察,對可能的建設方案從技術、經濟、安全、環境等方面進行綜合比選論證,研究確定項目起、終點,提出推薦方案,明確建設規模,確定技術標准,估算項目投資,分析投資效益,編制研究報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經批准,應為初步設計應遵循的依據。

第六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影響區域經濟社會及交通運輸的現狀與發展、交通量預測、建設的必要性、技術標准、建設條件、建設方案及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經濟評價、實施安排、土地利用評價、工程環境影響分析、節能評價、社會評價等,特殊復雜的重大項目,還應進行風險分析。預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具體要求詳見附件《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和附件2《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

第七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在對可能的工程建設方案進行初步比選的基礎上,篩選出有比較價值的方案,進一步做同等深度的技術、建設費用、經濟效益比選。二級及以上公路的預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路線方案,應分別在1:5萬、1:1萬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圖上進行研究,其中特殊困難路段需分別在1:1萬、1:2000地形圖上進行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進行必要的地質勘探,對長大橋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可採用遙感、物探、地質調繪等進行專項的地質勘探和調查,地質條件復雜時需進行必要的鑽探分析。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之差,應控制在投資估算的10%以內。

第八條交通量預測相關內容,應按附件3《公路建設項目交通量分析與預測方法》編制,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另行頒布。

第九條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政策、法規並執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相關標准、規范、規定等。研究工作必須科學、客觀、公正。

第十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編制單位對報告的質量負責。

多個編制單位共同承擔項目時,應確定一個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負責協調有關參加單位承擔的工作,使各部分工作相互銜接,內容統一。主辦單位應對研究報告全面負責。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經項目負責人、編制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單位主管簽字後報送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需中央政府審批的項目先由地方政府進行預審,提出預審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後再上報審批。

已經完成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基礎依據有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修改完善或重新編制,已經批復的報告,應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主報告及附件兩部分組成。幅面尺寸:主報告採用297X210毫米(A4),附件圖冊採用297<420毫米(A3)。封面顏色: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採用淡黃色,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採用墨綠色。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1988年8月發布的《關於頒發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88〕交計字500號)中《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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