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資持股比例上限規定
一.外資持股比例上限規定如下:
1、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2、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3、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數額合計達到或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26%時,滬深交易所將於次一交易日開市前通過本所網站公布境外投資者已持有該公司A股的總數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4、在持股比例超過了30%的情況下,境外投資者將按照一定規則減持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 外商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公司、代表處等分支機構。
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國家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說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設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三. 港交所方面規則:外資合計持股比例達到28%將暫停買盤,涉及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規定主要有:交易所規則第十四章中第30條與31條、第十四A中08條、第十四B中08條,可以將涉及的具體內容總結為:
1.在涉及到A股有關規則的情況下,港交所有權採取限制或拒絕陸股通買盤、服務運作時間等相關行動;:
2.當某隻A股的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合計達到了28%或以上時,上交所或深交所將通知港交所方面,而港交所方面將按照實際可行的情況盡快暫停相關買盤,直到上交所或深交所表示外資持股比例降至26%以下;
3.如果發生了主動買盤行為導致的持股比例上升到30%以上,則港交所方面將根據一系列規定要求投資者減持;如果發生了因為A股回購等情況導致的外資投資者合計持股比例被動上升到30%以上,則無需賣出,但港交所方面將暫停接受買盤,直到比例下降到26%以下。
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佔有公司注冊資本25 %以上的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