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投資管理是一項針對證券及資產的金融服務,以投資者利益出發並達致投資目標。投資者可以是機構譬如保險公司、退休基金及公司或者是私人投資者。
投資管理包含了幾個元素,例如金融分析、資產篩選、股票篩選、計劃實現及長遠投資監控。投資管理在全球行業中有非常重要的責任看管上萬億元的資產。
管理類型
股票管理
股票基金管理人的任務是評估其投資組合的收益/風險指標、追蹤誤差(tracking error)、與標桿(benchmark)的差異等。
利率管理
在這類產品的管理中,管理人主要投資於債券類和貨幣類產品。因此,需要評估其投資產品的到期水平(ration),利率指標的變化(與標准利率曲線的差異)以及相關債券類產品的金融風險評級。
多樣化管理
管理人旨在通過分散投資策略,將基金投放於不同種類的資產、不同種類的行業和不同地域來達到降低投資組合的目的。 除了一些純金融資產外,管理人也可以將原材料產品、固定資產類基金投放於外匯市場。
其他管理
包含兩類主要的管理:私人股權投資和對沖基金。 主要投資於非上市股票,私人股權投資管理人致力於對其所投資企業的經濟性決策以及公司資本流入、流出模式的管理。 對沖基金以極少的限制和幾乎完全依靠杠桿效應著稱,也因此區別於共同基金或者退休基金。不過,這類基金的投資人一般都為買空基金(long only),即不依靠賣空來保值,一般投資期限為2到5年。 投資管理公司注冊條件
投資管理公司 :沒有注冊資金要求(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十萬,兩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三萬)
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金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投資發展公司: 最低一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金
注冊投資管理公司經營范圍
1、零售預包裝食品。 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技術推廣服務;家庭勞務服務;銷售日用品、機械設備、五金交電。
2、投資管理;資產管理;銷售機械設備;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
3、企業管理咨詢;經濟貿易咨詢;會議及展覽服務;企業形象策劃;銷售電子產品、工藝品。
4、經濟貿易咨詢;企業形象策劃;企業管理咨詢;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演出);計算機技術培訓;家庭服務;清潔服務;投資顧問;營銷策劃。
5、投資管理;房地產開發;接受委託從事物業管理;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承辦展覽展示;會議服務;勞務服務;廣告設計;圖文設計;企業形象策劃;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培訓;投資顧問;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針紡織品、百貨、五金、交電、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機電設備、工藝美術品、電子計算機。
6、投資管理;出租商業用房。
7、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企業策劃。
8、投資咨詢;經濟貿易咨詢;企業管理;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會計咨詢;企業策劃;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技術推廣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電腦圖文設計、製作;室內裝飾及設計;物業管理;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
2. 什麼是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包括依法管理原則和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依法管理原則是指證券市場監管部門必須加強法制建設,明確劃分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即證券市場管理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為保障證券市場的高效、穩定、有序、順利地運行,圍繞證券監管的各項目標,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必須確立下列原則。三公原則三公指公平、公開、公正,這是證券監管最基本的原則。
公平,要求證券市場上的參與者擁有均等的市場機會,均等的交易機會和均等的競爭機會,不存在任何歧視或特殊待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公平,在本質上反映了商品交換的等價有償性。證券市場上,統一的市場規則,均等的市場機會,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待遇,以價值規律為基礎的證券交易形式,就是公平。公平原則的首要要求是信息的完全性和對稱性,即所有投資者擁有同質的及時信息。公平原則的內容也涉及地位公平、稅負公平、權利公平、利益公平;公平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公眾,也包括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機會均等和平等競爭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前提。
公正,要求證券監管者公正無私地進行市場管理和對待市場參與者。公正原則的內容包括立法公正、執法公正、仲裁公正。公正原則是有效監管的生命,是監管者以法律框架實現市場所有參與者之間的平衡與秩序的關鍵,並構成對管理者、立法者、司法者權利的賦予與制約。
公開,要求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向市場參與者公開披露,任何市場參與者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市場活動。這里的信息包含各種財務信息、交易信息、行為信息、政策信息乃至監管信息等與市場參與者利益相關的所有信息。公開原則是實現市場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條件,也是證券法律的精髓所在。而且,公開性與信息的透明度是證券市場監管與證券市場效率之間的微觀結合點。信息的公開程度直接關繫到市場效率的高低。可以說,三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三大原則,是證券監管活動必須奉行的基本原則,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管理的核心和靈魂所在。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從資金來源看,證券市場發展的關鍵在於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要確保投資者信心,必須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由於普通投資者一般處於信息和資金劣勢,為消除市場競爭中的不對稱性,要求監管者盡力消除證券市場上的欺詐、操縱、信息偏在等問題,保證投資者利益免受侵害。誠實信用原則
證券監管者在制定和實施各項法律、法規、制度的時候,必須以要求市場參與者達到誠實信用為原則:作為證券市場籌資者,必須真實、准確、完善地公開財務信息;作為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在提供市場信息與服務時不得存在欺詐或嚴重誤導行為;作為證券市場投資者,不得散布虛假信息、壟斷或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正常秩序。依法管理原則
依法管理並非否定經濟調控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在一定客觀條件下的必要性,而是強調以法治市的管理原則。依法管理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證券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與具體;二是要求執法的嚴格和有力。一個無法可依、執法不嚴或以人治代替法治的證券市場必然出現動盪甚至危機。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政府證券監管機構必須注重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的有機結合,由此出發建立完整的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即使在自律管理具有悠久傳統且發揮重大作用的英國等西方國家,政府監管也正成為整個證券監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主旋律。對於新興證券市場,更應強調政府的集中、統一的監管地位,在此基礎上構建自律組織的權責和職能。
為保障證券市場的高效、穩定、有序、順利地運行,圍繞證券監管的各項目標,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必須確立下列原則。三公原則三公指公平、公開、公正,這是證券監管最基本的原則。
公平,要求證券市場上的參與者擁有均等的市場機會
,均等的交易機會和均等的競爭機會,不存在任何歧視或特殊待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公平,在本質上反映了商品交換的等價有償性。證券市場上,統一的市場規則,均等的市場機會,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待遇,以價值規律為基礎的證券交易形式,就是公平。公平原則的首要要求是信息的完全性和對稱性,即所有投資者擁有同質的及時信息。公平原則的內容也涉及地位公平、稅負公平、權利公平、利益公平;公平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公眾,也包括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機會均等和平等競爭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前提。
公正,要求證券監管者公正無私地進行市場管理和對待市場參與者。公正原則的內容包括立法公正、執法公正、仲裁公正。公正原則是有效監管的生命,是監管者以法律框架實現市場所有參與者之間的平衡與秩序的關鍵,並構成對管理者、立法者、司法者權利的賦予與制約。
公開,要求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向市場參與者公開披露,任何市場參與者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市場活動。這里的信息包含各種財務信息、交易信息、行為信息、政策信息乃至監管信息等與市場參與者利益相關的所有信息。公開原則是實現市場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條件,也是證券法律的精髓所在。而且,公開性與信息的透明度是證券市場監管與證券市場效率之間的微觀結合點。信息的公開程度直接關繫到市場效率的高低。可以說,三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三大原則,是證券監管活動必須奉行的基本原則,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管理的核心和靈魂所在。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從資金來源看,證券市場發展的關鍵在於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要確保投資者信心,必須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由於普通投資者一般處於信息和資金劣勢,為消除市場競爭中的不對稱性,要求監管者盡力消除證券市場上的欺詐、操縱、信息偏在等問題,保證投資者利益免受侵害。誠實信用原則
證券監管者在制定和實施各項法律、法規、制度的時候,必須以要求市場參與者達到誠實信用為原則:作為證券市場籌資者,必須真實、准確、完善地公開財務信息;作為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在提供市場信息與服務時不得存在欺詐或嚴重誤導行為;作為證券市場投資者,不得散布虛假信息、壟斷或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正常秩序。依法管理原則
依法管理並非否定經濟調控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在一定客觀條件下的必要性,而是強調以法治市的管理原則。依法管理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證券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與具體;二是要求執法的嚴格和有力。一個無法可依、執法不嚴或以人治代替法治的證券市場必然出現動盪甚至危機。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政府證券監管機構必須注重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的有機結合,由此出發建立完整的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即使在自律管理具有悠久傳統且發揮重大作用的英國等西方國家
,政府監管也正成為整個證券監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主旋律。對於新興證券市場,更應強調政府的集中、統一的監管地位,在此基礎上構建自律組織的權責和職能。
3. 證券投資組合管理的證券投資組合管理的基本步驟
建立並管理一個「證券組合」,首先必須確定組合應達到的目標。證券組合的目標,不僅是構建和調整證券資產組合的依據,同時也是考核組合管理業績好壞的基準。總體上而言,證券組合的目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收益目標,包括保證本金的安全,獲得一定比例的資本回報以及實現一定速度的資本增長等;二是風險控制目標,包括對資產流動性的要求以及最大損失范圍的確定等。
確定證券資產組合目標,必須因人因時因地而宜。因人而宜,是指必須綜合考慮投資者的各種制約條件和偏好;因時制宜,主要應考慮兩個方面:一是市場發展的階段,二是各個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因地制宜,主要應考慮所在地區的證券交易費用、政府對證券組合管理的政策規范以及稅收政策等。 這是實施證券組合管理的核心步驟,直接決定組合效益和風險的高低。證券組合的構建過程一般包括如下環節:
1)界定證券組合的范圍。大多數投資者的證券組合主要是債券、股票。但是,近年來,國際上投資組合已出現綜合化和國際化的趨勢。
2)分析判斷各個證券和資產的類型的預期回報率及風險。在分析比較各證券及資產投資收益和風險的基礎上,選擇何種證券進行組合則要與投資者的目標相適應。
3)確定各種證券資產在證券資產組合中的權重。這是構建證券組合的關鍵性步驟。 這是證券組合管理的最後一環。證券組合資產業績評價是對整個證券資產組合收益與風險的評價。評價的對象是證券組合整體,而不是組合中的某個或某幾個證券資產;評價的內容不僅包括收益的高低,還包括風險的大小。
上述四個階段是相互聯系的,在時間上相互銜接,前一階段為下一個階段的工作創造條件,後一個階段則是上一個階段的繼續。從長期看,證券組合的四個階段又是循環往復的,一個時期證券組合的績效評估反過來又是確定新的時期證券組合目標的依據。
4. 我國的證券市場管理條例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條 證券公司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或者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時,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一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一)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超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范圍經營業務; (二)未經批准,用多個客戶的資產進行集合投資,或者將客戶資產專項投資於特定目標產品。 第八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違反規定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或者產品銷售活動; (二)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三)違反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四)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范圍或者投資比例違反規定; (五)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託資產價值低於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十四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並報送審計報告; (二)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或者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三)未按照規定將證券自營賬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證券賬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5.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依據哪些法律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
證券業從業人員之行為准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
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 基本准則
第五條 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第六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九條 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三章 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及懲戒
第十五條 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 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6.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7.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 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 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 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 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警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8. 要如何合理地進行證券投資管理
證券投資是需要有一定專業度的
9.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10.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是法律么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回法》等法律法規的答規定,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人員,應當首先參加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取得從業資格。
基金從業考試成績四年有效;已通過協會組織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個科目者,視同已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發稜篡谷詁咐磋栓單兢目考試。考生可根據需要選擇參考科目。
同時,如果你單獨考基金的話,就是考這兩門,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生通過兩個科目考試後,具備基金從業人員資格及基金銷售資格注冊條件。
相當於說你可以單獨考基金從業的兩門,也可以考證券的基礎知識和投資基金兩門,考過算過,然後接著考剩下的,直到全過後拿到證券從業資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