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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解散投資款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6-11 17:25:50

1. 合夥生意人要求退夥或解散,該怎麼辦

合夥做生意,一般是要按照合夥協議履行責任和義務。

2. 個人合夥解散後,是否可以直接起訴退還入伙費

題目中這種個人合夥解散後,是否可以直接起訴退還入伙費的情況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的,因為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要先清償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等,最終清償完又剩餘的,才可以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各合夥人不僅不可以返還各自的出資,還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三)合夥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三條,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2)合夥解散投資款怎麼辦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二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三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條,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夥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八條,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九條,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 共同投資企業不到半年 合夥人要求撤回怎麼辦

事前有沒約定什麼時候 可否撤資的啊?

根據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可以退夥。其他合夥人不同意退夥,合夥人不能從該合夥企業中撤資。如果對方公司擅自撤資,那麼,首先應當看當初雙方的合夥協議對於此有無明確約定。如果有約定,那麼應當參照其中違約條款來解決。若沒有明確約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貨,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均有權撤回資金,普通合夥人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從有限合夥撤資,但是如果此撤資違反了合夥協議,有限合夥可以就違反合夥協議撤資的合夥人所造成的損害從其應當得到的分配中扣除相應數額獲得補償;有限合夥人可以隨時或者在合夥協議中以書面確定的事件發生時撤資,如果協議沒有書面指明時間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撤資的事件或者合夥解散和歇業的具體時間,有限合夥人應當至少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至在本州的有限合夥營業地保存的每一位合夥人的地址,然後可以撤資,該法同時還規定,任何撤資合夥人有權按照合夥協議得到由於撤資應收的分配,並且,如果協議沒有其他規定,他在撤資以後的合理時間內有權收到他在有限合夥中按其股權公平價值,其在撤資日應享有的分配額。

合夥人退出首先應該簽訂退夥協議,合夥人退出並撤資造成的法律後果如下:
第一,合夥人喪失合夥人資格;
第二,退夥人請求其他合夥人按照退夥是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 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三,退夥人應對其退出合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合夥人退出合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依照和約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虧損;未約定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虧損;
第五,因合夥人退夥導致合夥企業不足兩人的,合夥企業可隨之終止。

4. 合夥開公司投資期間退出怎麼處理,因為我資金跟不上

看具體情況,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還不一樣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依照上述有關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述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未完待續)

5. 合夥投資散夥資產怎樣分配

合夥企業散夥的法律流程:
第46條: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47條: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51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52條: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53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54條: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在該法第四章當中,該法也用了三項法條內容明確合夥企業的散夥清算問題,針對上面兩案當中的合夥企業債務糾紛和員工薪酬拖欠,這三項法條提供了切實的依據:
第86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
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87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88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89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6. 合夥人中途退夥投資款與利潤怎樣清算

你可以參考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處理這個問題: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九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五十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合法繼承人不願意成為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第五十二條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四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7. 合夥投資創業關系破裂怎樣撤回投資款

看對方意願和資金情況,具體怎麼撤回還需要商談的。

8. 按法律規定合夥者撤出是否退還投資本金

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可以退夥。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合夥資金的現有價值返還本金。

投資人在經營過程中提出退股,不是將原先的投資款全額退回,而是應當按合夥企業的資產損益,資本的增值或減值了計算投資款,投資以後通過經營,資本就產生盈虧,投資款(個人擁有投資資本)也會隨之變化的,所以,不能按其入股原值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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