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
1.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2.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和相關標引規范
3.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我國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分為三類: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和相關標引規范。
②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包括有哪些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續期募集信息披露。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額發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間進行的信息披露。
③ 基金信息披露的分類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的分復類
信息披露制可分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運作信息披露和臨時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續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額發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間進行信息披露。
存續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開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每6個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運作信息披露
基金運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報告、基金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其中,基金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又合稱基金定期報告。
(三)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基金臨時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對重大影響事件進行披露。
④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 重點有哪些
信息披露不僅是私募基金行業實現自律管理的關鍵環節,更是投資者了解私募基金,進而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由於大多數投資者並不直接參與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在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也日益凸顯,導致投資者面臨較高的道德風險。
為了切實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規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2月4日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本文將對這一《辦法》的核心內容進行解析,以明晰未來我國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如何操作才能避免在信息披露環節觸碰法律紅線。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哪些?
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是落實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和基礎。《辦法》指出: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見,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僅局限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可能還包含其他主體。在包括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情況下,如何劃分相關的義務和責任呢?對此,《辦法》指出: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我們認為,允許信息披露義務人自行約定相關責任和義務,體現了私募基金「私募」的核心特徵,也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充分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貫徹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是,《辦法》指出: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承擔何種信息披露方面的義務?
如上文所述,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基金託管人屬於信息披露義務人。同時,《辦法》明確指出了,私募基金託管人承擔復核義務。《辦法》第十條指出: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股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基金託管人作為資金流向的監管者,由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不僅明確了基金託管人對基金運行進行監管的具體權利,也使基金託管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必要的責任與義務,這使得基金託管人可以制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關違規違法行為,提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而有利於保障投資者利益。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採取何種方式披露信息?
針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的方式,《辦法》指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行為。可見,與公募基金公開宣傳、面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不同,私募基金以「私募」為核心特徵,即針對特定人士進行資金募集,所以,信息披露義務人也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進行信息披露,而不得採取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的方式。
具體而言,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陸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同時,《辦法》還賦予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和投資者充分的自治權,雙方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對信息披露的內容、頻度、方式、渠道等具體事宜作出約定。
四、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執行情況是否納入監管?
是。為了監控行業系統性風險,更好的進行行業自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僅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還要按照規定報送相關信息。《辦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其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全部責任。通過這種專項渠道的信息報送機制,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執行情況納入了統一監管。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辦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准。這一方法對未來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業績記錄奠定了制度基礎。
五、對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有何特殊要求?
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與股權類或其他類私募投資基金在流動性、估值、認購贖回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具有明顯的流動性強、風險大的特徵。為此,《辦法》對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即,在私募基金運行期間,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除了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以外,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 5000 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可見,《辦法》對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的披露頻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的每月披露內容僅限於基金凈值信息,並不包含每季度披露信息時應當披露的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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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信息披露監管的原則和目標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監管的原則是以制度形式保證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及時,最終實現最大限度保護基金持有人合法權益的監管目標。
⑥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內容包括哪些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披露內容:
根據《披露辦法》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 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 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 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報告包括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月度報告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應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報告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完成,每年6月30日前發布上一年度報告。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披露內容:
在信息披露的時間和頻度上,《指引》規定,半年度報告應在當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度報告應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義務人可自願選擇報送季度報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報告應在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以內完成。
意思就是說,股權和創投私募要披露年報、半年報,但季度報告採取自願原則。這和證券私募的披露頻率要求很不一樣。
首先是半年度報告,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基金費用明細等,其中基金投資者情況、基金持有項目特別情況說明、管理人報告等都是選填項目。
其次是年度報告,需要披露:一是基金產品情況,包含基金基本情況、基金產品說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者情況(選填)、外包機構情況;二是基金運營情況,包含累計運營情況、持有項目說明表;三是主要財務指標、基金費用及利潤分配情況,包含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基金費用明細、過去三年基金的利潤分配情況;四是基金投資者變動情況;五是管理人報告;六是託管人報告;七是審計報告。
最後是季度報告,是可以自願選擇披露的。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基金費用明細等,其中基金投資者情況、基金持有項目特別情況說明、管理人報告等都是選填項目。
⑦ 基金信息披露的含義與作用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場上的有關當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資運作等一系列環節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眾進行的信息披露。
依靠強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增強市場參與各方對市場的理解和 信心,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場作為證券市場的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投資者的價值判斷
在基金份額的募集過程中,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眾投資者闡明了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及有關募集安排,投資者能據以選擇適合自己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的基金產品。在基金運作過程中,通過充分披露基金投資組合、歷史業績和風險狀況等信息,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評價基金經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諾,從而判定該基金產品是否值得繼續持有。與此同時,潛在投資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對基金價值進行理性分析,進而進行投資選擇。
(2)有利於防止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
資本市場的基礎是信息披露,監管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對信息披露的監管。相對於實質性審查制度,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論是投資者在公開信息的基礎上 「買者自慎」。它可以改變投資者的信息弱勢地位,增加資本市場的透明度,防止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增加對基金運作的公眾監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當和欺詐行為的發生。
(3)有利於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
由於現實中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投資者無法對基金進行有效甄別,也無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高效率的基金無法吸引到足夠的資金進行投資,不能形成合理的資金配置機制。通過強制性信息披露,迫使隱藏的信息得以及時和充分的公開,從而消除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帶來的低效無序狀況,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
(4)有效防止信息濫用
如果法規不對基金信息披露進行規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時、虛假的信息得以傳播,那麼市場上便會充斥著各種猜測,投資者可能會受這種市場「雜訊」的影響而作出錯誤的投資決策,甚至給基金運作帶來致命性打擊,這將不利於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
⑧ 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有:
1.開放式基金信息披露;
2.招募說明書;
3.公開說明書;
4.基金年度報告;
5.基金中期報告;
6.基金資產總值;
7.基金資產凈值;
8.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9.基金累計凈值
⑨ 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基金銷售監管的主要內容
(1)銷售的基金產品是否經過核准以及銷售主體是否具備相應資格:現行法規規定基金募集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前,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或者發售基金份額;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和相關業務,任何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辦理基金銷售和相關業務。
(2)基金銷售過程中是否遵循適用性原則:現行法規規定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機構應遵循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通過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對基金產品的風險和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客觀評價,最後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製作、分發和發布是否合規,是否充分揭示相關投資風險(注意宣傳用語)
(4)規范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維護基金銷售市場秩序:為了防範利益沖突,鼓勵持續營銷,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向銷售機構支付一次性獎勵,而允許基金管理公司依據銷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俗稱「尾隨傭金」),用於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
(5)規范基金評價業務,引導長期投資理念。
⑩ 證券交易所在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監管職責為有哪些
證券交易所在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監管職責為對上市基金的定期報告進行事前專登記、事後屬審查。
基金信息披露監管的原則:
以制度形式保證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及時,最終實現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監管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