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的區別
個人投資者屬於自抄然人投資,注冊襲登記出示身份證、驗證用於出資的資產、個人作出出資決定。
機構投資者屬於法人投資,注冊登記出示營業執照、除驗證用於出資的資產外,還需要對出資單位的近期經營情況進行審計、出資決定由股東會形成決議。
② 單個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在資產組合的選擇上有什麼異同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范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二.國內股市目前 國內股市目前機構投資者包括
1.證券公司,
2.私募基金,
3.保險公司,
4.封閉型公募基金,
5.開放型公募基金,
6.大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7.QFII境外投資機構 。
③ 什麼是銀行間市場特定機構投資人
主要是指私募基金,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募集資本的對象少於200人或機構,即可視為回非公開發行答。在「規則」第二條里,將發行私募債券定義為「本規則所稱非公開定向發行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向銀行間市場特定機構投資人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並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的行為」。
④ 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有哪些
包括證抄券投資基金在內的襲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
1、公募證券基金
2、私募基金
3、財務公司
4、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等一般有限公司
5、有限合夥企業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這類投資者一般具有投資資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強等特點。由於這些投資活動對市場的影響較大,使得機構投資者比較注重資產的安全性, 能夠充分分散投資風險。
按照其主體性質的不同,可以將機構投資者劃分為企業法人、金融機構、政府及其機構等。企業法人是證券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充當著既是資金供給者又是資金需求者的雙重角色。企業法人進行投資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資產增值,二是參與管理。這種投資一般都是長期投資,交易量大,但是相對較穩定。
⑤ 機構投資者需要具備什麼資格才能參與創業板新股網下詢價與配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回發行價答格。詢價對象是指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詢價對象應當符合的具體條件詳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⑥ 機構投資者包括哪些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和儲蓄機構、保險公司、共同基金、養老基金、投資公司、私人信託機構和捐贈的基金組織。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參考資料:《企業上市規劃師教程》
⑦ 風險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的區別
越來越多的理論研究與經濟實踐表明,產業風險投資對於激發經濟體系的企業家精神、促進宏觀經濟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對於發展中國家尤其如此,因為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大致相同的問題,即在促進創新效率提高所需的企業家和技術資源上存在著短缺問題。正如著名經濟學家約瑟夫·E·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要想讓企業家的活力煥發出來,金融體系必須給這些公司提供足夠的融資。如何最好地實現這一目標---如何形成發展中國家的風險投資基金,看來是金融改革應當解決的問題之一。
目前,我國的產業風險投資盡管在推動創新與金融的融合上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體系相對而言還很不完善,投資主體、市場架構和運作機制都處於建立和完善之中,各個參與者在產業風險投資體系中的角色與定位尚不明晰,這客觀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產業風險投資體系運作的效率和有效性。
一、 政府在產業風險投資體系中的角色與定位
與傳統金融投資或工業投資相比,產業風險投資具有一些不同之處。產業風險投資往往是高技術導向的,這使得產業風險投資在成本和收益上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而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問題,則使得風險投資評價更為困難。再者,產業風險投資也面臨著技術創新活動所具有的外部性問題。正如一些對產業技術創新的研究成果所表明的,許多重要的產業創新,在市場條件下,其社會收益率水平將普遍高於私人收益率水平。因而如果沒有較高的投資收益率作為支持,產業風險資本的供給方將存在經濟動力不足的問題。產業風險投資所存在的市場失效問題,必然要求政府的適度介入來加以消除。
必須指出的是,在政府作為產業風險投資主體的問題上,許多國內外學者都持否定的態度。辜勝阻等人認為,政府在發展風險投資中應該發揮重要的引導和扶持作用,但政府不宜成為風險投資主體,否則容易導致效率不高和道德風險問題,並且將會削弱民間資本進入產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積極性。
事實上,美國SBIC的發展歷程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美國於1958年通過了小企業投資法案,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小企業投資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rporation) ,簡記為SBIC,作為政府資金與私人資本相結合的一種嘗試,旨在通過推動風險投資促進高科技企業的發展。盡管美國的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在推動美國風險投資的早期發展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總體而言,SBIC計劃存在一定的問題,目前該部分風險投資占風險資本總量的比例逐漸下降至很低的水平,到1988年,SBIC管理的風險資本佔全美風險資本總額的比率降至1%。一些美國學者對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失敗的原因進行了研究。研究成果表明:(1)由於政府以四倍的杠桿向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發放優惠貸款,使得政府成為風險投資的主體,這種非股權投資性質導致SBIC出現尋租行為。需要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將政府優惠貸款轉貸給其他企業以賺取利差。這樣,政府優惠貸款中就有相當一部分並未用於風險投資,從而背離了政府設立該計劃的初衷。(2) SBIC計劃失敗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政府作為風險投資主體就意味著政府將對投資機會進行直接評價和選擇,而大量研究都表明政府常常並不具備這種能力。(3)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由於有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又缺少對風險投資家的激勵機制,難以培養和吸引高素質的風險投資人才,因而造成管理不善和嚴重虧損問題。
因此,政府應盡量避免直接介入風險投資的市場活動當中。政府資本作為風險投資主體,應當只是一種發展產業風險投資過程中的過渡形式。政府資本在產業風險投資進入良性運作之後應考慮逐步地縮小其所佔比例,甚至是全部退出那些具有市場競爭性的產業領域。從長遠來看,應當積極引導民間投資進入產業風險投資領域,並最終為企業成為創新主體構建基礎條件。與此同時,產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又離不開政府的引導與扶持,政府應該創造有利於風險投資發展的外部環境,推動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總體而言,政府在培育風險投資體系中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
1. 為了激勵機構資金在企業初創時期以及在高技術企業中的投資,政府需要採取一些直接措施以提高此類投資的收益水平。這事實上也是許多國家都採取稅收優惠計劃以降低風險資本的獲得成本、提高產業風險投資的平均收益率水平的重要原因。這類措施將大大降低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財務成本,進而推動資本投資的快速增長。
2. 控制或降低投資者所承受的風險,以保護投資者利益並維持投資者參與高技術風險投資的積極性。這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強並規范財務信息披露,增加風險企業的信息透明度;由政府直接成立特定機構或授權一些組織來對企業業績及投資價值進行正式評價,從而降低中小投資者的評價成本,並彌補中小投資者在專業知識上所存在的欠缺;建立投資損失補償計劃,以激勵投資者更為積極地參與產業風險投資活動。
3. 增加風險投資的流動性。由於風險資本存在著周期性特徵,因此能否有效地兌現資本收益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各國政府為了促進產業風險資本的順利循環以及增量風險資本的進入,就必須考慮建立起有效的風險資本退出機制,以增加風險資本的流動性。
4. 培育企業家精神和社會氛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家的存在是創新推動經濟發展的前提,而這有賴於在整個社會培育起重視創新活動的社會文化和氛圍。對於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這一點尤其重要。
二、機構投資者與戰略投資者的培育
如何在產業風險投資體系中培育機構投資者與戰略投資者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事實上,美國風險投資業的大規模興起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機構投資者的形成與參與。由於產業風險投資具有風險大、收益期相對較長的特點,因此使得產業風險資本比證券市場更依賴於機構投資者。1997年,美國風險投資當年投入額達到122億美元,其中62%被投入到高科技企業。其中,養老基金所佔比例為40%。美國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養老基金、大學教育儲備基金以及各種非贏利性基金會,這些機構投資者傳統上相當保守,主要投資於債券和高紅利股票。這一方面是因為聯邦和州政府出於謹慎考慮所制定的法規限制,另一方面是因為人們一般認為投資於新興企業風險過高且難於監控。因此,美國創投事業在早期主要依賴於個人投資者。但自60年代末期特別是1976年之後,風險投資可能帶來的豐厚回報,促使政府放鬆了這方面的管制,如允許將2%-5%的養老基金投資於新興企業,於是這些機構投資者成了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之一。
對於我國而言,我國產業風險投資自發展初期就存在著兩個重要的問題,一個是缺乏長期資本的介入,二是真正意義上的戰略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還遠未成熟。事實上,這兩個問題是相關聯的,因為產業風險投資中長期資本的供給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於機構投資者尚未有效形成所導致的。因此,培育機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是一個相當迫切的問題。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對於改變我國目前證券市場存在的諸如股權結構不合理、流通性差、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將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機構投資者的培育與成熟,可以增加證券市場資金存量和增強證券市場整體風險承受能力。
具體而言,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產業風險投資基金,而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目前也僅僅是初步地介入證券市場投資。而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非國有資本存量增長非常迅速,它們目前可供選擇的投資渠道還很不足,許多資金都轉向股票市場。這部分資本存量可以考慮逐步引入產業風險投資領域,以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借鑒國外發展產業風險投資的經驗,我國可以在控制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逐步地允許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參與產業風險投資活動,這樣可以使這些具有長期資本特性的資金介入產業風險投資領域。
其次,為了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近年來已經開始在公司上市過程中引入"戰略投資者",以期樹立長期投資理念。在發展產業風險投資的過程中,引入戰略投資者無疑是一個現實的選擇,尤其是引入一些具有良好市場業績的上市公司作為戰略投資者。這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資渠道和財務資源,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這種做法使公司更為關注企業的長期業績增長和成長性,而改變我國目前投資領域內普遍存在的短期傾向。
三、個人投資者在產業風險投資中的角色定位
在非正式風險資本市場中,個人風險投資者(business angels)主要投資於初創企業和處於早期發展階段的企業。英國內閣辦公室科技顧問委員會指出,"一個由私人風險投資家組成的活躍的非正式風險投資市場是企業經濟興旺的前提條件"。據歐美國家估計,與機構投資者相比,它們所投資的企業數量為20~40倍,但在中小企業中的投資金額要比機構投資者高出5倍。就中小企業投資金額而言,英國非正式風險資本市場要比機構風險資本市場高出2~4倍。這充分表明,盡管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在產業風險投資體系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但個人風險投資家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為正如一些研究學者所指出的,在傳統類型的風險投資領域,個人投資者一直是主要的參與者。這些個人風險投資家不僅具有一定的私人資本,而且往往在技術、管理、金融或法律等方面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他們除了向風險企業投入資金之外,還積極參與風險企業的運作和管理。由於其投資的權益特性,他們對公司的成長性和發展潛力比當期利潤更為關注。
個人風險投資家的一個比較顯著的特點就是傾向於介入高技術中小企業,而這往往是商業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缺乏積極性的領域。Caston調查發現,英國大約13%的個人風險資本家曾投資於高技術製造業,而其中6%只投資於高技術公司。
對我國而言,充分發揮個人投資者在產業風險體系中的作用包括兩方面的含義。首先,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逐漸出現了一個階層,他們已經基本完成了個人原始資本的積累過程,並且在企業管理上具有一定的專長和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有效地引導和鼓勵這些個人參與產業風險投資活動就成為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我國目前城鄉居民儲蓄水平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社會層次資本供給水平也日益增大,迫切需要一些合理的投資途徑。但由於我國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尚處於發展之中,我國投資者在整體上尚缺乏理性投資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因此,一條可行的途徑就是由一些專業投資管理機構來對投資者的集合資本(pooled capital)進行管理,產業風險投資基金的設立將成為一種合理的選擇。它將為廣大普通投資者提供參與產業風險投資活動的金融工具。
四、發揮高技術企業在產業風險投資領域的作用
必須指出的是,把美國近年來風險資本的增長完全歸功於法律環境上的變化將容易使人產生誤解,因為在同一時期,風險資本的需求方也發生了顯著的增長,尤其是在微電子技術上的技術革命更加劇了這一點。換言之,目前大多研究和分析都著眼於風險資本的供給,而較少考慮風險資本的需求方即高技術企業在發展產業風險投資體系中的作用。從我國的現狀來看,1994年,我國高科技產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8%,遠遠低於同期發達國家的水平。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我國高技術中小企業因缺乏財務資源的支持而未能充分地發揮其推動經濟增長的作用。其結果之一就是使得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的成長缺乏良好而堅實的基礎。
對於高技術中小企業而言,財務資源不足是一個普遍的問題,這主要是由如下原因造成的:首先,高技術投資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收益不確定性,這使得採取穩健性原則運作的傳統金融機構在提供融資上缺乏積極性;其次,高技術企業和項目由於涉及到較為復雜的技術特性,對其價值及投資收益的評價需要較強的專業背景和經驗,而這也恰恰是一般的金融機構所不具備的;再者,與傳統製造業不同,高技術中小企業主要是以無形資產為主,其有形資產相對比例較低,這使得它們在向商業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時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除此之外,我國高技術中小企業在其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總體而言,我國高技術企業盡管在數量上發展迅速,但規模普遍偏小,這使得高技術中小企業對我國宏觀經濟的影響力難以進一步提高。形成這個問題的原因除了高技術企業自身存在的不足,其中之一就是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股票市場對投資者具有越來越大的影響力。為了提高股票市場的投資收益,一些證券機構對高科技概念進行了一些炒作,這導致我國高技術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泡沫成分,許多所謂的"高科技公司"並非真正意義上的高技術企業。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廣大投資者對高技術企業價值的認同感,對於我國高技術產業的長遠發展非常不利。
五、積極發展產業風險投資領域的中介機構及其網路
在現實的市場經濟體系下,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問題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因而信息的獲取成本就成為市場交易成本的重要構成部分。產業風險投資由於其所涉及的技術以及財務特性,使得風險投資活動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問題更為嚴重。由此造成的後果之一就是難以在產業風險投資過程中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來消除和防範道德風險。因此,在創投項目、風險資金、股權三者之間,必須有特定的組織或機構來提供大量的中介信息和中介服務,這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風險投資市場體系的運作效率。因為從國外產業風險投資的運作實踐來看,妨礙他們對創新的金融支持的並不是資金的缺乏,而是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項目!'#。就政府而言,為了促進產業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政府首先應當努力發展風險投資中介組織,使普通投資者能夠獲得必要的流動性,並能夠把閑散資金投入到回報率比較高的風險投資中。其次,努力採取措施降低風險投資的信息成本,防範道德風險發生。政府在其中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高新技術成果進行正式評價以及加強推行企業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在美國、英國、加拿大等風險資本市場較為發達的國家,存在著大量的風險投資者網路,其中的大多數是由政府或非贏利性機構經營的,也有少數是處於商業目的建立的。典型的如1973年成立的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 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第一風險公司(Venture One Inc.)、英國風險投資協會(BVCA)和加拿大風險投資協會(CVCA)。全美風險投資協會是美國最大的風險投資協會,會員均為風險投資公司,目前擁有240家會員(全美有600~700家風險投資公司),主要靠會費收入和一些專業會計師及律師事務所的募捐運作,後者捐款的目的是希望風險公司和風險企業成為他們的客戶。1995年,英國至少有37家個人風險投資家網路,其中大多數是由公共部門機構或非贏利性組織運作,而其運行費用赤字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或公司資助。
不過,美國、英國、加拿大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對個人風險投資家網路的研究表明,除了少數例外情況,它們大多數對非正式風險資本的流動有著較為有限的影響。不過自90年代中期開始,個人風險投資家網路開始發揮著越來越大的影響力。事實上,它們的影響力取決於如下四方面的因素:(1)商業銀行在經濟衰退時期在小企業投資上出現了大量貸款損失,因此出現惜貸傾向;(2)人們對非正式風險投資市場逐漸加深認識並日益關注;(3)人們在運作個人風險投資家網路過程中逐漸積累起經驗;(4)在網路之間尤其是在區域性網路與全國性網路之間正逐步建立起越來越廣泛的聯系。
普遍認為,風險資本之所以在企業初創期和技術型企業中沒有充分的動機去投資,就是由於此類投資中相對過高的評價與監控成本,這種成本可以視為投資過程中的固定成本,因為對於小規模投資和大規模投資,這部分成本基本上是相同的。所以,為了降低交易費用,政府部門有必要建立起官方的風險資本評價機構,這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資者在對企業進行技術以及財務評價過程中的交易費用。
對於私人機構,它們很難擁有足夠的技術、財務、市場專家來進行投資評估,並且聘請此類專家也會使成本上升,由此導致許多評估存在著依賴於主觀判斷的傾向,這客觀上也阻礙了人們對高技術初創企業的投資積極性。
不過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形。據英國貿工部的調查,多數風險資本家並不主張成立政府所屬的創業評估機構,這與其風險資本發投資趨向有著很大關聯,因為在英國絕大多數的風險投資都是針對於企業的擴張階段以及管理層收購。
我國目前產業風險投資的中介服務機構尚處於建立過程中,這些中介機構的缺乏已經對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形成了制約。這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1)由於中介機構普遍處於建立初期,因此許多風險投資公司在運作過程中經常面臨投資項目信息不足的問題,使得資金的供給方與項目的供給方之間難以實現匹配;(2)中介服務機構的缺乏還使得信息披露機制和渠道效率較低,造成對風險項目或風險企業的評價成本過高,這將大大抑制個人資本參與產業風險投資活動的積極性。
必須指出的是,所有現有證據都表明,為了有效地運作,風險資本的天使投資者網路如果沒有來自私有部門或政府部門的資助是無法完全自負盈虧的。因此,在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網路的建立過程中,政府可以通過提供財務資助的辦法來支持其運作,從而為產業風險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所必需的基礎構架。
六、結論
風險投資業要真正成為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的資金支持體系,必須擁有充足的風險資本供給。因此,拓寬資金來源,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資本在風險投資中扮演重要角色,是發展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的重要工作。政府應當發揮政府風險投資對其他投資主體的市場導向作用,採取一些切實可行的政策和措施來創造條件,吸引總量已經超過六萬億元的私人資本流向風險投資企業,使私人資本成為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之一。
針對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缺乏長期資本介入的現狀,培育機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借鑒國外發展產業風險投資的經驗,我國可以在控制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逐步允許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等具有長期資本特性的機構投資者以及一些具有良好市場業績的上市公司作為戰略投資者來介入產業風險投資領域。
與此同時,為了解決產業風險投資體系存在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問題,我國必須逐步建立和完善產業風險投資中介機構及其網路,努力採取措施降低風險投資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以提高整個風險投資市場體系的運作效率。
⑧ 機構投資者的機構投資者的分類
上個世紀年代以前,國外的研究都是把機構投資者作為一個整體來觀察其行為的作用。從Bushee(1998)在其博士論文基於機構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對其進行系統的分類後,後續機構投資者的研究都會考慮機構投資者的異質性,從而帶來了機構投資者分類方法的不斷涌現。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短暫型(transient)機構投資者、准指數型(quasi—indexing)機構投資者和專注型(dedicated)機構投資者
這是Bushee(1998)在Baysingereta1.(1991)的基礎上提出的。他根據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構建了三大類指標下的九個變數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三大類指標包括機構投資者持股集中度、組合周轉率和盈餘敏感性。九個變數包括:機構投資者的平均持股比例、該機構投資者持股占公司中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超過5%的持股之和、機構投資者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平方的對數、機構投資者持股時間超過兩年的比例、機構投資者在季度問持股變化的絕對值與機構投資者持股之和比、機構在公司持股的季度間變化量和公司在季報盈餘變化之比、機構持股比例增加公司平均盈餘的變化與機構持股比例減少公司平均盈餘的變化間的差異、公司盈餘為正的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變化之和與公司盈餘為負的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之合的差值。針對描述機構投資者行為的九個變數,採用因子分析對這其進行降維。再利用聚類分析,得到上述三類機構投資者。後來,在Bushee(2001)的研究中剔除了盈餘敏感性指標,只考慮機構投資者持股集中度和組合周轉率兩個指標,同樣也把機構投資者分為短暫型、准指數型和專注型機構投資者。
Kon(2007)借鑒了Bushee(2001)對機構投資者分類的方法,把機構投資者分為短線型和長線型機構投資者兩種,其中短線型機構投資者對應於Bushee(2001)中的短暫型機構投資者,長線型機構投資者與准指數型和成熟型機構投資者相對應。
他的研究發現長線型機構投資者能夠有效的限制公司可操控性盈餘管理,可以降低激進型的盈餘管理,而短線機構與激進型的盈餘管理並不相關。此外,Kon(2003)使用澳大利亞上市公司作為樣本檢驗激進型盈餘管理與機構投資者持股間的關系。
同時,MongandAzkan(2008)在檢驗英國上市公司中董事收入的決定因素,把機構投資者分為長線型和短線型後,發現長線型機構投資者限制了公司董事會的支出,從而加強了董事支出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聯度。
(二)壓力敏感型(pressure.sensitive)和壓力抵制型(pressure.resistant)機構投資者
Brickleyeta1.(1988)發現投票行為是機構投資者類型的函數。他們通過二分法將機構投資者區分開來,他們依據是:機構投資者與所投資的企業是否有業務關系還是投資合約。機構投資者的這種異質性使得它們參加公司治理的能力、積極性和目標有很大差異。其中,保險公司和銀行信託與所投資的公司一般有商業關系或希望形成商業關系,由於潛在的利益沖突,它們缺乏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和能力,這種類型的機構投資者被Briekleyeta1.(1988)認為是壓力敏感型的機構投資者,而公共養老基金和所投資的公司缺乏這種潛在的商業關系,因而具有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屬於壓力抵制型的機構投資者。一項由Shermaneta1.(1988)進行的實證研究對不同的機構投資者與公司的戰略性決策進行了相關分析。每家機構投資者被劃分為四類:養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險公司和銀行。該項研究建立了每一類機構持股分別與資本開支、研發投入和廣告費用間的相關性模型。該項研究最重要的結果是顯示出養老基金與共同基金截然不同的投資策略。這一投資策略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所投資公司在資本開支和研發投入等戰略性投資上的差異。
Cometteta1.(2007)檢驗機構投資者持股與公司經營績效間的關系時發現公司的經營現金流與機構持股比例和持股機構數量顯著正相關,但是這種關系僅僅限於在與上市公司沒有商業業務往來的獨立機構投資者(也就是Bricklyeta1.(1988)分類中的壓力抵抗型機構投資者)子樣本中存在。
(三)把機構投資者持股公司按照機構持股比例高低和持股機構數目多少進行劃分
這一分類的提出是基於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效應。機構投資者的發展與持股機構化的趨勢,使得機構投資者在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不斷上升,並由此對機構投資者行為策略的選擇產生一定的影響。
UmaandDavid(2006)研究發現機構持股比例與公司財務報告的信息質量成正向的關系,但機構的持股集中度超過某一比例又會對財務報告的質量產生負面效果,這就說明了機構投資者持股對於公司財務報告質量的作用是一個倒U型的關系。在GillanandStarks(2000)的研究中,按照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高低,把研究樣本分為機構持股高比例公司和機構持股低比例公司。在Sias(2001)的研究中,認為公司中持股機構數目是比機構持股比例衡量機構投資者持股作用更好的指標,在其研究中採用持股持股機構數目來劃分研究樣本。
(四)獨立長線高比例持股的機構投資者和其他
所有的機構投資者在面臨是否行使監督職責時,都會進行成本和收益的對比分析。Cheneta1.(2007)所有機構投資者在面臨是否形式監督職責時,都會進行成本與收益的對比,他們的研究在考慮其行使監督的成本與收益的框架下,把機構投資者分為獨立長期型機構投資者和其他。對機構投資者這樣的劃分,主要考慮三個指標:(1)機構投資者持股的倉位:可以使用公司前五大機構投資者持股的比例之和、某一機構投資者持股的最高比例和大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在5%以上)持股的比例之和。(2)機構投資者的獨立性:根據Bricklyeta1.(1988),David(1998)基於機構投資者本身性質的異質性,把機構投資者分為壓力敏感型和壓力不敏感型。其中壓力不敏感型被認為是獨立的機構投資者。(3)機構持股的時間:根據Bushee(2001)把機構投資者分為短暫型、准指數型和專注型機構投資者。其中短暫型被認為是短線型機構投資者,准指數型和專注型被認為是長線型機構投資者。
(五)買入(入場)機構投資者、賣出(出場)機構機構投資者和調整持有的機構投資者
BadrinathandSunil(2002)使用了1200家機構投資者在8年中的交易行為為樣本,把機構投資者分解成買入(入場)、賣出(出場)和調整持有的機構投資者三種類型,發現入場機構投資者具有明顯的慣性交易特徵,但出場和調整持有的機構投資者則不是慣性交易者。
在國內現有的研究中,大都局限於把機構投資者持股的公司按照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高低或持股機構數目的多少來劃分。如翁洪波和吳世農(2007)發現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發生「惡意派現的可能性越小。李善民和王彩萍(2007)發現機構投資者能夠積極參與公司治理並影響上市公司的薪酬水平。曹玉貴(2005)根據股數效應和公司數效應所揭示的公司治理收益和治理成本之間的關系,建立機構投資者收益函數,運用博弈論探討了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影響因素為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治理公司的數量和參與公司治理後公司股票價格的增值幅度。殷春紅和曹玉貴(2006)認為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主要取決於成本和收益的比較,具體決定於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持股時間和監督成本。李青原(2003)通過對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進行數理模型的一般分析,認為機構投資者是否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取決於機構投資者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監督成本、風險偏好。王奇波(2006)在建立理論模型研究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權制衡時發現,機構投資者參與的公司治理效果還受到股權結構與法制環境的影響,同時也存在著機構投資者與大股東的合謀問題。王媛媛(2008)借鑒了Bushee(1998)對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方法,對基金進行分類,研究不同類型的基金持股與盈餘管理之間地關系。但是其研究發現聚類分析結果不穩定,而且僅僅樣本局限於基金,研究區間只有兩年。
⑨ 機構投資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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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和儲蓄機構、保險公司、共同基金、養老基金、投資公司、私人信託機構和捐贈的基金組織。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參考資料:《企業上市規劃師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