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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股權轉讓外商投資企業

發布時間:2021-07-29 11:10:41

A.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手續

股東轉讓其出資的,應當自董事會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經原外資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注2》;

2、公司董事會決議注3——參考式樣1;

3、合同、章程修改對照表注4——參考式樣2;

4、原外資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副本1;

5、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並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注5——參考式樣3;

6、受讓方的開業證明材料;

(1)中方投資者系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當地工商登記機關確認章)。

(2)中方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3)外方投資者系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或注冊證或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4)外方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

7、受讓方的資信證明材料;

(1)受讓方系中方企業的提供《中方現金出資表注2》或《中方實物出資表注2》。

(2)受讓方系中方自然人的提供銀行存款證明或《中方實物出資表注2》。

(3)受讓方系外方企業或自然人的提供外國(地區)銀行存款憑證或銀行出具的文字資信證明注6。

8、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投資者系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的,提交資產管理單位注7審查同意的意見;

9、股權轉讓的同時涉及到董事會成員變更,提交:

(1)新一屆《董事會成員名單注2》。

(2)經委派方簽字蓋章的新任董事委派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

10、加蓋原工商登記機關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復印件;

11、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12、其他有關的文件、證件。

B. 已經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能否將股權轉讓給境內個人法律依據是什麼

這個問題太寬泛了,請問樓主,股權轉讓的目的是否與境外上市有關?如果有關,內建議不要做容JV/WFOE股權變更,可以讓這個境內個人去境外注冊BVI公司,由BVI公司持股境外企業(JV/WOFE的外資股東,間接持股境內JV/WFOE),此過程中的股權轉讓費用(境內/境外),可以通過引進PE或過橋資本來解決。

C.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您好!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3.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4.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5.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6.受讓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轉讓時受到的限制:①擬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1年;②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必須超過1年。這都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外資股份的轉讓必須遵循上述規定。
7.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D. 外商投資企業注銷前未進行股權轉讓的,被投資企業怎麼變更法人

LZ這句話問的有矛盾,這家外資公司都要解散了,其股權架構如果有企業法人是無需變更法人的。直接申請注銷解散即刻,不會影響股東企業法人的任何經營。都要注銷了還轉股沒有任何意義。

E.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問題

1.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中的規定,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三)轉讓股權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讓方根據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七)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八)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

雖然相關法律也規定了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同時網路上也存在著大量的範本,但是情況不同,適用的法律法規也會不同,因此在製作股權轉讓協議的時候切不可簡單的照搬範本,一定要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來製作.

2 股權轉讓的批准與變更登記
主要涉及到合同和章程的效力問題.不同於內資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的效力,外資是批准後生效,內資一般是簽署後生效.

3 股權受讓方的受讓能力
公司法第12條第2款: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實踐中,存在倆種情況,一是嚴格遵守公司法的此項規定能夠,一是對該規定已經有了突破,如北京市工商局.建議在實踐中,最好先向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進行咨詢或取得確認.

4 股權轉讓涉及的稅務問題
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現在已經免除)印花稅

F. 已經審批機構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 如何撤銷

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徵得他方股東的同意,現甲乙雙方協商,就轉讓股權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佔有 公司____%的股權。現甲方將其占 公司____%的股權以 ____幣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天內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貨幣和金額以銀行轉帳方式分____次付清給甲方。
二、任選一條:
1、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質押,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應由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2、甲方已將所擁有的占 公司____%的股權於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_作質押,
現甲方已徵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同意甲方將該股權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已對該股權擁有有效的處分權,否則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任選一款)。
1、本協議生效後,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含轉讓前該股份應享有和分擔公司的債權債務)。
2、股權轉讓前,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或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審計,乙方按雙方認可的審計報告表的范圍承擔甲方應分擔的風險、虧損和享有權益。股權轉讓生效後,若發現屬轉讓前,審計報告表以外的合營公司的債務,由乙方按股權比例代為承擔,但應由甲方負責償還。股權轉讓生效後,乙方取得股東地位,並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
3、股權轉讓前,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或公司董事會組織)對公司進行審計,甲方按審計報告表的范圍承擔應分擔的風險、虧損和享有權益,甲方應分擔的債權債務,應在其股權款中扣除。本協議生效後,尚未清結的以及審計報告以外屬甲方應分擔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按股權比例享有和承擔(或由乙方先行承擔,然後由乙方向甲方追償)。
四、違約責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價款,每逾期一天,應支付逾期部分總價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違約金。如因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金不能補償的部分,還應支付賠償金。
五、糾紛的解決(任選一款)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
1、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有關費用負擔
在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轉讓有關的費用(如公證、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由方承擔。
七、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訂,經__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後,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雙方應於三十天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合營公司、公證處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訂於

G. 怎樣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相關規定有哪些

你好!
一、股權轉讓協議撤銷: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權利。撤銷權由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和處分,如撤銷權不行使,合同繼續有效,反之,則無效。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以下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3、因欺詐而訂立的。4、因脅迫而訂立的。5、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被撤銷的范疇
1、公司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導致對外轉讓股份之協議效力處於不穩定狀態。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未向其他股東進行通知,或轉讓價格條件優於內部優先購買權,導致對外轉讓股通知的條件,此時,轉讓協議的效力要區分是否已實際履行來分別判斷。
(1)轉讓協議已簽但尚未履行,此刻協議雖已生效,但由於內部股東的法定優先購買權對協議履行的效力進行了有力限制,權利受侵害的股東可直接主張優先購買權,使對外轉讓股權之協議無法實現;
(2)轉讓協議已簽且已實際履行,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不能直接要求優先權,但可以主張侵權股東對外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為可撤銷合同【依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合同撤銷後,依據《合同法》理論恢復至合同簽訂前狀態,返還股權,退還價款,則享有優先權之股東可按原同等條件行使優先權;第三,轉讓協議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續均以辦理完畢,此時,出於維護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慮,如果超過一定期間(如一年)享有優先權之股東不主張行使其優先權,股東優先購買權將消滅。
2、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商股權的轉讓必須履行法定程序進行審批。外商投資企業中因為前置審批的問題導致了大量司法訴訟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隱名投資及外商股權轉讓,其目的無外乎意圖規避我國關於外商超額投資及行業投資限制的規定。本文僅針對股權轉讓問題,涉及糾紛的外商股權轉讓問題,絕大多數是以未辦理合同審批為由要求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可以是轉讓方主張,也可以是受讓方主張,主要根據公司經營效果而導致相應利益虧損方要求確認協議無效,歸根結底是利益導向問題。主要區分為兩種情形:(1)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受讓方也未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可由權益受侵害一方主張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2)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但受讓方已經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狀態已發生改變,協議已經實際履行,除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外,協議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無效之合法緣由,對此類問題的解決司法機關不會採取一刀切的判定,將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遭受的損失程度、維持公司經營的最佳效果等各個方面,促成在某一權衡點上達成共識(不同案件不同處理,需要原、被告與辦案法官的充分溝通)。
3、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殊規定:這體現了國家對國有財產的特別保護,明確規定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必須滿足若干條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資產拍賣、轉讓」,與之相應的規定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條件的影響很大。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H.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稅收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股權重組是指: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金額或比例發生變更,具體包括,(1)股權轉讓,即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2)增資擴股,即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企業的股權重組,是其股東的投資或交易行為,屬於企業股權結構的重組,不影響企業的存續性;企業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 對股權重組涉及的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股權轉讓收益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其擁有的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應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計算繳納或扣繳所得稅。中國境內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帳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二)股票發行溢價的處理 企業發行股票,其發行價格高於股票面值的溢價部分,為企業的股東權益,不作為營業利潤徵收所得稅;企業清算時,亦不計入應納稅清算所得。 (三)以利潤(股息)購買股票適用再投資退稅優惠的限定 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取的利潤(股息)購買本企業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業股票,不適用稅法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規定。 (四)股權重組的企業有關稅務事項的處理 對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後的營業活動應作為延續的營業活動進行稅務處理。企業在股權重組後,依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或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對其有關事項進行以下稅務處理: 1.企業不得按為實現股權重組而對有關資產等項目進行評估的價值,調整其各項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的帳面價值。凡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應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本規定第1條有關企業合並的資產計價的處理款項中規定的方法予以調整。 2.企業按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可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股權重組後,企業就其尚未享受期滿的稅上優惠繼續享受至期滿,不得重新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3.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第11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後逐年延續彌補。

I. 解除外商獨資企業股權轉讓 需要批准嗎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審批,每個地方具體規定會有差別,建議到當地的工商局和商委問一下。

外資股權轉讓給外國公司或個人,公司的外資性質不變,需要商委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如果轉讓給國內企業或個人,需要商委辦理手續,從外資變更為內資。
審批程序:
(一)商務部政務大廳接收項目申報材料,並將材料及時轉外資司辦公室登記後送相關處室;
(二)經辦人員對材料內容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處領導審核後,將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如申請材料存在產業政策、法律法規適用問題,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三)經辦人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補充材料後,出具受理通知。經辦人起草批復文件,報處領導、司領導逐級審核;
(四)司領導簽批後,報辦公廳核稿、列印批復,同時電子傳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五)政務大廳通知申請人申領批准證書。

J. 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一、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公司法》對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對外轉讓,要求必須徵得半數股東的同意。而與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則明確規定,股東一方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這一規定不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當然也針對外國投資者對其股權的轉讓。
顯然,這一比內資企業更嚴格的做法,旨在維持外商投資企業更加濃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長期穩定經營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現對向第三者的轉讓不同意的其他股東,是否必須購買該外國投資者的股權,合資法與合營法雖未規定,不過根據《公司法》「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對出讓股權不同意者,應當購買該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二、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商務部門)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首先,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核准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
其次,股權轉讓得到核准之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批准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門的核准和工商登記為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條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這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護合營相對股東的權利而作的制度設計,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和設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
四、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資者的出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合同的規定出資,否則,其股權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在外商出資到位之前,外商投資者不得將其未交付出資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質押後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未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投資者也不得將已經出質的股權進行轉讓。同時,外商投資者在對其股權進行質押時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未經核准其股權不得進行質押。
五、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國家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外資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這意味著法律法規並不禁止設立外資股權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
同時《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允許因並購設立外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但是,法律法規卻不允許已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將外資股權比例減至25%以下。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不能通過轉讓股權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權低於25%,要麼全部轉讓,要麼轉讓後的股權比例仍高於25%。
六、外資股權不得部分轉讓給境內個人(若全部轉讓,因轉讓後不再是外資企業,所以不受此限)。
外資股權部分轉讓時,除了要滿足上述第5條的規定以外,還不得將股權轉讓給中國公民個人。合資企業法和合作企業法均規定不允許公民個人與外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於2002年12月30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原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1年以上的,經批准,可以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也即法律法規允許因外資並購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內原有的個人股東繼續存在,但不允許外商將其一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個人而形成有境內個人股東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存在。
七、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情況下,其外資股權在公司成立三年內不得轉讓,並且其後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這也是公司法對設立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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