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投資 > 信託保障基金流動性支持

信託保障基金流動性支持

發布時間:2021-07-23 00:47:50

『壹』 英國人發明的信託從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託真的靠譜嗎

一直有投資者在問:信託靠譜嗎?在這里告訴你,高凈值群體青睞信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靠譜。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這里的靠譜不能和信託沒出現過風險和「保本保息」等劃為等號。

除了國債和銀行存款類產品之外,任何理財產品都不能宣傳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沒有風險。在這一點上,必須達成共識。

下面從法律、監管、流程和現實這四個方面來分析,信託為什麼靠譜的真正原因。

法律層面上的靠譜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萬一出現極端情況,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撤銷等,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以發揮作用,及時化解風險。此外,信託公司如果出現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請通過後有償使用。

『貳』 自主管理型信託有什麼優勢

「信託」故名思義「相信委託」,又有「受人之託,代客理財」之意。從西方國家引入中國的信託業務本身就是一種資產管理服務。主動管理型信託項目,代表信託公司真正的資產管理能力。
一、主動管理型信託項目回歸信託公司本源業務
目前我國信託公司項目主要分:投資類(主動投資管理類信託)和融資類(以信貸為主的被動型信託管理)兩類,而目前我們常見的絕大部分都是融資類產品。緊縮銀信合作資產規模之後,銀監會開始強調信託公司不僅僅只是作為一個融資的通道,要鼓勵信託公司業務轉型,積極倡導信託公司加大主動管理類信託產品的開發,培育核心資產管理水平和自主理財能力。
因此,信託產品從融資類向主動管理類轉變是大勢所趨。主動管理類信託項目是各大信託公司彰顯自身資產管理能力的產品,項目的優劣直接考驗一家信託公司的品牌,口碑和市場競爭力,這才也是信託公司存在真正的意義。
二、主動管理型受重視程度更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明確規定,信託公司因主動管理不善導致信託虧損,信託公司是要付全責的。所以主動管理型項目在任何一類信託項目裡面,它的受重視程度是最高的。
2014年4月8日銀監會《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信託公司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信託公司股東應承諾或在信託公司章程中約定,當信託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給與必要的流動性支持。信託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凈資本中全額扣減,並相應壓縮業務規模,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
三、信託公司即是融資主體
主動管理型項目的融資主體就是信託公司,股東大多都是央企,國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機構,所以信託公司作為融資主體比任何一家實體企業都更具實力。
四、投資策略更加靈活,資金使用效率更高
為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證信託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信託公司通過自主管理,建立投資決策委員會,設置具體的投資限制,除了投資優質的信託計劃之外,將主動管理類信託項下的閑置資金用於受讓銀行信貸資產、貨幣市場投資、銀行存款等短期且具有穩定收益的投資品種。同時根據不同的投資方式採用相應的風控措施,有效分散投資風險,採用長短期收益差價的盈利模,資金使用效率更高,以便獲得長期穩定增值,有效的保障了信託計劃的如期兌付。
五、融資成本相對更低
信託項目從投資方向分主要有以下幾類,分別是工商企業貸款類信託,房地產類信託,主動管理類信託,政信類信託,以及股權質押類等。其中房地產(000736,股吧)類信託的融資成本是最高的,通常在16%左右。其次是貸款類信託,在15%左右,而主動管理類信託和政信類信託的融資成本是相對較低的。融資成本低意味著項目的低風險,政信類信託依靠地方政府強大的政府信用,主動管理類信託依靠信託公司本身強大的實力背景和政策引導,所以市面上我們基本看不到這類信託項目出問題。
六、提高了資金的利用效率,節省募集時間
主動管理類信託(投資類)是信託公司運用自身的資產管理能力主動找項目去投資,因此主動管理類信託項目的信託經理大多數都是信託公司的財務總監,或者是副總裁,而且通常會邀請投資界的權威作為投資顧問。
一般而言,信託公司作為融資通道發行的信託項目,從商業洽談到盡職調查,再從撰寫文件送報銀監會審批,到最終銀監會過會,一個產品發出來到募集結束,通常需要2-3個月的時間,這2-3個月時間,對融資方和信託公司來講,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這些都是有成本的。但是主動管理型項目的優勢就在於,信託公司把這種資產池項目立項之後,節約了上述這種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只要有好的項目,項目經理和投資界的權威都會給出專業的建議,信託公司直接就能利用資金池的資金和優質的項目進行對接,不會錯過好的項目,對信託公司來講節省了發行費用,節省了募集時間,更大大提高了資金的利用效率,資金利用靈活,有利於整個市場的資源盤活。
七、期限更加靈活
主動管理型信託項目期限期限可以從1個月-24個月不等,期限靈活,流動性高,便於投資者靈活選擇。

『叄』 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基金,私募.怎麼排

(一)、銀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向企業投資,但並不禁止在境外進行投資,故目前商業銀行多通過在香港等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參與PE投資。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據此銀行可通過理財產品購買信託產品的「銀信合作」模式,間接參與私募投資。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了對銀信合作投資私募股權的監管,使得銀行理財產品間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了政策障礙。

3、《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正式放開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據此,商業銀行可以以並購貸款的方式參與並購基金的收購業務。

(二)、信託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

2、《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允許將信託資金用於私募股權投資,並對操作細節、要求進行了規定。

(三)、證券

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設立或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只能投資於標准化金融產品,不能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因此,資產管理計劃往往通過購買信託計劃的方式間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

3、《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據此,證券公司可通過將基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中去。

(四)、保險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資金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但對管理人、投資條件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八、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十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

5、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五、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文號:銀監發(2010)72號

6、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 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二)、信託

7、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結合《中國銀監會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精神,現就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五)貨幣性資產充足,能夠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六)具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所需的專業團隊和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員應達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七)具有能支持股權投資業務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八)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投資於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資格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申請書。(二)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三)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況的說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等合規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項臨時披露的次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五)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從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六)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支持情況說明。(七)董事會同意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決議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最近三年未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聲明及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託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審批;銀監分局負責初審並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局審批。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審批機構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信託公司取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資格後,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自行開展業務。

五、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但經中國銀監會特別批準的除外。

六、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參照《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制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盡職調查並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審慎開展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投資於關聯人,但按規定事前報告並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三)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超過5年。

八、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在簽署股權投資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信託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分析、投資運用范圍和方案、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九、信託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時,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信託公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於30%但不超過50%,2010年1月1日後,該比例超過30%的,不再新增貸款類集合信託計劃,直至該比例降至30%以內:(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十、信託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二)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於35%(經濟適用房除外)。信託公司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間接融資適用前款規定。信託公司向只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信託貸款的,應在相應的信託合同中以顯著方式向委託人或受益人進行相關風險提示,並在後續管理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十一、嚴禁信託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十二、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業務活動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暫停或取消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或業務資格,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銀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監分局、信託公司,認真遵照執行並總結經驗。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監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10、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於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投資於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託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託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於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並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肆』 請問信託產品有風險嗎

一、購買信託產品的風險:

① 市場風險:

1、政策風險: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波動,從而影響信託計劃收益,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2、行業風險:宏觀經濟運行狀況以及行業發展狀況對收益水平產生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並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從而導致信託計劃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信託計劃的目的是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則投資於信託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到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

5、公司經營風險:如果信託計劃所投資的公司經營不善,使得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會信託計劃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② 保管人操作風險: 但若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保管人不能遵守信託文件約定對信託計劃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託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③信託公司操作風險:信託公司因違背資金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④ 委託人投資於信託計劃的風險:

1、委託人資金流動性風險:大多數信託計劃,委託人需持有信託份額直至計劃結束,因此委託人在資金流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

2、信託利益不確定的風險:信託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操作水平、國家政策變化等,信託計劃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託人不對信託計劃的受益人承諾信託利益或做出某種保底示。

3、信託計劃財產變現的風險:由於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必須變現信託計劃財產所投資之全部品種,由此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⑤ 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預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託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二、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一般情況下,融資方的抵押、質押物的估值會高於投資人的投資額和預期收益,以保障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擔保:對於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順序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後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後收益權。信託期滿後,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順序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全部歸劣後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後級投資者承擔。

(4)信託保障基金流動性支持擴展閱讀: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伍』 下列哪種信託形式最能體現出信託機構的主動性

「主動管理類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信託管理過程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在盡職調查、產品設計、項目決策和後期管理等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並承擔主要管理責任的營業性信託業務。信託公司將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給其他機構,但不致影響受託人主導地位的信託項目也可視為主動管理類信託。」

從主動管理類信託的官方定義來看,在此類業務中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行為貫穿了從頭至尾的每一個環節,至於所謂主動管理責任的背後,不但是信託公司投資和資產管理能力的全力呈現,更是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的進一步強化。
而這受託責任的強化不僅僅體現在對交易對手選擇、盡職調查、增信措施、投後跟蹤管理的各個環節,為表達足夠的誠意和信心,主動管理類信託往往設計成為能夠完全覆蓋風險的優先劣後結構——以偏好高風險高收益的機構投資者長期資金作為劣後份額,全面保障優先份額的本金和收益安全。
主動管理信託的7大優勢
1 主動管理型信託項目回歸信託公司本源業務
主動管理類信託項目是各大信託公司彰顯自身資產管理能力的產品,項目的優劣直接考驗一家信託公司的品牌,口碑和市場競爭力,這才也是信託公司存在真正的意義。
2 主動管理型受重視程度更高互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明確規定,信託公司因主動管理不善導致信託虧損,信託公司是要付全責的。所以主動管理型項目在任何一類信託項目裡面,它的受重視程度是最高的。
99號文明確要求「信託公司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
3 信託公司即是融資主體
主動管理型項目的融資主體就是信託公司,股東大多都是央企,國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機構,所以信託公司作為融資主體比任何一家實體企業都更具實力。
4 投資策略更加靈活,資金使用效率更高
為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證信託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信託公司通過自主管理,建立投資決策委員會,設置具體的投資限制,除了投資優質的信託計劃之外,將主動管理類信託項下的閑置資金用於受讓銀行信貸資產、貨幣市場投資、銀行存款等短期且具有穩定收益的投資品種。同時根據不同的投資方式採用相應的風控措施,有效分散投資風險,採用長短期收益差價的盈利模,資金使用效率更高,以便獲得長期穩定增值,有效的保障了信託計劃的如期兌付。
5 融資成本相對更低
信託項目從投資方向分主要有以下幾類,分別是工商企業貸款類信託,房地產類信託,主動管理類信託,政信類信託,以及股權質押類等。主動管理類信託和政信類信託的融資成本是相對較低的。融資成本低意味著項目的低風險,政信類信託依靠地方政府強大的政府信用,主動管理類信託依靠信託公司本身強大的實力背景和政策引導,所以市面上我們基本看不到這類信託項目出問題。
6提高了資金的利用效率,節省募集時間
主動管理類信託(投資類)是信託公司運用自身的資產管理能力主動找項目去投資,因此主動管理類信託項目的信託經理大多數都是信託公司的財務總監,或者是副總裁,而且通常會邀請投資界的權威作為投資顧問。
一般而言,信託公司作為融資通道發行的信託項目,從商業洽談到盡職調查,再從撰寫文件送報銀監會審批,到最終銀監會過會,一個產品發出來到募集結束,通常需要2-3個月的時間,這2-3個月時間,對融資方和信託公司來講,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這些都是有成本的。但是主動管理型項目的優勢就在於,信託公司把這種資產池項目立項之後,節約了上述這種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只要有好的項目,項目經理和投資界的權威都會給出專業的建議,信託公司直接就能利用資金池的資金和優質的項目進行對接,不會錯過好的項目,對信託公司來講節省了發行費用,節省了募集時間,更大大提高了資金的利用效率,資金利用靈活,有利於整個市場的資源盤活。

『陸』 銀行提供不可撤銷流動性支持有法律效力嗎

銀行預付款保函未註明撤銷該保函般撤銷即該保函撤銷保函既撤銷保函能撤銷受益人保函有效期內沒有利用該保函則該保函過了有效期自動失效--注意:失效而撤銷

『柒』 怎麼看主動管理型信託

什麼是主動管理型信託?


主動管理與被動管理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信託公司對信託項目的管理方式,有所謂主動和被動的區別。

被動式是指信託公司在銀信合作等簡單、被動型、通道型業務中,由於業務簡單以及受銀行主導,往往部分放棄或忽略項目的管控權。

主動管理指信託公司對項目的管理進行主動規劃,採取積極的態度管控項目。

一、自主管理的由來與政策指引:

「自主管理」這一概念於2010年提出,是管理層(銀監會)對以往信託公司以「銀信」「平台」角色所開展的銀信合作、信證合作的一種警示性否定;更是站在信託公司長遠發展角度的一種前瞻性指引。

二、監管為什麼引入主動管理概念?

主動管理能力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信託管理過程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在盡職調查、產品設計、項目決策和後期管理等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並承擔主要管理責任的營業性信託業務」

三、在2010年銀監會下發《關於加強信託公司主動管理能力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提出,「鼓勵信託公司開展主動管理類信託業務,培養核心資產管理能力,打造專屬產品品牌,所以信託公司將業務重點都轉向主動管理型業務;2014年4月份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稱99號文),提出各項監管政策。在此背景下,各大有能力的信託公司開始發行主動管理型信託計劃。

【銀監會99號文《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會【2014】99號)】

(1)、信託公司股東盡責:文件中文中最醒目的一段「關於股東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即「信託公司股東應承諾或在信託公司章程中約定,當信託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給予必要的流動性支持。信託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凈資本中全額扣減,並相應壓縮業務規模,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監管機構要區別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2)、信託公司盡責:信託公司必須從產品設計、盡職調查、風控監管、產品營銷、後續管理、信息披露和風險處置等環節入手,全方位、全過程、動態化地進行管理。尤其針對項目的投後管理方面,要時時跟進和風險監測,對於房地產等重點風險領域需要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對於風險的處置方式必須市場化。

(3)、項目經理盡責:「99號」文明確了對所有信託項目,應安排專人跟蹤,責任明確到人。項目風險暴露後,信託公司應全力進行風險處置,在完成風險化解前暫停相關項目負責人開展新業務;

(4)、監管部門盡責:將產品風控的重心轉移到事前風控,規定要求「對信託公司業務范圍實行嚴格的准入審批管理;對業務范圍項下的具體產品實行報告制度。凡是入市的產品都必須按程序和統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筆向監管機構報告。」同時,還要求當地的銀監局對於信託產品的銷售進行嚴格的監管。

(5)、信託資金池的理清:文中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准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同時要求對於已經開展的非標准化理財資金池業務,需提供具體情況和說明,並提出整改方案,於2014年6月30日前報送監管機構。這次監管層要求理清資金池,目的也是讓每家信託公司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穩妥地推進資金池業務的清理和理清工作,而不會出現「一刀切」而引發其流動性風險。


99號文嚴打「非標資金池」,搞得整個非標界都不好了,尤其是投資非標資產的主動管理型信託,因為跟非標資金池長得像,怎麼解釋都百口莫辯。

其實,主動管理信託生來就是個規規矩矩的好孩子,也是監管機構一向大力支持發展的業務方向:中國銀監會在《關於加強信託公司主動管理能力有關事項的通知(討論稿)》(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提出,「鼓勵信託公司開展主動管理類信託業務,培養核心資產管理能力,打造專屬產品品牌。」

至於到底什麼是主動管理類信託,官方給出的定義是這么說的:

「主動管理類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信託管理過程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在盡職調查、產品設計、項目決策和後期管理等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並承擔主要管理責任的營業性信託業務。信託公司將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給其他機構,但不致影響受託人主導地位的信託項目也可視為主動管理類信託。」

從主動管理類信託的官方定義來看,在此類業務中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行為貫穿了從頭至尾的每一個環節,至於所謂主動管理責任的背後,不但是信託公司投資和資產管理能力的全力呈現,更是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的進一步強化。

而這受託責任的強化不僅僅體現在對交易對手選擇、盡職調查、增信措施、投後跟蹤管理的各個環節,為表達足夠的誠意和信心,主動管理類信託往往設計成為能夠完全覆蓋風險的優先劣後結構——以偏好高風險高收益的機構投資者長期資金作為劣後份額,全面保障優先份額的本金和收益安全。

主動管理信託的7大優勢

一、主動管理型信託項目回歸信託公司本源業務

「信託」故名思義「相信委託」,又有「受人之託,代客理財」之意。從西方國家引入中國的信託業務本身就是一種資產管理服務。主動管理型信託項目,代表信託公司真正的資產管理能力。

目前我國信託公司項目主要分:投資類(主動投資管理類信託)和融資類(以信貸為主的被動型信託管理)兩類,而目前我們常見的絕大部分都是融資類產品。緊縮銀信合作資產規模之後,銀監會開始強調信託公司不僅僅只是作為一個融資的通道,要鼓勵信託公司業務轉型,積極倡導信託公司加大主動管理類信託產品的開發,培育核心資產管理水平和自主理財能力。

因此,信託產品從融資類向主動管理類轉變是大勢所趨。主動管理類信託項目是各大信託公司彰顯自身資產管理能力的產品,項目的優劣直接考驗一家信託公司的品牌,口碑和市場競爭力,這才也是信託公司存在真正的意義。

二、主動管理型受重視程度更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明確規定,信託公司因主動管理不善導致信託虧損,信託公司是要付全責的。所以主動管理型項目在任何一類信託項目裡面,它的受重視程度是最高的。

2014年4月8日銀監會《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信託公司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信託公司股東應承諾或在信託公司章程中約定,當信託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給與必要的流動性支持。信託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凈資本中全額扣減,並相應壓縮業務規模,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

三、信託公司即是融資主體

主動管理型項目的融資主體就是信託公司,股東大多都是央企,國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機構,所以信託公司作為融資主體比任何一家實體企業都更具實力。

四、投資策略更加靈活,資金使用效率更高

為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證信託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信託公司通過自主管理,建立投資決策委員會,設置具體的投資限制,除了投資優質的信託計劃之外,將主動管理類信託項下的閑置資金用於受讓銀行信貸資產、貨幣市場投資、銀行存款等短期且具有穩定收益的投資品種。同時根據不同的投資方式採用相應的風控措施,有效分散投資風險,採用長短期收益差價的盈利模,資金使用效率更高,以便獲得長期穩定增值,有效的保障了信託計劃的如期兌付。

五、融資成本相對更低

信託項目從投資方向分主要有以下幾類,分別是工商企業貸款類信託,房地產類信託,主動管理類信託,政信類信託,以及股權質押類等。其中房地產(000736,股吧)類信託的融資成本是最高的,通常在16%左右。其次是貸款類信託,在15%左右,而主動管理類信託和政信類信託的融資成本是相對較低的。融資成本低意味著項目的低風險,政信類信託依靠地方政府強大的政府信用,主動管理類信託依靠信託公司本身強大的實力背景和政策引導,所以市面上我們基本看不到這類信託項目出問題。

六、提高了資金的利用效率,節省募集時間

主動管理類信託(投資類)是信託公司運用自身的資產管理能力主動找項目去投資,因此主動管理類信託項目的信託經理大多數都是信託公司的財務總監,或者是副總裁,而且通常會邀請投資界的權威作為投資顧問。

一般而言,信託公司作為融資通道發行的信託項目,從商業洽談到盡職調查,再從撰寫文件送報銀監會審批,到最終銀監會過會,一個產品發出來到募集結束,通常需要2-3個月的時間,這2-3個月時間,對融資方和信託公司來講,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這些都是有成本的。但是主動管理型項目的優勢就在於,信託公司把這種資產池項目立項之後,節約了上述這種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只要有好的項目,項目經理和投資界的權威都會給出專業的建議,信託公司直接就能利用資金池的資金和優質的項目進行對接,不會錯過好的項目,對信託公司來講節省了發行費用,節省了募集時間,更大大提高了資金的利用效率,資金利用靈活,有利於整個市場的資源盤活。

七、期限更加靈活

主動管理型信託項目期限期限可以從1個月-24個月不等,期限靈活,流動性高,便於投資者靈活選擇。


有一個問題:


主動管理型信託和資金池類信託不是一樣的麽?


有一個答案:


「資金池業務」,是指資金運用方式為組合投資的信託產品業務,其特點是資金沒有固定投向,一般投向為多個領域,由信託公司自主管理。


主動管理類信託主要指在信託資產管理中,信託公司承擔了產品推薦、項目篩選、投資決策及實施等主要管理職責。按此定義,在公司已開展的信託業務中,涉及集合信託計劃的運用,包括貸款信託、股權投資信託、受益權信託、證券投資信託、並購類信託等,均可歸入主動管理類信託,而通過單一信託計劃方式,以提供平台或通道方式為主的銀行信貸資產轉讓、企業受託貸款、私募基金陽光化、企業股權代持等可歸入被動管理類信託。


為了鼓勵信託公司向財富管理轉型,主動管理型信託受到監管機構的提倡並給予了政策支持。因此,不少信託公司將發行的類資金池產品歸類為主動管理型產品。


對於如何辨別資金池產品,主動管理型信託產品有主要投向,至少有大的范圍和備選項目。相較於資金池產品來說,信息對稱。而純資金池產品沒有具體投向,有可能是借新還舊,信息不透明,風險較大,投資者在看推介材料時應注意投向,盡量避免純資金池產品。

閱讀全文

與信託保障基金流動性支持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融資服務流程 瀏覽:945
天天基金固收理財回虧損本金 瀏覽:679
人民幣原油期貨怎麼樣了 瀏覽:855
公款購買理財 瀏覽:270
永安期貨停牌最新消息 瀏覽:874
融資融券交易規則 瀏覽:81
融資融券對大盤 瀏覽:213
燃料油各類價格 瀏覽:998
投資幾個心理階段 瀏覽:542
資金暫借屬於關聯方交易嗎 瀏覽:358
工商銀行買外匯嗎 瀏覽:712
萬達股票跌停 瀏覽:627
黑馬股票網 瀏覽:758
馬鋼股票的發行價是多少 瀏覽:242
低工資理財 瀏覽:586
理財需趁早 瀏覽:893
理財師登陸 瀏覽:524
上班族小額理財 瀏覽:753
金蛋理財提現 瀏覽:397
正確投資理財項目 瀏覽: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