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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東投資對賭協議的效力

發布時間:2021-01-28 15:07:21

A. 最高院關於對賭協議第一案的判決對後續判決產生了什麼影響

我覺得一定要對「對賭協議」分兩個層面去看:1 協議本身是否有效合法:答案是肯定內的,凡是符合合同容訂立條件的都是予以保護的。2 證監會對對賭協議的清理理解: 不要把證監會要求對賭協議清理,就認為對賭協議不合法。並不是說協議本身不合法,而是從上市發行的角度來說,有幾種對賭是違背中小股東利益或違背上市監管的要求。這跟不同地方的監管要求有關,海外上市就可以。現在對賭協議條款五花八門,大部分確實只是對投資人/PE有優先好處的,你不上市沒有人管,如果發生訴訟,法院肯定按協議支持,這跟證監會的支持不支持沒有關系。

B. 聽說最高院 發布了對公司法新的司法解釋 主要是哪些方面啊

最高法民法院對公司法的最新司法解釋是法釋〔2019〕7號,主要就股東權益保護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規定。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6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法釋〔2019〕7號)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就股東權益保護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條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董事任期屆滿前被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解除職務,其主張解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職務被解除後,因補償與公司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綜合考慮解除的原因、剩餘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確定是否補償以及補償的合理數額。

第四條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後,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准。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時間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於該時間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
(二)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三)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四)公司減資;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第六條本規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或者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C. 對賭協議在中國是否有效

甘肅世恆案例中(虎嗅註:年年中,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甘肅世恆公司對賭協議」一案的民事訴訟作出二審裁決,裁定維持原判,認定江蘇海富投資有限公司與甘肅世恆有色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在投資協議中所約定的對賭條款無效。對賭協議被判定無效,這在中國PE界尚屬首例),對賭協議的實質內容是:當被投資公司沒有達到約定業績時,PE方有權要求被投資公司補償,如果被投資公司未能履行補償義務,則由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履行補償義務。因此,這個對賭協議是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約定,而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實質上只是一個擔保作用。 在國外,對賭協議可以是PE與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之間約定,也可以是PE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約定。在我國,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對賭協議,違反《公司法》關於利潤分配原則的規定,應屬無效。 所以,甘肅世恆案例中,PE與被投資公司的對賭協議是無效的,當然,在此基礎的擔保也屬無效。 但是,如果PE與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之間的對賭協議,並未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另外,對賭協議可以是一種雙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向PE進行補償;相反,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PE向原股東進行補償。對賭協議也可以是一種單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原股東向PE進行;而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則沒有任何約定。甘肅世恆案例中,則是一個單向約定的對賭協議。而法院認為,這種約定違反了投資領域風險共擔的原則,使得PE作為投資者不論被投資公司經營業績如何,均能取得約定收益而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對賭協議無效。法院的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雖然這份對賭協議是單方的,但是實際上PE以溢價投資,事實上融資方已預先行使了權利。對賭協議並非保護PE單方利益,相反已預先滿足了融資方的利益,因此很難認定違反風險共擔原則。事實上,在中國上市公司的重組中,大量用到單向約定的對賭協議。比如在上市公司以定向發行方式收購資產的大量案例中,都有被收購資產的原所有者要求做出業績承諾,如果達不到承諾的業績,則應該對上市公司進行補償。如果按照甘肅世恆案例中法院的觀點,那麼這是否也違反了風險共擔原則,應屬無效?那麼在公司上市中,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必須取消對賭協議,這是為何?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取消對賭協議,首先說明對賭協議是有效的,如果無效,為什麼還要求取消呢?其次,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取消對賭協議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對賭協議可能引起擬上市公司的股權不穩定。 綜上分析,不能根據甘肅世恆案例,得出在目前中國法律環境下對賭協議無效的結論。

D. 如何認定對賭協議的效力

對賭協議,是「業績調整條款」(也稱「估值調整條款」)的通俗叫法,是PE投資時與被回投資答方所簽署投資協議的一項條款,並不是專門的一份協議。對賭協議可以是一種雙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被投資方向PE進行補償;相反,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PE向原股東進行補償。對賭協議也可以是一種單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被投資方向PE進行補償;而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則沒有任何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顯示,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對賭協議無效,而PE與被投資企業原有股東之間的對賭協議合法有效。

E. 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控股股東與投資者簽署對賭協議,是否可以協議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披露

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版議時,對於未來不權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
但是在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時,還沒有發生這樣的案例,你需向中國證監會當地分機構咨詢。

F. 勞動合同中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

對賭協議被判來定無效,這在源中國PE界尚屬首例),對賭協議的實質內容是:當被投資公司沒有達到約定業績時,PE方有權要求被投資公司補償,如果被投資公司未能履行補償義務,則由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履行補償義務。因此,這個對賭協議是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約定,而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實質上只是一個擔保作用。 在國外,對賭協議可以是PE與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之間約定,也可以是PE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約定。在我國,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對賭協議,違反《公司法》關於利潤分配原則的規定,應屬無效。 所以,甘肅世恆案例中,PE與被投資公司的對賭協議是無效的,當然,在此基礎的擔保也屬無效。 但是,如果PE與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之間的對賭協議,並未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另外,對賭協議可以是一種雙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向PE進行補償;相反,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PE向原股東進行補償。對賭協議也可以是一種單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原股東向PE進行;而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則沒有任何約定。甘肅世恆案例中,則是一個單向約定的對賭協議。

G. 與公司股東簽訂對賭協議後又將股份轉讓後能否主張對賭權益

在這種來情況下,權利人仍然有權自根據對賭協議向公司股東主張對權益。但是,對賭權益的權利人已經不是原來的投資人,而應該是受讓股份的受讓人。

與公司股東簽訂對賭協議後,如果投資人又將股份轉讓給了第三人,那麼投資人與公司股東簽訂的對賭協議仍然有效。但是由於投資人已經將持有的股份轉讓給了第三人,投資人就沒有權利再向公司股東主張對賭權益了。此時,有權向公司股東主張對賭權益的人,為受讓投資人股份的第三人。

H. 最高法有關在股權轉讓中的對賭協議是否合法的司法解釋

對賭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實際上抄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騰訊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眾創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空間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I. 如何認定股東是否濫用股東權利,請看最高院的判決書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版使股東權利,不得濫權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J. 股權轉讓後股東對賭協議是否有效

題主應該是購買的線下的項目。目前沒有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只能通過協議轉讓來交易,既然沒有掛牌,所以就涉及到一個退出的問題,於是就有了回購協議,另外企業為了讓投資者放心,也會出一份對賭協議。簽訂了協議之後,就達成債券關系了,目前國家也規定,優先賠償投資者的。所以即使企業破產了,也會先行賠付。 到今年後半年就會有第一批購買線下項目的兌付時間了,到時候就能見分曉。個人建議 線下項目雖然便宜,但投資周期長,沒有經過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風險相對來說較高一點。所以可以關注下已經掛牌的企業。 可關注 三板好項目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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