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後續追加投資如何作會計分錄
如果原本有100萬的初始投資,後來經過試運營等虧損階段,轉入正常盈利狀態後,再追加投資的就要看情況了——
1、如果是老闆自己追加投資,那麼全額計入實收資本便可;
2、如果參股股東或者他人追加投資,並協議按投資比例享有權益——譬如後續追加50萬的投資,並要求享有三分之一的股權,那麼就不涉及資本公積,全額計入實收資本即可。
3、通常來說他人後續追加投資的,需要支付相應的溢價——譬如後續追加50萬的投資,卻只能按30萬的比例來計算確認其股份權益,那麼30萬計入實收資本,20萬計入資本公積。
當然如果是你單位對外追加投資,那就是投資的問題,不涉及權益類科目下的任何一個會計賬戶。
2. 追加投資的實收資本怎麼算
第一題:
C投入資本金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200/(1-20%)*20%=50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00
貸:實收資本-C 5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50
第二題:
(1)計算ABC的出資額:
A出資額=1000×5/10=500
B出資額=1000×3/10=300
C出資額=1000×2/10=200
(2)D投入部分有多少計入實收資本
1000/(1-20%)*20%=250
(3)接受D投資後,ABCD四位股東的出資比例為多少
A出資比例=500/(1000+250)=40%
B出資比例=300/(1000+250)=24%
C出資比例=200/(1000+250)=16%
D出資比例=250/(1000+250)=20%
D出資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600
貸:實收資本-D 25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600-250=350
3. 如果股東追加投資,股權應該如何劃分呢
現在的總資金是100萬,追加投資的股東佔40%股份,其它三人各佔20%股份。
4. 請問追加投資股東必須按比例再追加嗎
公司運作是以公司章程為基礎的,股東以出資額承擔相應的責任.追加投資是股東之間的事情,可以股東之間協商解決,也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5. 追加投資需辦理什麼手續
入資應提交的文件:
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2.出資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出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加蓋公章;法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委託書。
4.由股東之一到場辦理,股東不到的,需有全體股東簽字的委託書。
增資應提交的文件:
1. 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2. 出資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 出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加蓋公章,法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和委託書
4. 由股東之一到場辦理,股東不到的,需有全體股東簽字的委託書
5. 開戶許可證復印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驗資需提交的材料:
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2.出資人身份證復印件;出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近期資產負債表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3.銀行入資單原件
4.公司設立登記申請表
5.公司章程
增資驗資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2. 出資人身份證復印件;出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近期資產負倆表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3. 銀行入資單原件
4. 公司資產負債表
5. 公司章程(變更前後)
6. 原開業驗資報告
7. 股東會決議
8. 變更登記申請表
內資增資:
1. 營業執照正、副本
2. 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及IC卡
3. 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 公章
5. 驗資報告
6. 舊章程
7. 舊董事會成員名錄
8. 法人簽字、全體股東簽字
9. 變更申請表
10. 資金分配比例
6. 會計題:接受投資者追加投資,為什麼會引起會計等式兩邊同時發生增減變化在線等
會計等式:資產=來負債+所有者權自益
接受投資者追加投資,一方面投資者無論是以現金投資、還是實物(原材料、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投資,都會使企業的資產(銀行存款、原材料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增加,另一方面,這些增加的資產是從哪裡來的呢?是投資者向企業追加的投資,那麼投資人在企業享有的權益也增加了,因此,這項業務引起等式的左邊資產和右邊所有者權益同時增加同等金額,不會影響等式的平衡關系。
7. 投資者追加投資存入銀行怎樣會計分錄編制
借:銀行存款 150000
貸:實收資本 150000
8. 追加投資是什麼意思
追加投資是企業為保證擴大再生產的實現進而獲得更大的收益而投入到生產經營過程的包括貨幣和其他可以轉換為貨幣的生產要素。
我國的追加投資政策
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
(1)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的。以上稅收優惠須經企業申請,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執行。各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將批准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對追加投資項目的生產、經營情況,與其先期投資的生產、經營情況應加以區分,分別設立賬冊、憑證,准確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凡不能合理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企業收入、資產等比例合理劃分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2002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追加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就其按稅法有關規定確定的減免稅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後的剩餘年限享受優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征稅款不再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