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中國美國商會(AmCham)工作怎麼樣
中國美國商會是一家促進中美兩國之間的經濟、貿易、商務與投資的非贏利組織,代表在華的美國企業以及從事商業活動的美國公民。
商會成立於1915年,迄今己有90多年的歷史。它是美國在亞洲的第一個商會,也是當時在中國的第一個國外商會。由於歷史的原因,直到1981年才重新恢復工作,1982年正式成立,1991年在中國民政部正式注冊為社團法人。該商會目前擁有2500多名會員,代表著1100多家在華從事商務活動的美國企業,是目前在中國境內規模最大的海外商會。
中國美國商會的成員,不只是美國在中國作生意的企業與個人,還包括中國一些與美國作生意的企業與個人,甚至還有一些其它小國家的企業與個人。他們通過參加中國美國商會的活動,建立各種關系,獲得各類信息與商業機會
出於對中國市場的重視與區域布局,中國美國商會後來又在一些大城市成立了地區性商會,目前它們在中國的北京、上海、天津、廣東(華南)、成都(西南),以及香港與台北共有七個商會。
中國美國商會擁有20多個產業及專題論壇和專業委員會,提供多種專業服務。例如,商業簽證的辦理、舉辦各種牽線塔橋和信息溝通的活動,與中美雙方政府部門商議解決美方企業在華從事經貿活動時遇到的困難。商會的目標: 與中美雙方政府有關部門積極合作,為在華從事經貿活動的美國企業提供平台,促進兩國經貿關系。
中國美國商會擬寫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報告》,《中國威脅世界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及每年出版的美國在中國企業商務環境的年度分析《美國企業在中國白皮書》等出版物,直接影響著美國政府的經濟政策、產業政策與美國對外經貿關系。從中國美國商會的許多活動與出版物,就可以預測美國對華經貿政策的變化。美國商會的動態往往起到了中美貿易磨擦「預警系統」的作用。
中國美國商會雖然只是一個非贏利組織,但已成為中美經貿關系中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商會參與、促進美中之間的貿易、商業、及投資合作發展,為中美企業就涉及共同利益的商業問題提供了交流平台,並與中國相關組織就共同事項進行緊密合作,起到了政府和企業間相互溝通的橋梁作用,有益於推動發展中美兩國間具有建設性的商務關系。
㈡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AEFI)。
第二條本會是由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系、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本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如下:
1、宣傳、貫徹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中國的改革開放和投資環境。受中國政府和會員企業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咨詢和投訴服務;
2、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3、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協調管理,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5、適應會員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6、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舉辦各種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8、對地方省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有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和參加有關活動的責任;
9、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10、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11、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宣傳資料;
12、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制。
企業會員系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注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港、澳、台企業商、協會(聯誼會),從事外商投資貿易工作的機構,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誼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須履行的義務如下: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2、按規定繳納會費;
3、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5、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6、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1、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文件的復印件;
3、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4、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6、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
第二十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中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5、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專家委員會、行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四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指導協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六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行業委員會或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三十八條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3、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三十九條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條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行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范由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確需另行設立的,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使用:
1、協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經2001年7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㈢ 香港國際投資總商會的商會簡介
商會加強與外界的溝通和交流,與數十個海內外商界團體和機構建立友好協作關系。其中有前全國人大常委、全國和省巿的政協常委和委員、聯合國「推動人類和平進步獎」獲獎者、中國「全國十大扶貧狀元」、中國「光彩事業勛章」獲獎者、香港最高榮譽「大紫荊勛賢」、香港「金紫荊星章」獲得者、香港「銀紫荊星章」獲得者、香港「銅紫荊星章」獲得者、香港太平紳士、「香港傑出青年工業家」、博士、碩士等。多年來,在會長許智明博士的領導下,在已故香港最高榮譽「大紫荊勛賢」徐四民先生的關懷下,在香港最高榮譽「大紫荊勛賢」曾憲梓博士、國際著名慈善家方潤華博士等工商界前輩的指導下,該會通過接待來訪、出國訪問考察、組織研討會、報告會等形式,關心中國的開放改革、關注香港的政經發展、向國際社會推介香港的營商環境;加強與外界的溝通和交流,與數十個具國際影響力的海內外商界團體和機構建立友好合作關系。據不完全統計,該會所屬會員企業參與海內外經濟發展項目投資資金已達數百億美元,向社會無償損資贈物救災扶貧和支持社會福利事業已超過20億港元。一個新型商會正致力於「繁榮社會經濟,促進人類進步,推動世界和平。」的事業,承擔著新時代的社會責任和歷史責任。
㈣ 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那些
1、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很多。比如:繼續完善財稅、信貸、外匯、保險等政內策措施,支持具備條件的容各種所有制企業國際化經營。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意見》,等等;積極穩妥推進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中標的境外經貿合作區陸續啟動,合作區工作總體進展順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產規模等。
2、海外投資,即國際投資(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稱對外投資(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資(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將其擁有的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通過跨國界流動和營運,以實現價值增值的經濟行為。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資本形式是多樣化的。它既有以實物資本形式表現的資本,如機器設備、商品等,也有以無形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商標、專利、管理技術、情報信息、生產訣竅等;還有以金融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債券、股票、衍生證券等。
㈤ 某國在中國的商會發起人必須是外國人或者外資企業嗎
不屬於。外國投資者,指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外的中國人在中國投資不屬於外資企業法中的外國投資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二、永久居住權:
永久居住權是你在一個國家可以永久合法居住,這個可以永久合法居住的證件,就是綠卡。而不是國籍。
外國的永久居住權和中國國籍可以兼得。
永久居住權=綠卡。
理論上可以同時擁有幾個國家的永久居住權。但每個國家對永久居民都有每年內要住夠多長時間的限制,如果住不夠,就說明沒有意圖要在這里永久居住,那麼那個國家就有權利(法律依據)取消你的永久居住權,也就是吊銷綠卡,所以實際上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以上綠卡,是不現實的。
㈥ 中國海外投資商會的介紹
中國海外投資商會受國務院僑辦和商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專門以促進中國企業全球化發展,繁榮中國經濟;加強國際間商業聯系,促進中國企業全球化合作;參與國際事務,表達會員意見,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宗旨的商業團體。
㈦ 深圳市投資商會的商會簡介
「立足粵港澳、面向海內外」是本會名譽會長、香港長江實業集團董內事局主席李嘉誠先生一直容倡導的發展方向 。
辦會宗旨是:服務會員、促進投資、財富社會。
使命和任務是: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戰略,從企業發展和企業需求出發,整合投資促進的資源和力量,建立國際性的投資促進平台;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戰略的實施;協助各地政府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宣傳,提高投資的質量;推廣多元化投資促進產品, 為促進國際經濟技術與投資合作提供有效服務;建立起資本與資源的價值關系,實現資源共享,協調發展,充分發揮「城市投資推廣的助手、『走出去』戰略的橋梁、企業投 融資的顧問」的職能作用。
㈧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稱:Shangha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縮寫SAEFI
第二條 協會是由經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外商在滬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及其他有關組織和社會人士聯合組成的為在滬外商投資企業或機構服務的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企業之間、外資會員企業和政府機構之間的溝通交流,反映企業訴求,解讀政府政策,為改進企業商務環境提供服務,促進發展。
第四條 協會工作接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上海市婁山關路55號 新虹橋大廈 615室
第六條 協會會標為: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上海市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上海市的投資環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二)組織會員企業交流依法經營、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推動會員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三)維護會員和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接受會員的投訴,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四)舉辦適合會員需要的各種培訓班、講座、報告會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編輯出版會訊、會刊、信息數據,維護、更新網站;
(六)受理會員和投資者的咨詢、代理,為會員和投資者提供信息、咨詢等服務;
(七)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的商品展銷和市場考察活動,幫助外資企業拓展進出口市場;
(八)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託,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和調解會員企業之間的商事糾紛;
(九)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的委託事項;
(十)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十一)對區、縣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會務工作進行指導,加強合作與服務;
(十二)開展同各地外資協會、外國經濟合作組織和海外有關經濟團體的橫向交流、協同合作,促進外資經濟的深入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凡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並按時足額繳納會費的:
(1)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以及在滬從事投資業務、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可申請加入協會為企業會員。
(2)各區、縣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可申請加入協會為團體會員。
(3)熱心支持、參與協會工作的外資企業或團體的高管,可申請加入或被邀請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參加協會,應按規定履行手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即可入會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對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要求協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三)支持協會開展工作,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四)提供協會所需的各種統計數據和資料;
(五)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第十二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決定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應積極履行會員義務,並經會員民主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協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它的主要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五)調整和增補部分理事,並提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理事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出席,被委託的代錶行使理事的職權。
理事會會議需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作出決議。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需由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調離所代表的會員企業或單位,即不再擔任理事職務,缺額另行補選。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協會秘書處副秘書長。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其議事規則與理事會同。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本會的會員,在外商投資企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熟悉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積極參與協會的領導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 會長對外代表協會並主持會務,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制訂的工作計劃及其他決議事項。在常務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會長可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由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討論重大問題。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如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時,增補人選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提請理事會確認或追認。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十七條 協會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辦事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若干名)為其助手,在會長或其授權的副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協會根據需要,經理事會決定,可推舉名譽會長及聘請顧問各若干名。
第五章 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 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若干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分會)。分支機構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在社團管理部門登記。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由同專(行)業或有相關業務聯系的會員企業聯合組成,不具有法人資格。其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促進、協調和規範本專(行)業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三)加強業務聯系,溝通經濟信息,相互提供服務;
(四)聽取和反映本專(行)業會員企業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維護同專(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協會組織活動,發展會員並催繳會費。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在協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需要可制訂工作條例,經協會批准後實行。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領導人選,通過民主協商,經協會批准委任。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會員每年繳納一次會費,各類會員會費的標准另行制訂;
(二)向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三)國內外有關法人和自然人的資助和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協會經費的使用:
(一)協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協會的日常開支。
第二十五條 協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一)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三)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提出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或者有過半數的會員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或者其他某種原因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時,可由會長向理事會提出報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向政府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終止協會活動的報告,經批准後協會根據國家有關終止社會團體的規定,清理協會和其他財產帳目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宣告協會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政府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㈨ 請問外商投資協會的職責是什麼,是國企嗎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於1987年11月在北京創立,是由商務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由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投資企業為主,聯合組成的全國性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
宗 旨
協會遵照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引導會員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之間、會員和政府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和合作,促進會員在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職 能
1、宣傳貫徹國家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介紹中國的投資環境,為促進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咨詢等服務;
2、組織會員企業交流在經營管理等有關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促進共同提高;
3、接受會員的申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對改善投資環境的意見;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
5、舉辦適應會員企業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
6、組織會員企業在國內外舉辦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
8、開展同海外經濟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9、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書刊;
10、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事項。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
第二條 本會是由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系、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如下:
1、宣傳、貫徹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中國的改革開放和投資環境。受中國政府和會員企業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咨詢和投訴服務;
2、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3、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協調管理,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5、適應會員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6、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舉辦各種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8、對地方省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有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和參加有關活動的責任;
9、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10、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11、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宣傳資料;
12、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制。
企業會員系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注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港、澳、台企業商、協會(聯誼會),從事外商投資貿易工作的機構,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誼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須履行的義務如下: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2、按規定繳納會費;
3、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5、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6、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1、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文件的復印件;
3、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4、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6、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中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5、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專家委員會、行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指導協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六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行業委員會或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三十八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3、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三十九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行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范由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確需另行設立的,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協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1年7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㈩ 國際投資發展聯合會是怎麼回事
國際投資發展聯合會由金融界、工商界、科技界、文化界、教育界、學術界等傑出人士和諸多商會機構參加,是充滿活力、非盈利組織、非政府組織、非家族企業組織 。
1. 加入國際投資發展聯合會的企業,即可享受由此帶來的所有便利條件和優質服務。
2. 通過國際投資發展聯合會旗下的媒介機構,包括互聯網、通訊社等,以多種方式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3. 為會員企業領導人創造條件出席由國際投資發展聯合會組團與國內外高層政要、世界優秀企業領袖會見活動以及國際會議、重大慶典等活動。
4. 利用國際投資發展聯合會在華人脈關系,為會員企業領導人建立高層聯系;為會員企業領導人進行高層培訓,授予學士、碩士、博士等學位;為企業依法經營、健康發展提供戰略咨詢、保駕護航。
5. 為會員企業領導人及高管人員赴海外考察、投資及其它商務活動提供便利,包括協助簽發出國邀請信函、協助安排國外行程、協助考察世界著名企業及與海外對口合作項目等有利於企業快速發展的相關事宜。
6. 會員企業可利用國際投資發展聯合會在海外的辦事機構及國際網路拓展海外市場,也可在國際投資發展聯合會的協助下在海外直接設立分支機構。
7. 針對每家會員企業的不同情況,提供「量身打造」的個性化特色服務,解決企業在經營發展中急需解決的棘手問題,以及企業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
8. 安排會員企業參加國際投資發展聯合會在各地召開的年會及其它峰會,與世界各地經貿投資機構建立廣泛聯系。
9. 對會員企業及其領導人提出的相關需求,予以支持、協調解決。
註: 企業入會時需提交申請書,一旦申請獲國際投資發展聯合會批准,企業按規定繳納相應會員費, 國際投資發展聯合會在中國北京或香港舉行頒授儀式,邀請企業高層人員出席,由國際投資發展聯合會正式頒授會員證書、會員標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