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剩餘財產的清算是否能不按出資比例分配
不一定,在沒有明清約定的情況是這樣,具體要看當時的出資協議的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約定。如果都沒有明確,也可以協商分配,協商不成就是按出資比例主張分配。
❷ 企業清算時的剩餘財產要繳稅嗎
是要繳稅的。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企業進行清算,大致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組建清算組
結算事由出現之日起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公告債權人
債權人應自接到通知書之日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向清算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報其債權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清償企業債務
公司財產按照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公司債務的順序,清償公司債務。
6、分配剩餘財產
公司財產在清償上述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比例分配給股東
7、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當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應進入清算程序。
(2)剩餘財產扣除投資款擴展閱讀: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個人股東取得非上市公司分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取得上市公司分紅,應按照《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免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清算過程中,可能會因為未規范履行稅務注銷清算程序,或對現行稅收政策存在誤區,及與相關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溝通與協調,導致一些清算風險的出現,可能會導致清算久而不決。企業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士,以防範相關風險。
❸ 老闆已經在公司基本戶下來前花掉了一部分投資款,這些款應該怎麼入賬呢
如果是老闆個人消費,則不應當作為管理費用入賬,老闆在基本賬戶上所花資金,應當辦理借款手續,借其他應收款,待公司分紅或者發放工資時,再從中扣除,貸其他應收款。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❹ 自然人股東分配清算剩餘財產的個稅怎麼計算
自然人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財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剩餘財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投資額的部分,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A公司企業所得稅清算之後,剩餘財產為1000萬元。清算時計算的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為500萬元。自然人股東張某投資成本80萬元,占公司股權的10%。 該公司扣繳張某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500×10%×20%=10(萬元),計算張某財產轉讓所得1000×10%-500×10%-80=-30(萬元),不用扣繳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該公司財務人員認為,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的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一,財稅[2009]60號文件規范的是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法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 》(國稅函[2009]388號)中《剩餘財產計算明細表》填報說明:其中確認為股息金額列,清算企業的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股東不填此列。第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分配中沒有利潤分配的概念。 因此,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的剩餘資產金額中的股息所得只是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概念,不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企業清算剩餘財產對於自然人不區分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❺ 公司清算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餘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如為國有企業,其剩餘財產要上交財政。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如為實物財產的分配,其價值有差額時,按投資比例計算。如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合同又規定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則外方不再參加該部分財產的分配,僅在中方投資者之間分配。
❻ 剩餘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怎麼填
1、如果公司賬面還有資產或負債的數據,就按股東在公司的股份比例計算分配,填報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剩餘資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
2、如果是獨資公司,就不用計算分配表。所得稅申請表要根據公司的凈資產計算填報(資產--負債後的凈額)。
3、如果賬面上沒有數據,就全部填0, 但這種可能性很小,因為一個公司不可能沒有一分錢的賬目。
4、清算所得稅申報表根據財務報表填寫,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根據資產負債表左邊的資產類科目填寫,負債清償、剩餘財產分配根據資產負債表右邊的負債類科目填寫,剩餘財產分配根據所有者權益科目來對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填寫。
(6)剩餘財產扣除投資款擴展閱讀
損益表的表內數字的填列內容及填列方法:
1、產品銷售收入項目,應根據「產品銷售收入」賬戶發生額分析填列。
2、產品銷售成本項目,應根據「產品銷售成本」賬戶發生額分析填列。
3、產品銷售費用項目,應根據「產品銷售費用」賬戶發生額分析填列。
4、產品銷售稅額附加項目,應根據「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賬戶的發生額填列。
5、其他業務利潤項目,應根據「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賬戶的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
6、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賬戶發生額分析填列。
7、投資收益項目,應根據「投資收益」賬戶發生額分析填列。
8、營業外收入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應分別根據「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賬戶分析填列,
9、產品銷售利潤、營業利潤、利潤總額等項目,可在表內計算填列。
10、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項目,根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填列。
❼ 公司經營活動中的費用扣除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下有明確規定,以下為關於稅前扣除的章節。
第三節 扣 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
第四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第六十一條 從事開採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28.16,0.02,0.07%,股票吧)、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第六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第七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第七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採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第七十三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准備金等後的余額。
第七十五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❽ 公司解散,股東分配剩餘財產,是否應該先減去各自投資款,剩餘部份再按協定比例分配呢
部分股東沒有出資,那就是我們常說的「乾股」,也應該視同於出資到位。
所以股東分配剩餘財產,是按出資比例的,無論是否先減去各自投資款,結果是一樣的。
❾ 企業解散股東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後、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第二、在催告債權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