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近國務院頒布建設法規
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
關於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
關於印發《關於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30號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施捨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界定了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國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條例》明確政府投資的主要原則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資應當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方面,《條例》要求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條例》還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條例》強調,項目單位存在對於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擅自增加投資概算;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情形之一的。要求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關注
政府可投資哪些領域?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投資資金如何安排?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投資項目怎樣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3. 《政府投資條例》馬上要施行了,國企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投資建設的項目算是政府投資項目嗎
不是的,政府投資項目指的是公共財政出資建設的項目,一般由稅收資金來投資。國有企業為投資主體的項目按著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管理,必須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的招投標。
4. 政府投資與私人投資區別
一、投資主體和投資能力不同:
非政府部門的私人投資,以企業或個人為主體,依靠自身的積累和社會籌資進行投資。而政府部門是公共投資的主體,各級政府不僅具有強有力的、無償性的稅收等收入手段,而且還具有良好的國家信譽,具有廣泛而雄厚的資金來源,並能集中性地迅速加以使用,可以進行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技術要求高的大型建設項目;
(4)政府投資條例2019正文擴展閱讀
一、近日,國務院頒布了《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決定於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是我國關於政府投資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也是投資建設領域的基本法規制度,標志著全面規范政府投資管理邁出了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步。
二、政府投資作用的發揮,必須落實到每一個項目、每一筆資金的效益上。政府投資主要投向關乎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民生領域,一般投資規模大、協作因素多、建設條件復雜,既需要嚴格按規律、程序辦事,又必須完善管理、落實責任。
5. 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
2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通知稱,為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5號)和《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19〕1035號),現將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2969300萬元以投資補助方式切塊下達,用於支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中央預算內投資要重點支持項目排水防澇設施內容,要統籌考慮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區,完善「一城一策」「一區一策」消防車通道治理方案。
以下為全文:
6. 國資開發公司承建的市政工程是否屬於政府投資工程嗎
是否是政府投資工程,應該看項目方的資金來源是否來自財政,和承包方沒關系,如果是市政工程那就應該屬於政府投資工程了
7. 政府投資條例適用於2019年7月1日前簽訂合同的政府投資項目嗎
不過這個政府投資條例是在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那麼這個調理應該是不適用於在2019年7月1日以前簽訂的相關合同的。只是適用以前的相關法律法規。
8. 建築工程涉嫌串標,工程也爛尾了,施工單位是否還有優先受償權,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規定:
《合同法》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受償權范圍上的限制
最高法《批復》第3條指出: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批復》對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受償的范圍做了嚴格的限制。除了承包人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在工程建設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其他的費用不能享受優先權。
二、與購房人的消費權益的沖突
《批復》中指出: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實踐中,如果是「違規」預售期房,則不受法律保護,
三、與抵押權的沖突
根據《批復》: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設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