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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

發布時間:2021-08-12 01:24:26

Ⅰ 什麼是公司治理結構什麼是基金治理結構二者有何異同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並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內以及與容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基金治理結構,好似沒有這個提法。或者請把問題再說得仔細一些。

Ⅱ 求公司治理結構案例分析

公司治理結構
第一節 從「羞答答」到「甜蜜蜜」——國威集團高管持股計劃咨詢案例
背景陳述
這是一家集科、工貿、金為一體的國家大型二級企業。公司股票自上市以來,經濟效益逐年提高,連續四年被授予當地「利稅大戶」的稱號,不僅在當地赫赫有名,在業內也是威名遠播。筆者在此就選「威名遠播」這個意思,為這個國字頭的大企業取名為國威吧。國威集團的一把手是位風度翩翩、儀態大方的巾幗英雄。當年,這位當家花旦風華正茂,被國資局派下來接起這么大一個攤子。她在國威集團數十年如一日,任勞任怨,不知不覺已年過五旬,青絲如雪。
離「退居二線」的日子越來越近了,越是付出就越盼望著有所回報。終於某一天,在一次例行的管理工作會議上,一個同樣在國威集團奉獻了一輩子的資深高管人員明確地把自己「希望在退休前落點實惠」的想法擺到了桌面上。結果一石激起千層浪,大家的想法竟然驚人的一致。於是,在企業內實施高管激勵的決策立刻在以這位女董事長為代表的高管層內達成共識。按照她事後對咨詢顧問們說的心裡話就是:「我幹了一輩子,什麼也沒得到啊。」一句大實話道出了中國眾多國有企業老總共同的心聲。可以說,國威集團的領導層均面臨退路和歸屬的問題,實施高管激勵是眾望所歸。
另一方面,國威集團近年來的高速發展也得力於內部一批中堅力量。從對後輩領導力量的激勵來看,國有企業的薪資結構和晉升機會並不具備競爭優勢。年輕的幹部,尤其是一些從人才市場上招聘來的職業經理人也表示過:決定他選擇職業去向的因素有兩個,一個是職位上升通道,另一個就是個人的收益。當他們的個人收益無法達到預期值時,就會考慮跳槽。當這一老一新的兩種情緒交織在一起,就動搖了這家上市公司長期發展的基礎。
決策過程
在一致同意要實行激勵政策後,接下來的問題就是:什麼樣的人可以被納入到激勵的范圍中?對於國威集團而言,實質上是兩套班子,一套人馬。集團公司的總裁是股份公司的董事長,除了股份公司的總經理不是集團公司領導外,其餘人員均兼任集團領導。這也是依照國家對上市公司高管層的要求,否則,估計股份公司的總經理也會在集團公司擔任相應的職位。
在被激勵的對象董事會成員一個都不少。對高管激勵稍有常識的人就會知道,高管激勵一般是由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為了激勵和制衡高級管理層而設立的一種制度。怎麼繞了半天把制定這一制度的人也給繞了進來?原因其實很簡單:國有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就是高管層。國威集團董事會成員本身並不是股東,他們只不過是國有資產的代表人而已。也就是說,在股東和高管人員之間存在的委託代理關系在股東和董事會成員之間仍然存在!這就是中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委託代理關繫上移現象,見圖3-1。董事會成員通常也被列入激勵的范疇,這是中國國企典型而普遍的現象。董事會和高管層同一張面孔,也就從根本上回答了為什麼國有企業制定的高管激勵政策常常激勵有餘而制約不足。
方案醞釀階段,國威集團管理層就碰到了一個棘手的問題:由誰來制定具體的激勵方案?是自己人做還是找專家?雖然自己人非常熟悉企業內部的狀況,可在實際情況中多半行不通。原因有二:第一,企業內部人往往處於避嫌的考慮,面對企業里紛繁復雜的人事關系,不願意承擔這種涉及利益轉換、容易吃力不討好的麻煩事;另外,高管激勵方案的設計涉及到很多操作層面的細節問題,要求制定方案的人不僅要了解企業,更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知識,企業內部人的能力往往有限,無法承擔起此項重任。
出於以上原因,多數企業都會選擇外部的專業人士來制定激勵方案。此時,國威集團又面臨著兩種選擇:是找投資銀行還是找咨詢公司?前者的優勢在於他們對證券市場的交易過程和激勵模式非常熟悉,找他們來做,企業高管激勵方案只要在政策允許、時機成熟的前提下,就可以順暢地進入操作層面;但不足之處在於,投資銀行的專家們往往將方案的重點集中在企業高管的短期激勵上,而忽略了促進企業長遠發展的、對高管長期激勵和約束的措施。相反,管理咨詢公司在做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簡稱ESOP)或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 ,簡稱MBO)時,除了關心交易過程外,更注重的是激勵效果,注重的是企業的長期發展。
最終,國威集團選擇了管理咨詢公司。雙方共同制定了以業績股票為核心的高管激勵方案,即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董事會成員的年度業績進行評價的長期激勵和約束機制。其主要內容是:在公司整體業績達到或超過預定目標的條件下,公司發給上述人員限定用途的獎金用於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流通股票。之所以選擇流通股作為激勵手段的變通措施,是因為如果用非流通股和國有法人股,則在套現等諸多操作層面上依然存在相當大的難度。
在設計方案時,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至關重要。考慮到大股東和企業的利益,為吸引優質人才,鼓勵高層管理人員注重價值最大化和長期股東價值的創造,應盡量降低薪酬的成本或稀釋股票價值;若顧及到高層管理人員的利益,應使其以最低的風險獲得最高的收益,保證他們的努力成果得到應有回報,其薪酬結構應在業內具備較強的競爭力。顧問團隊就是要在企業和個人這兩種利益之間尋找到那個最合適的平衡點。
在新的方案中,國威集團高管層新的薪酬結構由四部分組成:在原有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福利補貼基礎上,加入可與短期獎金計劃結合運作的股權激勵部分。原有的三部分與崗位掛鉤,屬於保障性收入;股權激勵部分則與實際貢獻掛鉤,屬於激勵性收入。這就構成了長短期激勵相結合、激勵與約束相結合、激勵與保障相結合,以體現崗位貢獻為目的的薪酬結構,
業績股票計劃建立在公司發展戰略及年度計劃完成的基礎上,並通過業績考核來實現。參加業績股票計劃的高層管理人員可獲得的業績股票由其崗位系數、公司整體業績和個人業績三個因素決定。其中,公司整體業績指標實行按年份設定的原則,逐年提高以達到激勵長期發展的目的。只有在公司整體業績達到預定目標的情況下,個人業績達到績效考評的要求,才能獲得業績股票的獎勵。
具體而言,國威高管層薪酬中的股權激勵部分受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兩個條件制約,二者缺一不可。針對公司業績考核部分,顧問團隊選擇了凈資產收益率和年凈利潤提高率作為考核指標,完成指標可獲得事先約定的獎勵,是個人獲得激勵的先決條件;針對個人業績考核部分,針對個人崗位職責,由直接上級和本人共同設定考核指標,並報董事會通過。在個人考核結果達到要求的前提下則可獲得股票激勵,否則行使約束條件。選擇凈資產收益率作為公司業績整體考核的指標,是考慮到凈資產收益率不僅能夠反映公司的綜合盈利能力,而且具有在行業內的橫向可比性,同時也有助於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促使產生更合理的資本結構。
首先,我們來看崗位津貼部分。它能夠在高管收入的整體構成中發揮很好的協調與平衡作用,同時充分體現激勵方案設計的主動性與科學性。在設計國威集團高管人員的崗位津貼時,顧問團隊以價值體現、生活保障、社會公平、崗位區別為原則,將崗位津貼分為董事會系列和經理系列。前者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董秘,後者包括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兩個系列的崗位津貼基數相等,只是在崗位系數上有所區別。
崗位系數用以平衡因為崗位責任、工作性質不同而產生的差異。比如副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崗位系數相等,而董事長的崗位系數為副董事長和總經理崗位系數的一倍。崗位系數與崗位基數的乘積就是該崗位的津貼數,即崗位津貼=崗位基數╳崗位系數。如果某高管兼任兩個系列的職務,其崗位津貼則採取累計計算的方式。
然後,讓我們來研究一下股權獎勵部分。與崗位津貼相同的是,業績獎勵也要用到崗位系數。不過在股權獎勵中涉及的崗位系數與崗位津貼中用到的崗位系數不同。在這里,顧問團隊以董事、副總經理、董秘的崗位系數為基數,取值為1,將副董事長、總經理的崗位系數定為基數的2倍,董事長的崗位系數為基數的3倍。另一個與崗位津貼的發放不同的是,業績股票計劃在高管身兼數職的情況下,只計算其最高職務的崗位系數,並不做累計計算。依據崗位系數,高管個人年度業績獎勵額度=公司年度總獎勵額度× 。計劃實施周期為三年,正好是高管人員的聘任期,每年年末考核。
在業績股票計劃的操作層面,顧問團隊為國威集團設計了固定股票計劃、獎勵基金購股和「固定股票+獎金」三種模式。具體而言:
第一種,固定股票計劃模式。在業績達到預定目標的基礎上,由公司撥出指定用途獎金,用以高管個人名義購股並鎖定,在其任期內分年度實施。比如數額為流通股份的10‰(三年中每年實施3.3‰)。若目標沒有完成,高管須自己支付購買股票的費用。——這就是極具中國特色的激勵方式。此方案的優點在於操作較為簡便,長期激勵與約束清晰,公司成本已事先確定;其缺點是激勵固定,若公司快速發展則高層無法有效分享業績增長,而公司方面短期現金壓力較大,激勵總成本不得超過稅後凈利潤的一定比例。
第二種,獎勵基金購股模式。在業績達到預定目標的基礎上,提取公司稅後凈利潤扣除公益金與公積金後的余額的一定百分比作為獎勵基金分配給公司高層。比如該比例為5%,該基金必須用於購買公司股票並鎖定。不過,作為約束條件,公司高管層也需要交納固定數額的風險金。此方案的優點在於激勵作用大,與業績(凈利潤)直接掛鉤;缺點是高管持股數量不確定,受市場價格影響較大。
第三種,「固定股票+獎金」模式。在業績達到預定目標的基礎上,提取公司稅後凈利潤扣除公益金與公積金後的余額的一定百分比,作為獎勵基金,預設該比例為5%。該基金首先支付固定數量股票的費用,比如為流通股的6‰,三年中每年實施2‰。公司預先為高管墊付,以高管個人名義購買並鎖定,剩餘部分以現金形式發放。若目標沒有完成,高管須自己支付購買股票的費用。換言之,這也是對高管的一種約束方式。這種方案取前兩者之長,使長短期激勵有機結合。股票預先購入,使公司成本事先確定,同時激勵與業績表現也直接掛鉤;不足之處在於約束力度依然相對較小。
針對「固定股票+獎金」模式,顧問團隊計算出了高管長短期激勵的大致比例。假設國威集團當年凈資產3億元,其後兩年凈資產按3.5億元計算,凈資產收益率8%,提取5%作為獎勵基金。則3年獎勵基金總額約為520萬元。如果股票額度為流通股本的6‰,股票總數量為39.6萬股,每年額度為13.2萬股,現在購入的總成本約為340萬(按股價8.5元/股計算),現金激勵為180萬元,股票激勵與現金激勵比例約為2:1。這就說明,如果提取流通股的6‰作為固定股票額度,那麼高管的長短期激勵比重約為2:1,這是一個恰到好處的比例。顧問團隊也曾用流通股的7.5‰為國威集團高管層算了一筆賬,現在購入的總成本約為420萬,現金激勵為100萬元,比例約為4:1。兩相對比,國威集團董事會和高管層一致選擇了前者。
不過,不論選擇其上哪一種「落袋」模式,三種方式的操作周期卻始終控制在三到五年內。這和國際慣例有很大的區別:在歐美等國家,股票計劃或期權計劃的周期大都超過五年,有的甚至達到30年。之所以這樣做,就是為了將企業的長遠發展和高管個人利益真正捆綁在一起。而在中國,一來因為高管層多半就是董事會成員,二來大家辛苦了大半生都指望著最終能有所回報。
根據股票額度為流通股本的6‰計算,3年期國威集團高管層按照業績激勵計劃,能夠得到的股票數量與現金數量見表3-1所示。
表3-1 3年期國威集團高管層年激勵收入構成(單位:萬元)
高管層 股票數量 現金數量
第一級 董事長 7.2 36
第二級 副董事長、總經理 3.6 18
第三級 董事、董秘、副總經理 2.4 12
註:按照股價8.5元/股計算
假設高管層將激勵的獎金全部用於購買流通股,則三級高管層能夠換取的股票數量分別為11.4萬股、5.7萬股和3.8萬股。
讓我們將以上對崗位津貼和業績激勵兩部分的分析合並計算,即可以大致推算出國威集團此次享受股權激勵計劃的高管層年薪酬總額,見表3-2。
表3-2國威集團高管層實施激勵方案後的年收入構成(單位:萬元)
高管層 業績激勵 崗位津貼 福利補貼 總額
第一級 董事長 33 16 3 52
第二級 副董事長、總經理 22 8-16 3 33-41
第三級 董事、董秘、副總經理 11 4-8 2.5 17.5-21.5
面對這樣的數字,國威集團高管層在心裡笑了,並立即要求顧問團隊照此方法推行開去。於是,從集團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到股份公司下設的分公司中層幹部統統被列入激勵范圍之內,總人數居然達到二百餘人。國威集團的ESOP出台了。
由於國威集團此次股權激勵方案推行涉及面較廣,因此,顧問團隊要求對高管、主管、部分員工等各個層面的績效工資發放標准依次嚴格化,這既有助於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與使命感,也能加強管理者對員工的指導與管理
項目進行至此,其實僅僅解決了國威集團高管持股計劃中薪酬體系設計的核心問題,這還只是冰山一角。接下來,顧問團隊就國威集團股權激勵管理機構設置、股票購入的時機與託管機構選擇、股權激勵的操作流程、股權激勵的交易、稅務、變更、人員變化等諸多細節提出參考意見。
第二節 中國公司治理的「點」與「面」
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曾對公司治理結構給出了非常精確的定義:「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託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和解僱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
所以從本質上看,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就是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三者之間的一種單純的制衡關系。然而,在現實中,中國企業情況的復雜性,又為這層單純的制衡關系添加了無數道屏障。
創業元老難安置
讓我們聚焦於這樣一家成功企業:30年前,南方的某個小鎮,幾個兄弟在一個大哥的帶領下,創辦了一家自己的小廠。幾十年來,弟兄幾個同心同德,當初的小作坊在20世紀90年代初已經發展成了當地的支柱企業。在當地政府的推薦下,他們抓住了一次日後對整個企業的發展起到了決定性提升作用的機會——一個幾乎可以使企業處於行業壟斷地位的對外合作項目。
為了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在90年代中期,該企業從社會上招聘了一批優秀人才。其中有一位如今已經坐上了集團公司執行副總裁的高位。十年來,這位副總裁兢兢業業,不僅把公司的老業務打理得妥妥當當,而且還協助董事長依託當地政府資源,不斷開拓了許多新興產業。自然,負責這些利潤豐厚的新興產業的權力也歸到了這位新派副總手中。
如果說這家企業的情形和許多典型的創業級元老無法跟上公司發展的案例一樣,或許在權力分配的問題上,他們會有很多「它山之石」可以借鑒,這畢竟是能者上、庸者下的社會環境。不過,與眾不同的是,這家企業的元老級人物的整體素質始終伴隨著公司的不斷發展而日益提高,真是老驥伏櫪,志在千里。此時,新興派和老壯派的問題就顯得異常尖銳。
據說為了緩解和規避公司管理老化的危機,該公司的董事長「手法已經很辣了」(該企業員工語),將所有新興業務放到集團公司,由以執行副總裁為代表的新興派集中管理,而將所有老業務均獨立成為一個個子公司,交給不同的老員工分頭打理。除了出於老員工們畢竟熟悉老業務的常規考慮之外,這里還蘊藏著一層只能意會、不能言傳的深意,就是董事長希望藉助分公司的形式,將老人們彼此隔開,以減輕他們對新派造成的壓力。可見這位董事長真是老當益壯,腦子一點也不糊塗。甚至有些子公司形同虛設,只是為了給個別老員工一個安身立命之所,難怪處於這種子公司里的人感慨道:「把上面的權力稍微給我劃拉一點下來,好歹不要讓我顯得太沒用呀。」
對於這樣的企業,如何處理老臣子和新員工的關系?如何順利地完成新老交接?已是一個非常難以解決的問題。這位執行副總裁加入公司十年有餘,按照常理,早就應該算是老員工了,可就是始終融不進創業元老的圈子中去。當涉及到重大權力分配問題時,靠他一個人的力量去和多數老員工抗衡,無異於以卵擊石,即使他背後有董事長撐腰。但是不要忘了:董事長本人卻是資格最老的「老人」!不過,如果站在董事長角度來看,誰能否認他不是夾在兩派力量中最痛苦的人物呢?這樣的公司該如何治理?誰又想得清楚、理得明白呢?
傳統壓倒一切
俗語說「一俊遮百丑」,這句話用在企業管理上,也同樣適用。只要經營搞好了,企業賺錢了,就是好企業,即使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無大礙。這就像美人臉上的一個黑點,美其名曰「美人痣」。
新華信管理咨詢就接觸過這樣一個「長了美人痣」的國有企業。由於領導班子管理有方,幾十年的奮斗使企業成為行業內屈指可數的排頭兵。不過除了業績響當當之外,該企業極為特殊的企業文化也頗引人爭議。比如流傳甚廣的「國人待遇」,就是指該企業里有一部分人只要符合某些條件,就自然會得到比其他人更高、更好的福利待遇。
為什麼?這就得從頭說起了。20世紀80年代中期,某科學研究院成立一個公司,新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骨幹員工均來自於該科研院。可以說,為了圓滿完成黨和國家的重託,該科研院上上下下都傾情投入了進來。憶當年,崢嶸歲月稠,科研院職工獻了青春獻子孫,兩代人共同的努力,換來了企業今天的輝煌。
正是由於當年的患難與共,鑄就了獨特的企業文化。公司員工很自然的分成了「院里人」和「院外人」兩大派系。「院里人」指所有與科研院有關的職工,比如科研院的家屬、子女等,其餘則均屬於「院外人」。而之所以會有如此明顯的區分,很關鍵的一點是,企業的高層領導班子從成立到今天始終都是清一色的「院里人」,他們對來自科研院外面的人從心底里多少有些不放心的感覺。
久而久之,企業內形成了一條不成文的規矩:同等條件下,「院里人」具備優先權。他們比「院外人」享有更快的提拔速度,更好的薪酬制度和更完善的福利體系。更重要的,是他們時時刻刻沐浴在一種無形的氛圍當中,這里充滿了脈脈的溫情。——這一切在「院外人」眼裡,就是「國人待遇」。
難道該企業的高管層就不清楚這如分水嶺般的界限會給企業帶來何樣的危害嗎?當然不是。只是因為企業現在的效益好,始終處於行業領先的地位,所以,對於這樣落後的觀念造成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他們至今採取不置可否的態度。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面對中國傳統文化,竟顯得如此蒼白無力,也難怪那麼多中國企業進行了各式各樣的治理結構的調整,卻始終浮於表面。
民營企業 治理就是治你
故事發生在山清水秀、人傑地靈的江南。老闆是個典型的江浙人,一副瘦小的身板,骨子裡透著那一帶人特有的精明。幾年前看準了房地產行業的巨大機會,藉助強大的政府關系拍「地」而起,企業迅速壯大,短短幾個春秋,儼然成為當地房地產業大亨。就是這樣一個成功的民營企業家,道出了這樣的心聲:「我找不到接班人呀!」
為什麼?對於這個企業而言,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老闆的心胸難免小了些,候選接班人的胃口也未免太大了些。據江浙老闆介紹,他本來挑中的這個接班人是該企業的副總經理,東北人。雖然來到江南已多年,但骨子裡還是個東北大漢,行事雷厲風行,敢做敢當。從創業之初就跟著江浙老闆南征北戰,不但成功開發的地塊項目橫跨江南好幾個城市,而且他率領的銷售隊伍也是屢戰屢勝,業績節節攀高。
當地人都說,這江浙老闆有福氣呀,得了這樣一個「福將」,可是只有江浙老闆自己心裡明白:這個「東北虎」和他所率領的那支虎狼之師,不僅在業務上堪稱「虎狼」,在胃口上也是真正的「虎狼」呀!比如他一個人的花銷能夠占公司整個招待支出的一半以上,比如他以「考察全國房地產先進經驗」為名,動輒坐著飛機來個「環游大中華」。江浙老闆私下感嘆:「房地產行業有個特殊性,就是成本不好控制,可明可暗、可上可下。帳面做得漂亮的話,可以不留下蛛絲馬跡。蓋一棟樓花上幾個億,那是家常便飯的事,九、十位數字的預算,輕飄飄的呀!他要是想動手腳,隨便從哪裡摳出一點,那就能買好幾棟別墅呀!」
這事兒就在江浙老闆心裡從一個「小揪揪」慢慢變成了一塊「大石頭」,企業越成功,人前越風光,他就越郁悶。最後發展到恨不能終日就琢磨一件事:想個什麼樣的好辦法看住這只東北虎呢?
這是一個典型的民營企業致力於公司治理的赤裸裸的初衷。因為作為大股東的老闆追求的是企業價值的最大化,而這卻不一定符合職業經理人的利益。職業經理們要的是他們個人收益的最大化,是他們在職支配資源滿足個人需要、獲得效用的最大化,是他們藉助於運作公司,實現自我價值的最大化,是他們營造個人帝國,身價的最大化。經理們如果在這些最大化的驅動下,可能就不再盡職地為股東的利益工作了,他們或直接、或間接地要為自己服務。
而且,經理們的活動很多時候是沒辦法監督的,比如當他們大肆花費公司資金進行某些活動時,你很難說清他是為自己的利益服務,還是為公司的利益效勞。這就是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存在的一個根本原因:信息不對稱。這是在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這一特定環境下必然出現的現象。
看來,我們應好好地琢磨一下「治理」兩個字。為什麼要叫「公司治理」,而放著「管理」一詞不用?因為「治」中隱含著一層深意,那就是總讓人覺得有「整」的意思,公司治理就是公司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和制衡的機制,說穿了,就是股東們要想個什麼萬全的法子(制度)來看管住經營者,當經營者違背自己的利益時能好好地「治」住他、「止」住他!
企業經營者終日做的是「公司管理」,而企業所有者常常想的則是「公司治理」。難怪有學者說:「所謂公司治理結構,就是股東收買一把手。」這樣看來,如何學會收買一把手和一把手所帶的團隊,使他們真正關心公司管理,並且關心上三年、五年甚至更長遠,才是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所在。
國有企業 所有者缺位
照理說,董事長作為一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最高決策人,應該對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了如指掌。而當咨詢顧問們做項目時,卻遇到了董事長根本不管事兒的現象。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所謂的「翻牌公司」,即原來是國家機關,經過改制後成為一個國有企業,例如原電力局改為電力公司,那麼這個電力公司就屬於「翻牌」。翻牌公司的董事長多為原大股東單位的現職人物。
這樣的董事長多由兩種人擔任:一種就是那些到了年齡、准備退休的老人,沒地方安置了,就到下屬的企業里掛個董事長的頭銜。另一種就是股東單位里的一個大領導,很有可能是一個人鼎著四五個董事長的帽子。本來就已經在自己的單位里忙得不可開交了,哪裡還顧得上下面這些掛職企業的經營狀況?
這兩類董事長雖然「來歷」不同,但對企業而言結果都一樣,那就是董事長承擔了法律責任卻對企業的實際情況一知半解,他們甚至一年半載也未必能到企業里走一趟。需要以他們為代表的董事會做決議了,董事會決議書也多半是由經營管理層代擬,然後由董事會秘書拿著這份文件到處去找作為董事會成員的各級領導們簽字,在這個過程中,又有誰能肯定這些大筆一揮的領導們真正明白董事會決議書中的內容呢?
但是就是這樣的董事長,對企業而言也得畢恭畢敬的伺候。比如他們有氣派顯耀的董事長辦公室,他們有專門的秘書和司機,而且他們可以不幹活卻白領高工資。新華信管理咨詢就遇到過這樣的企業,當顧問們提出要見見董事長時,聽到的小道消息是:「你們不用訪談董事長了,他很少來,我們這里董事長不管事,總經理全權負責。」據說顧問團隊駐扎在企業里3個月,直到項目做完了,也沒見過董事長一面。
企業就像是一部機器。運轉得是否有效率,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它的動力系統是否能夠正常運轉。一部機器設計得再巧妙,製作得再精良,只要它的動力系統有問題,這個機器就不可能有效工作。企業股東為了財產增值而進行的種種努力,就像機器中的動力,而治理機制,則是動力傳導和帶動機器運轉的部件。私營經濟之所以能有效率,與總是有人關心企業價值的增加、並有一個機制保證企業員工努力的投入直接相關。
相比之下,國有企業就是一個容易出現動力故障的機器。在動力問題不解決的前提下,任何形式的治理機制都是廢紙一張,形同虛設。身為上市公司的國有企業,背後的股東十有八九是同名同姓的國有集團公司。那麼作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實際上是集團公司在追尋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利用股份公司圈錢,將從股市中籌得的錢轉借到集團公司。最極端的行為就是將股民的錢肆意花費,事後難以償還,這就是大股東損害了小股東的利益。
在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企業的所有者缺位問題,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者或代理者缺少激勵與監督機制。因為搞不清楚企業到底是誰的,所以從董事會到管理層到國有企業員工,輕者僅憑良心做事,上班就是磨洋工,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鍾;重者利用職權進行高額的在職消費。因為無法將企業的收益轉化為個人的財富,所以採取各種手段將國家的錢轉化為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不惜冒著殺頭坐牢的危險,作姦犯科,貪污受賄,最終殃及到企業的生死存亡。

Ⅲ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權架構:員工主導的混合所有制

中歐基金股東由來中外自多方實力機構組成:
其中:義大利意聯銀行股份合作公司持股35%;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持股20%;北京百駿投資有限公司持股20%;萬盛基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持股5%;中歐基金有限公司員工合計持股20%
員工是中歐的重要股東。未來,中歐員工持股比例將進一步上升。
員工持股對公司治理結構及戰略定位的長期穩定有重要意義。
有利於吸引並保留優秀的人,實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長期一致。
有助於解決公募基金行業人員流失尤其是基金經理流動率太高的行業困境。

Ⅳ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條 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工大會(股東會),其常設機構為基金公司董事會。
基金公司董事會須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權的執行董事,其中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執行董事與基金管理人的發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獨立。
第十六條 基金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會);
(二)監督基金運營情況,並獲悉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三)合法轉讓和擴募時優先申購基金份額;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五)優先收購基金轉讓的項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 基金公司股東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和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
(一)審議基金公司董事會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終止基金或基金擴募、續期;
(四)更換基金公司董事會董事;
(五)更換基金管理人;
(六)更換基金託管人;
(七)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項;經股東大會(股東會)作出決議後,應當報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基金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股東會),並向股東大會(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股東會)的各項決議;
(三)委任和監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四)委任和監督基金律師、基金會計師;
(五)制定基金投資原則與投資戰略並審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方案;
(六)在基金終止時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律師、基金會計師共同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Ⅳ 簡述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結構的准則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並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癬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

Ⅵ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什麼呢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


(一)總體要求


目前,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各自的職責及其相互關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結構上還必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等的相關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基金管理公司從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級組織機構職權的行使以及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體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獨立運作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性的具體要求是:公司及其業務部門與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下屬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干預投資、研究、交易等具體事務及公司員工選聘;董事、監事之外的所有員工不得在股東單位兼職;所有與股東簽署的技術支持、服務、合作等協議均應上報,不得簽署任何影響公司獨立性的協議等等。


3.強化制衡機制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經理層、督察長的職責許可權,完善決策程序,形成協調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維護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公司應當在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責任體系、報告路徑、決策機制等幾個方面體現統一性和完整性。從董事會層面,在制度建設過程中就應當保證公司的責任體系、決策體系和報告路徑的清晰、獨立。股東不得要求經理層或其他員工違反章程直接向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報告基金財產運用具體事項,不得要求經理層將經營決策權讓渡給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從經理層面,在職權范圍內應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獨立、自主決策,不受他人干預,不得將經營管理權讓渡給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在公司文化層面,應當構建公司自身的企業文化,防止在內部責任體系、報告路徑和內部員工之間出現割裂情況。


5.股東誠信與合作原則。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當承擔社會責任。股東之問應當信守承諾,建立相互尊重、溝通協商、共謀發展的和諧關系。具體要求主要有:應當審慎審議、簽署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約定認真履行義務,出現有關情形立即書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


6.公平對待原則。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不得接受任何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超越股東會、董事會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東。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與委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7.業務與信息隔離原則。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的業務與信息隔離制度,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在信息傳遞和保密方面,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董事、經理層及其他員工提供基金投資、研究等方面的非公開信息和資料,不得利用提供技術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將非公開信息為任何人謀利或泄漏給任何第三方。在股東知情權方面,既要求股東關注公司的經營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同時要求股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知情權,不得濫用知情權。


8.經營運作公開、透明原則。公司的經營運作應當保持公開、透明;公司應當保障股東、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權,如定期提供有關公司經營的各項報告;公司還要依法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9.長效激勵約束原則。公司應當結合基金行業特點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同時,營造規范、誠信、創新、和諧的企業文化,從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競爭能力。股東也應當尊重經理層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的人力資本價值。


10.人員敬業原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水平直接關繫到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員不僅要專業、誠信、勤勉、盡職,遵守職業操守,而且要以較高的職業道德標准和商業道德標准規范言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資產安全,促進公司的高效運作。


(三)獨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l/3。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1.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2.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督察長制度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並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應當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運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重大問題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督察長發現基金及公司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並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董事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督察長考核制度。董事會對督察長的考核,應當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規運作情況及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為主要標准。督察長的薪酬由董事會決定。公司應當保證督察長工作的獨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長從事基金銷售、投資、運營、行政管理等與其履行職責相沖突的工作。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督察長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撓督察長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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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什麼是投資基金,其組織形式如何

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s)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投資基金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委託職業經理人員管理,專門從事投資活動。
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其中最適合中小投資者參與的投資形式是基金定投(Automatic Investment Plan ,簡稱AIP)。
投資基金的投資領域可以是股票、債券,也可以是實業、期貨等,而且對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總額的10%(這是中國的規定,各國都有類似的投資額限制)。這使得投資風險隨著投資領域的分散而降低,所以它是介於儲蓄和股票兩者之間的一種投資方式。
1、公司型
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是依據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實體,通過募集股份將集中起來的資金進行投資。公司型基金有著與一般公司相類似的治理結構,基金很大一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公司型產業基金的結構在資本運作及項目選擇上受到的限制較少,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基金管理人選擇上,既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管理。
2、契約型
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一般採用資管計劃、信託和私募基金的形式,投資者作為信託、資管等契約的當事人和產業投資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參與管理決策。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不是法人,必須委託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運作基金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有利於產業投資基金進行長期穩定的運作。但契約型基金是一種資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投資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時,無法直接作為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一般只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認購項目公司股份。
3、有限合夥型
有限合夥型產業基金由普通合夥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LP)組成。普通合夥人通常是資深的基金管理人或運營管理人,負責有限合夥基金的投資,一般在有限合夥基金的資本中佔有很小的份額。而有限合夥人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他們是投資基金的主要提供者,有限合夥基金一般都有固定的存續期,也可以根據條款延長存續期。通常情況下,有限合夥人實際上放棄了對有限合夥基金的控制權,只保留一定的監督權,將基金的運營交給普通合夥人負責。普通合夥人的報酬結構以利潤分成為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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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產業投資基金成立的條件

1〃產業投資基金概念闡釋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大類概念,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准股權投資,並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產業基金涉及到多個當事人,具體包括:基金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
2〃產業投資基金的特點:
第一,投資對象主要為非上市企業。
第二,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
第三,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四,投資的目的是基於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展,並在合適的時機通過各類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
3〃產業投資基金的成立資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的批准: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作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也有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如果作為基金公司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上一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Ⅸ 中信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使命

助力被投企業持續健康成長,致力為投資者創造優異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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